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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章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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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章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课件.ppt

    第八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制度与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概述 第三节级别管辖规则第四节地域管辖规则第五节裁定管辖规则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第八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制度与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第,一、概念界定 二、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解决第一个问题 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解决第二个问题 四、解决主管冲突的原则:,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一、概念界定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一、概念界定,界定: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裁判,并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范围。主管制度的内容: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层面:哪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第二层面: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主管?,一、概念界定界定:,二、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解决第一个问题,(一)域外:1、英美法系国家:2、大陆法系国家:(二)域内:我国大陆地区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2、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3、争议性问题:,二、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解决第一个问题(一)域外:,1、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并不突出。,1、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不区分民事诉讼程,2、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区分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十分突出。我国大陆地区基本承袭了大陆法系作法,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两种纠纷类型至关重要。,2、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区分民事诉讼程序,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界定:所谓对事效力,即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使民事审判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裁判的民事案件的类型和范围。规范依据:对事效力范围:,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界定:,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对事效力范围:,第一部分:平等主体在民事交往中就其间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并导致的诉讼案件;第二部分: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的其他案件:、非讼程序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刑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案件:,对事效力范围:第一部分:,非讼程序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非讼程序案件:督促程序,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164165)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66169)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17017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174176),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2、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判断标准:1)主体条件:平等民事主体间;2)内容条件: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类型列举:,2、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判断标准:,类型列举:,A、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人格权、身份权纠纷、婚姻、赡养、扶养、抚育和继承纠纷等。,类型列举:A、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调,类型列举:,、票据法、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商事纠纷(案件):如股东权益纠纷、票据纠纷、证券交易纠纷等。,类型列举:、票据法、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类型列举:,、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及海事执行案件。,类型列举:、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纠纷,类型列举:,、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法等单行经济立法调整的因“经济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如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纠纷诉讼。,类型列举:、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法等,类型列举:,、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a、劳动合同纠纷;b、事实劳动关系纠纷;c、工伤纠纷;d、劳动保障纠纷等。,类型列举:、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3、争议性问题:,A、高校开除怀孕学生案件;B、2005年高考招生:北大外国语学院录取男女差异案件;C、因学生拒缴争议性费用,学校拒绝颁发毕业、学位证纠纷;,3、争议性问题:A、高校开除怀孕学生案件;,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2、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程序:(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三)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处理,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一)民事诉讼与仲,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适用范围不同:劳动仲裁程序仅适用于劳动纠纷:、一裁两审的相互关系:后者是一种前置性的程序,在仲裁之后(收到裁决后15日内)当事人才能、仍能提起诉讼;二者间前后相继,而不是一种排斥关系。特别说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第一: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度理念没有变化:第二: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仲裁程序的规范化:,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适用范围不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度理念没有变化。如: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性质仍是行政机构;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仍是行政性程序;第三:劳动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仍及于全部劳动纠纷;第四: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仍是强制(无须仲裁协议)、前置(相对于诉讼程序);第五:劳动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仍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仲裁程序的规范化。如: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再对应行政区域;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制度的规范化;第三:劳动仲裁程序期间制度的规范化;第四: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的规范化;第五:劳动仲裁程序申请程序的规范化;第六:劳动仲裁程序审理程序的规范化;第七:劳动仲裁程序裁决程序的规范化;第八:劳动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的规范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第4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第49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第4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五)对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第50条:,劳动纠纷:,界定: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a、劳动合同纠纷;b、事实劳动关系纠纷;c、工伤纠纷;d、劳动保障纠纷等。,劳动纠纷:界定:,2、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程序:,、适用范围不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相互关系:,2、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程序:、适用范围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小于诉讼: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适用范围不同: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小于诉讼:,、“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相互关系:,a、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由当事人选择:b、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程序上排斥:禁止重复性程序系属。、效力上排斥:“一裁终局”。c、仲裁程序要受法院的法律监督:,、“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相互关系:a、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c、仲裁程序要受法院的法律监督:,、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最终由法院解决;、仲裁程序中的强制措施要通过法院实施;、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此时,如果当事人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将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c、仲裁程序要受法院的法律监督:、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最终由,(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定性:人民调解是一种非法定、非必经的,诉讼外程序:1、当事人可随时退出调解,并起诉;2、即使已达成调解协议,仍可起诉。结论:因此,人民调解对民事纠纷的主管是虚的,而诉讼是实的,其间并无实质性冲突。特别说明:人民调解法(2011-01-01)第33条:,(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定性:,人民调解法(2011-01-01)第33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2011-01-01)第33条:“经,(三)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处理,两种关系状态类型:1、选择性的关系:2、前置性的关系:,(三)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处理两种关系状态类型:,1、选择性的关系:,全凭当事人自行选择:、纠纷主体可将纠纷提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再提起民事诉讼;、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1、选择性的关系:全凭当事人自行选择:,2、前置性的关系:,如,土地使用权纠纷A、行政处理是前置程序,是必经程序,只有经过它才能进一步进入诉讼;B、行政处理结果在最终的法律效力上低于民事诉讼的裁判结论。,2、前置性的关系:如,土地使用权纠纷,四、解决主管冲突的原则:,(一)主管冲突有两种情形:1、消极冲突;2、积极冲突。(二)解决主管冲突的原则1、“司法最终解决”原则:2、“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四、解决主管冲突的原则:(一)主管冲突有两种情形:,1、“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第一:任何一种民事纠纷都应享有进入诉讼,由法院用司法程序解决的资格和可能性;第二:其他机构无法彻底解决的民事纠纷,最终应该可以由法院用诉讼程序解决;第三:同一纠纷涉及多重民事法律关系,部分属于法院主管的,一并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1、“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第一:,2、“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内涵:第一:某一纠纷属于某一纠纷解决程序的主管范围时,是否启动该程序以解决该纠纷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第二:当两种纠纷解决程序对某一项纠纷都有主管权限,而法律又没有强制规定先后次序时,启动哪一种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2、“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内涵:,一、概念界定(一)界定(二)主管VS管辖(三)价值二、确立管辖规则的原则三、管辖规则的种类,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概述,一、概念界定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概述,(一)界定,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是指,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的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一)界定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是指,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各,(二)主管VS管辖,管辖规则是主管制度的延续;主管制度是管辖规则的前提和基础。,(二)主管VS管辖管辖规则是主管制度的延续;,(三)价值,1、明确法院体系内部民事审判分工,使其各司其职、有所侧重;2、确保当事人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价值1、明确法院体系内部民事审判分工,使其各司其职、有,二、确立管辖规则的原则,内涵:所谓“原则”即“基本价值目标”(一)促进审判公正原则;(二)提高诉讼效率原则:(三)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四)有利国家主权原则;(五)管辖权恒定原则:,二、确立管辖规则的原则内涵:所谓“原则”即“基本价值目标”,(二)提高诉讼效率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3、兼顾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各个人民法院职能、工作负担均衡原则。,(二)提高诉讼效率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五)管辖权恒定原则:,内涵: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以诉讼开始阶段(起诉+答辩)的程序因素为准,诉讼开始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整个诉讼进程中始终享有管辖权,并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某项因素在诉讼进程中的变更而丧失。EG:诉讼标的金额;当事人所在地。,(五)管辖权恒定原则:内涵:,三、管辖规则的种类,(一)级别管辖规则;(二)地域管辖规则:(三)裁定管辖规则;,三、管辖规则的种类(一)级别管辖规则;,(二)地域管辖规则:,1、一般地域管辖规则;2、特殊地域管辖规则;3、协议管辖规则;4、专属管辖规则;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规则;,(二)地域管辖规则:1、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一、界定 二、级别管辖规则的内容(一)基层人民法院(二)中级人民法院(三)高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 三、管辖级别的确定标准,第三节级别管辖规则,一、界定 第三节级别管辖规则,一、界定,内涵:级别管辖规则是指,规范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的管辖规则。规则的内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一、界定内涵:,(一)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最高法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集中管辖:司法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3-1):,1、重大涉外案件:最高法意见第1条:,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3.1),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3.1),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3.1),(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3.1),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3.1),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3.1),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3.1),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3.1),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3.1),第七条: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A、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当事人间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所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广州、厦门、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北海、大连、海口、宁波。B、专利案件:C、重大涉港、澳、台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A、由海事法院管,B、专利案件:,a、专利行政案件:专利法(2000.8.25)第41、46、55条;b、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权属纠纷;、专利侵权;、有关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合同纠纷案件。,B、专利案件:a、专利行政案件:,专利法第41条,第41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第41条第41条:,专利法第46条,第46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第46条第46条:,专利法第55条,第55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第55条第55条:,(三)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条:,(四)最高人民法院,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第21条:,三、管辖级别的确定标准,1、案件性质:普通民事案件VS特殊民事案件:(如涉外、专利、海商事案件)。2、案件影响大小、复杂程度:民事诉讼实践中诉讼标的金额大小是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三、管辖级别的确定标准1、案件性质:,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4.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4.9),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办案,提高审判效率,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过多、超审限严重的情况,以利于更有效地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现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4.9),一、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4.9),福建、浙江、海南、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4.9),江苏、山东、安徽、湖南、广西、河南、四川、重庆、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4.9),其他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4.9),二、北京、上海、广东、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0万元。山东、江苏、辽宁、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4.9),福建、天津、湖北、湖南、河南、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4.9),甘肃、贵州、新疆、内蒙、青海、宁夏、云南、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4.9),三、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或者超出所定限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4.9),四、在本通知下发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的各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4.9),五、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据此制定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院。,最高院关于各高法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1,一、概述 二、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三、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四、协议管辖规则五、专属管辖规则六、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规则,第四节地域管辖规则,一、概述 第四节地域管辖规则,一、概述,(一)界定(二)决定地域管辖的因素(三)地域管辖规则的种类,一、概述(一)界定,(一)界定,地域管辖规则是指,用来规范同级别各个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及不同辖区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权限分工的管辖规则。,(一)界定地域管辖规则是指,用来规范同级别各个人民法院在,(二)决定地域管辖的因素,1、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划的基本一致性:使划定各个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空间范围成为现实的可能;2、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间“隶属关系”:即“诉”与法院辖区间的“隶属关系”使确定个体性案件的管辖归属成为现实的可能。,(二)决定地域管辖的因素1、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划的基本一致性:,(三)地域管辖规则的种类,1、一般地域管辖规则;2、特殊地域管辖规则;3、协议管辖规则;4、专属管辖规则;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规则;,(三)地域管辖规则的种类1、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二、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一)界定(二)原则要求:“原告就被告”(三)例外情形:“被告就原告”,二、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一)界定,(一)界定,所谓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为确定个体民事案件地域管辖归属的决定因素的管辖规则。,(一)界定所谓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二)原则要求:“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别规定:最高法意见第6、7、8、17条:,(二)原则要求:“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法意见,第6条:“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意见第6条:“,最高法意见,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意见第7条:,最高法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意见第8条:,最高法意见,第17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法意见第17条:,(三)例外情形:“被告就原告”,1、民事诉讼法第23条:2、最高法意见第6、9、1116条:,(三)例外情形:“被告就原告”1、民事诉讼法第23条:,民事诉讼法第23条:,民事诉讼法第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民事诉讼法第23条:,民事诉讼法第23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A、被告是居住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或中国人;B、提起的是身份关系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3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民事诉讼法第23条:,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A、被告单方下落不明或已宣告失踪;B、提起的是身份关系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3条: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第23条:,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告单方被劳动教养。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告单方被监禁。,民事诉讼法第23条: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法意见,第6条:“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确定管辖;”,最高法意见第6条:,最高法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意见第9条:,最高法意见,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意见第11条:,最高法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意见第12条:,最高法意见,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意见第13条:,最高法意见,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意见第14条:,最高法意见,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最高法意见第15条:,最高法意见,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意见第16条:,三、特殊地域管辖规则,(一)界定(二)具体规则内容,三、特殊地域管辖规则(一)界定,(一)界定,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及引发“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具体案件地域管辖归属的地域管辖规则。,(一)界定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及引发,(二)具体规则内容,(一)合同纠纷诉讼(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三)票据纠纷诉讼(四)运输合同纠纷诉讼(五)侵权纠纷诉讼(六)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诉讼(七)海事侵权纠纷诉讼(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诉讼(九)共同海损纠纷诉讼,(二)具体规则内容(一)合同纠纷诉讼,(一)合同纠纷诉讼,1、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实体法的原则性要求:2)程序法的特别规定:,(一)合同纠纷诉讼1、民事诉讼法第24条:,1)实体法的原则性要求:,、合同明确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法62条:a、给付货币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b、交付不动产的,在其所在地履行能c、其他义务,在义务方所在地履行。,1)实体法的原则性要求:、合同明确约定的:,2)程序法的特别规定:,、最高法意见第18条:、最高法意见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9.1)、最高法意见第20条:、最高法意见第21条:、最高法意见第22条:、合同法178、184条:,2)程序法的特别规定:、最高法意见第18条:,、最高法意见第18条:,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意见第18条:第18条:,、最高法意见第19条:,第19条:购销合同(买卖合同):A、合同明确约定的,以约定为准;B、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交货方式确定:C、约定履行地点与实际履行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履行地。,、最高法意见第19条:第19条:购销合同(买卖合同):,B、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交货方式确定:,a、送货为货物送达地;b、自提的为提货地;c、代办托运的,货物发运地。,B、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交货方式确定:a、送货为货物送达地,、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9.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9.1),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9.1),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以原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9.1),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院以前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最高法意见第20条:,第20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法意见第20条:第20条:,、最高法意见第21条:,第21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法意见第21条:第21条:,、最高法意见第22条:,第22条:“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另有约定。”“证券回购合同。场内交易以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场外交易以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最高法意见第22条:第22条:,、合同法178、184条:,合同法178、184条:水、电、气、热供用合同:A、约定;B、约定不明的以供用设施的产权分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法178、184条:合同法178、184条:,(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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