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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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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工作规程.docx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工作规程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工作规程1第一章 工作制度4第二章 操作指南7一、登记管理9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92设立登记(个体经营)123设立登记(临时经营)154重新税务登记185变更登记206停业登记227复业登记248注销税务登记259税务登记验证、换证2810外埠经营登记3011遗失税务证件报告3212证件重新发放3313扣缴义务人登记341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3615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3716税务登记管辖权变更(纳税人跨县(区)迁出)3817税务登记管辖权变更(纳税人跨县(区)迁入)4018税种登记41二、认定管理4219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4220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452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47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非商贸企业)4923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2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5725资格认定(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5926、企业税务资格登记认定6227、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6728、汇总申报审核审批6829、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7330、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7531、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7732、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7933、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813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83三、发票管理8535发票首次领购8536发票票种(用票量)的调整8737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8938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9139税控加油机装置初始化发行9340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9441发票的购领、验旧与缴销954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行政许可)9843发票丢失被盗报告10044发票代开10145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1044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547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处理10748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10849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和核销11050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11251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11552、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116四、证明管理11753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管理11754服务贸易、收益、经常性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1955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售付汇证明)12156纳税证明12357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12458车辆购置税证明管理126五、税收优惠管理12859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12860. 其它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13161、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13462、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备案13763、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14064、文化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1436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审批14666、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14967、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审批15168、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减免审批15469、车辆购置税减免税审批15770、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15971、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1617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16373、动漫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1667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所得税减免备案1687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1707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1727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1747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176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备案1767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17880、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备案1818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18482、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备案1878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1898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所得税减免备案1918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减免备案1938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1958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19788、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19989、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20190、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2039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2059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20793、所得税免税收入备案20994、符合条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212附件1213六申报征收21795延期申报申请审批21796、财务会计报表报送2199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22198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22399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225100车辆购置税退税226101结算退税228102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230103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232104葡萄酒消费税退税234105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236106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238107误收退税240108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退税242七依职权事项245109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催报245110逾期未缴纳税款催缴246111呆账处理247112非正常户解除250113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251114税务代保管资金支付253115留抵税款抵缴增值税欠税255116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256117非正常户认定257八纳税担保申请258118纳税担保申请258九税务行政救济260119税务行政处罚听证260120、税务行政复议262121税务行政赔偿265122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267第三章 创新措施269第一章 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落实涉税事项审核审批责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政策,特制定本制度。浙江省国各级税机关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业务,均适用本制度。第二条 浙江省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推行全程服务。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提高征管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的原则组织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宣传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审核审批程序、报送时间、应提供资料等,并辅导纳税人准备相关资料。第五条 办税人员前来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本人身份证,以便税务机关进行身份核查。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件,因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未及时登报所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分即办事项、流转审批事项、备案事项。即办事项指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税务机关条件、可以在办税大厅当场办结的涉税事项;流转审批事项是指无法当场办结,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并经流转审批的涉税事项;备案事项是指纳税人申请备案的涉税事项。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即办事项,若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各级国税机关应予以当场办结。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存在差错,应向纳税人出具限期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充的资料。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以不再报送在其他涉税事项办理中已报送过的相同资料,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第十条 国税机关应在对外承诺的期限内办结涉税事项。国税机关对外承诺的时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因不可抗力或纳税人原因税务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承诺期限,但应先行告知纳税人。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涉税事项的后续管理,建立涉税风险监控机制。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量化指标体系,对涉税事项办理进行动态监控和风险提示。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着眼执法风险控制,指定专门部门、专门岗位对已办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定期对本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按照一定比例和方法进行抽样检查。对不符合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期限、操作标准的,应立刻要求经办人整改,对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立刻予以纠正。第十三条 对已办涉税事项的复核和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疑义或者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确立一套复审机制予以处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办理涉税事项审批责任追究纳入执法责任制,并按照执法责任制确定的考核方式定期考核监督。审批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章 操作指南为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提升征管效能,按照省局“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省局对全省国税系统征管业务规程进行了简化、重组,以进一步推动全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规范执法工作进程。为更好地指导全省国税系统夯实征管基础,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征管工作效能,特编写本操作指南。本操作手册按照税收征管基本业务划分为:登记管理、认定管理、发票管理、证明管理、税收优惠管理、申报征收、依职权事项、纳税担保申请、税务行政救济共9节122个操作指南,基本覆盖了税收征管的过程,对每一项税收征管业务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注重强调后续事项管理,以指导和规范基层税务机关和一线税务人员的征收管理活动。本操作指南以税收征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以税收征管的基本规定和工作流程为主要内容,在坚持依法征管,优化服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上,吸收了我省近年来深化征管改革、落实“两个减负”、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征管实践成果,以适应现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浙江省国税系统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吸收了近年来各地征管实践和管理创新的成果,归纳提出了后续管理、风险管理、复审制度等系列举措,以期进一步推进我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工作进程。本操作指南在编写过程中,省局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得到了各级税务机关和省局业务处室的大力支持。但受一些客观因素和编者水平的限制,本操作指南肯定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请各级税务机关不吝指正。同时本操作指南中的描述可能存在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一定转换,无法完整正确地表达原意,只对内部管理和考核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不具对外的法律效力。一、登记管理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一、业务概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22号)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两份,非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一份,特殊规定的除外)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或买卖契约)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特殊情况需附送(或补充的)资料:(一)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二)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1、企业基本情况表;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三)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二级分支机构企业(跨县市):1、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3、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4、下属分支机构信息资料。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五、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二)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六、审核要点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5、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6、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1、做好纳税人的税种登记工作;2、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做好新办纳税人的实地核查工作,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应作为重点核查对象;3、告知纳税人办理其他相关事项:(1)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2)申请领购发票事项;(3)存款帐户帐号报告及委托扣缴税款事项;(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事项;(5)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电子(网上)申报认定事项;(6)其他涉税事宜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报办理变更或补充登记,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无论当月有无应纳税款,都应进行纳税申报。4、对异地非正常户未接受原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不得向其发售发票;5、做好纳税人信息补录工作。2设立登记(个体经营)一、业务概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22号)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两份,非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一份,特殊规定的除外)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仅联合办证需提供1份)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6、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五、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二)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六、审核要点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5、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6、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1、做好纳税人的税种登记工作;2、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做好新办纳税人的实地核查工作,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3、告知纳税人办理其他相关事项:(1)个体户定期定额核定事项;(2)申请领购发票事项;(3)个体户使用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申请事项;(4)预储帐号及委托扣缴税款事项;(5)申报方式认定事项;(6)其他涉税事宜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报办理变更或补充登记,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无论当月有无应纳税款,都应进行纳税申报。4、对异地非正常户未接受原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不得向其发售发票;5、做好纳税人信息补录工作。3设立登记(临时经营)一、业务概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09年第19号令)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22号)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两份,非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一份,特殊规定的除外)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非居民企业提供)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需提供)5、房产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二)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六、审核要点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5、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6、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1、做好纳税人的税种登记工作;2、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做好新办纳税人的实地核查工作,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3、告知纳税人办理其他相关事项:(1)申请领购发票事项;(2)预储帐号及委托扣缴税款事项;(3)申报方式认定事项;电子(网上)申报认定事项;(4)其他涉税事宜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报办理变更或补充登记,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无论当月有无应纳税款,都应进行纳税申报。4、对异地非正常户未接受原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不得向其发售发票;5、做好纳税人信息补录工作;6、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纳税人不得向其发售发票。4重新税务登记一、业务概述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两份,非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一份,特殊规定的除外)1、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2、有效营业执照或有关批准重新开业的文书及其复印件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五、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二)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六、审核要点1、审核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2、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3、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5、对非正常户强制注销的纳税人,在登记前应对以前的违章进行相应处罚。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1、做好纳税人的税种登记工作;2、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做好纳税人的实地核查工作,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3、告知纳税人办理其他相关事项:(1)申请领购发票事项;(2)预储帐号及委托扣缴税款事项;(3)申报方式认定事项;(4)其他涉税事宜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报办理变更或补充登记,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无论当月有无应纳税款,都应进行纳税申报。4、做好纳税人信息补录工作。5变更登记一、业务概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联合办证的,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可根据需要向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先受理申请并变更的税务机关负责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将变更信息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如受理的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上打印内容的,不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但应将变更信息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两份,非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一份,特殊规定的除外)1、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5、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6、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7、变更股权的,需提供纳税人股权变更的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合同、股权作价的资产评估报告、股权转让各方股东的法人身份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8、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五、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二)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六、审核要点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2、审核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4、根据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进行违法违章处理;5、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其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在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6、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过渡期外资改内资的需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审核;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1、如有涉及税种变化的,做好纳税人的税种登记工作;2、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做好纳税人的实地核查工作,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6停业登记一、业务概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22号)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五、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二)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六、审核要点1、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2、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3、纳税人申请停业的期限是否在定额的执行期内并且不超过一年,跨越定额执行期的不予受理;4、确保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的真实性并予以封存;5、对业主(负责人)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实。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1、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停业期间经营的实施定期检查,以避免产生假报停实营业的问题。2、对发现纳税人虚假停业的,应当及时要求其办理复业手续。对于纳税人通过停业逃避缴纳税款的,应补缴税款,并可给予适当处罚。7复业登记一、业务概述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22号)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五、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二)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六、审核要点1、按照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将封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纳税人并启用;2、准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满次日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按准期复业处理,在系统中正确录入复业信息。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将纳税人列入正常管理。8注销税务登记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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