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幼儿教育课件.ppt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第五讲 幼儿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8课时),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第五讲 幼儿教育法律责任和,第五讲 幼儿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共8课时),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4课时)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4课时)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二、教育申诉制度 三、教育行政复议 四、教育行政诉讼 五、教育行政赔偿,第五讲 幼儿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共8课时)第一节,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二)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利的关系(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四)教育法律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一、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一)法律责任的含义,1、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案例)2、怎样理解:(1)法律责任与特定行为紧密相连。(2)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法律关系主体。(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案例:幼儿隐私权,(一)法律责任的含义1、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二)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利关系,1、法律责任约束权利的行使。案例:(1)婚姻自由与重婚罪(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假想防卫、事前防卫等(3)老师的教育教学权与体罚行为(4)教师的科学研究权与侵犯他人著作权2、法律责任保障权利的实现。案例:(1)夫妻财产制(2)违约责任与教师聘任制,(二)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利关系1、法律责任约束权利的行使,(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定性2、国家强制性3、主体特定性:教育法律责任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4、责任的专权追究性: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注:1、2为法律责任的共有特点。,(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定性,(四)教育法律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1、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必然要求2、法的规范功能的体现(指引功能)案例:(1)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认定(遵守交通规则)(2)“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转化的“故意杀人罪”(不要一错再错)3、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依据,(四)教育法律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1、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必然,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方式,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其他教育机构;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1、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方式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1、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方式,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方式:1、警告2、罚款【相关链接】罚款的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1)一般需分离,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上缴;(2)可以当场收缴的两种一般情况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只公安机关有权)【相关链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区别点:(1)法律性质(2)适用对象(3)适用目的(4)适用机关(5)羁押期限(刑事一般不超过10日,最长37日;行政拘留与司法拘留最长15日),1、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方式行政处罚法规定了,1、行政法律责任(2)行政处罚实施机关,(1)行政主管机关:政府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非政府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具备行政主体资格。(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非政府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现实情况比较复杂,1、行政法律责任(2)行政处罚实施机关(1)行政主管机,1、行政法律责任(3)行政处分,概念: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种类:公务员法规定的六种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1、行政法律责任(3)行政处分概念: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2、民事法律责任(1)责任种类,1、违约责任【相关链接】违约金与定金2、侵权责任【相关链接】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案例:(1)侮辱教师行为与侮辱罪(2)体罚学生行为与伤害罪【相关链接】精神损害赔偿,2、民事法律责任(1)责任种类1、违约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2)责任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2、民事法律责任(2)责任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3、刑事法律责任,刑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相关链接】(1)关于废除死刑(2)两种对象不适用死刑(犯罪时不满18岁,审判时怀孕)(3)死缓死刑适用制度(4)死刑执行方式:枪决或注射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3、刑事法律责任刑法规定:,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校长和教师;4、学生及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1、国家教育行,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二)确定教育法律责任的要件,(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案例:1、“孩子的心里话”小波,13岁,家中自杀案。2、“当爱已成往事”杀人碎尸案,共同犯罪,犯意确定主犯。3、偶然因果关系(看作用大小而定)(四)行为人有过错,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二)确定教育法律责任的要件(一)有,(一)有违法行为、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涉及幼儿教育中的违法行为包括:1、违反教育法的行为:(1)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教育机构财产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侵占幼儿园的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违反国家规定向幼儿园收费和乱摊派()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一)有违法行为、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涉及幼儿教育中的,(一)有违法行为2、违反教师法的行为,2、违反教师法的行为:对教师的违法:(1)侮辱、殴打教师;(2)打击报复教师;(3)拖欠教师工资;教师违法:(1)故意不完成保教任务;(2)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经教育不改;(3)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一)有违法行为2、违反教师法的行为2、违反教师法,(一)有违法行为3、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九种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违法行为3、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幼儿园管,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1课时)二、教育申诉制度(1课时),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1课时),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意义(三)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四)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者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案例),(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意义,1、实体法与程序法2、权利本位问题:权利、责任、救济三者的关系,(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意义1、实体法与程序法,(三)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案例),(三)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四)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后两种统称为非诉讼渠道,(四)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渠道,1、诉讼渠道(1),(1)三大诉讼及其特点简介刑事诉讼的特点:特殊程序如侦查程序、公诉审查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另有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等。民事诉讼的特点:调解结案制度、“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相关的还有民事仲裁制度。行政诉讼的特点:诉讼主体恒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知识拓展】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与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结合生活实际,谈谈对三大诉讼的认识,1、诉讼渠道(1)(1)三大诉讼及其特点简介,1、诉讼渠道(2),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1、诉讼渠道(2)教育法的相关规定,2、行政渠道,(1)行政申诉(2)行政复议后面详述,2、行政渠道(1)行政申诉,3、其他渠道,(1)校内调解制度,诉讼外人民调解制度的运用。(正在逐步建立)(2)教育仲裁制度(正在摸索)特点:人民调解与仲裁制度的程序性都较弱。,3、其他渠道(1)校内调解制度,诉讼外人民调解制度的运用。(,二、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概说(二)教师申诉制度(三)学生申诉制度,二、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概说,(一)申诉制度概说,申诉制度的类别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指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请重新处理的申诉。(三大诉讼中都有此类申诉)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范围较广,包括向纪律检察委员会、政府检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一)申诉制度概说申诉制度的类别,(二)教师申诉制度1、申诉范围,申诉范围(权利受到侵犯的各种情况):(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二)教师申诉制度1、申诉范围申诉范围(权利受到侵犯的,(二)教师申诉制度2、申诉参加人,(1)申诉人:即教师本人(包括受委托人及代表人)。(2)被申诉人: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3)受理机关:有关的行政部门(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第二,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机关。【特别提示】教师申诉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不能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否则,行政机关的干部将按照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二)教师申诉制度2、申诉参加人(1)申诉人:即教师本,(三)学生申诉制度1、种类,学生申诉分为两种:(1)校内申诉:学生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2)教育行政申诉:高校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必须是先校内申诉,然后行政诉讼。,(三)学生申诉制度1、种类学生申诉分为两种:,(三)学生申诉制度2、申诉范围,幼儿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受教育权;(2)民事权利。【相关链接】教育法42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三)学生申诉制度2、申诉范围幼儿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两,(三)学生申诉制度3、申诉参加人,(1)申诉人:幼儿的监护人。(2)被申诉人: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3)受理机关:目前法律尚未明确。,(三)学生申诉制度3、申诉参加人(1)申诉人:幼儿的监,三、教育行政复议,(一)概念(二)特征(三)范围(四)程序,三、教育行政复议(一)概念,教育行政复议(一)概念,教育行政复议,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一)概念教育行政复议,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教育行政复议(二)特征,1、具有司法性质,但非司法行为;2、依申请而启动;3、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相关链接】(见下页)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特定,实行一级复 议制;5、不适用调解原则。,教育行政复议(二)特征1、具有司法性质,但非司法行为;,教育行政复议(二)特征,【相关链接】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做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教育行政复议(二)特征【相关链接】,教育行政复议(三)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教育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特别提示】在教育行政救济中,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的行政处分决定,只适用申诉制度,不适用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复议(三)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教育行政复议(四)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包括:维持、补正程序、撤销和变更、履行职责、赔偿)5、执行,教育行政复议(四)程序1、申请,四、教育行政诉讼(一)特点,1、主管恒定2、诉讼专属3、被告举证【相关链接】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弥补证明责任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不足,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将按照原则原本由己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做法。4、不得调解,四、教育行政诉讼(一)特点1、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二)受案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教育行政诉讼(二)受案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教育行政诉讼(三)诉讼程序,1、起诉(起诉的条件)2、受理3、审理(两审终审制)4、判决(维持、撤销、履行职责、变更),教育行政诉讼(三)诉讼程序1、起诉(起诉的条件),五、教育行政赔偿(一)概念,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相关链接】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不同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教育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赔偿范畴。司法赔偿是行使审判(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检察、侦查、监狱管理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五、教育行政赔偿(一)概念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教育行政赔偿(二)特征,(一)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三)侵权行为源于违法行政(四)赔偿主体是国家(五)是一种法律责任,教育行政赔偿(二)特征(一)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教育行政赔偿(三)构成要件,(一)损害事实【特别提示】1、不赔偿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民事侵权案件中。关于侵权与违约。2、不赔偿间接损失(二)侵权行为主体(三)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特别提示】1、非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赔 2、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赔(四)因果关系,教育行政赔偿(三)构成要件(一)损害事实,教育行政赔偿(四)赔偿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赔偿(四)赔偿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赔偿(五)赔偿义务机关,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3、委托的行政机关4、行政复议机关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教育行政赔偿(五)赔偿义务机关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教育行政赔偿(六)行政赔偿的提起,1、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2、诉讼程序(司法程序)原则上必须先走行政程序。请求遭到拒绝,可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教育行政赔偿(六)行政赔偿的提起1、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教育行政赔偿(六)行政赔偿的相关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行政赔偿(六)行政赔偿的相关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