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民事诉讼当事人课件.ppt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民事诉讼第三人,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概念界定 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四、适格当事人的确定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七、原告与被告,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概念界定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概念界定,(一)界定:(二)内涵:,一、概念界定(一)界定:,(一)界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发生民事纠纷而导致的民事诉讼以其名义进行,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性文书拘束的程序主体。,(一)界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发生民事纠纷而导致,(二)内涵:,第一:诉讼以其名义进行;第二:与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A、直接的利害关系;B、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受人民法院实体性裁判文书的拘束。,(二)内涵:第一:,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二)诉讼行为能力(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界定: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3、主体范围和时限:4、特殊情况:,(一)诉讼权利能力1、界定:,1、界定:,所谓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法律资格。,1、界定:所谓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差异:内涵不同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资格VS参与民事实体交往的基本法律资格 共同点:二者的主体范围和时限在理论上应完全一致:(解释),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差异:内涵不同,(解释),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主体范围,及对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保护期限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解释)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主体范围,及对民事实,3、主体范围和时限:,A、自然人:出生死亡B、法人组织:成立终止C、其他组织:成立终止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0条:,3、主体范围和时限:A、自然人:出生死亡,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其他组织:,界定: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从事民事活动,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分类:、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组织:、依法登记成立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组织:,其他组织:界定:,4、特殊情况:(思考),A、胎儿:继承关系中胎儿的遗产预留份额问题;B、死亡自然人:公民死亡后的名誉权,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性权利,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4、特殊情况:(思考)A、胎儿:,(二)诉讼行为能力,1、界定: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3、状态和时限: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的后果:,(二)诉讼行为能力1、界定:,1、界定:,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具有的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能力。,1、界定: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具有的亲自,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内涵差异;、法律状态和时限的差异:,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内涵差异;,3、状态和时限:,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规范依据:,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规范依据:,3、状态和时限: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范依据:,最高法院意见:、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规范依据:最高法院意见:,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的后果:,第一:该诉讼行为无效;第二:对方相应诉讼行为亦无效;第三:因追认而有效:a、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b、其取得诉讼行为能力后自行追认。问题:追认是否须获对方当事人认可?,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的后果:第一:,(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第一: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第二: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第一:,三、当事人适格,(一)界定(二)产生适格当事人的前提(三)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标准(四)有关当事人适格的特别法律规范(五)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后果,三、当事人适格(一)界定,(一)界定,适格当事人,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特定民事纠纷导致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进行起诉、应诉、或实施其他具体诉讼活动,并最终受人民法院实体性裁判约束的法律资格的程序主体。解释:,(一)界定适格当事人,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特定民事纠纷,解释:,与当事人内涵的第2、3项相关:适格与否是第2、3项内涵的外在标志,而第2、3项内涵是适格与否的判断依据。具体而言:A:如果当事人适格这两项内涵就具备;B:相反如果当事人不适格,就不具备这两项内涵。,解释:与当事人内涵的第2、3项相关:适格与否是第2、3项,(二)产生适格当事人的前提,基本前提: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即民事纠纷已经现实发生,并包含有“诉的利益”。基本逻辑:纠纷的现实发生“诉的利益”产生享有“诉的利益”的主体享有“诉权”的主体“诉”的主体正当当事人。具体情形:,(二)产生适格当事人的前提基本前提:,具体情形:,第一: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条件成就,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二:虽期限未届满或条件未成就,但义务人已明确表示或其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义务;第三:对现有法律关系状态存在现实争议;第四:对是否、如何变动现存法律关系有争议。,具体情形:第一:,(三)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标准,是否享有“诉的利益”:即,程序主体与民事纠纷事项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诉的利益”的两种类型:1、直接利害关系:2、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三)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标准是否享有“诉的利益”:,1、直接利害关系:,指在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直接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即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中利益的直接享有人及不利益的直接承受人。,1、直接利害关系:指在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2、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指在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虽不直接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也不直接享受利益或承担不利益,但依法律规定或民事主体间的约定使其对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负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具体情形:实质:,2、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指在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具体情形:,A、清算组织: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C、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D、为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E、为保护死者生前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F、在继承纠纷诉讼中,代替未出生胎儿提出继承份额请求的未婚母亲:,具体情形:A、清算组织:,实质:,实体法学理论的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利益的传递关系。程序法学理论的解释:1、广义的“诉的利益”;2、“诉讼管理(实施)权”,即“诉讼担当”理论。,实质:实体法学理论的解释:,(四)有关当事人适格的特别法律规范,具体内容:实质:这些规定实质含义是将在特定纠纷中,依实体法的规定实际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或对纠纷事项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保护、管理职责的主体确定为适格的当事人。,(四)有关当事人适格的特别法律规范具体内容:,具体内容:,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合伙组织雇佣人员在进行合同所规定的经营活动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个体工商户,以登记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诉讼文书中要写明其字号;3、法人、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没登记就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冒用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原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并因之而进入诉讼的,以直接责任人为被告;,具体内容: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合伙组织雇佣人员,具体内容:,4、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5、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具体内容:4、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具体内容:,7、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8、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具体内容:7、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五)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后果,1、原则上的程序处理:第一:裁定不予受理;第二:裁定驳回起诉。此时不会产生实体性的裁判,更不存在受实体性裁判约束的问题。2、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处理:变更当事人:,(五)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后果 1、原则上的程序处理:,变更当事人:,界定:指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的原告或应诉的被告不适格,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诉讼,让不适格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规范依据:具体情形:属性:,变更当事人:界定:,规范依据:,82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0条:“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91民事诉讼法:删除了82民诉法(试行)“更换当事人”的规定。,规范依据:82民事诉讼法(试行):,具体情形:,A、更换原告:a、原来不退的怎么办?b、后来不进的怎么办?B、更换被告:a、原告不同意怎么办?b、被要求进入诉讼的新被告不参加诉讼怎么办?,具体情形:A、更换原告:,属性:,争议主张:第一: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超职权的行为,有违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必定面临程序上的障碍,只能相对地妥协。结论:所以立法应当取消该项制度。第二: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属性,能够减少诉讼的“技术性冷酷”,增强其“人文性温情”。结论:所以立法应当保留、完善该项制度。,属性:争议主张:,四、适格当事人的确定,(一)确定主体:(二)确定依据和判定结论:(三)确定时间:,四、适格当事人的确定(一)确定主体:,(一)确定主体:,纠纷主体起“主导”作用;VS人民法院起“判定”作用。,(一)确定主体:纠纷主体起“主导”作用;,(二)确定依据和判定结论:,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文书为“判定依据”;VS以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为“判定结论”。,(二)确定依据和判定结论: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文书为“判定依据,(三)确定时间:,1、原则:诉讼开始阶段(包括起诉、受理、答辩环节)确定;2、例外:在诉讼开始阶段之后确定。、因当事人不适格而终结诉讼程序;、因不适格而导致的当事人变更;、诉讼程序中出现的诉讼权利义务承担:,(三)确定时间:1、原则:,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二)诉讼义务,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一)诉讼权利,分类:1、单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2、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一)诉讼权利分类:,、单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A、原告:起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等等;B、被告:答辩应诉,承认,反诉等等。,、单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A、原告:,、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语言文字,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质证,反驳对方主张,上诉,调解、和解,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申请延期审理等等。,、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语言文字,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诉讼义务,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1、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损人;3、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指挥,不得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4、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二)诉讼义务分类:,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一)界定:(二)导致“承担”情形:(三)实质:(四)程序后果:,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一)界定:,(一)界定:,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程中,由于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原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由原来的案外人承担的一种程序处理。,(一)界定: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程中,由于某种法定原因的,(二)导致“承担”情形:,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及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转移:第一: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第二: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消灭。,(二)导致“承担”情形: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及其实体权,(三)实质:,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导致了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即,针对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的情况,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一种相对应的程序处理。,(三)实质: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导致了民事诉讼权,(四)程序后果:,第一: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第二:原来已经进行的程序环节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四)程序后果:第一:,七、原告与被告,(一)界定(二)特征,七、原告与被告(一)界定,(一)界定,1、原告:2、被告:,(一)界定1、原告:,1、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其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或解决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诉讼程序的人。,1、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其他,2、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并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2、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二)特征,第一:原告以主动诉讼行为启动诉讼程序:即,“不告不理”原则的体现;第二:被告受法院传唤被动应诉;第三:原、被告双方处于对立的法律地位:,(二)特征第一:,一、概述二、必要共同诉讼人三、普通共同诉讼人四、共同诉讼人的参诉方式,第二节共同诉讼人,一、概述第二节共同诉讼人,一、概述,(一)规范依据(二)界定(三)特征(四)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五)分类,一、概述(一)规范依据,(一)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一)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二)界定,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诉讼程序中,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二)界定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三)特征,第一:诉讼主体(原、被告)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第二:属于诉的合并,并且肯定存在“主体合并”的因素;第三:诉讼标的为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三)特征 第一:,(四)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1、共同诉讼是诉的合并的一种形态;2、共同诉讼人则是对共同诉讼这种诉的合并形态中,对当事人形态的一种具体描述。,(四)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五)分类,第一: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二:普通共同诉讼人:,(五)分类第一:,必要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共有法律关系即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他们所面对的诉的客观方面,即诉讼标的是单一的。程序要件:第一:部分共同诉讼人的程序行为即可启动;第二:无须法院的判断和同意,即立法未赋予法院以判断、取舍的职权。,必要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共有法律,普通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同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即同类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他们所面对的诉的客观方面,即诉讼标的是复数的;特有程序要件:第一: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性程序行为方能启动;第二:要经法院认可和同意,才能合并审理,形成普通共同诉讼。即立法赋予了法院以判断、取舍的职权,普通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同种类型,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界定(二)构成要件(三)有关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规定(四)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间的关系(五)现行立法的缺陷和完善的方向,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界定,(一)界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采取“诉的合并”操作的诉讼程序中的共同诉讼人。即,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一)界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二)构成要件,第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复数;第二:诉讼标的为共同的:第三:法律规定“必须”合并审理,即采取诉的合并的程序操作。,(二)构成要件第一:,诉讼标的为共同的:,发生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共同诉讼人而言是“共同”的,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即“诉的利益”也是共同的:典型情况:,诉讼标的为共同的:发生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共同诉讼人而,典型情况:,第一:财产共有关系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出资修建、夫妻、继承、合伙等;第二:连带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共同缔约、合伙缔约等。特例:连带担保;第三:连带的侵权债权、债务关系:共同侵权(注:不包括共同受侵权)。特例:产品质量缺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典型情况:第一:财产共有关系,(三)有关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3、46、47、50、52、53、54、55、56、条:,(三)有关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第43条:,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43条: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第46条:,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46条: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第47条:,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第47条: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第50条:,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50条: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第52条:,5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第52条:5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第53条:,5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第53条:5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第54条:,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第54条: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第55条:,5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第55条:5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第56条:,56、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第56条:56、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四)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间的关系,1、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仍是诉讼对抗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态;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规范依据:、处分性的诉讼行为:、纯粹程序性行为:,(四)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间的关系1、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确立了“协商一致原则”。,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处分性的诉讼行为:,严格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处分性的诉讼行为:严格遵循“协商一致原则”;,、纯粹程序性行为:,a、当事人的证明行为和法院的事实认定:b、证明、事实认定之外的纯粹程序性行为:,、纯粹程序性行为:a、当事人的证明行为和法院的事实认定,a、当事人的证明行为和法院的事实认定:,当然及于其他当事人:由于作为纠纷基础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原因是单一的,法院也须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一体性的认定;共同当事人之一的证明行为必然影响其他共同当事人的证明行为,而且它们同时对法院的事实认定发挥作用,这种状态不受共同当事人间是否“协商一致”的影响。,a、当事人的证明行为和法院的事实认定:当然及于其他当事人:,b、证明、事实认定之外的纯粹程序性行为:,各自独立、互不影响。如,诉讼文书送达、回避请求、针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b、证明、事实认定之外的纯粹程序性行为:各自独立、互不影响。,(五)现行立法的缺陷和完善的方向,缺陷:现行立法的规定只涉及“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而忽略了“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完善的方向:立法修订的完善方向,区分“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分别作出系统的立法设计。“固有”与“类似”的核心区别:,(五)现行立法的缺陷和完善的方向缺陷:,“固有”与“类似”的核心区别:,“固有必要共同诉讼”:1、诉讼标的单一、共同;2、强制性“诉的合并”:A、法院必须采取诉的合并的程序操作;B、当事人亦必须采取诉的合并的程序操作。,“类似必要共同诉讼”1、诉讼标的复数、牵连;2、“准”强制性“诉的合并”:A、当事人“可以选择”诉的合并的程序操作;B、当事人“一旦选择”诉的合并,法院必须采取诉的合并的程序操作。,“固有”与“类似”的核心区别:“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三、普通共同诉讼人,(一)界定(二)构成要件(三)特别说明(四)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间的关系,三、普通共同诉讼人(一)界定,(一)界定,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从而一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或一同应诉的被告。,(一)界定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二)构成要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5、属同一类程序,可由同一法院管辖;6、必须符合“诉的合并”的价值目标。,(二)构成要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第一:产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同一类型,即性质相同:如同属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侵权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第二:导致纠纷的法律事实、原因:a、是单一的:如共同遭受侵权、共同遭受违约(如,楼盘容积率纠纷);b、虽是复数的,但具有某种关联性或类似性。,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第一:,(三)特别说明,普通共同诉讼:第一:诉讼程序必须对不同诉讼标的所指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别予以认定,甚至裁判也要分别作出;第二:诉讼程序也要对作为不同诉讼标的基础的法律事实分别予以认定。原因:诉讼标的是复数的而不是单一的。,(三)特别说明普通共同诉讼:,(四)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间的关系,1、普通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仍是诉讼对抗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态;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规范依据:、处分性的诉讼行为:、纯粹程序性行为:,(四)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间的关系1、普通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确立了“各自独立原则”。,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各自独立原则”,含义:第一:各诉讼标的的程序(审理、裁判、执行)相对独立;第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的诉讼行为不及于他人;第三:甚至诉讼的中止、终结、判决、执行也可以在已经“合并”处理的诉讼程序中再次作出“分离”的处理。,“各自独立原则”含义:,、处分性的诉讼行为:,严格遵循“各自独立原则”;,、处分性的诉讼行为:严格遵循“各自独立原则”;,、纯粹程序性行为:,a、证明、事实认定之外的纯粹程序性行为:b、当事人的证明行为和法院的事实认定:,、纯粹程序性行为:a、证明、事实认定之外的纯粹程序性行为,a、证明、事实认定之外的纯粹程序性行为:,各自独立、互不影响。如,诉讼文书送达、回避请求、针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a、证明、事实认定之外的纯粹程序性行为:各自独立、互不影响。,b、当事人的证明行为和法院的事实认定:,、导致纠纷的法律事实单一:必然相互影响,不受“各自独立原则”的限制。、导致纠纷的法律事实复数:严格遵循“各自独立原则”,b、当事人的证明行为和法院的事实认定:、导致纠纷的法律事实,、导致纠纷的法律事实单一:,由于作为纠纷基础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原因是单一的,法院也须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一体性的认定;共同当事人之一的证明行为必然影响其他共同当事人的证明行为,而且它们同时对法院的事实认定发挥作用,这种状态不受“各自独立原则”的制约。,、导致纠纷的法律事实单一:由于作为纠纷基础的法律事实,四、共同诉讼人的参诉方式,(一)共同起诉和共同应诉(二)分别起诉、应诉后予以合并(三)追加,四、共同诉讼人的参诉方式(一)共同起诉和共同应诉,(一)共同起诉和共同应诉,既适用于必要共同诉讼,又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1、共同起诉:2、共同应诉:,(一)共同起诉和共同应诉既适用于必要共同诉讼,又适用于普,1、共同起诉:,A、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必要共同原告方应当以共同起诉的方式参诉;B、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普通共同原告方可以用共同起诉的形式表明其合并审理的意愿,从而共同进行诉讼的一种参诉方式。,1、共同起诉:A、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必要共同原告方应当以共,2、共同应诉:,A、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起诉,必要共同被告方应当以共同应诉的方式参诉;B、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普通共同被告方可以用其所长共同应诉(答辩)的形式表明其合并审理的意愿,从而共同进行诉讼的一种参诉方式。,2、共同应诉:A、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起诉,必要共,(二)分别起诉、应诉后予以合并,本质:拟制的“共同起诉、应诉”。,(二)分别起诉、应诉后予以合并本质:,(三)追加,1、界定:2、适用范围:3、种类:4、特殊情况的特别处理:,(三)追加1、界定:,1、界定:,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规范依据:意见第57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界定: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现有,意见第57条:,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意见第57条: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19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19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2、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不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人”。,2、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必要共同诉讼人”;,3、种类:,A、依当事人申请追加;B、依职权追加。,3、种类:A、依当事人申请追加;,4、特殊情况的特别处理:,、追加必要共同原告:、追加必要共同被告:、二审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4、特殊情况的特别处理:、追加必要共同原告:,、追加必要共同原告:,a、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追加;b、既不愿参加,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不参与诉讼程序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缺席审理”。,、追加必要共同原告:a、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追加;,、追加必要共同被告:,被追加的被告不参与诉讼程序的:a、普通民事案件:缺席审理、判决;b、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民事案件:两次传票传唤,仍不到庭的拘传。,、追加必要共同被告:被追加的被告不参与诉讼程序的:,、二审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为确保“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只能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审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为确保“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一、概述(一)概念界定:司法先例(二)制度的内容:规范依据(三)制度的性质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三节诉讼代表人,一、概述第三节诉讼代表人,(一)概念界定,代表人诉讼:指当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难予或不能共同直接参与诉讼时,从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中选定一定数量的代表,由其代表该方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的一种诉讼形态。诉讼代表人:指在代表人诉讼中,从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代表该方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一)概念界定代表人诉讼:,规范依据:,制度创设历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立。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60、61、62、63、64条;,规范依据:制度创设历程:,(二)制度的内容,1、前提:A、共同诉讼;B、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难予或不能共同直接参与诉讼:“人数众多”指10人以上。2、代表人人数:可选取诉讼代表人2-5人进行诉讼。,(二)制度的内容1、前提:,(二)制度的内容,3、代表人资格:A、与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有相同的利益:即与之为共同诉讼人。B、具有相应的进行诉讼的能力:a、诉讼行为能力;b、较高的法律知识、道德素质水平和权威。,(二)制度的内容3、代表人资格:,(二)制度的内容,4、代表人的权限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除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和撤诉等直接的处分性诉讼行为须获得被代表当事人特别授权或征得其同意外,其他诉讼行为对被代表当事人人直接发生效力。5、代表人诉讼地位“是一种特殊的当事人形态”:A、本身是当事人之一;B、同时又要代表其他当事人实施诉讼。,(二)制度的内容4、代表人的权限,民事诉讼法第54条,民事诉讼法第54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法第54条民事诉讼法第54条:,民事诉讼法第55条,民事诉讼法第55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法第55条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最高法意见第59条,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最高法意见第59条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最高法意见第60条,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最高法意见第60条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最高法意见第61条,6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最高法意见第61条6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最高法意见第62条,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最高法意见第62条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最高法意见第63条,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高法意见第63条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最高法意见第64条,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最高法意见第64条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三)制度的性质,本质:共同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