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培训讲座ppt课件.ppt
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培训讲座,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第四部分 财务报告及其分析第五部分 新旧比较与衔接,第一部分 概述,一、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部分 概述,业务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一部分 概述,可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不可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第一部分 概述,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的会计规范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政部财会201015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第一部分 概述,2、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一部分 概述,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例如: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依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如何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考虑担保行业的特点,统一我省融资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具有现实意义。,第一部分 概述,三、担保合同会计核算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三)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四)风险分担(再担保、再保险)的会计处理,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第一节 原担保合同概述 第二节 担保业务所涉科目简介 第三节 担保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第四节 担保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节 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第一节 原担保合同概述 担保合同的概念 原担保合同的概念 再担保合同的概念反担保的概念,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第二节 担保业务核算科目简介 资产类负债类损益类1应收保费1预收保费 1保费收入2应收代位追偿款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损余物资 3担保赔偿准备金 3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4预付赔付款 4应付赔付款 4赔付支出 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第三节 担保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担保合同收入确认的条件:同时满足:1、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二、担保合同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1、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时确认担保费收入;2、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3、担保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担保费约定分期收取的,担保费收入可分年确认(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日确认该日起1年的担保费收入,之后每满1年时确认一次该日起1年的担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示意图,=,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例1】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1 000 000元,借款期间为1年,担保费为30 000元。207年1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到A公司缴纳的全部担保费并存入银行。207年2月1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1月20日收到担保费1 000元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预收保费 30 000(2)2月1日确认原担保费收入1000元借:预收保费 30 000 贷:保费收入 30 000,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例2】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4 000 000元,借款期间为2年;合同约定担保费总额为240 000元,分合同签订日和借款满1年的次日等额收取。206年12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至到第一期担保费120 000元并存入银行。207年1月8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206年12月20日收到担保费120 000元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预收保费 120 000(2)207年1月8日确认担保费收入120 000元借:预收保费 120 000 贷:保费收入 120 000(3)208年1月8日收取担保费120 000元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保费收入 120 000,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例3】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4 000 000元,借款期间为2年;合同约定担保费总额为240 000元,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费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收取。206年12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至到全部担保费240 000元并存入银行。207年1月8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206年12月20日收到担保费240 000元借:银行存款 240 000 贷:预收保费 240 000(2)207年1月8日确认担保费收入240 000元借:预收保费 240 000 贷:保费收入 240 000,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第四节 担保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担保人为尚未终止的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实质是未赚取的担保费收入。在确认担保费收入的当期,按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担保合同在未解除担保责任前维持50%不变,担保责任解除(含提前解除或赔偿解除)后将该计提数全额转回,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具体操作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月提取,更符合谨慎性要求。本月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月承保项目担保费收入-本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余额700列在资产负债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示意图,=,提取,期末调减余额;合同提前解除时,转销,期末结转,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例4】207年1月1日,甲担保公司确认丁公司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48 000元;1月31日,甲担保公司按规定计算确定丁公司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24 000元;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已解除该担保合同保证责任。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1月1日确认担保费收入48 000元借:银行存款 48 000 贷:担保费收入 48 000(2)1月31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 000元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4 000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4 000,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3)12月31日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0-48 000)*50%=24 000元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4 000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4 000本例为说明方便按单笔计提和转回,实际工作中一般于每月末一次调整。,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二、担保赔偿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2010年3月8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至今未见下文),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年末计提时:本年计提的担保赔偿金=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具体操作时,担保赔偿准备金按月提取,更符合谨慎性要求。本月应计提的担保赔偿金=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1/12+(本月末担保责任余额-本月初担保责任余额)*1%,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计提处理:借: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贷:担保赔偿准备金(若计提额为负数,分录反之)年末,累计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超过担保责任余额10的部分应予转回。(与计提时反之),余额700列在资产负债表,担保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示意图,=,提取、补提,期末转销,期末结转,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例5】207年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为2亿元,208年12月初在保余额2.8亿元,月末在保余额3亿元,月末计提前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余额为1000万元。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本月应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上年末在保余额*1%*1/12+(本月末在保余额-本月初在保余额)*1%=2*1%*1/12+(3-2.8)*1%=36.6667万元借: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36.6667 贷:担保赔偿准备金 36.6667计提后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为1036.6667万元,未达到年末在保余额的10%,不需要进行转回处理。教材P63例14,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三、担保合同提前解除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可能由于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等原因提前解除。提前解除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债务人的金额,其表现形式是退担保费。在退费时,冲减担保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于期末一次调整。,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例6】207年10月8日,甲担保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要求提前解除某担保合同,并已得到债权人的确认。甲担保公司按约定计算应退还丙公司担保费6000元,并于当日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保费收入 6 000贷:银行存款 6 000,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第五节 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一、担保合同取得成本 二、赔付成本三、追偿 四、损余物资五、错赔和骗赔的追回,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一、担保合同取得成本 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发生的调查及评审费支出等(人员工薪、交通费、差旅费、外部评审费等项目)。,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取得成本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借:佣金及手续费等 贷:银行存款等,保单取得成本的确认与计量示意图,=,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二、赔付成本赔付成本包括:(A)融资性担保公司支付的赔偿赔付款、(B)在查勘、审查有关单证、审核责任、核定赔偿范围等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1、赔付支出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发生赔付支出。,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赔付支出核算的三种形式:1)结案时支付:借:赔付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教材P66例172)先预付后结案:通过“预付赔付款”P66例183)先结案后支付:通过“应付赔付款”P66例19,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2、理赔费用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如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应在“赔付支出”中列支。借:理赔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P67例20,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三、追偿担保公司发生赔付支出后,可以从被担保人或者提供反担保的第三者处取得对赔偿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按照新准则规定,担保人承担赔付担保责任后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担保公司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其实质是对发生的赔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冲减赔付支出: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赔付支出在实际收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支出: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或借:赔付支出,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例10】207年5月15日,甲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后,支付赔偿款为300 000元。10月23日,甲担保公司从债务方收到追偿款280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判断赔偿款余额已经无法收回,相关费用略。假定担保赔偿准备金足以抵冲该笔应收赔偿款余额。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5月15日确认应收赔偿款300 000元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2)10月23日收到追偿款280 000元借:银行存款 280 000 担保赔偿准备金 20 000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300 000,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四、损余物资损余物资是指担保公司赔偿后收回的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资。1、担保公司收到的损余物资,应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值计算确定其金额确认为资产(不计提折旧),并冲减赔付支出:借:损余物资 贷:赔付支出2、损余物资变现时,实际收到的变现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的赔付支出:借:银行存款 贷:损余物资 贷或借:赔付支出P70例24、25,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五、错赔和骗赔的核算担保公司发现错赔或骗赔后,应依法查处并追回赔付款,会计上冲减赔付支出:借:银行存款等 贷:赔付支出综合举例:P71例27,赔付成本的确认与计量示意图,支付赔偿款,应收代位追偿款,损余物资,期末结转,=,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第一节 再担保合同概述 第二节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第三节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第一节 再担保合同概述 一、再担保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再担保合同基本业务 三、再担保合同分类,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第一节 再担保合同概述 一、再担保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指一个担保人(再担保分出人)将其一项担保合同(原担保合同)取得的担保费,分出一部分给另一个担保人(再担保接受人),再担保接受人对再担保分出人由原担保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担保合同。,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担保分出人,另一方为再担保接受人。特征:再担保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再担保合同独立于原担保合同,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不同于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而设立的担保,再担保是担保人分摊赔偿风险的工具,再担保合同双方基于再担保合同分担责任,再担保分出人在发生赔偿并向分入人分摊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不同于联合担保,联合担保系两个及以上担保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各自担保责任,各担保人均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赔偿后均可行使追偿权利;再担保接受人并未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是根据与再担保分出人的再担保合同分摊其担保责任,发生赔偿后,亦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二、再担保合同基本业务分出业务:支付再担保费、摊回再保手续费、分摊赔偿款、摊回赔偿支出等 分入业务:收取再担保费、支付再保手续费、分担赔偿款、分担赔偿支出等,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三、再担保合同分类 再担保合同按责任承担计算基础的不同,可分为:比例再担保合同:又分为成数再担保合同和溢额再担保合同 P78非比例再担保合同:又分为超额赔款再担保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再担保合同 P79-80,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第二节 再担保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分出业务特殊会计科目:资产类: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负债类:应付分保款、存入保证金损益类:分出保费、摊回担保赔偿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支出,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资产科目1211:应收分保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四)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五、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六、应收分保账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资产科目1212: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二)在提取原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三)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在对原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负债科目2002 存入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收到客户存入的各种保证金,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等。二、本科目可按客户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向客户归还保证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存入保证金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存入但尚未返还的保证金。,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负债科目2261 应付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再保险分出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出保费”科目。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二)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期计算的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再保险接受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 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五、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损益类支出科目6541 分出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三、分出保费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二)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调整分出保费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损益类收入科目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三、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三)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损益类收入科目6202 摊回赔付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赔款支出”、“摊回年金给付”、“摊回满期给付”、“摊回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三、摊回赔付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二)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三)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的,应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损益类支出科目6203 摊回分保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三、摊回分保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二、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出人分出保费会计处理示意图,按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本期扣存数,期末结转,950,500,450,结算,分出人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示意图,=,确认应收,期末调整时,确定应摊回,冲减,分出人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会计处理示意图,按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接受人摊回的分保手续费,应向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摊回分保费的调整额,期末结转,应向接受人摊回赔付成本,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调整额,结算,950,500,450,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第三节再担保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分入业务设置的主要科目资产类:存出保证金、应收分保账款负债类:应付分保账款 损益类: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资产类科目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 保证金款项。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 核算。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损益类支出科目6511 赔付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企业(保险)可以单独设置“赔款支出”、“满期给付”、“年金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分保赔付支出”等科目。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三、赔付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二)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坏账准备。(三)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应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损余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损余物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损余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损余物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四)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损益类支出科目6542 分保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三、分保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二、再担保接受人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再担保合同接受人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会计处理示意图,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每期分保费收入,确认每期分保手续费,确认应向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确认应付的赔付款,期末结转,=,=,=,结算,再担保合同接受人存出保证金会计处理示意图,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再担保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的金额,再担保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时,确认保证金利息收入,再担保合同接受人预付赔款会计处理示意图,向分出人预付时,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应付分保赔款,转销预付赔款,补付差额,第四部分 财务报告,第四部分 财务报告,一、资产负债表P278几个特殊项目:1、定期存款:从货币资金中扣减出来单列2、其他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存出保证金等3、其他负债:主要为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等,第四部分 财务报告,二、利润表P285-286注意投资收益项目:含定期存款利息收入,第四部分 财务报告,三、现金流量表P292-293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P303-305五、报表附注P308-320,第四部分 财务报告,六、合并报表1、合并资产负债表 P323-325少数股东权益2、合并利润表 P327少数股东损益3、合并现金流量表 P329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P332,第四部分 财务报告,七、财务报表分析 P347-3551、业务能力分析2、偿债能力分析3、资产质量分析4、成本控制能力分析5、盈利能力分析6、资金使用效益分析7、收益质量分析,第五部分 新旧比较与衔接,第五部分 新旧比较与衔接,一、新旧比较旧: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新: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由此带来的改变:(一)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第五部分 新旧比较与衔接,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第五部分 新旧比较与衔接,融资性担保合同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2010 年7 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性质上为递延收益,即未赚取的担保费。设置科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五部分 新旧比较与衔接,企业确认原担保费收入、分担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合同解除(含提前解除与赔偿解除)后将原计提数全额转回。实务中可按以下方法处理: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月担保项目担保费收入当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上述计提数为负数时,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末,将“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第五部分 新旧比较与衔接,2.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担保公司在会计期末为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在担保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发生赔偿义务支付赔偿金的情况而提取的准备金。其实质是预计成本。应设置“担保赔偿准备金”与“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借记“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第五部分 新旧比较与衔接,担保赔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等科目。期末,将“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第五部分 新旧比较与衔接,(二)报表格式的变化原来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要求的报表格式编制会计报表,现在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的格式编制报表。(三)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的变化新准则下,会计科目及编码发生变动,一些会计科目被取消。会计核算尤其在赔付成本的核算发生了变化,并取消了“追偿收入”等收入项目。,第五部分 新旧比较与衔接,如:担保合同成本的核算比较变化较大.1.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调查和评审费支出等。取得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相关费用时:借:佣金及手续费支出,贷:银行存款等2.赔付支出。(1)赔付支出。赔付支出是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而支付的代偿款及相关费用支出。从严格意义上说,赔付支出尚不是公司的最后,第五部分 新旧比较与衔接,损失。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有可能从被担保人处得到一定的追偿款。实际支付代偿款时,借:赔付支出,贷:银行存款等科目。(2)应收代位追偿款。代位追偿款,是指担保人承担代偿担保金责任后,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而追回的价款。从理论上讲,是对担保人发生的代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当冲减赔付支出,而不能作为一项收入。应设置“应收代位追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