既判力理论课件.ppt
既判力理论,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 第二节 既判力的本质 第三节 既判力的范围,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概念了解既判力的作用方式以及既判力的范围本章预计授课时数:1课时,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二、既判力的作用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五、既判力理论的意义,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二)既判力,(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诉讼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定。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判决的效力,1、拘束力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性质一旦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宣布并送达当事人,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不能任意加以变更或取消。对本院的拘束力对其他法院的拘束力,2、确定力(既判力)形式上的确定力:当事人不能以上诉的方式请求推翻或变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当事人在判决决定后,不能就判决决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既判力一事不二诉,3、形成力生效判决的结果有时可以引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离婚判决终止收养关系的判决4、执行力判决中有给付内容时,当事人可以据此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形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判的核心与效力,法院裁判的核心:对诉讼标的的实体内容的判断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法院终局判决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不得提出与此矛盾的主张法院不得作出与此矛盾的判决,(二)既判力(res judicata),既判力: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实质上的确定力。终局判决:一经作出即终结审级程序的判决。大陆法系:确定判决我国:生效判决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既判力的效力,既判力的效力:实质上的确定力当事人:不得对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二、既判力的作用,既判力的作用方式:判决确定后,在另一个诉的诉讼程序中,前诉判决对当事人和后诉法院的作用。两作用说1、消极作用2、积极作用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相互弥补,完整地构成了既判力的拘束性内容,1、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当事人:不能在后诉中提出与产生了既判力的前诉判断相反的矛盾主张和请求法院:排斥违反既判力的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为禁止同一事件之反复,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另行起诉,法院亦不得受理(应以不合法驳回)”禁止当事人和法院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事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 法院:一事不再理 当事人:一事不再诉,2、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受前诉确定判决的约束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后诉法院的审理和判断应当以产生既判力的前诉判断为前提“为在同一事件禁止发生矛盾,关于基准时点之权利状态,当事人不得为与既判事实相反之主张,法院也不得为相异之认定,应以既判事项为基础来处理新诉”。,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关系的学说,1、同一说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既判力的概念范围既判力当属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表现,因为禁止法院就同一既判事项重复审理,这一效力的基础实际上贯彻了解决纠纷的一次性原则,亦即一事不再理精神。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认为系既判力消极作用的表现,不应视为存在于既判力之外的另一项独立的制度。,2、排斥说既判力:禁止法院就同一事件为前后矛盾的判决,并非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判决一经确定,法院不得就同一事件再为审理。一事不再理是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审判制度,保护被告的正当权益,符合法律正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有不同,作为民事判决对象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已被确定,也有发生重复的可能性,所以如果加进时间因素来考虑的话,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存在同一案件刑事裁判是以审判过去所为的具有可惩罚性的行为为目的,其同一性不变。,3、交叉说诉讼系属效力: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即使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既判力的积极效果:一事不再理中的诉讼系属效力则不为既判力所包含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即对于已经作出确定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有着一致的内容,4、包含说既判力:积极作用、消极作用一事不再理:既判力消极作用的表现法院对同一诉讼事项不得重复受理,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民事诉讼法T111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T141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T158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法的弊端,立法缺位:没有规定关于判决、裁定应当具有哪些法律效力的问题宽松的再审制度终审不终,实践中的问题,判决很难产生既判力之效果同一个案件被反复多次审判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某些党组织等各种各样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其领导人都可以对判决提出异议、干涉矛盾判决对于同一事件,不同的法院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有牵连关系的两个案件,后诉法院完全抛开前诉法院的判决而作出与其存在冲突的判决,五、既判力理论的意义,1、维护司法权威既判力首要目的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解决权利不明状态禁止当事人重新起诉而拒绝其滥用诉讼程序的公共利益司法最终解决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赋予判决以既判力效果,2、纠纷一次性解决和维护“法安定性”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生法效判决随时被推翻,或已决纠纷事实随意再行审查“法安定性”:纠纷不能解决则意味着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稳定,并会造成恶性循环,第二节 既判力的本质,既判力的本质:确定判决拘束力的原因及其依据既判力学说:1、实体法学说2、新实体法说3、诉讼法说4、新诉讼法说5、综合既判力说,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诉权消耗理论,古罗马法当事人(原告)的诉权在诉讼上一经行使并经审判即告消耗(消灭),该诉权则不得再次行使,也就无重新审判的余地。判决有既判力的依据:原告的诉权消耗,既判力本质即单纯的一事不再理(就既判事件禁止重新审理)。,1、实体法学说,既判力的本质:确定判决具有创设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效果确定判决具有创设效力确定判决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经判决后的实体权利义务状态,除了依判决内容所确定的状态而存在之外,没有其他的真实状态可言,当事人和法院仅能受判决内容的拘束,没有其他主张的可能。,2、新实体法学说,既判力本质:兼具实体法与诉讼法效力实体法上的效力:确定判决拘束后诉法院的审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诉讼法上的效力:一事不再理的程序作用:程序上后诉法院应以不合法为由驳回对既判事项的重行起诉,3、诉讼法学说(德国、日本通说),对法院的一种拘束力既判力与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没有关系,系纯粹诉讼法上的效力法院作出确定判决后,国家裁判统一性的要求,不管确定判决是否正当,均不许后诉法院作出与前诉相矛盾的判决当事人受既判力拘束当事人对确定判决提出异议,法院不得接受确定判决对法院具有拘束力,也间接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4、新诉讼法学说:“新一事不再理说”,法院判决的最高理念:一事不再理纠纷一次性解决禁止重复审理既判事项:前诉判决内容拘束当事人和法院后诉法院:有权拒绝重复审判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既判事项再行起诉诉不合法既判力诉讼法上的效果:绝对效果,后诉法院绝对禁止重新审判,5、二元说学(综合既判力说),日本学者:中村宗雄内容: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两方面理解既判力本质判决既判力使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否得到确定,抽象的实体权利转变为具体的实体权利前诉判决的实体确定力对于后诉产生程序上的拘束力程序上的拘束实体确定力:被判决实在化了的具体实体法规范,第三节 既判力的范围,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三、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拘束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基准时或时间局限,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大陆法系的原则法院确定判决的效力:判决主文:诉讼标的判决理由:原则上不产生既判力例外:对于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承认产生既判力。,日本民事诉讼法T114.1“确定判决,只限于包含在判决主文之内的判断才具有既判力。”德国民事诉讼法T322.1“判决中,只有对于以诉或反诉而提起的请求所为的裁判有既判力。”,民事证据规定(我国)T9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相关问题,新理论诚实信用原则程序事实群理论提出责任效理论抵消抗辩的既判力问题争点效理论,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即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拘束。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原则上:只限于作出确定判决的法院和当事人当事人:原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1、绝对扩张:生效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除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外,对社会的一切人和单位都产生约束力。生效裁判不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公民,不得影响生效裁判内容的实现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法院实现该裁判的内容,不得拒绝或推诿,2、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扩张,特定情况下,既判力可扩张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当事人的继承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保管人、受寄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公司诉讼: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既判力可扩张至所有股东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判力扩张至诉讼时未登记的当事人,日本民事诉讼法T115.1 确定判决效力波及的人的范围:(1)当事人(2)当事人为他人而成为原告或被告时的该他人(3)在口头辩论终结后本款前两项所列的继承人(4)为本款前三项所列的人而持有诉讼标的物的人。德国民事诉讼法T325.1“确定判决的效力,其利与不利,及于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发生后当事人、承继人,以及作为当事人或承继人的间接占有系争物的人。”,我国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的主体范围,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法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财产保管人、管理人诉讼担当发生时,实体权利义务的主体诉讼担当: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涉及他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的情形。代位权诉讼一般第三人:任何人离婚判决:后诉判决中都应以此判决确定的当事人婚姻已经解除为判决基础,三、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基准时、既判力的标准时或既判力的时间界限):确定判决赋予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状态的时间。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在该时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既判力由此产生。既判力的发生既判力的消灭,(一)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基准时点(标准时)的确定:判决中产生的判断应当看作是在哪两个时间点作出的判断大陆法系:“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确定判决仅对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既判力对此基准时之后所发生的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事实则无既判力我国:“法庭审理终结时”,(二)既判力的发生,既判力的发生:判决的既判力发生时间的确定生效判决确定后,既判力产生:判决不能通过上诉等方法变更或废弃民事诉讼法可以上诉的判决既判力的发生:终局判决既判力的发生:判决宣告或送达时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判决既判力的发生:一经作出即生效,(三)既判力的消灭,既判力的消灭:判决的既判力产生后,即应维持,当事人不得合意排除。但有特定事由的,既判力则应消灭,效果视为致始不生。既判力消灭时间的确定特殊情况判决书灭失:判决内容难以认定原判决被废弃或部分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