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范文含2023年国资委集团公司企业工作制度(共3篇).docx
-
资源ID:2128931
资源大小:23.47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范文含2023年国资委集团公司企业工作制度(共3篇).docx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范文含2023年国资委集团公司企业工作制度(共3篇)X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范文(1)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X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各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一级企业同意,所属企业不得实施对外捐赠。各企业应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的标准、权限及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二、对外捐赠的原则L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拒绝。2,量力而行。企业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3 .诚实守信。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已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对外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随意许诺行为。三、对外捐赠的范围企业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L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4 .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5 .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四、建立对外捐赠备案管理制度区国资委对企业对外捐赠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50万元(含)标准的,应当报区国资委备案。企业上报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捐赠对象(机构)、捐赠事由、捐赠资产、捐赠范围、捐赠金额;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意见。五、严格对外捐赠财务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管理,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做好财务处理。六、加强对外捐赠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对捐赠对象和捐赠事项严格审查,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区国资委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各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企业“三重一大”方案对捐赠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X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的对外捐赠行为。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第三条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限于以下方式:(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第四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第五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在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第六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原则上应为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进行捐赠。第七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第八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九条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12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OOO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本条所列“不超过”不包含本数。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由公司行政管理部提出捐赠方案;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子公司应在子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审议通过捐赠方案并上报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履行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提出公司对外捐赠方案;(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第十三条财务管理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会签;(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第三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及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中“赠予或者受赠资产”披露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第十五条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范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更好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已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四)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第五条对外捐赠的类型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第六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八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单笔金额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二)单笔金额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本制度中所述“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提出捐赠申请,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第十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图文资料、捐赠证明等及捐赠方案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第十二条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纳入公司审计范围,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