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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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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附件.docx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国际税收司二九年二月需求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规定,就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其其他相关业务编制本次业务需求。一、本次业务需求的主要内容本次业务需求需调整修改、新增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内容涉及系统参数、管理服务、征收监控、查询统计、新旧数据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一)系统参数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二)管理服务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业务处理功能,调整“协定税率维护”、“退税申请审批表”的业务内容,为后续非居民企业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业务处理作铺垫。(三)征收监控部分。主要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的文件要求,新增适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季度申报表、年度申报表、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以及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的业务处理功能,并与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信息相关联。(四)查询统计部分。主要对“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扣缴企业所得税”等情况,以及非居民企业认定信息、核定征收方式、申报表明细、应征税款、应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查询明确统计项目和取数要求。 (五)新旧数据衔接部分。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对各种申报表的启用日期要求,对综合征管软件现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功能进行分析,就亏损信息弥补、预缴税款取值口径、申报表所属时期的监控等进行明确,达到新旧数据衔接正确,模块替换启用有序,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各项申报业务正常处理。二、需求中有待总局明确的事项(一)新增了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三个方面的业务处理内容和相应表单,这三方面业务内容主要为加强税收管理,保证申报质量而设定,但设定这些内容并无相应具体管理办法,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请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研究明确是否可行。1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申报纳税批准信息进行采集,并向参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开具证明,再对参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证明信息进行录入。由于居民企业汇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采取总机构向分支机构分配税款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的办法进行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处理,与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区别较大(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要求成员机构、场所不申报),因此,设计中未参照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信息维护的方式、内容。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了满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按不同征收方式区分申报栏次的要求,参照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方式进行设置,根据简化处理的要求,取消了条件判断征收方式的做法,采取直接鉴定征收方式。同时,为了与居民企业区分,要求单设文书模块,并对新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文书和原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文书增加相应监控条件。(注:该文书以信息系统采集来设置,若需纳税人使用则需另行设计纳税人使用的表单)3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为了满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中,不同应税项目的按对应核定利润率、协定税率处理业务的要求,和实现项目备案登记的要求,以及先按适用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再提供身份证明申请退税的业务要求进行设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于具体业务管理办法,本次业务需求对此内容未涉及,请总局国际税收司(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并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其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本次业务对此内容未涉及,对于特别纳税调整具体事项以及应补税款加收利息的预算科目、征收项目、征收品目,请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会同计统司明确。三、具体业务需求详见正文。本业务需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和征管科技司共同编写,适用于综合征管软件1.1和2.0两个版本。目 录1系统初始化71.1系统参数72管理服务72.1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72.2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72.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72.2.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录入102.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122.4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142.5减免税管理182.6退税申请审批文书182.7协定税率维护183征收监控193.1纳税申报193.1.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193.1.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33.1.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33.1.2.2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293.1.2.3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323.1.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353.1.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413.1.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473.2税收会统523.3应申报统计524稽查法制525查询525.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525.2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情况查询535.3扣缴企业所得税查询545.4其他查询556新旧数据衔接566.1弥补亏损566.2预缴税款数据566.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566.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576.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577数据接口57附件:表证单书58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信息采集58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59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录入60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615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621系统初始化1.1系统参数增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参数值设置为Y则进行强制监控,设置为N则不进行强制监控。2管理服务2.1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已开发“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功能,其业务处理能满足“非居民企业”认定管理,仍按原规则不变。2.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2.2.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二、业务描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信息维护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三、功能描述(一)业务前提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进行非居民企业认定,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二)输入信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三)业务处理规则1汇总申报纳税主要机构、场所信息:(1) “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识别号”。(2)2“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名称”: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3)3“批准汇总申报税务机关”:必录项,填报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当前操作员带出其权限税务机关以上的税务机关供选择录入。(4)4“批准文号”:必录项,填报审批同意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文号。(5)5“有效期起始日期”:必录项,填报审批文件批准进行汇总申报纳税的起始日期,录入公历年月日。2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1)“纳税人识别号”: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识别号。(2)“纳税人名称”: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名称。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层信息中带出。(3)“主管税务机关”: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层信息中带出。(4)“有效期起始日期”:带出本表第五行的日期,可以修改。3主管税务机关信息:6(1)“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必录项,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根据当前操作员权限税务机关自动带出,可以选择修改。7(2)“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必录项,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地址。8(3)“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必录项,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7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1)“纳税人识别号”: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识别号。(2)“纳税人名称”: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名称。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层信息中带出。(3)“主管税务机关”: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层信息中带出。(4)“有效期起始日期”:带出本表第五行的日期,可以修改。(四)特殊操作要求设置增加、删除、终止、修改、打印、保存、 取消 、退出功能键。1增加可以增加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信息;2删除可以删除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信息,点击删除后,弹出有效期终止日期维护界面,以确定终止日期,再点保存按钮,系统自动记录该终止日期。3终止可以终止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汇总申报信息,点击删除后,弹出有效期终止日期维护界面,以确定终止日期,再点保存按钮,系统自动记录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和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终止日期。4修改可以录入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改。5打印可以弹出“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选择框,选择某一个参与汇总申报纳税成员机构、场所,即可转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告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打印界面,并能转word编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告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的需填入事项,从采集表中信息自动带入。(1)XXX国家税务局,根据选择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带出证明采集表中该机构、成员的主管税务机关。(2)经 国家税务局,带出证明采集中“批准汇总申报税务机关”。(3)同意 作为,根据选择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带出证明采集表中该机构、成员的名称。(4) 年 月 日,根据选择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带出证明采集表中该机构、成员的有效期起始日期。(5)并入 汇总申报,带出证明采集中“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名称”。(6)主管税务机关、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证明采集表对应信息带出。(7)填发日期:当前操作日期。打印时,每个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给一个打印序号,已打印过证明可重打。6保存、 取消 、退出同系统中其他模块中的功能。(五)输出信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告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四、关联业务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录入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时,需对应调用此模块的信息。五、表证单书详见附件。表单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信息信息维护、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告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2.2.2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二、业务描述非居民营业机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单录入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按上级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录入非居民营业机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单。三、功能描述(一)业务前提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进行非居民企业认定,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二)输入信息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三)业务处理规则1“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2“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名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中文名称。3“营业地址”: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纳税人注册地址。4“批准汇总申报税务机关”:必录项,填报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当前操作员带出其权限税务机关以上的税务机关供选择录入。5“批准文号”:必录项,填报审批同意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文号。6“有效期起始日期”:必录项,填报审批文件批准进行汇总申报纳税的起始日期,录入公历年月日。7“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识别号”。8“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名称。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带出。9“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录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带出。(四)特殊操作要求1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系统校验检测是否为系统中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的纳税人,若存在,则给出选择框,选择后,其他信息则自动带出;若不存在,则其他信息手工录入。2设置删除、修改、打印、保存、 取消 、退出功能键。删除 弹出有效期终止日期维护界面,以确定终止日期,再点保存按钮,系统自动记录该终止日期。(五)输出信息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信息维护四、关联业务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此模块录入信息时,需调用相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信息。五、表证单书详见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参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录入信息维护。2.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二、业务描述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三、功能描述(一)业务前提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进行非居民企业认定,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二)输入信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三)业务处理规则1纳税人识别号:录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2纳税人名称、行业、法人代表、办税员、注册地址:从系统纳税人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3申请日期录入日期:带出当前操作日期,可以修改。4原征收方式信息:系统自动带出本年内已鉴定过征收方式信息。5现征收方式信息:(1)征收方式:选择必录,征收方式分为“据实申报(查账征收)”、“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四种。(2)税率:为法定税率25。(3)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税种登记中的“纳税期限“带出,不可修改。(4)有效期起:手工输入,有效期起为季初一日。录入有效期起则校验该有效期起日期内是否已有纳税申报信息,若存在纳税申报信息,则不允许保存,需修改有效期起,反之,则允许保存;(5)有效期止:系统带出当前操作日期的年末最后一天。(四)特殊操作要求1年度内变更鉴定征收方式的,系统自动根据变更后征收方式的有效期起日期,将变更前征收方式信息的有效期止修改为变更后鉴定征收方式有效期起日期的前一天。2非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申报表类型以年度内最后一条鉴定征收方式的信息来判断。(五)输出信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四、关联业务1征收方式为“据实申报(查账征收)”的,则只允许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进行申报业务处理。2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只允许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进行申报业务处理。五、表证单书详见附件。2.4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一、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二、业务描述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进行备案。三、功能描述(一)业务前提已登记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人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或已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二)输入信息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三)业务处理规则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录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义务人识别号。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法人代表、办税员:从系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3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必录,分为“纳税申报类”、“扣缴税款类”二项。4扣缴义务类型:条件选择必录,分为“法定源泉扣缴”、“指定扣缴”二项。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为“扣缴税款类”,则此项为必录;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为“纳税申报类”,则此项不可录。5是否已扣缴税款:条件选择必录,分为“是”、“否”两项。当扣缴义务类型选择为“法定源泉扣缴”,则此项为必录;当扣缴义务类型选择为“指定扣缴”,则此项为不可录。6登记日期:带出当前操作日期,可以修改。7待(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指定扣缴”时,此项为必录项,并校验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是否属为“25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或澳、台资)”、“252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港或澳、台资)”、“35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52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254国际运输收入(港或澳、台资)”、“259其他外国企业(港或澳、台资)”、“354国际运输收入”、“359其他外国企业”,若不属于则给出提示;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此项为非必录项。8待(被)扣缴纳税人名称: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指定扣缴”时,此项根据纳税人识别号从登记信息中带出;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此项为必录项。9居民身份(国家或地区):选择必录,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根据系统代码表选择录入。10居民证身份证明类型类型: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居民身份的证明的类型11居民身份证明编号: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居民身份的有效证明编码。12境内管理机构所在地:非必录项,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管理机构所在地。13境内项目所在地: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在地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所在地。14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非必录项,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税项目申报及税务机关管理审核情况。(1)应税项目:录入纳税人实际从事的应税项目,从系统代码中选择录入。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纳税申报类”时,则带出下列可选择项“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劳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娱乐”、“旅游”、“受聘管理”、“来华参展”、“其他”; 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且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则带出下列可选择项“股息红利所得10”、“利息所得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转让财产所得13”、“不动产租金6”、“其他所得21”;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且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时,则带出可选择项“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其他租金7”。 (注:选择时不得显示“其他租金”汉字,只显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7”,其他租金不属扣缴税款范围)(2)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执行起始日期、合同执行终止日期:录入纳税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合同信息。当应税项目为“常驻代表机构”时,则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执行起始日期、合同执行终止日期为不可录入项。(3)核定利润率:区分下列情形录入核定的利润率。应税项目为“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来华参展”时,核定利润率自动带出10,可以修改。应税项目为“设计劳务”时,核定利润率自动带出15,可以修改。应税项目为“文化体育”、“娱乐”、“旅游”、“其他”时,手工录入。应税项目为“受聘管理”时,手工录入,必须大于等于20,小于等于40。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且应税项目为“股息红利所得10”、“利息所得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转让财产所得13”、“不动产租金6”、“其他所得21” 时,核定利润率为不可录入项。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应税项目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其他租金7”时,核定利润率自动带出10,可以修改。(注:选择时不得显示“其他租金”汉字,其他租金不属扣缴税款范围)(4)征收方式: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纳税申报类”时,则此项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中的现征收方式带出,不可修改;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时,则此项不可录入。(5)协定税率: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且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此项根据“居民身份(国家或地区)”和“应税项目”判断,从“协定税率维护”中带出信息。协定税率维护中有两条以上有效值的,可以修改(其值为“协定税率维护”中的值);协定税率维护中无值的,则为带出10;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且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以及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纳税申报类”时,此项不可录入。(6)扣缴税款税票号码:当是否已扣缴税款为“是”,此项为必录项,且与征收信息中的税票号码校验。其他情形则此项不可录入。(7)已入库税款:根据税票号码自动从征收信息中带出入库税款。(8)退税额: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扣缴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是否已扣缴税款为“是”时,此项据实录入。其他情形此项不可录入。(四)特殊操作要求1设置增加、删除、修改、打印、保存、 取消 、退出功能键。2设置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功能键,点击则关联到系统中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信息维护】模块。3当征收方式为“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且存在多种“应税项目”的,各应税项目的“核定利润率”应当一致,若不一致,则给出需审核修改提示。(五)输出信息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四、关联业务1税源管理登记类型为“纳税申报类”,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且应税项目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中的“项目名称”则不需录入。2税源管理登记类型为“纳税申报类”,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且应税项目不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中的“项目名称”则根据此模块登记的应税项目选择录入。3税源管理登记类型为“扣缴税款类”,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且是否已扣缴税款为“否”的,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处理时,其实际征收率调用此模块中的“协定税率”。4税源管理登记类型为“扣缴税款类”,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且是否已扣缴税款为“是”的,可进行退税申请审批表文书处理,其申请退税额与此模块的退税额校验。5税源管理登记类型为“扣缴税款类”,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的,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处理时,其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调用此模块中的“核定利润率”。五、表证单书详见附件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2.5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目前尚无具体非居民企业减免税审批事项,原系统中减免税管理内容不需调整。对于享受协定税率优惠的,在系统中增加“税收协定优惠”原因,以用于税收会统报表减免核算处理。2.6退税申请审批文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已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提供“协定国居民身份证明”,经审核可享受协定税率待遇,需对按原适用税率多扣缴的税款进行退税处理。在退税申请审批文书中增加“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税率减免退税”的退税种类,当选择该退税类型时,则与非居民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校验,申请审批的退税额需小于等于非居民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的退税额。2.7协定税率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明确了“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根据综合征管软件要求,需将原“协定税率维护”模块中的“所得项目”进行调整,并按相关税收协定进行协定税率维护(升级时内置)。“所得项目”具体调整内容:原所得项目新所得项目股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技术费转让财产所得其他不动产租金其他所得3征收监控3.1纳税申报3.1.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二、业务描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人按季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三、功能描述(一)业务前提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具体“非居民企业”资格,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3征收方式: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的征收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给出相应提示。4减免税:根据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减免备案信息,提示纳税人具体减免的幅度和额度。5弥补亏损:根据【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的亏损信息,自动计算本期可弥补的亏损信息,并进行校验。6迟申报和未申报的提示:在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录入税款所属时期后,系统需校验所得税季度申报是否逾期申报及申报季度的上一季度申报是否完成。如果逾期申报,则给出提示;如果纳税人申报季度内的上一季度未进行申报,则需完成上一期申报后再进行当期季度申报。(二)输入信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三)业务处理规则1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每季度1日起至该季度末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季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所属期间起晚于等于2009年1月1日方能使用此表。否则,不能使用此表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录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4)“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根据系统代码选择录入。2项目说明(1)第1行“营业收入”: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企业账载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2)第2行“营业成本”: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企业账载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3)第3行“本季度利润(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企业账载会计利润总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亏损以负数表示。(4)第4行“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季度亏损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法律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季度亏损额。但金额不得超过本表第3行“本季度利润额”,也不得超过本年以前季度亏损总额。(5)第5行“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法律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应小于等于弥补亏损信息台账以前五个年度亏损余额之和,同时不得超过本表第34行。(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本季度利润(亏损)额依法申报金额弥补以前季度和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45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6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7)第7行“法定税率(25%)”: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8)第8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行。(9)第9行“实际征收率”: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目前非居民企业未明确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系统直接带出25%的法定税率,可以修改,修改时校验减免税信息,无税率减免税信息则不能修改。(10)第10行“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9行。(11)第11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本表第810行。(12)第12 行“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季度前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13)第13行“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年度(包括本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012行。四、表内及表间关系1. 第4行第3行2. 第5行弥补亏损信息台账以前五个年度亏损余额之和3. 第5行第34行4. 第6行第345行5. 第7行填写25%6. 第8行第6×7行(四)特殊操作要求1.弥补亏损校验(1)企业发生的季度亏损,可以在本年内用以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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