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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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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docx

    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为加强学院对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工作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仪器设备的出借第一条仪器设备出借须填写学院仪器设备出借单,并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借用。未履行借用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第二条院系、部门内部借用的,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校内院系、部门间借用的,由院系、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院外借用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批准。第四条借方必须按期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发现损坏或超期借用,出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用方提出理赔。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调拨第五条各单位对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拨处理。调拨按先院系、部门内后院系、部门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校内调拨必须填写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第六条校内调拨,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大型仪器设备或向校外调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第七条校内调拨应及时办理有关帐目、卡片移交手续。校外调拨必须办好评估、验收手续和收款工作,并出具有关的单据。第三章仪器设备的报废第八条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2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3 .缺少主要部件,无法再配,无法使用者;4 .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且不能降级使用者;5 .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很差者;6 .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7 .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者;8 .修理费昂贵,无修理价值者;9 .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能再用者。第九条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1 .原单台(件)价值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经院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小组作技术鉴定,审计室、财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派人到场监督并参加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在鉴定报告上签署意见,然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业务人员具体办理报废手续。2 .原单台(件)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报废,除需履行以上手续外,还须填写学院万元以上(含)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一物一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小组作技术鉴定,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3 .原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学校组织鉴定后,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4 .仪器设备的报废在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按规定由学校发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原单台(件)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学校应单独发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1 .报废的物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统一处理。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2 .对可转作它用的拟闲置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校内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仪器设备,可无偿调拨,但需办理销帐手续。3 .经检查在学校内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出售所得上缴财务处。第十一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报废物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销帐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法规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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