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课件.ppt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及编纂,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海洋法的编纂,“日内瓦四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1958年日内瓦,TEXT,TEXT,领海宽度问题,1960年日内瓦,TEXT,前苏联:各国有权确立12海里领海,其他方案:适用与对方相同的领海宽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9个附件,1973年纽约,TEXT,TEXT,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含了关于领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海底转让、海洋争端的解决等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规定,是对国际海洋法迄今为止最全面的编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点,既有关于领海、公海等方面的编纂现有国际法的内容,又有关于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方面的“逐渐发展”的内容。,发展中国家的意志在公约中得到体现,实际上包括了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内容。公约是不同利害关系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斗争和妥协的结果,是“一揽子”交易。根据公约309条规定,除公约明示许可条款外,对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海域示意图,内水,狭义内水 指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水域,由海湾、河口湾、海湾口、内海峡及领海基线与海岸间的水域组成。广义内水 还包括陆地领土内的河流和湖泊水域。,“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2条,内水的法律地位,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其内水水域、底土和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领土主权。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一国内水并在其中航行或进行捕鱼等其他活动。国家对入其内水或在其内水或在其港口内的外国商船和船员享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海湾,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是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条,成为海湾水曲的条件,水曲的面积等于或大于以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的面积。水曲的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墨西哥湾,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距离超过24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沿海国的内水。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历史性海湾,指海岸属于同一国家,其天然湾口两端连线超过沿海国领海宽度两倍,但在历史上一向被外国承认为沿海国内海的海湾。,我国的历史性海湾,为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环抱,其湾口宽度为57海里,自古以来就在我国主权的控制下。渤海的全部水域应视为我国的内水。,渤海,港口,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外国船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港申请手续;外国船舶进出我国港口、在港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港务监督派引航员引航;外国船舶进港必须封存船上的武器弹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 理规则,领 海,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主权及于其上空、海床和底土。领海主权是仅受无害通过限制的主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领海上空享有完全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领海的宽度和界限,领海宽度 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的距离。,“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领海的声明,领海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始线。,正常基线,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又称自然基线。一般适用于陆海分界线明显、海岸线比较平直且近岸又无岛屿的海域。,直线基线,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几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点。“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混合基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混合和交替使用确定的领海基线。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确定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群岛基线,群岛国确定的领海基线。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又称领海线。,平行线法:领海的外部界限与海岸曲折相平行。圆弧法:以领海基线各点为圆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所作圆的迂回曲线。直线法:外沿线与直线基线平行,与海岸的一般走向一致。,领海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可以连续不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权是对沿海国领海主权的一种限制。,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毗连区位于领海以外,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就特定事项享有管辖权,且管辖权的行使不及于毗连区上空。毗连区的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辖事项,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13条,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海,不是公海。,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要权利和管辖权,勘探、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 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对该区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的建造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 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专属经济区的划界,1.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大陆架,大陆架概念 地质学上大陆架 大陆架,大陆坡,大陆基,法律意义上大陆架,“处于公海之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1945年9月28日,杜鲁门,大陆架公告,“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958年大陆架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其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从领海基线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的,延至200海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 陆架法,大陆架法律制度,沿海国有关大陆架的权利 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 授权管理和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关大陆架的义务,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其他国家的海上航行等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付一定比例的费用或实物。,其他国家在沿海国大陆架上的权利和义务,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或飞越的自由 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铺设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大陆架的划界,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的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时,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形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间(等距离)线 一条其上每一点到两国中每一国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距离都相等的线。,公平原则,“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法,公平原则划界的步骤,以等距离(中间线)作为临时分界线;在等距离(中间线)的基础上考虑涉及公平原则各个相关因素;对临时分界线做出调整,调整后确定的分界线即最后确定的大陆架分界线。,中日东海争端,中国海军舰艇在东海中方春晓气田附近巡逻,第五节 公海,公海概念和法律地位,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1958年公海公约第1条,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86条,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应为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利用。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公海制度仅适用于公海水域,不适用于海床和底土。,公海自由,基本含义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公约和国际法规则下,各国均有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违背公海自由原则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公海自由是在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而不应把公海变成进行军事活动、侵略和战争的场所。,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捕鱼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公海上的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 悬挂一国国旗 公海上航行的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仅受船旗国管辖的完全豁免权。,普遍管辖,发生在公海上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海盗行为、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登临权,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的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列举的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不法行为,该船从事海盗行为该船从事贩卖奴隶行为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该船没有国籍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国籍。,对证实了违法嫌疑的被登临船舶往往予以拿捕,押回本国提起司法程序。但是,如果被登临船舶并未从事涉嫌的任何行为,对该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拿捕国应负赔偿责任。,紧追权,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使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紧追权行使的规则 紧追权只能由沿海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政府船舶和飞机行使。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紧追可以追入公海,在公海中继续紧追,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紧追必须连续不断 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中美“银河号”事件,个人观点供参考,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