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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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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课件.ppt

    第二章 个人合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二章 个人合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回首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回首页,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回首页,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回,(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回首页,(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回首页,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回首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回首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3、分支机构登记。,回首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回首页,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 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回首页,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2、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的区别,(1)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2)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 营的需要。(3)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和以个人财产出资承担责任不同。,回首页,2、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的区别(1)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回首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取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回首页,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依法申请贷款。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3、拒绝摊派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回首页,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回首,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含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1)投资人觉得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 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回首页,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回首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起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5、注销登记。,回首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回首页,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二、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回首页,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回首页,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回首页,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回首页,2、合伙企业的分类,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回首页,2、合伙企业的分类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回,(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1)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合伙企业法。(2)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回首页,(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回首页,(3)在理解和掌握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 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问题。,回首页,(3)在理解和掌握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时,需要注意,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协商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依法纳税原则。,回首页,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协商原则。回首页,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和特点1、含义: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回首页,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和特点回首页,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回首页,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回首页,(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 确定的承担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是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回首页,(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法律另有,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回首页,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回首页,(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回首页,(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回首页,(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1)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占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独立的每一个合伙人。(2)合伙企业财产的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方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回首页,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协议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回首页,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协议外,合伙人向,(四)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两种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3)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回首页,(四)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回首页,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回首页,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回首页,(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回首页,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方法,(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方法做出约定。(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做出决议。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合伙利润,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他反映了合伙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二是合伙亏损。合伙亏损,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亏损。,回首页,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方法(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方法做出约定,(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损益分配包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两个方面,对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企业法作了原则规定,主要内容为: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回首页,(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回首页,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了一下三层含义:合伙企业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回首页,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回首页,(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所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是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回首页,(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回首,(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二是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三是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回首页,(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所指的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权利能力的一种限定;这里所指的对抗,是指合伙企业否定第三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拒绝承担某些责任;这里所指的不知情,是指与合伙企业有经济联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业所作的内部限制,或者不知道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形使权利所作限制的事实;这里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而已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善意的情形。,回首页,(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回首页,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回首页,回首页,(六)入伙和退伙,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1)合伙的条件和程序。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回首页,(六)入伙和退伙1、入伙回首页,(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一般来说,入伙的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回首页,(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回首页,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1)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回首页,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关于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回首页,关于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回首页,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关于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2)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货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回首页,关于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此种合伙企业的责任分担形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回首页,(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回首页,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1)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 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无限连带责任。,回首页,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回首页,(2)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规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风险。,回首页,(2)责任追偿。回首页,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适用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回首页,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适用回首页,2、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和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回首页,2、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回首页,3、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在法律适用中,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由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五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以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回首页,3、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在法律适用中,凡是合伙企业法,(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回首页,(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回首页,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回首页,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回首页,(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回首页,(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回首页,(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人财产,(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回首页,(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特殊规定,1、入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 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回首页,(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特殊规定1、入伙回首页,(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效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回首页,(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回首页,(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回首页,(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二)合伙企业的清算1、确定清算人2、清算人的职责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4、财产清偿顺序5、注销登记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7、清算人的法律责任,回首页,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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