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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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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为增强地方财政收入能力,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税收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加强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财政税收保障工作,是保障财政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实现财政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的客观要求,对规范财政税收征纳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纳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推动我县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财政税收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履行财政税收保障职责,扎实做好全县财政税收保障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和财力支撑。二、扎实推进财政税收保障工作落实(-)强化财政税收保障互联互通平台应用。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财政税收保障互联互通应用平台,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制度,畅通涉税信息交换渠道;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总负责、1名业务骨干为信息报告员,每季度通过财政税收保障互联互通应用平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涉税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财税部门要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切实发挥好信息管税作用;切实保障涉税信息秘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共享机制;不断开展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规律的研究,定期修订涉税信息采集内容,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动态化;建立涉税信息应用管理机制,共用平台涉税信息和分析结果,为加强财源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强化税收源头控管协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监控和财政税收征管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要请申请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业务时,要严格审查纳税情况,对未取得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把好车船营运年审关;发改、科技、民政等部门要对各类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把好资格审查关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发票报销的管理,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加强对发票领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强化委托代征。对具备代征条件的要积极委托代征,与代征部门签订代征代缴协议书。各代征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委托代征代缴工作。代征代缴部门必须依据代征协议书的代征代缴范围和税种,依法代征代缴,严格按规程操作,不得擅自扩大代征税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税率,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行政处罚权、税收保全权和强制执行权,由税务部门执行。受托方按规定代征税款,纳税人拒缴的,受托方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采取相应措施。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县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各级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二)建立联络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协调解决财政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县相关做法,建立相关制度,切实加强财政税收保障工作。(三)做好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确保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要做好财政税务经费保障,支持税务部门开展税务稽查、评估等查补活动,努力实现应收尽收。附件:1.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县财政税收保障工作职责分工附件1县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副组长:成员: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乔电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县财政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落实。二、主要职责(-)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财政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财政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制定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工作实施意见、督导考核等相关办法,研究提出财政税收保障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三)定期召开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四)制定财政税收保障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五)按照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要求,加强对各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工作督导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并将财政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县政府工作督导范围。(六)协调财政税收保障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工作规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财政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推进,以及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和涉税信息的交换、反馈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信息报告员,信息报告员每季度初,应将本单位涉税信息全面具体报送至财政税收保障办公室,并确保各项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以及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和信息报告员会议。(三)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全县财政税收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财政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信息报告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信息报告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各类涉税信息传递、交换和管理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五)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组长、副组长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六)信息报告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各成员单位信息报告员参加。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集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事项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成员单位参加。四、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会前要做好相关准备,必要时需提交书面材料。(二)各成员单位参会人员要按时参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以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三)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决定事项,经与会成员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和部门职能,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会议决议,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附件2财政税收保障工作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上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价格管理信息,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信息,煤炭经营指标统计信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情况。(二)教育和体育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中外合作、社会力量办学及校办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外籍教师管理及代扣税款等信息,学校食堂经营管理信息,职业学校、幼儿教育、成人教育机构登记管理及收费信息、;体育比赛信息、商业性表演赛、体育彩票代售点登记管理信息。(三)科技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和复审信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审核等信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分配信息。(四)公安、交警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户籍人员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涉税经济犯罪案件涉税信息。交警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驾驶证件发放信息,全县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全县机动车转移登记信息。(五)民政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婚姻(涉外婚姻)状况信息,福利彩票代销点登记管理信息。(六)司法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执业律师等登记管理信息、,办理公证的各类经济合同相关信息。(七)人社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信息,全县企业养老保险金缴纳情况,失业人员登记培训信息统计表。(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收回、转让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批准明细信息,自然人将房产(土地)过户到企业信息,建设用地规划信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信息,违法占用耕地处罚信息,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信息,损毁耕地信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土地(宗地)基本信息,基准地价、土地分类价格信息,建设用地批准明细,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计划,全县采矿权出让(转让)审批信息,房地产权证信息,房地产权房屋子表信息,土地、房屋的当前权利人及共有权利人信息、,土地、房屋他项权人信息,房屋基本信息,林权转让信息、,配套费缓缴免缴信息,采矿塌陷地信息。(九)生态环境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资源综合利用罚款信息、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信息,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十)住建、住房保障服务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房产中介行业管理及企业资质审批管理信息,全县房产评估中介机构登记信息,全县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房屋产权信息,全县房地产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备案信息,房地产新开工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建筑面积、竣工面积信息,房地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信息,房屋维修基金支出信息,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房建设项目投资、施工及竣工验收信息,期房签约日期,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房屋销售网签合同购房人子表信息,房屋基本信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房屋拆迁及补偿信息,新型墙体材料基金返还信息、,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信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信息,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造价定额资料,建筑项目工程验收信息采集表,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业务开展信息,全县物业公司登记管理、费用支付及近两年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全县保障房、集资建房、危旧房改造审批管理信息,已备案的房屋租赁信息(包括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有关信息),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信息。(十一)城市管理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城市管理中发现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及处理情况,公共资源广告位拍卖信息,渣土运输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公交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全县出租车运营公司登记管理信息,全县客运公司登记管理信息,全县机动车维修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全县机动车综合性能监测站登记管理信息,全县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结业证件发放信息,全县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登记管理信息,全县货运公司登记管理信息,全县货运站(场)登记管理信息,营运车辆年审信息。(十三)水务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水利建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全县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及工程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信息。(十四)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农林业项目及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提供农林业项目及工程审批、中标、建设等信息,提供财政返还补贴信息。(十五)商务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信息,机电产品进出口申报、审核和管理信息,进出口商品配额(资质)企业基本信息,拍卖机构成交信息,拍卖机构登记管理信息,全县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登记、管理、备案信息,二手车交易行业登记管理信息,全县直销企业网点核查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市内企业信息,全县成品油经营网点分布管理信息。(十六)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登记管理信息,全县公共文化服务惠民工程、文物修缮项目实施信息,全县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全县旅游开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全县旅行社经营信息,全县旅游景点管理信息。(十七)卫生健康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十八)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转业人员自主择业信息,全县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企业信息,全县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十九)应急管理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安全生产相关信息。(二十)审计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涉税审计结论等信息。(二十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信息,国有资产兼并、划转、改组改制、破产,以及大中型企业二、三产业分离等信息。(二十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审批信息,城市环境卫生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全县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及其他组织变更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及其他组织注销、吊销信息,企业改制重组信息,全县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全县广告经营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工商开业登记信息,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股权登记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表,行政许可发证情况分类统计,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零售、餐饮等企业分类登记管理信息,食品生产企业登记信息,全县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和登记管理信息,全县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民间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环评项目登记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全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全县拆迁企业登记管理、费用支付及近两年业务开展情况信息,预售许可证登记信息,建设施工许可证信息,全县中外合作、社会力量办学及校办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全县旅行社登记管理信息,全县星级宾馆饭店登记管理信息,动漫、游戏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二十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加油站管理信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登记信息,违反价格(收费)管理规定处理处罚信息。(二十四)统计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XX年全县生产总值(GDP),分行业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分经济类型工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行业情况,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信息,XX年X季度全县各乡镇生产总值(GDP)信息。(二十五)医保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个人负担的重大疾病医药费用数额信息,社保卡个人账户刷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认定信息,全县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信息。(二十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信息。(二十七)人民法院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调解、拍卖、执行等涉税信息,提供企业破产(重整)涉税信息,提供涉案企业经济纠纷判决、涉税案件判决信息。(二十八)编制管理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信息。(二十九)残联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残疾证发放及残疾人就业信息。(三十)公路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具有公路建设施工资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含外地在施工企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养护年度投资计划,公路工程项目信息,全县国省道建设和干线公路养护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信息。(三十一)畜牧部门要向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畜牧检疫、养殖及补贴信息,全县畜禽屠宰企业基本信息。(三十二)农机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农机补贴发放相关信息。(三十三)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罚款信息。(三十四)人民银行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典当行业登记管理信息,金融机构处理不动产抵押等信息,年度分户汇总交易等财务信息,保险合同签订汇总信息,保险业营销员佣金收入信息,驻县各保险公司备案登记管理信息,全县金融机构期末存款、贷款余额信息。(三十五)邮政管理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快递企业管理信息。(三十六)供电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企业用电信息,全县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全县电力工程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信息。(三十七)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信息、,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分户销售明细信息。(三十八)财政部门要向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PPP项目财政补贴、财政返还等相关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等相关涉税信息。(三十九)税务部门要向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企业基础信息,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纳税信息,分类监管信息,企业欠税公告,企业注(吊)信息,纳税稽查、欠缴税信息等。(四十)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根据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定期向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财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对涉税信息提供的内容进行动态调整,相关部门(单位)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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