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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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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ppt

    第五章 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案例导读,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前几年收成良好。2012年和201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甲认为是上游三家造纸厂(乙、丙、丁)向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在请求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案例导读,案例导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出具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以自己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污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两被告(丙、丁)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导读,请回答以下问题:1、被告乙以达标排污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其他两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假设原告对环保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消环保部门的决定?4、本案该如何判决?说明理由,请回答以下问题:,自2003年6月起,聂胜等149户辛庄村村民因本村井水达不到饮用水的标准,而到附近村庄取水。聂胜等人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以下简称五矿)、六矿以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排放的污水将地下水污染,造成井水不能饮用为由提起诉讼。,自2003年6月起,聂胜等149户辛,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异地取水的误工损失等共计212.4万元。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污染了辛庄村井水,导致聂胜等149户村民无法饮用而到别处取水,对此产生的误工损失,三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异地取水的误工损失等共计212.4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证明即便三被告排放的是达标污水,也肯定会含有一定的污染因子,五矿、六矿职工及家属排放的生活污水与五矿、六矿排放的生产污水只能按主次责任划分。,被告不服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鉴定人员,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报告及专家意见,结合二审查明的生产污水与生活污水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主次作用,以及五矿、六矿职工及其家属所排生活污水约占致损生活污水总排量的60%等事实,认定三被告对因其排放生产污水造成的本案误工损失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五矿、六矿就其职工及家属排放生活污水造成的其余60%误工损失共同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报告及专家意见,结合二审查明的生产污水,二审法院于2011年7月作出判决,判令五矿、六矿、总医院因排放生产污水共同赔偿聂胜等人误工费17.65万元,五矿、六矿因其职工及其家属排放生活污水共同赔偿聂胜等人误工费15.89万元。,二审法院于2011年7月作出判决,判令五矿、六矿、总医院,第一节概述,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一、环境侵权,(一)概念 环境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活动,致使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权益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狭义的环境侵权仅指环境污染侵权。,一、环境侵权(一)概念,我国立法实践:环境污染危害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立法实践:,环境污染损害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9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二)特征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原因行为具有正当性和价值性 侵害过程的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性 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滞后性与放大性,(二)特征,二、环境民事责任,(一)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的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我国立法上的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污染侵权责任,是因污染环境而导致他人相关权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环境民事责任(一)概念,(二)特征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前提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有补偿性 是特殊侵权责任,(二)特征,第二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即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即归责标准、归责准则 是据以确定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原则的发展经过:加害责任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现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两种 何为过错推定?一种归责原则?,归责原则的发展经过:,(一)合理性解说的几种观点报偿主义:利之所生,损之所归危险主义:危险与结果同归 公平主义:保护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风险分担主义:环境侵权行为人的“原罪”主义,二、环境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合理性解说的几种观点二、环境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3)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立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立的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的先驱(该法第42条)现行环境立法规定:如,环境保护法第41(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1)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9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第三节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一、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概念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二)要件 通说:四要件说(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一、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概念,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说:三要件说,侵权行为,危害事实,因果关系,构成要件,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通说:三要件说侵权行为危害事实,(一)侵权行为 是否要求具有违法性?学者之间有争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具有违法性。而之后的其他立法则无此要求,(一)侵权行为,(二)危害结果,损害结果,危害结果,包括已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构成足够的危险或妨害之状态,(二)危害结果损害结果危害结果包括已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尚,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生态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三)因果关系(是否要求具有严格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我国立法:推定的因果关系 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三)因果关系,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通说认为,通常情况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来举证,因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致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致害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新性规定,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致害的责任承担,第67条的不同理解:一是行为性质方面:该条属于共同侵权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二是责任形态问题,属于外部按份责任还是内部责任份额确定规则?,第67条的不同理解:,第67条完全可以被解释为环境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即:“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污染者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污染者之间承担(按份)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67条完全可以被解释为环境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该解释中,污染者对受害者统一承担“连带责任”,该种责任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外责任,而污染者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该种责任是一种内部分担责任,其分担标准或者依据是“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在该解释中,污染者对受害者统一承担“连带责任”,该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确定责任的大小,应考虑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是指导致损害结果的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排放量是排放污染物总量乘以排放浓度 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排放地距离、排放持续时间、污染物的致害程度等,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某工厂按照排污许可证,向附近一河 排放工业污水,并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某日,厂技术人员赵某操作失误,使一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水流入村民甲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5000元。附近某村民乙因自己看管不严,其饲养的牛冲破围栏至河边饮水后死亡。现甲和乙均欲起诉。,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请问:(1)甲和乙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工厂能否以赵某的过错致使损害发生为由免责?为什么?(3)工厂能否以乙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其牛死亡的责任?为什么?,请问:,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危害,但是由于存,(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社会事件,(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立法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1(3)条:“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也有类似规定,立法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我国迄今唯一一部将战争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环境立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水污染防治法第85(2)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85(2)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二)受害人过错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受害人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3)条:“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三)第三人过错立法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1)条规定:“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三)第三人过错,水污染防治法第85(3)条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水污染防治法第85(3)条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第三人的过错不再是排污方法定的免责事由,无论是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排污方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的过错不再是排污方法定的免责事由,无论是污染损害是,案例分析,2013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一王 姓农民的农作物缺水,便将附近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王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化肥厂拒绝,王起诉。请问:该案如何判决?为什么?,案例分析,第四节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10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有:,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排除危害 环境法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形式,在环境民事责任中的综合体现,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排除危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1(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法律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二)赔偿损失 1、财产损失 直接+间接 侵权责任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侵权责任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2、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第五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案例导读,2014年12月4日:我国第一个宪法日,被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索赔额最高的案件。,案例导读 2014年12,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江苏泰州的戴卫国、姚雪元等人与泰兴经济开发区的多家化工企业联系,“购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产生的共计2.5万吨的废酸,并直接将其倾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泰兴经济开发区内的6家化工企业倾倒废硫酸等危险废物,并提出了高达1.64亿元的天价索赔。,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江苏泰州的戴卫国、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六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一审判决后,四家企业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围绕如下焦点展开辩论:1、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2、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置副产盐酸、废酸行为是否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六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3、损害结果如何认定,包括是否存在环境损害、一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是否准确、原审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3、损害结果如何认定,包括是否存在环境损害、一审判决认定,新环保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新环保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泰州市环境保护协会成立于2014年2月,2014年8月提起本案,并不符合“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这一条件。被上诉人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系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环保组织,而且是泰州地区唯一的一家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组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上诉人关于上诉人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泰州市环境保护协会成立于2014年2月,,一审判决被告1.6亿元的赔偿计算依据:两年内一共倾倒了废酸约2.5万多吨,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660万元以及4.5倍的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 此案二审历时4个半小时,合议庭决定择期再次开庭,围绕上述三个争议焦点继续审理,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一、概述,(一)概念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最早出现于公元前 5 世纪中期的古罗马法。通常被理解为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一、概述(一)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新的诉讼形式,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第五章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课件,2008年11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遏制侵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职能分工,通过办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方式所实施的诉讼活动”。,2008年11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检察院共同出,(二)特征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兼具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功能,(二)特征,二、司法实践,先司法,后立法。以诉讼的提起者为视角,可划分为四种类型:由检查机关提起 2008年,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提起的陈忠明水污染案 由环保组织提起 2011年9月,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提起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二、司法实践 先司法,后立法。以诉讼的提起者为视角,可划分,由环境监管部门提起 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的大龙潭水污染案件)由公民个人提起 2012年贵州省清镇市蔡长海起诉龙兴光水污染案,三、立法规定,新环保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立法规定新环保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现行民诉法实施之后,“2013年,环境公益诉讼大门全面关闭!”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以“零”纪录告终。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七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8起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而未予立案。,现行民诉法实施之后,“2013年,环境公益诉讼大门全,部分法院认为:其中“机关和有关组织”均受“法律规定”限定,鉴于目前的法律尚未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故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部分法院认为:其中“机关和有关组织”均受“法律规定”限,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环境资源审判庭 2014年11月13日该庭庭长郑学林就环境资源审判庭4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专访:,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368个。其中,基层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多达291个,占总数的79.1%,中级法院有62个,占16.8%,高级法院有14个,占3.8%,最高法确定江苏、福建、云南、海南、贵州5省作为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上述省份确定两个至四个中级法院或者基层法院作为推进此项工作的重点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关于审理环境损害责任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阶段 创新责任承担方式,将恢复性责任明确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责任形式,并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当向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支付,且只能专款用于修复环境生态。,“一诉”邮电局以丘建东撤诉无奈收场:1996年1月4日,元旦刚过,丘建东带着起诉状走进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他要状告邮电局及其附设代办公话亭,原因是公话亭未执行夜间、节假日长途电话半价的规定。,“一诉”邮电局以丘建东撤诉无奈收场:1996年1月4日,元旦,多收0.60元长途电话费,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欺诈条款,加倍索赔人民币计1.20元,同时要求被告取下未载入半价规定的老标价牌子并换上新牌子,还要求被告就欺诈一事作赔礼道歉。诉状一递出,立案庭法官就笑了:“从未见过你这样的诉状!”次日,法院院长约谈,说趁着未立案,要求邱把诉状拿回去,丘建东撤诉。,多收0.60元长途电话费,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二诉”邮电局再次以丘建东撤诉收场:7天之后,倔强的丘建东再次叩响法院大门,这次起诉的原因是公话亭依旧未整改。法院立案了,春节前夕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经济日报、福建电视台等多家媒体都前来现场采访,但出乎意料的是,丘建东在开庭念完起诉状后,就撤回了诉讼。他又一次选择了撤诉。,“二诉”邮电局再次以丘建东撤诉收场:7天之后,倔强的丘建,“三诉”邮电局胜诉:1997年1月4日,他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西城区前门甲西大街一号公话亭和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招待所公话亭多收0.55元,索赔1.10元。中国消费者报报道题为:紧盯住公话问题不放松“一块二”官司在京演“续集”,史称“一块一”官司,此为“三诉”邮电局。,“三诉”邮电局胜诉:1997年1月4日,他来到北京市西城,结果,北京西城区法院判退1.10元,东城区法院判退0.55元。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对此事报道 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为此撰文2.5万多字在审判实践中怎样认定服务欺诈行为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丘建东起诉的两起长途电话费索赔释评 1998年1月21日经济日报誉邱建东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结果,北京西城区法院判退1.10元,东城区法院判退0.5,为什么诉邮电局?因为不是和卖菜的老大娘打官司,想与垄断行业打官司。为什么不通过调解而直接去起诉?因为用司法的案例说话最有力量。为什么为小额金钱来打官司?因为小额消费者被欺诈是普遍现象,以小博大更能引起社会共鸣。,为什么诉邮电局?因为不是和卖菜的老大娘打官司,想与垄断,2013年7月,“公益诉讼第一人”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丘建东,又打起了6块钱官司 7月22日,丘建东托运一份快件,除了缴纳开具发票的20元“托运费”以外,等快件抵达目的地,还得缴纳3元“杂费”(收货站装卸费)。欺诈行为!,2013年7月,“公益诉讼第一人”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2013年8月6日,丘建东将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中有三项诉求:一是返还3元杂费,并加倍赔偿3元,共计6元钱;二是请求停止侵害,立即取消该项收费;三是就3元杂费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2013年8月6日,丘建东将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告上,经过6个月审理,4次开庭,2014年1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丘建东的三项诉请。法院认为,原告被收取3元杂费是由于未及时提货造成,被告龙洲公司不知情,无过错。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原告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6个月审理,4次开庭,2014年1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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