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docx
高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 别名 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备 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施行部 门规 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国务院颁布,自2008年1月13日施行2006年2月21日和2008年1月13日两次修订省政府规章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6年5月1日施行规范性文件高州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高机编200238号 255 行政处罚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高州市物价局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1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2经营者违反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3经营者违反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4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5经营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6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差价度、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7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8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9经营者违反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它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高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 别名 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备 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5年1月1日施行。2006年2月28日修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0月21日施行。规范性文件高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高机编200214号行政处罚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高州市审计局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1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3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4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序号行政行为项目依 据备注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4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5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高州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 别名 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备 注行 政法 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部 门规 章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3、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颁布,自2006年9月5日起施行省政府规章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颁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2、高州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高机编20035号行政处罚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高州市粮食局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给予警告;处出库粮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3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5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警告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6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警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7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警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一览表序号许可项目办理时限依 据备注1粮食收购许可证受理后15个工作日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2、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序号其他行政行为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内容)备注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高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 别名 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备 注法 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 政法 规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 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颁布2004年6月29日起施行部 门规 章1、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国家体委颁布,自1994年6月10日起施行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联合颁布,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 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1999年11月22日起施行 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颁布,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 6、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颁布,自1999年2月4日施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颁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执行地 方法 规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高州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高机编200650号行政处罚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高州市体育局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或由文化行政区域主管部门处罚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行政许可一览表序号许可项目办理时限依 据备注1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8项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2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2、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3开办武术学校审批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其他行政行为序号行政行为项目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内容)备注1三级裁判员称号授予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2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 3对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同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6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序号行政行为项目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内容)备注7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一)公共体育设施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二)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不按本条例规定办理体育设施备案手续的;(三)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或经批准同意后未按原设施面积和标准建设偿还的;(四)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拆迁公共体育设施,或经同意拆迁后不按本条例规定新建偿还的;(五)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期满后不按本条例规定恢复原有功能或不缴纳补偿费的;(六)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2、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8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下列规定的,批评教育、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1、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2、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1)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2)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酬;(3)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4) 可以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六条9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高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 别名 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备 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3年5月1日施行行 政法 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 劳动部发布,自1996年10月30日施行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3月15日施行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5月1日施行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1月21日施行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1月13日施行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起施行。部 门规 章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自2004年5月17日施行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自2005年1月1日施行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自2005年2月1日施行类 别名 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备 注部 门规 章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自2005年2月1日施行5、安全生产评介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自2005年1月1日施行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自2005年9月1日施行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自2006年3月1日施行8、非药品类易制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自2006年4月15日施行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自2006年6月1日施行1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地方性法 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3年1月1日施行规范性文件高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高机编20065号行政处罚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高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第一款第(一)项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 2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7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 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8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或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9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1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5万元,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1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14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15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10万元,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16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或由公安部门处罚1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19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20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21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由公安部门处罚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22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23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25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26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以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2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和第(十)项2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提供虚假情况的;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项2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30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3万元以下罚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3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建设项目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