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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各险种实施范围及对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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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各险种实施范围及对象.docx

    社会保险各险种实施范围及对象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失业、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时,给劳动者本人或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按险种可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类。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2172号)规定,我市社会保险实行“三不分”原则,即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一经录用,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失业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所有职工和退休(职)人员。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四、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人员。 五、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人员。 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l号)规定,用人单位在成立、变更、注销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一、参保登记 (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按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经省、市工商局注册的,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经区、县工商局注册的,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3、缴费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办理手续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如实填写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3、税务登记证(地税)及其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三)审核手续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缴费单位填报的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进行审核,建立参保单位登记档案,确定该单位劳动保障证号,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证(正、副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通过审核的缴费单位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确定该单位的参保险种及时间,对缴费单位参保职工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一)变更事项 缴费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4、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事业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或银行帐号; 8、参加社会保险险种。 上述变更事项16项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78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因企业改制等原因需变更名称的单位,在办理更名手续时须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足额缴款证明。 (二)办理手续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l、营业执照;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和批件。 (三)审核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进行审核,并将有关变更资料及时更改、归档。对变更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内容需作更改的,须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重新打印发放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一)注销事项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如成建制转移),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办理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并终止与所有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或自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局注销证书或行政注销通知书、法院裁定破产单位破产等情况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终止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其它相关证明资料和批件。 (三)审核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以上资料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中止手续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封存单位参保信息,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使用 (一)凭证办事制度 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时,须出示经过年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 (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l、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当年发证的不需验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办理换证手续。 2、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需携带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南京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如有变更,需先变更后换证。欠费单位则需缴清欠费或提交还款计划后方可换证。3、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登报申明作废,并及时填报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表申请补办,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单位管理权限调整 (一)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单位经办权限的,参保单位需填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变更申请表,经拟转入和拟转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 (二)市及区属参保单位还欠走人、减免滞纳金业务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接受社会保险稽核、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稽核补缴、不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其权限调整申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也是职工本人享受五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指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我市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我市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二)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宁政发1998269号)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确认的上一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结算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下同)的月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宁劳社险2006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每年7月1日前公布。 (三)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职IT_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人等。 (四)职工工资收人超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基数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人低于公布基数60的,按照公布基数的6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二、申报时间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每年3-5月,缴费单位应到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缴费基数。6月底前仍未申报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7月份起,暂按其上月缴费基数的1 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 三、申报方式 缴费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拷制南京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和南京市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进行如实填写和录入,也可从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WWWnjlssgovcn)下载上述表格进行填录。被评为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的可进行网上申报。 四、需报送的资料 5月底前,各缴费单位应将南京市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和已录入完毕的缴费基数磁盘或已填报的南京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附报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一)上年度劳动情况表; (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三)其他与本单位工资总额有关的资料。 以下类型缴费单位另须报送下列指定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一)中外合资企业:审计报告、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外商投资情况表等与工资总额有关的报表;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付工资”明细帐; (三)(行政性)事业单位:人员费用支出明细月报表。 五、其他申报要求 (一)缴费单位必须如实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对于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和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职工,其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规定调整。凡缴费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确认。职工确认的方式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在南京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上签名,或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签名表,也可采取将申报缴费基数情况公示的方法。签名确认表或公示结果将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在职工和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时仲裁的依据之一和评估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誉等级的重要依据。 (三)缴费基数申报人数以各单位上年度12月份结算人数为准。对本年度1月份及之后进入单位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其本年度6月份实际缴费基数确定新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申报流程图社会保险缴费比例险种缴费比例 单 位 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 21 (个体工商户雇主为12、农合工为14) 8 失业保险 2 1基本医疗保险 9 2 工伤保险 0.5-1.2 生育保险 O8一、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须同时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标准为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10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参保首月,须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启动资金,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300元,在职人员每人200元。 三、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O5,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O8,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2。在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8-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和标准 时间 实施范围缴费比例 文件依据1987.1-1992.12国有企业 l 宁政发1986331号1987.1-1992.12有合同制工人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l宁政发198633l号文1987.7-1992.12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 1宁劳办字198735号文1993.1-1998.9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合同制工人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l宁政发1993106号文1993.1-1998.9外商投资企业 2宁政发1993106号文1998.10-1998.12城镇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实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人单位:2个人:1宁政发1993183号文 1999.1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单位:2个人:l宁政发1998183号文 国务院令第258号苏政发1999107号文社会保险费结算与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一、结算 (一)缴费单位须于每月3-29日(2月3-28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进行结算,确定应收项目及金额。 (二)逾期未申报者,视作情况无变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月结算数进行结算。凡已结算的,除减少支出部分将于下月结算时予以补扣外,其他不予调整。 二、缴纳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为扣缴。 (二)缴费单位在办理结算手续的次月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缴费单位应在地税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四)每月20日前,各缴费单位应通过网上或柜面申报方式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人地税指定帐户。地税当月缴费截止日为26日,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日加收2o滞纳金,逾期到账的视作次月缴费。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须按规定补缴一定费用后方可办理参保人员转出手续;其中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所有参保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缴以后缴纳的费用,先冲减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抵冲前欠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为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保险档案。 一、办理地点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办理时间 每月3-29日(2月3-28日) 三、办理需提供的资料 缴费单位需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填报南京市社会保险在职职工花名册,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初次参保人员:劳动合同。 (二)本市统筹区内续保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三)经审核从跨统筹区转人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及以下数据: 1、历年缴费记录,包括参保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 2、原参保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及建帐后的实际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内容包括:截至上期末账户累计储存额、截至上期末个人累计储存额、本期账户划转金额和本期个人缴纳金额、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次结息期末账户累计储存额、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金额; 4、上次结息日期和转出日期; 5、从1995年底前即建立个人账户的行业转人人员,需提供截至1995年底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和其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 (四)复转军人及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缴费单位应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险在职职工花名册,出具劳动合同,并提供本人在部队服役年限或由当地经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机构出具的视同缴费证明。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中(终)止手续缴费单位与参保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中(终)止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打印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并对跨统筹区转出人员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一、办理地点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办理时间 每月3-29日(2月3-28日) 三、办理需提供的资料 (一)缴费单位需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填报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 (二)用人单位为最后一名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中(终)止手续时,另须提供当月缴费证明,并填写参保单位变更注销审核表,经征缴稽核部门核实该单位确无历年欠款且无应参保职工,在参保单位变更注销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三)职工转人省内其他城市或跨省调动的,用人单位在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请表时,需注明转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同时提供转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反映该职工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和1996年以来个人账户情况,同时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转移的基金为: l、1997年12月底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累计储存额; 2、1998年1月1日起至上结息期末计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3、以上两项储存额自本结算期起至调转月止,按江苏省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 4、计人个人账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本金。 四、欠费单位社会保险关系变更 (一)根据宁劳社征管业字20033号文件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需办理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中(终)止手续的,须先经征缴稽核部门核定还欠标准(办理在职人员转出的还欠标准为不低于人均欠费的三倍,办理退休的还欠标准为不低于人均欠费的二倍),并按规定补缴欠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见附图)。 (二)根据宁劳社征管业字20033号文件规定,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需要整体或批量变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或因企业改制等原因需变更单位名称的欠费单位,须一次性还清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根据宁劳社征管业字20034号文件规定,因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申报、缴费手续,造成参保职工因欠费等原因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l、参保职工愿意按有关规定补足欠款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稽核部门核实,按规定缴清欠款后,予以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对能够提供原单位注销证明,但参保职工无能力缴清欠费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核销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欠社会保险费,并相应核减其缴费年限,再予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对单位未办理注销手续且参保职工无能力缴清欠费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稽核部门核实、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核销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欠社会保险费,并相应核减其缴费年限,再予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欠费单位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中(终)止手续流程图欠费单位到三楼柜台核定还欠标准 跨统筹区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审核和接续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4l号,以下简称4l号文件),对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人我市的人员,须经过审核后方可接续原社会保险关系。 一、操作权限 (一)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征管中心)负责全市(含“五县区”)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审核工作。 (二)基金到帐查询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办理权限维持原业务办理权限不变。 二、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审核、接续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41号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文件规定的人员开具南京市异地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向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我市基金接续账号,同时向个人开具南京市异地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二)跨统筹区转人人员凭接收函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将本人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至我市,并领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及个人账户明细记录(清单及记录所需反映的信息具体要求见第五条“个人账户接续手续的办理”); (三)待个人账户基金到我市账户后,跨统筹区转人人员凭凭证,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及个人账户明细记录,至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接续手续。 其中:市区与“五县区”及“五县区”之间互转人员,原在省内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转人的人员,不需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省内、跨省转入的企业参保人员,原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转人的人员,需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三、转入审核手续的办理 自2005年5月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具接收函。 (一)开具接收函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符合41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可转人我市的条件; 2、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手续。 (二)开具接收函所需提供的资料:l、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符合4l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批准调人人员:劳动合同、调函、调令的原件及复印件; (2)引进我市人员:劳动合同、人才引进及职称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集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相关职务、职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4)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5)私营、股份公司相关人员:工商营业执照、在工商局备案的出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统筹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审核: 根据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统筹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口径(宁劳社征管业字20066号),原江苏省、南京市机关编制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或在江苏省、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视作同一统筹区流动人员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原省内其他城市、外省(市)机关工作人员,或在省内其他城市、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按原在省内其他城市、外省(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接续条件执行,须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人审核手续。 (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审核: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20063号),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安置后暂未就业的;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及以上的,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人接续,不受4l号文件规定的限制。 (五)办理地点: 水西门大街61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211室 四、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的办理 (一)跨统筹区转人人员凭接收函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至接收函上提供的我市基金转移账号。 (二)跨统筹区转人人员提供个人劳动保障卡号,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基金到账情况,基金到账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五、个人账户接续手续的办理 基金到账后,跨统筹区转人人员提供下列信息,至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接续手续: (一)历年缴费记录,包括参保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 (二)原参保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及建帐后的实际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内容包括:截至上期末账户累计储存额、截至上期末个人累计储存额、本期账户划转金额和本期个人缴纳金额、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次结息期末账户累计储存额、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金额; (四)上次结息日期和转出日期。 注: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接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收跨统筹区转人人员时,应对其上一个参保地的个人账户进行接续。因此,对在转人我市前已在多个参保地参保的跨统筹区转人人员,我市只接收其转人我市前一个参保地结转来的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费补缴 凡在我市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我市从1987年1月起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以及198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未参保的,必须从单位成立之日、职工起薪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予补缴)。 一、补缴标准 (一)对1995年底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中断养老保险的职工,属个人原因的,不予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属单位原因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均以相应年份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须按同期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补缴利息,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对1996年1月以后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均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以相应年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基数的60Zi300内确定,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相应年份规定的标准执行,另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可以从2001年4月1日起补缴。 (四)原乡镇企业改制后,可以从改制之日起为职工办理补缴,并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五)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经核实后,应补缴少缴部分。 二、手续办理 补缴时单位应出具由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凭证等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以及补缴年份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或财务年报等材料,填写南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并在规定日期内缴清应缴金额。 三、个人账户处理 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到帐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人基本养老个人账户。补缴期间计算缴费年限,并按照指定分配方式记帐。我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元 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的下限月缴费基数的上限 上年社平工资水 1992.1-12 214 214 2568 1993.1-12 258.67 258.67 3104 1994.1-12 350.75 350.75 4209 1995.1-12 488.75 488.75 5865 1996.1-12 351 1754 7016 1997.1-12 401 2003 8013 1998.1-1999.6 443 2212 8847 1999.7-2000.6 473 2363 9449 2000.7-200 1.6 515 2574 10295 200 1.7-2002.6 595 2975 11897 2002.7-2003.6 705 3526 14104 2003.7-2004.6 705 3526 14014 2004.7-2005.6 853 4264 17056 2005.7-2006.6 941 4704 18813 2006.7-2007.6 1048 7335 2095729342注:1992-1995年为省、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数,1996年起为南京市社会平 均工资,2003年7月起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数。数据修改 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缴费单位于每月3-29日(2月3-28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基础资料的修改 (一)基础档案资料的变更:参保职工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发生变化时,缴费单位应填报数据修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户口性质的变更:根据宁劳社征200210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缴费单位使用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时,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4。参保职工户口性质发生变化时,缴费单位应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修改。 二、缴费数据的修改 (一)缴费基数的变更:下一个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核对、修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一经结算,原则上不予修改。新的缴费基数在启用过程中确实有误的,由缴费单位填报数据修改表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重号的变更:参保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发生重号,由缴费单位填报数据修改表并提交齐全的证明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合并处理。社会保险费预征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2172号)、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20024号)文件规定,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出有少报、漏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而未按时办理补缴手续的用人单位。 二、预征金额的确定 根据用人单位从业人数、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确定预征金额。 三、实施流程 (一)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需预征的用人单位情况报市征管中心,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电话、联系人、从业人数、预征金额、地税号、组织机构代码。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预征单位档案,每月底将本月预征单位的单位码、单位名称及预征金额通知地税部门,由地税予以征收。 (三)预征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从应缴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 (四)预征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正常参加社会保险结算。被预征的社会保险费超过其应缴纳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收部分冲减该单位下次应缴社会保险费。事改企单位参保结算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应从改制之日起参加社会保险。原省及市属事业单位有提前退休人员的,应一次性缴清提前退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应支付的养老金。 一、单位改制时间 至目前为止,共有八批事业单位改制转企 (一)国家经贸委下属的科研机构:1999年7月1日改制 (二)建设部下属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2000年lO月1日改制 (三)建设部下属的科研机构:2000年lO月1日改制 (四)省属科研机构:2001年1月1日改制 (五)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2001年1月1日改制 (六)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2005年1月1日改制 (七)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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