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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讲座,投资有风险,退房子,引言 契约精神,退差价,合同法是201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共分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其中总则部分129条。而原经济合同法只有57条。,内容提要,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第一部分 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合同法的作用,内容提要,古代契约,左契,右契,协议概念,合,同,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2 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3 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二、合同的种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1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划分的标准:是否互负义务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中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划分的意义: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2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标准: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划分意义-义务的内容不尽相同-主体要求不同,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如定金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划分意义: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4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划分标准: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要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划分的意义: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甲公司租给乙公司一个车间,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一年。至租期半年时,甲方对乙方生厌,又觉得租金太低。就要赶乙方走,乙方不从。甲方起诉,要求法院认可合同的解除。请问,甲方能否胜诉?提示:合同法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所以,此合同演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划分标准:合同的效力,三 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定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位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在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合同原则,-缔约自由-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更或解除的自由-自愿约定违约责任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公平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要公平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的处理要公平违约责任的确定要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解释法律和合同。,一诺千金!,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概念订立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程序缔约过错责任,内容提要,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广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间的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民事行为。狭义:仅只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二、订立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1.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合同的形式与内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 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现方式。,先行案例,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如行为,合同的内容(案例),(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四、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二)承诺,(一)要约,概念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缺少任何一项,只能构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特点-直接目的是诱使他人向行为人发出要约,而不是期待他人的承诺 如A公司对B公司说,我现在有许多设备,如感兴趣,过来瞧瞧。-其内容仅是建议,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他人同意,也无法使合同成立-通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是合同订立的前期准备活动,尚未进入实质缔约阶段,常见的要约邀请:(1)价目表的寄送;(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如符合要约的规定,应视为要约。(邮购广告、悬赏广告等)举例:甲公司发布邮购广告,在广告中详细描述了B牌夜视镜。并称每台500元,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二)承诺,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注意:受要约人无答复要约的义务,即使要约中规定“在之前未作答复视为同意本要约”。,构成要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迟发的承诺:受要约人的原因 以新要约为原则,承诺为例外-迟到的承诺:非受要约人的原因 以承诺生效为原则,以承诺不生效为例外 3.4,五、缔约过错责任,基本概念缔约过错责任 当事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 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协助、通知、保密等),一组案例,乙正在就出让餐馆与丙谈判,而甲和丙是竞争对手,甲不想让丙买下这个餐馆,于是向乙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使乙转而同甲谈判,丙见此就买了其他人的餐馆,甲知道后找借口不与乙订立购买餐馆的合同了。这样,致使乙的餐馆卖不出去,只得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的买主。,case1,构成要件,1.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2.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信赖利益的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部分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 的处理,内容提要,一、合同效力的含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仅表现在对当事人的约束,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合同没有成立自然不可能生效。成立是事实问题,生效是法律评价问题。-考察的侧重点不同:合同成立侧重于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一致,承诺与要约是否一致;合同生效侧重于合同当事人是否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诺与要约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有时,合同成立尚未生效。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二、合同的生效,(一)生效要件(二)生效时间,生效要件,合同的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生效时间受以下三方面因素影响:1.原则上合同成立时生效;2.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期限的,从其约定;例 3.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自办理该手续时起生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等),附条件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未生效 条件成就 合同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条件成就 合同失效,附期限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成立未生效 期限到来 合同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期限到来 合同失效,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甲与乙于今年6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可搬进来住。设上例中,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甲乙约定,甲的儿子毕业后如果回本地工作,房屋将不在租给乙。甲对乙说,当太阳从西边升起,我将把我的房屋送给你.,三、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种 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例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例外:表见代理;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甲有一子乙,15岁。一日,乙携家中五千元到中关村某电脑市场丙门市部购买手提电脑一部。乙携电脑回家,甲电话丙,称承认其子购买电脑行为,则乙丙之买卖合同有效。,例,小张是A公司的雇员,一直负责A公司对B公司的业务。小张辞职离开A公司后,A公司未及时通知B公司。此后,小张以A公司的名义再次与B公司接触,以A公司的名义从B公司大量购货,然后携货潜逃。小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小张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还是由A公司承担?,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追认权、催告权与撤销权,追认权 明示方式或有权人以自愿履行的方式推定做出催告权(相对人享有)相对人催告作出答复的期限最短为1个月,逾期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相对人享有)说明三点:1)惟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此撤销权;2)此撤销权须在追认权人未追认前行使;3)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须采用明示方式,默示不构成撤销。,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A,村民甲因外出打工,将自己的一头水牛委托乙照料。乙因儿子结婚急需用钱,遂将该水牛以自己的名义卖给邻村的丙。乙丙合同效力如何?,四、无效合同,概念 合同虽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的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特征-违法性。-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五、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合同,含义 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法定原因,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有关合同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的合同。如对合同性质、标的物、价款、当事人等的误解,例,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而对对方有利的合同。要件:1.须为有偿合同.2.合同的内容明显背离公平原则。3.受有不公平利益的一方具有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4.显失公平的状态是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出现。,欺 诈,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4.被欺诈的一方因错误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欺诈方订立合同,即欺诈行为与订立合同之间有因果关系。,胁 迫,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3.受胁迫者因胁迫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了合同;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乘人之危,含义: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接受不利条件的情况下与之订立的合同。要件:1.受害方处于危难境地;2.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处于危难而故意利用这一事实迫使对方接受不利的条件;3.危难方迫于危难,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4.合同的内容对危难方明显不利。,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乙到甲家玩,看到甲家一幅山水画,甚为喜爱,甲知该画为伪作,故意告知画乃某名画家遗迹。乙遂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买下。后经鉴定,此画并非名家遗迹,市值仅为1000元。此合同效力如何?,甲至商场购买照相机,恰商场工作人员误把3800元照相机标价为800元,甲见其物美价廉,十分开心,便购买了一台.问此合同法律效力如何?,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归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专属于受损害方。撤销权的行使,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一)返还财产(二)折价补偿(三)赔偿损失(四)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案例分析,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问题,(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2)该购销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分析,(1)无效合同。理由是: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3)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部分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经途径。合同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的必然效果。合同履行也是合同消灭的法律事实。,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2.协助履行原则,三、合同履行中的一些规则,(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P425(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三)合同履行涉及到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时的规则 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三人不是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约定义务;合同依法成立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该权利。为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三人不是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并未增加第三人的负担,是以第三人固有的给附义务为标的;该约定不约束第三人,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视同债务人违约,甲、乙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2019年4月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甲公司和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丙负责运输。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慎造成货物毁损。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丙 or 甲?,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实质上是一种自助权,这种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和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自己行使这种权利。抗辩权是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到履行期时,享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如:甲乙订立电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电视机100台,价款10万元,履行期限是5月10日。未按时交货的,应承担5%的违约责任。未按时付款的,按每日交纳3违约金。”到了5月10日,甲乙均未履行,因为担心对方不履行。甲要求对方履行,乙拒绝。依据什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该合同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界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二)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前,后履行一方难以对待履行时,先履行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抗辩方负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限。后履行义务人所负债务尚未到期。3.后履行义务人在合同订立后,其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4.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没有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担保。,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主要表现为: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的。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三)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依法、依约定、依交易习惯存在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甲方2019年1月将建楼工程发包给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三通一平”于2019年6月完成。乙方2019年8月交公。但甲方的“三通一平”工作,至2019年9月才完成,乙方公司此时得以进入工地。至2019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请问,乙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乙方有权顺延工期,第五部分 合同的保证,一 保证的概念保证(人保)物保(抵押、质押、留置),二 保证的分类,一般担保连带保证(保证主体),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人 受让人通知 清偿 抗辩权、抵销权 债务人,债权人 清偿同意 抗辩权 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人 第三人,第六部分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混同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的原因,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制度。,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致使债权人的财产没有合法的管理人,造成债务人无法交付,债务人可以使用提存方法终止合同关系。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提存机关,国外常见的提存机关:附属于法院的提存所、公证机关、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局、商会、仓库营业人 我国只有公证提存 提存机关公证处,提存的客体必须适当,提存的客体(提存的标的物):债务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标的物。种类以适合提存为限动产(特定物、种类物)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者其代替物以及其他适宜提存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不适于提存的物: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新鲜易变质食品、体积或容积过大的物品,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一、概念和特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违反有效合同构成的责任。特征(1)违约责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的任意性和强制性的双重属性,二、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届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不履行,履行不适当,履行不能,拒绝履行,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合同法总体上不要求有过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分则中规定了过错原则。如在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无偿合同中(见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赠与人、保管人、受托人只尽义务,而未获得相应利益的情况下,从公平原则考虑,这些当事人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03条的规定,在客运合同中,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失,承运人只有在过错的条件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0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救济方式。要件:(1)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2)有继续履行的必要(3)有继续履行的可能,二、补救措施 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可并存。,三、损害赔偿特征:(1)具有补偿性,不具惩罚性(2)具有完全性,即赔偿全部损失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合理预见原则: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原则,四、违约金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向对方交付约定数额的金钱。性质:预定的赔偿金。补偿性为主兼惩罚性对违约金的干预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注意: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五、定金,概念: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不同于预付款、订金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定金的认定和适用,从属性;要式性;实践性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合同法第115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充抵价款或者收回。,定金罚则 内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1)不履行(2)“相当于”不履行(瑕疵履行、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被解除)(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三金”的适用关系,(一)违约金与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思考题,“三金”的适用关系,(二)违约金与补偿性损害赔偿金违约金 损失,可要求增加违约金 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 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三金”的适用关系,(三)定金与补偿性法定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认为可以并用,但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五、免责事由,(一)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平等原则,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无效的免责事由:1 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三)其它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1 自然灾害2 社会事件:法律的颁布、实施;政策的贯彻、实施;罢工等免责的规定全部免责、部分免责、迟延免责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不可抗力如果是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免责,邮政企业合同,加强全程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合同制度建设,合同审查会签合同报备审批合同履行监控合同调查咨询,邮政合同,谢谢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