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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生就业劳动权利法律保障体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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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生就业劳动权利法律保障体系ppt课件.ppt

    中吴法律大讲堂,劳动合同法解读,主讲:朱 军(法学硕士),毕业生就业劳动权利法律保障体系,2009年毕业生就业形势,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到559万人,比2007年增加64万人,2009年达到创记录的611万,比2008年增加52万人。,2009年毕业生就业形势,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毕业生劳动就业权益保障体系,一、劳动就业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部委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共产党的政策)另外,我国还承认和批准的19项国际劳工条约,1、我国的法律位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2、适用: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合同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等。,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部门规章:部委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此主要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如工人考核条例等。,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地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在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苏州市外来务工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予以承认和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与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有关的公约有:(1)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21年第14号公约)(2)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5年第19号公约)(3)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4)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1932年第32号公约)(5)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第100号)(6)就业政策公约(1964年第122号公约)等国际劳动公约。,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其他法律:(包括还未颁布的)(一)、养老保险法(二)、医疗保险法(三)、失业保险法(四)、工伤保险法(五)、生育保险法(六)、住房公积金,二、“就业协议”概述及法律效力,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又称“就业协议书”)(一)“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明确三者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一般称“三方协议”。,该协议是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制作和签署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就业协议书作为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双方达成的书面式民事合同,是预约合同,它的效力不是确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在毕业生报到后要缔结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法概述及立法亮点,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美国:黄狗契约(Yellow-dog Contract)美国合同中的一种。雇员与雇主所签订的保证其在受雇期间不参加工会的协议。在20世纪年代,这种契约非常普通,它使得雇主能够对试图使工人加入工会的工会组织者提起法律诉讼。1932年以后,在联邦法院,黄狗契约不再能够强制执行。,1883年工人运动进入低潮 原因的分析,有学者分析是共产主义的一盏明灯马克思逝世了,“铁血宰相”的俾斯麦对工人阶级实行了“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残酷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进行安抚,主要措施就是建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是最安份守己的,也是最容易被统治的。德 卑斯麦,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之后,德国又先后颁布工伤保险法及老年和伤残保险法,这些法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德国的社会矛盾。由此,为德国经济发展营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工农业增长速度很快超过了英、法,成为新的世界列强之一。,20世纪30年代,为了对付严重的经济危机,时任美国总统的罗斯福采取了以扩大有效需求为核心的一系列“新政”措施,刺激国内经济发展。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社会救济。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联邦政府设立了社会保障署,促使社会保障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较全面系统的实施。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掀起了一场政府干预经济的凯恩斯革命。罗斯福新政和觊恩斯理论,不仅挽救了风雨飘摇的美国经济,而且挽救了劳资严重对立的资本主义世界。,二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期间,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各国在治理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时,都纷纷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制定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将全部社会成员都纳入进来,尤其像英国、瑞典等欧美国家,纷纷建成了“福利国家”,资本主义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繁荣的时期,而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成为资本主义炫耀于世界的橱窗。,何谓福利国家?,用民主国家干预的方式调整群己权界,以矫正放任型市场中的赢家通吃之弊,实现平等和效率平衡。,定义人:清华大学教授 秦晖,西欧的社会动荡:1、2006年法国的社会暴乱导火索首次雇佣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25岁以下的年轻人的劳动关系不需要理由。本来的目的是想更好地促进雇主大胆用工,促进经济,但是却引发了年轻人的不满。2、2006年英国的社会动荡 保守党希望延缓退休年龄以减缓老龄化社会的影响,也引发了社会动荡,劳动关系不稳定带来的问题:,劳动关系不稳定带来的问题:,东欧巨变的发生:波兰的垮台10年匈牙利10个月德国10天罗马尼亚10个小时(奇奥塞斯库政权垮台),劳动关系稳定的“一稳促四稳”,职工队伍稳定、企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政治的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已,(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廉价劳动力的时代结束了,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的时代到来了!,注:“刘易斯拐点”劳动力从无限供给到短缺的转变,在发展经济学上叫做“刘易斯拐点”。“刘易斯拐点”的经济学前提是发展中国家内普遍存在的二元经济格局,由于农业人口众多,农村劳动力持续大规模地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同时劳动力成本保持相对低廉。等到非农产业的发展把农业剩余劳动力吸收殆尽,二元经济就会逐步变成一体化的和均衡的现代经济。当我国人均GDP达到3000美圆后,经济发展也将迈入”刘易斯“拐点。,麦当劳内地员工17年来首次全面提高工资(2007年8月8日消息),2007年9月1日起,麦当劳餐厅将把员工薪资上调至高于中国最低工资标准12%至56%的水平,此次调薪涉及麦当劳在华95%的员工。,截至2006年9月底,除广东、西藏外,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已颁布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最低的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7.9、6.5、7.5元。,(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向法治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1995年出台劳动法的时候就提出要出台工资支付法、集体合同法、劳动监察法、社会保障法,但是一部都没有能制定,十年间只制定了一部安全生产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出台后,国家正积极推动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制定、审议工作,劳动部正在着手指定工资支付法,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立法的速度在加快。,(一)劳动合同法简介,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二)劳动合同法的四个立法亮点:,(1)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劳动关系双方平衡。劳动合同法承袭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和谐是有积极意义的。,(2)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劳动合同法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住了这四个关键点。,一是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1)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四个关键点,(合同签订次数从08年1月1日后计算,劳动合同法第97条),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1)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几个关键点,(3)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补充传统就业方式的灵活性不足具有积极作用。但在我国,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尚未有权威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劳务派遣目前在我国运行极不规范,不仅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而且其向主流化用工形式发展的趋势已经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4)强制规定为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驾护航。劳动合同法对薪酬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工资的足额发放和不能拖延两个方面,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做出强制规定,第三十条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四、毕业生劳动就业权益,何为“就业劳动权利”?,所谓就业劳动权利是指自然人在择业就业与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各项公平对待、尊严生存、和谐发展的各项权利。,主要内容包括择业就业权利和劳动保障权利两部分,公平择业权,知情权,自由择业权,毕业生择业就业权利,择业安全权,岗前培训权,过渡期保障权,劳动合同主动权,违约责任追究权,接受就业指导权,一、公平择业权 毕业生的最基本的择业权利,所谓公平择业权就是公民在择业过程中不得因其民族、种族、性别、政治见解、宗教信仰、身体原因、社会出身不同等原因而受到歧视,或被取消、损害就业与职业机会,或违反待遇平等原则给予区别对待,或排斥适用公平均等机会的权利。,案例分析:,2003年6月,大学毕业生张先著因体检为乙肝两对半不合格而被取消安徽省公务员复试资格,该案被成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在此之前,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阳”而被拒公务员的大门之外,周无奈之下发泄心中的抑郁,用尖刀行刺浙江嘉兴市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1死1伤。,江苏省妇联2003年3月曾针对本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周年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下发了1300份调查问卷,在回馈的1100多份答卷中,有80%的女大学生表示自己曾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有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经历。许多被调查者指出,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明确要求“只要男生”或“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在同等条件下,男生签约率明显高出女生8个百分点。在一些三资企业,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率较低,许多人签订劳动合同时,迫于就业形势就范于公司“5年内不得生育”的苛刻条件。,大学毕业生遇就业歧视 有单位不要河南人北京晨报2006年12月18日。,案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和其他来自北大、清华、中国社科院、政法大学等24位学者从事一项反就业歧视研究。该课题组的研究结果显示,在有关就业歧视的调查问卷中,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二、知情权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权利,所谓知情权是指任何被征集信息的民事主体,对于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产品,及其征集信息者的信息都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的权利。,知情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三、择业安全权 毕业生生命健康的保障,择业安全权是指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不法伤害的权利。,四、自由择业权毕业生民主权利的的基础,自由择业权是指毕业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在哪一类或哪一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五、岗前培训权 毕业生职业起步的保障,岗前培训权是指毕业生有权在首次从事职业工作之前接受的、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六、过渡期保障权毕业生职业过渡期的保障,所谓过渡期保障权是指毕业生在到用人单位工作前后的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限所应当具有的保障个人安全与和谐发展的权利。,关于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的概念,所谓实习期是指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所谓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期见习制度,见习期满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工资及职称评定手续。,用人单位滥用见习期侵犯毕业生权利的现象,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用人单位取消试用期侵犯毕业生权利的现象,取消试用期会使得当毕业生在原本的试用期中感到用人单位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随时单方面解约权”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承担较重的代价。,七、劳动合同主动权 毕业生劳动关系的保障,所谓劳动合同权是指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动权,即当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将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躲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义务的现象,2007年11月2日 来自信息时报消息,深圳华为公司为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的法律责任,要求7000名员工“先辞职、再竞聘”,才能与华为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八、违约责任追究权 毕业生劳动合同的保证,所谓违约责任追究权,是指用人单位在不履行三方协议的应尽义务时,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损害并支付违约金等的权利。,九、接受就业指导权 毕业生择业就业的保证,所谓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指毕业生有权获得关求职技巧、就业心理辅导、就业政策、法律知识以及其他与就业相关的指导工作。,劳动权,毕业生劳动保障权利,休息休假权,获得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组织参加工会权,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救济权,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一、劳动权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劳动权又称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身劳动力,并要求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就是国家为促进就业,多渠道提供就业机会,努力实现充分就业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劳动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劳动者的其他权利都是从劳动权派生的。,二、休息休假权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保障,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后进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是实现劳动权的必要保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第四章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国家规定劳动者享有每周公休假期、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和年休假等权利,并对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做出规定,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劳动者有一定时间的休息,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实现休息权,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障。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新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经国务院通过并于2007年12月16日对外公布,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从08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根据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007年12月3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全新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范文,该范本确定了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共三种合同期限以供双方选择。在此基础上,“带薪年休假”规定成为所有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一项必备条款,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案例分析:,1994年制定的工时特殊工时的制定例如:哪些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如何拿加班费?江苏省高速公路的一个经理光是加班费就拿了50多万,当纪委让劳动部门拿出其加班费的认定依据时,无法说清楚。这些是否属于违纪或违法,法律、法规没有说明。,三、获得报酬权劳动者生存发展的保障,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几条有利于劳动者的报酬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以下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几条有利于劳动者的报酬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工薪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几条有利于劳动者的报酬规定:,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四、劳动安全卫生权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五、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权劳动者的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障权,又称社会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类保障、福利设施和各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养老保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城市居民福利津贴、公共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险权,是指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从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目标:真正做到“劳动者一就业,社保就要覆盖,真正做到社会保险跟人走”,六、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者职业发展的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权,是劳动者享有参加劳动所必须的、提高劳动技能或就业能力或就业能力的各种业务学习和进修的权利。,七、组织参加工会权劳动者参与社会生活的保障,组织参加工会权是指劳动者有自由组织与参加工会,保障自己经济权利、劳动社会权益的自由。,八、民主管理权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管理工作的保障,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范围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审议单位的重大决策,监督单位管理者,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九、劳动争议救济权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劳动争议救济权是指劳动者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情况,提请处理,或者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十、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女性劳动者的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女职工的身体、生理特点,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其在生产工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女职工有权主张用人单位的特殊保护。,五、劳动合同法解读,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注:本法不适合港澳台地区),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效力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解读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解读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二),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劳资双方的告知义务,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解读九:禁止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劳动合同法解读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一: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如何确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二: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谢谢各位!,联系方式:,手机:办公室电话: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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