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台北县各机关办理采购规范.docx

    • 资源ID:2101066       资源大小:120.47KB        全文页数:6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台北县各机关办理采购规范.docx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2第一章 總則2第二章 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2第三章 工程委託技術服務4第四章 預算書圖之編審5第五章 招標8第六章 決標12第七章 履約管理15第八章驗收17第九章附則19(附件一)臺北縣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21(附件二)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8(附件三)臺北縣各機關工程管理費編列及支用要點45(附件四)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47(附件五)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49(附件六)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標準49(附件七)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50(附件八)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53(附件九) 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54(附件十) 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55(附件十一)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56(附件十二)臺北縣政府災害緊急採購處理要點59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一二八號函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一八七九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一二七九二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二一四一三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二四五六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二六五六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三一二一一號函修正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940005825號函修正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95000082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北府工採字第0980003658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一、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本縣各機關)採購之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規範。二、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但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下列情形,認定適用範圍:(一) 採購經費經本府暨所屬機關補助者,全部適用。(二) 法令規定須報本府核准、監辦、備查者,應依本規範規定程序辦理。第二章 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三、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得以下列方式下載採購法令之電子資料檔案:(一) 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中,可取得:1 政府採購法。2 政府採購施行細則。3 子法及相關規定。4 逐條釋例。5 相關解釋函。6 採購手冊及範例。(二) 自本府採購處網頁(http:/www. cop.tpc.gov.tw/cop/)中之法規天地中下載:1 臺北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2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設置暨查驗作業要點。4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5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標準。6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7 臺北縣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展延工期審核注意事項。四、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得以下列方式下載採購表單及文件之電子資料檔案:(一) 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之子法及相關規定中,可取得:1 投標須知範本。2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3 開標、比價、議價、流標、廢標、決標紀錄。4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5 結算明細表。6 驗收紀錄。7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二) 自本府知識管理系統ePortal網站(http:/ portal.tpc.gov.tw)輸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帳號及密碼後,於知識金庫文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1 採購處下,得下載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公開評選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公開招標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緊急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及臺北縣政府辦理電子領投標作業標準作業程序。2 水利局下,得下載臺北縣政府專用下水道審查標準作業程序。(三) 本府採購處網頁(http:/www. cop.tpc.gov.tw/)中之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中下載:1 代辦招標收退件表。2 採購案概述表。3 代辦採購委託書。4 臺北縣各機關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須知。5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投標須知範本。6 臺北縣各機關公開評選投標須知範.本及邀標書範例。7 臺北縣各機關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投標須知範本。8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投標須知範本。9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高標決標招商案件投標須知範本。10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高標決標招商案件投標須知範本。11 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及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12 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及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13 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契約書範本。14 投標廠商資格範例。五、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得以下列方式下載工程預算編列及履約管理文件之電子資料檔案:(一) 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工程技術之工程技術整合中:1 於公共工程基本圖彙編中,可取得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2 於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可取得公共工程施工規範。3 於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可取得PCCES作業系統。4 於標單電腦檔作業可取得標單電腦檔作業系統。(二) 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法令規章之品質管理相關規定中,可取得: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三) 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下載專區之工程管理相關資料下載中,可取得:1 品管人員登錄表。2 品管(或監造)人員網際網路登錄操作說明。(四) 自本府ePortal網站(http:/portal.tpc.gov.tw)輸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帳號及密碼後,於知識金庫文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採購處下,得下載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驗收付款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標準作業程序。第三章 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六、 本縣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等之委託技術服務應注意下列程序規定:(一) 依本規範第4點第2款第1目之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公開評選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委託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其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公開評選。至於辦理非屬工程技術服務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件,亦請本縣各機關參照辦理。(二) 依本規範第4點第2款第2目之臺北縣政府公共服務設施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標準作業程序確定規劃之內容。(三)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四) 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本縣各機關應取得該建築物之綠建築標章。其規定詳如內政部訂頒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規定。(五) 本縣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依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六) 本縣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七、 工程規劃、設計、監造之委託技術服務費用標準,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辦理。八、 本縣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優良廠商發給獎金額度上限如下。採購標的非屬技術服務者,發給獎金額度亦可參照下列標準,惟應先徵得主(會)計單位之核可:(一) 第一優勝廠商,依投標須知規定取得(優勝)決標權。未得標時,其獎金額度原則與第二優勝廠商同。(二) 第二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百分之一之獎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三) 第三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千分之五之獎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九、 符合下列情形之委託技術服務,本縣各機關應依其規定要求技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辦理簽證:(一)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三)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四)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五)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六) 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七) 其他法令要求者。第四章 預算書圖之編審十、 預算經費編列:(一) 本縣各機關編列設計、招標至施工履約達一年以上工程採購之預算時:1 建議僅先編列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包括委託專案管理、規劃、設計費用),於覓妥技術服務廠商;設計完成時,再行辦理追加工程採購預算。以利預算執行。2 如該工程之施作有必須性;必須於年度開始時,即確定預算者,亦應考量該年度可執行之能力,切實編列。該年度可能無法執行完成之部分,以繼續性經費方式,逐年編列。(二) 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等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理。(三) 前款之採購建請預計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度,另按實作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載明標餘款列入得後續擴充之額度中,以免因預計數量不足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四) 辦理繼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宜於採購時,訂定跨年度之履約期間(如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二月底),可避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但應於契約中加註如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代表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五) 費用編列標準:1 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發行之營建物價雜誌。2 間接工程費編列標準詳如臺北縣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附件一)規定。但品管費用編列標準,依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附件二)規定。3 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臺北縣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附件三)規定。4 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件四)規定。惟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2條(附件五)之免徵收規定。十一、 預算書圖之編製:(一) 本縣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工程,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辦理採購。該要點之重點為:1 機關應依PCCES系統編列工程預算書、估價單、價格詳細表、資源統計表及電子檔案。2 投標廠商應依機關製作之估價電子檔案辦理估價,並遞送該估價檔案及列印文件,否則為無效標。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3 依決標金額調整後之契約單價,填回於PCCES系統。4 將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所有廠商投標、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於決標十五日內傳回工程會。(二) 本縣各機關得依據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作為設計圖說之參考。(三) 本縣各機關應先依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編列施工規範,不足再予補充。(四) 涉有土方工程時,應盡可能使土方達到平衡。如有剩餘者,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辦理。(五) 工程如依規定需請領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時,其設計預算書圖應與執照書圖相符。但屬執照圖說以外之書圖,不在此限。十二、 預算書圖審核:(一)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者,應編列採購預算書圖;小額採購金額以下者,是否編列採購預算書圖,由本縣各機關逕行決定。採購預算書圖,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二) 本縣各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採購預算書圖:1 第1級:採購金額達巨額採購金額者,本縣各機關應由機關高階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5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但該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載分層數達4層者,得由機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2 第2級: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者,本縣各機關應由機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3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3 第3級: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及財務:5,000萬;勞務:1,000萬)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行審查預算書圖,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2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三) 符合下列情形之採購案件,得免另開會審查採購預算書圖:1 另聘有專案管理、監造服務廠商,且委託服務範圍包括預算書圖審查之工程採購採購。2 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3 緊急採購。4 具時效性之採購,並經本府核准者。5 依據已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6 其他經本府認定者。(四) 契約變更部分,依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合計金額,認定第三款之採購金額,據以辦理審查。(五) 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內容之審查時機,準用台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六) 審查委員宜為就該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2 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9職等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9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3 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8職等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8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4 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9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5年(含未滿第9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5 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4年以上者。6 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7 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教學經驗1年以上者。8 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教學經驗2年以上者。9 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研究經驗3年以上者。10 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研究經驗4年以上者。11 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3年以上者。12 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4年以上者。13 其他經本府認定者。(七) 本縣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亦可擔任非本單位之審查委員。(八) 本縣各機關得以下列方式,邀集委員審查預算書圖: 1 召開審查會議。2 以書面方式審查。3 部分內容或委員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九) 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十) 工程預算書圖之審查,由本府補助單位或主管單位主辦。該單位能力不足時,得會請其他專業單位協助審查。第五章 招標十三、 建議本縣各機關優先考慮使用下列之採購方式辦理採購:(一)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二) 依統包實施辦法以統包方式辦理。(三) 依共同投標實施辦法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四)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五)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十四、 本縣各機關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十五、 未達公告金額辦理限制性招標較嚴格適用規定: (一)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之規定訂定本縣各機關學校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之較嚴格適用規定如下:1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扣除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總合計件數之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十。2 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開百分之十限制。(二) 前款第目所稱之特殊情形,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 配合中央或上級機關之業務推動要求,且指示至廠商應履約完成時間之時效緊迫,無合理工作時間得辦理公開取得程序者。2 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3 經票選或其他良善機制決定場所辦理活動之場地相關費用者。4 因時效因素聘用律師者。5 其它經本府認定者。十六、 本縣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得參考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招標收退件表,準備招標文件。相關招標文件得依本規範第四點之方式取得範本供參,並應注意下列情形: (一) 應用該範本時,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該範本後,以適用之。不得未經檢討,即予應用。(二) 該範本之條文內容,亦得增刪。(三) 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用該範本之機關,亦應逕行修正該範本之內容。(四) 凡列有號及有外框內之文字,係為附加說明,閱讀後,宜予刪除;不宜列入正式之投標須知中。(五) 因應電子領標之需求,建議本縣各機關儘量勿將該範本交付印刷。宜下載本範本之電子檔案,修改列印後,影印之。(六) 建議於有需使用該範本時,再行下載該範本電子檔案。如此將能使用到最正確、最方便之版本。十七、 本縣各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採購,規定廠商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時,應注意目前該保險開辦之商品種類及適用行業別如下;非屬下列之行業別者,不宜規定廠商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一) 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險;領有執業執照依法登記之建築師、工業技師及工程顧問公司。(二) 律師責任保險;依法登錄開業之律師。(三)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醫院綜合責任保險;領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或實習醫師及公私立醫院。(四) 會計師責任保險;依法登錄開業之會計師。(五)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取得資格證書及執業證書,或申請登記經營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之個人或公司組織。(六) 保險公證人專業責任保險;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取得資格證書及執業證書申請登記經營保險公證人業務之個人或公司組織。十八、 本縣各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 得參考臺北縣各機關常用招標資格範例。(二) 得參考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其中該代碼末數為者,其所營項目,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三)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第二項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四) 應特別注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四、五、十三、十四條規定。(五) 廠商應加入公會規定:1 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2 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3 技師法第二十四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4 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省 (市) 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十九、 招標文件發售:(一) 本縣各機關應指派人員於上班期間辦理發售招標文件,及等標期間收受廠商投標文件業務。並應隨時保持足夠份數之招標文件,以供廠商購領。(二) 本縣各機關除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外,發售招標文件時,應依規定填具繳款書以規費收入使用規費收入資料使用費科目繳庫。(三) 電子領投標: 1 本縣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在一定額度以上之採購案件,應備妥招標文件之電子檔案,以利廠商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領標、投標。2 本縣各機關對於電子領標,需設法達成百分之九十之(件數)執行率;對於電子投標部分,得視實際情形衡酌辦理。3 執行率之計算方式為電子領標件數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件數公開招標件數選擇性招標第一次公告件數限制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件數4 本縣各機關得於政府採購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取得廠商及機關辦理電子領投標之整合系統操作手冊。(四) 本縣各機關應將一份招標文件併入採購檔案,以利事後查驗。二十、 押標金、保證金:(一) 本縣各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者。相關押標金及保證金文件應使用工程會(最新)規定之格式。(二) 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以保證人作為擔保時,應確實對保、驗印及核對保證人證件。(三) 廠商以連帶保證人作為履約保證者,應要求廠商簽署廠商履約及連帶保證書。二十一、 代辦採購:(一)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除警、衛、環、稅、文、消)及所屬各二級機關、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採購,洽請本府採購處辦理,但本府所屬學校中央餐廚、外訂餐盒及校外教學之採購不在此限: 1 於採購機關或本府各局室之採購單位主管及採購人員已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之情形時:(1). 採購預算達新台幣壹仟萬元者。(2). 採購預算達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未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並經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者。(3). 採購預算未達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經本府或本府採購處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者。2 於採購機關或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之採購單位主管或採購人員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時之情形時:(1). 採購預算達新台幣壹佰萬元者。(2). 採購預算未達新台幣壹佰萬元,經本府或本府採購處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者。(二) 凡辦理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等,皆屬採購單位。(三) 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內容如下:1 代辦採購之類別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但不包括財物出租、變賣。2 代辦採購之作業為招標、決標,但限制性招標、保留決標、評選會議由洽辦機關、學校、單位自辦。另開標時之規格、特殊資格及實績證明文件,由洽辦機關、學校、單位自審,其餘由本府採購處審查。惟洽辦機關依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代辦採購之內容得增加招標文件之印製及曬圖。3 投標須知修正之建議。(四) 本縣各機關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應於該採購案之預算撥入各該機關時,開立規定額度之公庫支票,繳入採購處之保管金專戶。(五) 前款之額度,詳如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費用標準(附件六)。二十二、 本縣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時,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 通知監辦函文。(二) 法定預算資料。(三) 採購預算書。(四) 如有公告者,(修正)招標公告。(五) 招標文件。(六) 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七) 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八) 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第六章 決標二十三、 採購案如需訂定底價者,由主辦、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其訂定之時機與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條規定辦理。二十四、 本縣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縣各機關報上級機關准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時,應備妥下列文件:1 辦理採購之計畫。2 採購經費預估及經費編列參考資料。3 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附件七)。4 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之文件。(二) 本縣各機關報填寫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時,應載明該採購案之下列情形::1 採購經費來源。2 異質性。個案採購標的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會產生之差異性為何。3 不宜以最低價決標之理由。4 以往採最低價決標案件辦理之情形。(三) 為避免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成效不彰,當上級機關核准最有利標時,本縣各該被核准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 必須交由具有取得採購專業人基本資格之人員承辦或會同辦理招標、決標業務,並須由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之主管複核該採購招標文件。但本府得視各機關辦理採購承辦人及主管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的情形,予以訂定合理緩衝期間。2 所報之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之異質情形,故應經採購委員會之決議,列入評選項目,以資辨別投標廠商之優劣利弊。3 於驗收時,對於採購案異質之標的,宜列為驗收項目之一。(四) 上級機關核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另以副本抄送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二十五、 本縣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決標不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辦理時,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期限前,備妥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 開標紀錄。(二) 審標結果之紀錄(招標與決標於同日辦理者,得免附)。(三) 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二十六、 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決標未實地監辦者,本縣各機關應備妥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 (一) 開標、比價、議價及審標結果之紀錄。(二) 開標至決標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三) 決標紀錄。(四) 決標公告。(五) 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二十七、 開標程序及審查:(一) 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查。本縣各機關得將前款三項審查合併一次辦理,並得將價格文件審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當本縣各機關機關將價格文件審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時,本縣各機關得僅對最低標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廠商,進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其餘標價廠商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當場,得暫不予審查,並得暫時視為其他未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之廠商標價為有效標價,而據以處理綜合標價之計算。(二) 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評選決標。(三) 公開評選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評選、議價。(四) 本縣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宜製作審查表,據以審查。(五) 議價內容包括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以固定價格作為決標價時,雖然不需議價,但仍有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內容之需,其亦屬議價之一部分。二十八、 標價偏低之處理本縣各機關對於開價格標後若投標廠商所投投標文件符合投標須知規定,而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得參考下列方式,執行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程序:(一) 廠商標價在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視為底價偏高之情形,而逕行決標,且該廠商得免繳納差額保證金;如未達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視為其標價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由主辦單位自行依廠商報價之情形,並依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二) 綜合標價之產生: 1 標價超過預算者,先予去除,不列入計算。2 平均剩餘之有效價格標之標價。惟如係以價格文件列為優先審查項目,或廠商資格以招標文件規定之聲明方式替代者,得將暫不審查之投標廠商標價列入。3 去除超出第二目之平均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低於百分之八十之標價。4 平均依第三目篩檢剩餘之標價。5 第四目之標價平均值加上底價後,再平均之。上開所得之值,稱為綜合標價。二十九、 訂約:(一) 應注意辦理證件查驗、時效性及逾期之處罰。(二) 有調整契約單價之需,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同意以本投標須知規定方式,或其複價、總價合計錯誤或部分標價不合理時,以後款規定方式調整全部之契約單價;其餘得以廠商(依減價額度之比率調整後)之單價,計列契約單價。(三) 契約之採購案項目及數量,除另有規定外,依發售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為準。另以預算書單價為基準,乘上決標價與相對預算之比例,調整計列契約單價。(四) 本縣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製作契約: 1 屬機關人員製作者,先由機關人員自行影印、裝訂契約文件,加蓋機關(單位)騎縫章後,交由得標廠商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章,再由機關用印,最後,於簽請用印簽呈上加註本契約由本機關自行製作字樣。2 屬廠商製作者,由得標廠商製作,並依規定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校對,除得修改之內容外,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應退還廠商修正:(1). 如有委託技術服務,且工作範圍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交付契約及一份招標文件由受託技術服務廠商核對,核對無誤後,請該廠商於該等契約及招標文件加蓋騎縫章,並出具核對無誤之文書。(2). 如未委託技術服務,或委託之工作範圍未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交由機關人員確實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簽請用印簽呈上加註本契約由廠商製作,經核對無誤字樣。(五) 前款之契約書得參考下列文件編列之。契約文件內頁應加蓋主辦機關之印信、騎縫章: 1 契約主文。2 投標(議、比價)須知。3 開標、比、議紀錄表。4 服務建議書。5 得標廠商資料。6 標單。7 估價單。8 單價分析表。9 工程預定進度表。10 規格文件。11 廠商施工品質管制制度。12 施工說明書。13 其他必要之文件。14 設計圖。(六) 上揭之設計圖須加蓋設計單位之印章。(七) 本縣各機關應於證件查驗完成,廠商前來訂約之日起七工作日內,辦妥簽約手續。(八) 其餘詳如投標須知範本訂約條款。三十、 決標後應依規定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填報決標公告或決標資料定期彙送。本縣所屬學校逾十萬元之採購,決標後需於當月月底前,上臺北縣教育資源網填報採購月報表。第七章 履約管理三十一、 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一) 本縣所屬學校工程採購:1 單位預算之工程採購本縣所屬學校應按工程進度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辦理,預算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者,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憑單影本函知本府教育局備查。2 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兩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決標後逕行製據及檢附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如附件八)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送本府申請撥款。(二) 本縣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單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本縣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入0389教育部專款帳戶或本府9416帳戶。(三) 契約書及驗收、結算:由本縣各機關主辦工程人員先行審核並核妥章後,再由本縣各機關專、兼任主(會)計人員複核。(四) 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應依契約規定,由廠商定期按工程實際進度提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及主辦工程人員查證、複核後,連同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核付估驗款。並應注意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五) 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廠商得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決算、並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六) 本縣各機關於驗收付款時,應注意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驗收付款標準作業程序。(七) 本縣所屬學校編製付款憑單支領採購款項時,應於憑單附記事項欄填列採購之預算總金額及本府核准文號。三十二、 工程開工:(一) 依契約規定開工:由廠商依契約規定向本縣各該機關申報,並開始計算契約工期。開工報告由監造單位審核後,報該機關備查。(二) 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之開工:主辦之工程,如屬請領有執照或許可者,本縣各該機關應督促廠商在執照有效期限內,依據規定辦妥各項先期作業後,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之。(三) 依環保法令規定之開工:主辦之工程,如屬需設立專用下水道者,本縣各該機關應督促廠商依據台北縣政府專用下水道審查標準作業程序,向水利及下水道局申請開工。三十三、 下列工程採購之履約管理事項,應注意依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內容辦理:(一) 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及其調整、給付條件。(二) 履約期限及其計算。(三) 材料機具及設備。(四) 施工管理。(五) 災害處理。(六) 保險。(七) 履約保證。(八) 工程查驗、初驗、驗收、結算及點交。(九) 保固。(十) 遲延履約。(十一) 契約變更及轉讓。(十二)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三十四、 工程施工品質管制:(一) 本縣各機關如辦理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應成立工程督導小組辦理工程施工品質督導之工作。(二) 本府對於本縣各機關之工程採購,將辦理定期及不定期之工程施工品質督導與抽查。(三) 本縣各機關應要求廠商於開工前或品管人員更換前,將其新任品管人員之資料以書面向

    注意事项

    本文(台北县各机关办理采购规范.docx)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