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pptx
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第一章 森林法律制度,第一节 森林法概述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森林法泛指一切与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森林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施行;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森林资源 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自然资源的总称。三、森林 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以乔木为主体的与其它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包括乔木林和竹林。在林业建设上森林是保护、发展,并可再生的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四、林木 以树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包括树木和竹子。五、林地 指用于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的用地。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六、森林种类划分-根据培育和利用主要目的的不同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二、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一)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1、林权不稳定的后果(1)破坏森林资源(2)林权纠纷(3 上访事件(4)群体性治安事件2、法定化的必要性(1)维护权益(2)调动积极性(3)遏止违法犯罪行为(4)减少林权纠纷(5)稳定社会治安,3、我国林权政策的发展阶段建国以来,林业产权制度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1)1950年1956年: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化 2)1953年1978年: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土地私有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 3)80年代初期:林业“三定”时期 在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影响下,全国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7年夭折:分林分山收权收利,4)市场化运行时期(199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4年开展了集体“四荒”转让,对林业“三定”制度缺陷进行修正和完善工作,林地的使用权进入市场化运作。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 2007-1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2008-04-22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2.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31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森林法第五条-林业建设方针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1)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 2)三大效益相结合4.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原则 1)采伐限额、采伐许可制度 2)木材运输许可制度 3)木材运输监督制度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第二节 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一、林权的概念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权属凭证,是维护经营单位和林农合法权利的主要依据。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如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林权。,二、林权的主体和客体(一)林权的主体 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1.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2.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3.林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集体。4.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二)林权的客体 林权指向的对象,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其特征是1、森林、林木、林地属于生产资料 注:自留地、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生活资料2、森林、林木、林地是可分物3、森林、林地属于限制流转物 国家所有的和依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征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森林和林地的权属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当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从事与争议山场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三、林权的确定和林权证书的发放 1.初始登记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2.变更登记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流转方式多样:转让、互换、出租、转包、招标、拍卖、入股、抵押等,1)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后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3)依法抵押的,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4)林地因被征用、占用或使用权有偿转让、拍卖,必然引起林权变动。,第三节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一、概述 征用林地的概念 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转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的概念 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1、建设工程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改变林地用途)(1)国家林业局审核: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其他面积70公顷以上。(2)省林业厅审核:低于上述面积的(3)交纳四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5)需要采伐林木的,办理采伐许可证,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1)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 2 年。(2)审批权限: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下同),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四项补偿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1)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设施的类型(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2)审批权限:国家林业局或委托单位审批:国有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省林业厅审批: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县林业局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3)无须交纳任何费用注:农村居民修建房屋占用林地:向县林业局申请,逐级层报至省林业厅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基本案情】某县药厂扩建.需要使用防护林地3.6亩。其征用林地申请按程序应当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按规定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药厂以清理施工现场为由,擅自砍伐拟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林木补偿款等已交付给林木原所有权人)8.9立方米。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查处,作出责令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处以滥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药厂认为自己已经上报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并按规定上交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属于滥伐林木行为,因此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维持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评析】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和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拟使用林地单位按规定申报使用林地手续后,并不是所有用地申请都能得到批准,只有县、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材料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施工建设。建设用地被批准后,如果拟施工林地上的林木需伐除时,用地行为人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因此,药厂正确的做法是应首先取得省级或者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同意书,办理完有关征用土地手续,然后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本案中用地单位虽然已将林木补偿款等交付给林木原所有权人,并获得了林木所有权,但是以已经上报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桉规定上交森林植被恢复费为由,在既没有获得使用林地审批,又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行为,依法应予处罚。【观点概括】没有取得使用林地同意书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采伐拟征占用林地上的树木。,第四节 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一、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制度二、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森林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在自然保护区,禁止一切采伐、采集和猎捕活动。,三、珍贵树木保护制度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四 其他保护制度(一)年采伐限额制度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林木的,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每五年审核一次.,主伐: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抚育、更新采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禁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不得采伐,(二)采伐许可证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基本案情】2002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的李某将自己房屋四周杨树、泡桐等围村林树木砍伐。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李某滥伐树木76棵。县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的事实,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380棵林木,并按滥伐林木价值3倍处以罚款5600元。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后的林木不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由,不服林业局处罚诉至县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法院经过调查审理,维持林业局对李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理及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根据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这里所指房前屋后的范围怎么界定?房前前至多远、屋后后至何处?是本案定性的关键。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32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对于不在宅基地内的“零星林木”不在“除外”之列。,本案所涉及的林木,是李某所在村庄的围村林,所伐林木不在李某宅基地范围之内,并且李某共采伐林木76棵,不应认定为“零星林木”。综上所述,李某所伐林木,不属于森林法第32条“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因此采伐时,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进行采伐。否则,无证采伐便构成滥伐,应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观点概括】“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依法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零星林木”,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三)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木、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健全进销台账,发现台账不完整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每发生一次停业整顿不少于10天,全年累计发生4次以上的,不予年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基本案情】村民丁某于2006年3月初,在自家院落内搭建了简易工棚,购进一套木材加工没备,开始承接附近村民的木材加工业务,但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审批手续。该木材加工点自开业以来,除承接杉木、马尾松来料加工外,还多次收购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累计23.80立方米。县林业局经调查发现,这些杨树原木均系当地村民盗伐的林木。案发时,丁某已赚取杉木、马尾松加工费1700元。,县林业局处理意见,对丁某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2)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400元。将丁某收购村民盗伐林木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了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第一,县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杉木、马尾松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了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擅自在林区加工木材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违反其规定,在林区从事木材加工活动、赚取加工费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擅自承揽木材加工业务、赚取木材加工费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对擅自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进一步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县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杉木、马尾松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罚款3400元的处罚是正确的。,第二,丁某收购盗伐林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县林业局应当依法将丁某涉嫌犯罪部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丁某不仅实施了非法加工木材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收购了部分盗伐的林木。森林法第43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与否对于认定丁某非法收购行为的性质十分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本案中,丁某以牟利为目的,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符合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主观要件,应当视为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丁某收购村民盗伐的杨树23.80立方米,已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县林业局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做法是正确的。,(四)木材运输管理制度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既是森林法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又是控制森林采伐的一项重要措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林木,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木材。,木材检查站工作职责1、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木材、竹材、活立木、林副林化产品运输的检查、监督,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3、负责森林植物(含木材、苗木、种子、干果等)的调运检疫检查监督,依法查验植物检疫证件。4、负责野生动物运输的检查、监督、依法查验野生动物运输证件。5、制止违法运输木材、种苗、野生动物等的行为,对违法运输木材、种苗、野生动物等予以暂扣。6、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范围内对违章运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7、承办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木材检查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将木材予以扣留:(一)没有规定的运输证件的;(二)所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运输证件不符的;(三)所持证件有涂改、伪造和逾期使用的;(四)偷砍、盗窃、非法运输的;(五)拒不接受检查的。,【基本案情】村民李某得知地板厂高价收购花曲柳,便产生砍树挣钱的念头,于是在2006年3月26曰。携带刀锯等工具窜至本村集体天然林内盗伐花曲柳两株,并截成2米长的原木6根,折合立木蓄积1.1227立方米,价值505元。李某将木材运往地板厂销售,途经某木材检查站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询问李某无木材运输证明,说不清木材来源,木材检查站将此案移交县森林公安局处理。,【处理意见】根据森林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森林公安局以盗伐林木行为,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补种盗伐林木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3)处以盗伐林木价值8倍的罚款4040元。【案件评析】县森林公安局的处理是正确的。本案中李某既实施了盗伐林木行为,又实施了无证运输木材行为,其行为表面看起来似乎完全符合两个行为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了盗伐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种违法行为。但是这两个行为不是单独存在,而是表现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和违法行为上的连续性。,两个行为的发生存在着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即李某盗伐林木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盗林木变卖挣钱,这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要动机;无证运输木材是为了完成“非法占有”这个目的的手段和过程的延续,而且两种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无证运输行为已经被盗伐林木行为所吸收。因此,对李某应按其主行为盗伐林木予以处罚,而不能按盗伐林木和违法运输木材两种行为并罚。,植物检疫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植物检疫是一项特殊形式的植物保护措施,涉及法律规范、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一综合的管理体系。,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五)林下经济林下经济,主要是指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发展起来的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既包括林下产业,也包括林中产业,还包括林上产业。,林下经济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农民充分利用林地,实现不砍树也能致富,科学经营林地,而在农业生产领域涌现的新生事物。它是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林阴优势从事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复合生产经营,从而使农林牧各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的生态农业模式。发展林下经济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绿色增长的迫切需要,是提高林地产出、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目前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要认真总结经验,科学谋划,加强引导,积极扶持,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确保农民不砍树也能致富,实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改革目标。,林菌模式(黑木耳),林下养殖,林下养殖,林花模式(金花茶),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对盗伐林木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森林法第39条、条例第38条1)补种10倍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3)罚款盗伐林木价值310倍、对盗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盗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3、盗伐林木行为的主要构成特征:(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2)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在采伐证规定的地点以外)(3)行为人采伐的是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林木。4、认定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不以占有为目的,泄私愤采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森林、林木,应当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按情节的轻重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应当认定为盗窃;(3)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定性为盗窃。不作为盗伐林木行为进行处罚。(4)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盗伐林木案例分析【基本案情】2005年8月,魏某准备在本村西空闲地内盖房,村委会到区林业局申请砍伐该地上的5株杨树,并由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划号定株,村委会让魏某按证砍伐。魏某因盖房堆砖碍事,未经批准,擅自砍伐附近的村集体所有林木3株(其中:榆树2株,地径为23.26 厘米;核桃树1株,地径为16.5厘米)以45元的价格出卖。经鉴定,所砍树木立木蓄积0.335立方米,价值107.6元。,【处理意见】处理该案时,区林业局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滥伐林木案件。主要理由是村委会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让魏某砍伐,魏某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范围砍伐集体林木3株,应按照滥伐林木案件进行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毁坏林木案件。主要理由是魏某砍伐该村集体林木的原因是由于盖房堆砖碍事,应按照毁坏林木案件进行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盗伐林木案件。主要理由是魏某明知是集体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并将变卖所得据为己有,应按照盗伐林木案件进行处理。区林业局将该案定性为盗伐林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3株林木10倍的树木,计30株;(2)没收盗伐林木变卖所得45元;(3)处盗伐林木价值107.60元的3倍计322.8元的罚款。,【案件评析】区林业局对此案的处理是正确的。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釆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依法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其中,盗伐林木的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的行为。盗伐行为侵犯的客体除了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外,还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伐公私林木据为己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无证或者有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擅自砍伐非本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本案中,村委会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让魏某按证砍伐,魏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村集体林木3株并变卖,将价款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伐林木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魏某虽然在动机上是由盖房堆砖碍事想采伐集体的林木,但其主观上明知是集体的林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砍伐集体林木3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伐林木行为的主观要件。依据森林法第39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区林业局将此案定为盗伐林木案,责令魏某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林木,没收盗伐林木变卖所得,并根据魏某最初的动机是由于盖房堆砖碍事而伐,且数量较少等具体违法情节,确定对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 的罚款是正确的。此外,魏某盗伐村集体的林木,还应当依法赔偿村集体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观点概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并按照森林法第39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基本案情 2011年1月31日晚,被告人袁喜顺以每人300元钱的工资雇请朱细宾、黄付春、袁帝良三人各携带一把单手把锯窜到汝城县大坪国有林场回头岭工区田下山场帮其盗伐杉树70余根,加工成2-4米长、直径6-24公分的杉元木共89根后,被告人袁喜顺又以300元钱雇请朱科进驾驶车牌号为湘L80956号的红色货车到田下山场准备将被盗伐的木材装运走。2011年2月1日凌晨2时左右,当被告人袁喜顺等人正在装车时被汝城县大坪国有林场护林员发现并当场抓获,被盗木材全部被当场缴获并已返还被害单位汝城县大坪国有林场。经技术鉴定,汝城县大坪国有林场田下山场采伐杉木面积为0.2公顷,采伐杉木立木蓄积为9.9189立方米,杉原条出材量为6.852立方米,杉原木出材量为6.1668立方米。,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喜顺无视森林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请他人擅自砍伐国有林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喜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20000元。,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定罪量刑的标准,按我省的规定是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该案被告人袁喜顺采伐杉木立木蓄积为9.9189立方米,已达到了立案标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有悔改表现,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盗伐国有林场所有的林木,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告诫生活在林区的群众,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想致富就要守法,否则给自己、给家人、给国家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到时追悔莫及。,二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四)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滥伐林木一般违法的行政处罚1)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2)罚款滥伐林木价值2-5倍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国家所有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盗窃论处。,滥伐林木案例分析,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被告人吴松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购买的位于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奥林村九组老横泾河南岸的115株杨树实施采伐,后被高邮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并及时制止。经鉴定,被告人吴松采伐的115株杨树立木材积合计达39.1576立方米。,高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松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基本案情】2005年3月15日,村民郭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刘 某、王某两人采伐与郭某有权属争议的杉树209株,立木蓄积为8.453立方米。另外,在实施采伐过程中因界址不清,将与郭某无任何争议的陶某责任山中杉树错砍80株,立木蓄积为5立方米,事后,陶某将错砍的树拖回家后以2200元卖给他人。,【处理意见】案件在处理时,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应按滥伐处理,而其雇工错砍陶某山中的树木因数量较大,应以盗伐林木案立案。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对郭某的行为统一按滥伐林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省滥伐林木案刑事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作出如下处 罚:(1)责令补种树木1445株;(2)罚款20000元。,【案件评析】森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两种意见,对郭某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按滥伐处理是统一的,意见的分歧在于郭某雇人错砍陶某的80株树木,能否认定为盗伐林木行为。盗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 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从本案来看,郭某在雇人伐树时是因界址不清而错伐了陶某的80棵树,且事后伐下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