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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3章物流主体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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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3章物流主体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第三章 物流主体法律制度,31 物流法主体概述32 物流企业的设立33 物流企业的变更34 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31 物流法主体概述,311 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 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物流主体,即物流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它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其中,在物流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在物流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下一页,返回,2,31 物流法主体概述,312 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 物流法律关系包括平等的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管理的物流法律关系。在不同性质的物流法律关系中,参与的主体是不同的。1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按照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31 物流法主体概述,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自然人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注意以下两点:(1)由于物流是商业活动,并且法律对一些物流行业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因此,一般而言,自然人成为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将受到很大的限制。(2)现代物流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自然人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接受物流服务,而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31 物流法主体概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一种法律上的人格。只有具备这种人格,自然人才能作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并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31 物流法主体概述,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正常与否,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形,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1)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性疾病的自然人即属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即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31 物流法主体概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具有一定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两种:(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一页,返回,上一页,7,31 物流法主体概述,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两种:(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但其纯获利益的行为可认定为有效。有人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差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8,31 物流法主体概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成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并无异议,对于后面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值得商榷。法律行为的有效取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应视其对行为性质的认知水平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2)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下一页,返回,上一页,9,31 物流法主体概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首先表现为一种人的组织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大的区别。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依法成立获得法律认可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前提和条件,也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3)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的标志,也是将其特定化,以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还是其商誉的载体,,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0,31 物流法主体概述,因此,法人的名称权是财产性的权利,可以转让、出卖。法人的名称应包括其所在地、责任形式、经营范围等内容,以便于交易相对人联系和识别。法人组织机构的健全是法人开展正常活动的必要条件,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才可成为法人。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应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关。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仅以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或其他民事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1,31 物流法主体概述,我国民法通则依法人的性质不同,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在一国的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企业法人依所有制不同,又可分为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依是否有外资参与,又可分为中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31 物流法主体概述,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主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也有一些事业单位法人采用企业化的管理方式(如出版社、医院等),其营利性显而易见。,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3,31 物流法主体概述,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中国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法人是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部分。随着国际物流、区域物流及国内物流活动的广泛开展,法人在物流法律关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机关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是物流法律关系的最主要参与者,如综合性的物流企业、运输企业、货代企业、进出口企业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4,31 物流法主体概述,但我国法律对一些物流行业的准入规定了限制条件,不是具备了法人资格就可以从事任何物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成为无船承运人的资格作了规定,即使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也不能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在我国合同法中已得到明确的认可,从而为其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奠定了基本的条件。在我国,其他组织包括:,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5,31 物流法主体概述,(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3)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4)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其他组织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取得一定的经营资质,才能从事物流业务。,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6,31 物流法主体概述,2行政管理物流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管理物流法律关系是指物流企业在设立、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形成的法律关系。这里的主体就包括两个方面: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就是前面所述的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到物流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来的行政管理机关类别也非常多,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税务部门、交通部门、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海关等等。,返回,上一页,17,32 物流企业的设立,321 一般物流主体的设立 依据我国法律,不同性质的物流主体设立的条件是不同。作为物流主体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设立首先必须具备一般法人、其它组织设立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要求股东人数在五十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下一页,返回,18,32 物流企业的设立,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9,32 物流企业的设立,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3合伙企业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0,32 物流企业的设立,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4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1,32 物流企业的设立,322 特殊物流主体的设立 特殊物流主体是指在一些特殊行业,设立物流主体不仅需要具备一般物流主体的设立条件,还需要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甚至是国务院批准。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定义 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即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2,32 物流企业的设立,下面两种企业也视同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各水路运输企业的各种营业机构,除为本企业服务外,兼为其他水运业服的;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兼营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的。2)审批(1)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3,32 物流企业的设立,其中经营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旅游运输的除外),申报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批准。(2)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批准。(3)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4,32 物流企业的设立,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4)“三资企业”要求经营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5)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申报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3)设立条件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5,32 物流企业的设立,(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2)在要求经营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3)经营客运航线的,应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5)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6,32 物流企业的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上述一、二、三、五项条件,并有确定负责人。个体(联户)船舶还必须具备船舶保险证明。2航空快递服务企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快递业务实施行业管理,核发经营许可证。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的航空快递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7,32 物流企业的设立,所谓“航空快递”业务,是指航空快递企业利用航空运输,收取发件人托运的快件并按照向发件人承诺的时间将其送交指定地点或者收件人,掌握运送过程的全部情况并能将即时信息提供给有关人员查询的门对门速递服务。经营航空快递业务,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领取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有效的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航空快递业务。航空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也必须经民航总局批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8,32 物流企业的设立,经营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包括:符合民航总局制定的航空快递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500万元;具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具有必备的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具有较健全的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航空快递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9,32 物流企业的设立,申请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证明、法定的资信证明文件;营业场所证明;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证明,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证明;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事航空快递业务人员的资历证明或者业务培训证明;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民航总局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后,依照设立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0,32 物流企业的设立,3零担货物运输企业 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首先要具备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中规定的设施、资金、人员、组织等条件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1,32 物流企业的设立,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4海运物流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代理、管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代理、管理业务,,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2,32 物流企业的设立,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3,32 物流企业的设立,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3 外商投资的物流主体设立 我国法律对外资进入物流相关行业大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外资进入铁路业方面,合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合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允许外商采用中外合资开工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4,32 物流企业的设立,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工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5,32 物流企业的设立,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6,32 物流企业的设立,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324 保税区物流主体的设立 在企业设立方面,禁止在保税区内设立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企业应当健全统计、财务、会计制度,并建立货物的专门账簿,依法定期向管委会、海关等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7,32 物流企业的设立,企业在建设、生产、运营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并依法向管委会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应当在收到齐全、合法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由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其他物流企业,应当向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8,32 物流企业的设立,对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权限以外的申请,应当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对审批权限以外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转报市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办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商品检验等登记手续。投资者应当按期出资,并履行验资手续。保税区企业可以自由从事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免配额,免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税区物流企业可以取得自由从事保税区内贸易的权利。保税区物流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保税区与国内其他保税区之间的贸易。,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9,32 物流企业的设立,保税区企业经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代理非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国内外企业(包括保税区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国际商品展示活动。保税区企业可以设立商品交易市场,自由参加保税区内进出口商品展销会,从事商品展示、批发等业务;可以自由参加非保税区的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鼓励国内外企业在保税区内储存货物。货物储存期限不受限制。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对货物进行分级、包装、挑选、分装、刷贴标志等商业性加工。货物、物品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直接运往境外,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备案。,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0,32 物流企业的设立,影响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货物,应当接受法定检验。货物、物品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并办理进出口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由保税区海关登记放行。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下列货物、物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进口货物;转口货物;保税区内储存货物;保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件;保税区内建设项目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保税区内企业、机构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燃料、维修零配件。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返回,上一页,41,33 物流企业的变更,331 物流企业的变更 物流企业的变更是指已经设立的物流企业在其存续期间,由于企业自身或者其它情况的变化,使得物流企业需要对其组织机构或其他登记事项进行改变。由于物流企业的类型多样,这里主要介绍公司类型。,下一页,返回,42,33 物流企业的变更,332 物流企业变更的情形 主要包括合并与分立两种情形。物流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物流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1合并 物流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3,33 物流企业的变更,物流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物流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4,33 物流企业的变更,2分立 物流公司分立,是指一个物流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通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物流公司分立需要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订立分立协议。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5,33 物流企业的变更,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3注册资本的变更 物流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6,33 物流企业的变更,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返回,上一页,47,34 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341 物流企业解散的原因 依据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物流企业的解散主要包括下列原因:1物流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物流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下一页,返回,48,34 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物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342物流企业清算的程序1对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物流企业的清算程序 物流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9,34 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0,34 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34 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2,34 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2对以合伙形式设立的物流企业的清算程 物流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3,34 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4,34 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5,第三章 物流主体法律制度,本章小结: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物流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行政管理物流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各个有权参与物流行政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等。物流企业因是一般物流主体、特殊物流主体、外商物流主体以及保税区物流企业等性质不同,设立条件也不同。一般物流主体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来设立;,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6,第三章 物流主体法律制度,特殊物流主体包括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航空快递服务企业、零担货物运输企业和海运物流企业等,不仅要具备一般物流主体设立的条件,还必须按照相关的行业法规所规定的条件来设立。物流企业的变更包括物流企业的合并、分立、注册资本的变更等。物流企业的清算发生的原因包括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物流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等等。清算程序因为物流企业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7,第三章 物流主体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李某与赵某于2002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李某为乙方赵某为甲方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就广州天河体育西路的合伙经营一家物流企业。协议书约定:本企业由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甲乙双方各自投资人民币50万元,作为物流企业的租赁费用及购买设备款项,股权分配为甲乙双方各占50%;甲乙双方均有对本企业经营管理、经济盈亏负有责任;甲乙双方合作不论期限,只要合同有续签,双方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物流企业的财产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乙方不得侵占;,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8,第三章 物流主体法律制度,企业管理方面委托甲方全权负责,但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进行监督,共同管理好企业。该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即投资经营,但是经营至2003年3月,由于李某怠于参加合伙企业的共同管理,赵某又经营不善,造成物流企业的亏损。2003年3月27日,赵某自行将用于经营企业的房屋退还给该房屋的业主即房屋出租人,关闭了企业。李某则认为企业应有盈余,便找赵某要求分配合伙企业财产以及盈余,赵某以企业实际亏损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于是李某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合伙企业盈余。,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9,第三章 物流主体法律制度,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02年6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赵某已把讼争企业的办公场所交还给房主,该讼争企业也已正式关闭,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合伙企业已经解散。根据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因合伙人对其合伙经营的企业未进行清算,所以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0,第三章 物流主体法律制度,问题:1、在合伙企业解散以后,合伙人怎样处理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事务、怎样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及分配或者承担合伙企业的盈余或者亏损?2、该如何进行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练习题一、名词解释题:物流主体 法人 水路运输企业 物流企业的变更,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第三章 物流主体法律制度,二、填空题:1、在物流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在物流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为。2、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有 以上 以下为发起人。3、物流企业变更的情形包括、和。4、物流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5、对航空快递业务实施行业管理,核发经营许可证。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的航空快递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2,第三章 物流主体法律制度,三、问答题:1、简述物流主体的范围。2、简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3、简述水路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4、试述物流企业解散的原因。5、试述物流公司清算的程序。,返回,上一页,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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