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docx

    • 资源ID:2100341       资源大小:465.17KB        全文页数:12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docx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受理责任单位:抚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综合科责任人:王浩 经办人:周翾时限:3个工作日电话:7512319、7512355准予许可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 时限:3个工作日局务会审定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时限:7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提出意见责任单位:抚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责任人:薛亮经办人:孙聪时限:7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 收件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责任人:王惠戎经办人:郭玉海电话:2867421材料缺失 补齐 材料不合格 通知申请人修改补正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注:修改补正材料及听取陈述申辩意见不计办理时限 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注: 申请人补件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许可 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理由,退回材料。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 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 材料 补齐不齐材料不齐不予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业务范围。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核,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提示:一、申请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规划或建设部门意见;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5、人员情况。以上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业务咨询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电话:7512319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准予许可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 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责任单位:抚顺市种畜禽管理和草原监理站责任人:田振成 经办人:李玉文时限:3个工作日电话:7511380、7510173局务会审定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时限:7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提出意见责任单位:抚顺市种畜禽管理和草原监理站责任人:田振成经办人:李玉文时限:10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 收件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责任人:王惠戎经办人:郭玉海电话:2867421材料缺失 补齐 材料不合格 通知申请人修改补正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注:修改补正材料及听取陈述申辩意见不计办理时限 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注: 申请人补件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许可 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理由,退回材料。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 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 材料 补齐不齐材料不齐不予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业务范围。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核,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提示:一、申请材料:1、申请书;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3、供种场提供的发票或书面引种证明材料;4、供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5、种畜禽生产场两名以上(含两名)主要技术人员相关学历或技术职称、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6、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存栏种畜禽的疫病检测报告原件。7、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业务咨询部门:市种畜禽管理和草原监理站 电话:7510173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准予许可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李德明电话:7500380 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责任单位: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责任人:李德明 经办人:赵越时限:3个工作日电话:7500380局务会审定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李德明时限:7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提出意见责任单位: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责任人:李德明经办人:赵越时限:7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 收件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责任人:王惠戎经办人:郭玉海电话:2867421材料缺失 补齐 材料不合格 通知申请人修改补正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注:修改补正材料及听取陈述申辩意见不计办理时限 不予许可 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理由,退回材料。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李德明电话:7500380 时限:3个工作日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注: 申请人补件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请 材料 补齐不齐材料不齐不予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业务范围。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核,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提示:一、申请材料: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书;3、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4、仓储设施和设备清单;5、管理制度文本;6、人员情况。以上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二、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业务咨询部门: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电话:7500380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流程图准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市动物检疫站责任人:齐德林经办人:检疫员电话: 7129955时限:当日查验检疫责任单位:市动物检疫站责任人:齐德林经办人:检疫员电话: 7129955时限:当日受理责任单位:市动物检疫站责任人:齐德林经办人:检疫员电话: 7129955时限:当日申报合格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核,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市动物检疫站责任人:齐德林经办人:检疫员电话: 7129955时限:当日 不合格提示:一申请材料:产地检疫部分:免疫卡、免疫标识。生猪屠宰部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检疫标识。动物产品部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检疫标识。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三、业务咨询部门:市动物检疫站 电话:7102388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处 电话:7500284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批。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2日调查取证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3日处理意见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审批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批。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5122时限:5日案件来源1、检查发现2、举报3、投诉4、上级交办5、其他5、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审 核对初步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承办部门: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分管领导:战宇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2日审 批对审核后的处理意见审批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5日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业务咨询部门: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 电话:7500776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提 交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3日反 馈对审核后的处理意见向有关单位反馈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3日归 档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 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批。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人:张国恒、王维和;经办人:晋锋、薛亮电话:7500776、7512319时限:2日调查取证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责任人:晋锋、薛亮;经办人:闫循凯、孙聪、张乃天;电话:7512319、7500776时限:3日处理意见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审批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批。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责任人:晋锋、王浩;经办人:闫循凯、薛亮;电话:7512319、7500776时限:5日案件来源1、检查发现2、举报3、投诉4、上级交办5、其他6、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审 核对初步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承办部门: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分管领导:战宇经办人:晋锋、薛亮电话:7500776、7512319时限:5日审 批对审核后的处理意见审批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人:张国恒、王维和;经办人:晋锋、薛亮电话:7500776、7512319时限:5日实施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业务咨询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电话:7512319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 提 交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人:张国恒、王维和;经办人:晋锋、薛亮电话:7500776、7512319时限:5日反 馈对审核后的处理意见向有关单位反馈承办部门: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责任人:晋锋、王浩;经办人:闫循凯、薛亮;电话:7512319、7500776 时限:5日归 档承办部门: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责任人:晋锋、王浩;经办人:闫循凯、薛亮;7、对入市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批发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当场处罚情节轻微当场改正。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 案件来源1、检查发现2、群众举报3、投诉4、上级交办5、其他调查取证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3日组织听证制作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报告书。责任单位:听委会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10日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整理归档。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批。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2日送达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5日强制执行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5日告知当事人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三日内提出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3日审查审查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5日处理意见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审批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批。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5122时限:5日 需听证执行决定当事人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5日 放弃实施依据: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业务咨询部门: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 电话:7500776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 听证8、对销售和加工、餐饮使用的入市生猪产品不具有本市换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1、检查发现2、群众举报3、投诉4、上级交办5、其他当场处罚情节轻微当场改正。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批。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2日 调查取证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3日组织听证制作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报告书。责任单位:听委会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10日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整理归档。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送达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5日强制执行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5日告知当事人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三日内提出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3日审查审查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5日处理意见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审批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批。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5122时限:5日 需听证执行决定当事人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5日 放弃实施依据: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业务咨询部门: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 电话:7500776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 听证9、对在销售种畜禽过程中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1、检查发现2、群众举报3、投诉4、上级交办5、其他 调查取证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3日组织听证制作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报告书。责任单位:听委会;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10日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整理归档。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批。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2日送达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5日强制执行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5日审查审查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5日告知当事人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三日内提出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3日 需听证处理意见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审批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批。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5日执行决定当事人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5日 放弃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业务咨询部门: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 电话:7500775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 听证10、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养殖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1、检查发现2、群众举报3、投诉4、上级交办5、其他当场处罚情节轻微当场改正。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 调查取证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3日组织听证制作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报告书。责任单位:听委会;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10日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整理归档。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批。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2日送达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5日强制执行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5日审查审查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5日告知当事人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三日内提出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3日 需听证处理意见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审批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批。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5日执行决定当事人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5日 放弃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业务咨询部门: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 电话:7500775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 听证11、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1、检查发现2、群众举报3、投诉4、上级交办5、其他 调查取证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3日组织听证制作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报告书。责任单位:听委会;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10日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整理归档。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批。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2日送达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5日强制执行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5日审查审查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5日告知当事人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三日内提出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3日 需听证处理意见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审批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批。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5日执行决定当事人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5日 放弃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业务咨询部门: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 电话:7500775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 听证12、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1、检查发现2、群众举报3、投诉4、上级交办5、其他 调查取证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3日组织听证制作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报告书。责任单位:听委会;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10日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整理归档。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批。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2日送达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5日强制执行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5日审查审查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5日告知当事人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三日内提出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3日 需听证处理意见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审批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批。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5日执行决定当事人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5日 放弃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业务咨询部门: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 电话:7500775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 听证13、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1、检查发现2、群众举报3、投诉4、上级交办5、其他 调查取证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时限:3日组织听证制作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报告书。责任单位:听委会;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时限:10日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整理归档。责任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责任人:赵连玉;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5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批。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

    注意事项

    本文(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docx)为本站会员(牧羊曲112)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