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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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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docx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职权名称1、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审核转报否职权编码法定主体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一般程序: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4-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5-2。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责任分工省市县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相关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0号)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间责任边界部门责任分工相关依据备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职权名称2、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审核转报否职权编码法定主体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一般程序: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4-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5-2。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责任分工省市县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相关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间责任边界部门责任分工相关依据备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职权名称3、矿业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办理年检手续的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审核转报否职权编码法定主体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一般程序: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4-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5-2。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责任分工省市县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相关依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办理年检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部门间责任边界部门责任分工相关依据备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职权名称4、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审核转报否职权编码法定主体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一般程序: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4-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5-2。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责任分工省市县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1998年12月12日通过)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土地违法案件;(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市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土地违法案件;(三)所辖县(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四)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部门间责任边界部门责任分工相关依据备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职权名称5、采矿权人不按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废渣,采矿活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对采矿造成地质灾害治理不力的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审核转报否职权编码法定主体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一般程序: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4-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5-2。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责任分工省市县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相关依据.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采矿权人),应当承担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的义务,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避免或者防止发生次生地质灾害。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造成严重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采矿活动,采取必要的恢复治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款 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废渣,应当按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执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其采矿许可证。部门间责任边界部门责任分工相关依据备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职权名称6、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审核转报否职权编码法定主体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一般程序: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4-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5-2。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责任分工省市县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1998年12月12日通过)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土地违法案件;(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市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土地违法案件;(三)所辖县(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四)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部门间责任边界部门责任分工相关依据备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职权名称7、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审核转报否职权编码法定主体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一般程序: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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