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飞行管理ppt课件.pptx
,目 录,第一节 航空器飞行管理,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理,第三节 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第四节 无人机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一、相关概航空器飞行管理,航空航空器飞行管理: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器飞行环境管理航空器人为因素管理航空器组织运行管理,一、相关概航空器飞行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航空器各部件及子系统的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该品质主要是通过适航认证与管理来实现。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以适航证件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管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两个阶段。,1.航空器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在交付使用之前,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航空器产品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适航审定、监督与管理,使民用航空器满足“型号设计具有型号合格证、生产系统具有生产许可证、单架航空器具有适航证”三个适航证件条件。(1)型号合格审定:是指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是否满足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2)生产审定:是指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得到批准(即颁发了型号合格证)之后,对航空器的生产是否能按照经批准的型号设计持续稳定的生产出合格的航空器进行评判和审查。(3)单机适航审定:是指在航空器设计得到批准(即颁发了型号合格证)和生产线得到批准(即颁发了生产许可证)之后,对即将交付运行的单架航空器是否“适航”进行评判和审查。,一、相关概航空器飞行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指在航空器获得适航认证并投入运行后,依据各种维修标准和规则,对使用、维修的控制与管理,使适航性得以保持和改进。持续适航管理中各方的责任:(1)适航管理部门对使用过程中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评估,包括签发适航证件,对维修大纲、维修方案、可靠性大纲和可靠性方案的评估,对重大维修、改装的批准等。(2)航空器设计制造厂商对使用过程中航空器的重大故障问题进行收集,提出纠正措施,编发技术服务通告等。(3)航空器使用和维修部门具备完备的维修设施、设备和器材,具备合格的维修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具备完整的维修程序。,1.航空器适航管理,一、相关概航空器飞行管理,与适航相关的中国民航规章:CCAR-21-R3_2007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_2004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3_2001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_2002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_2002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_2007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_2002 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CCAR-34_2002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R1_2007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_1992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_1990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1.航空器适航管理,一、相关概航空器飞行管理,航空器飞行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航空器飞行的自然环境,是指对流层、平流层内飞行空域和航路中的气象、地形地貌等。航空器飞行的社会环境,是指机场、机场配套设施(如灯光、标志、通信设备等)及相关运行机制。航空器飞行环境管理:就是要建立一个能确保飞行安全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内容涉及机场选址,机场配套设施建设,空域和航路规划,气象监测与预报,机场管制,机场的通信、导航和管制等。,2.航空器飞行环境管理,一、相关概航空器飞行管理,3.航空器人为因素管理,随着航空器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航空器的可靠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与航空器相关的人,因其随意性和偶然性,成为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据统计,20世纪后期,飞机机械原因导致的事故比例从80%下降到20%,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比例则上升到70%,航空器的可靠性已远远高于人的操作可靠性。航空器人为因素管理:是指对涉及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相关人员,包括飞行人员、机务维护人员、航空管制人员和各种勤务保障人员,进行工作人为差错枚举分析、人为差错原因分析,制定可行措施纠正偏差,对带有普遍性、程序性的问题通过制定或完善相关的规则章程和法律法规,促使相关人员严格按规章办事,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负面影响。,一、相关概航空器飞行管理,4.航空器组织运行管理,航空器组织运行管理:是指在组织航空器安全飞行的过程中,利用各种先进的管理工具,严格遵循预定的管理规程,对航空器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安排,确保飞行进度和质量。主要内容:航空器飞行资源管理、飞行人员管理、航空器质量维护管理和飞行保障管理等。主要任务:制定飞行计划,安排飞行人员,检查并保障飞行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工作状态,协调并监督涉及飞行的各类人员的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偏差等。,目 录,第一节 航空器飞行管理,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理,第三节 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第四节 无人机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二、空中交通管理,空中交通管理(Air Traffic Management,ATM):主要任务是为了有效的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空中交通管理包括三大部分:1.空中交通服务2.空域管理3.空中交通流量管理,二、空中交通管理,空中交通服务(Air Traffic Service,ATS)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包括三种服务:(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2)飞行情报服务(3)告警服务,1.空中交通服务,二、空中交通管理,(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ir Traffic Control,ATC),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之间、民用航空器与障碍物体之间干扰或相撞,维持并提升空中交通秩序的活动。按管制范围,空中交通服务可分为航路管制、进近管制和机场管制三个部分,1.空中交通服务,二、空中交通管理,(2)飞行情报服务(Flight Information Service,FIS),旨在为飞行前或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实施飞行的建议的情报,如危险天气及各种限制性空域等信息。飞行情报服务可分为航图、航行资料和气象报告三类。(3)告警服务(Alerting Service,AS),旨在当民用航空器遇险需要搜寻援救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搜寻救援通知,并协助搜寻援救。,1.空中交通服务,二、空中交通管理,空域,是指地球表面以上可供航空器运行的一定范围的空气空间,是航空器运行的环境。其主要组成要素包括:一定的空间范围,位置点,航路或航线,飞行高度、方向、位置和时间等限制,通信、导航和监视设施。空域资源具有介质性、有限性和连续性等自然属性,也具有公共性、主权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社会属性。与空域相关的两个概念: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1)仪表飞行规则(Instrument Flight Rules,IFR),一般用于高空飞行和恶劣天气情况下。干线飞机上都按IFR飞行。(2)目视飞行规则(Visual Flight Rules,VFR),与IFR相对,在IFR不可用时使用,如自动驾驶仪损坏时使用VFR。多数小型飞机没有IFR设备,使用VFR飞行。,2.空域管理,二、空中交通管理,空域的分类空域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和军事航空三类主要空域用户对不同空域使用需求,确保空域得到安全、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将空域为A、B、C、D、E、F、G七类。美国将空域为A、B、C、D、E、G六类。我国将民用空域分为飞行情报区、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和特殊空域。,2.空域管理,二、空中交通管理,(1)飞行情报区国际民航组织批准,我国境内划设了11个飞行情报区(括号内为其ICAO代号):东北地区:沈阳飞行情报区(ZYSH)华北地区:北京飞行情报区(ZBPE)华东地区:上海飞行情报区(ZSHA)、台北飞行情报区(RCAA)中南地区:武汉飞行情报区(ZHWH)、广州飞行情报区(ZGZU)、香港飞行情报区(VHHK)、三亚飞行情报区(ZJSA)西南地区:昆明飞行情报区(ZPKM)西北地区:兰州飞行情报区(ZLHW)、乌鲁木齐飞行情报区(ZWUQ),2.空域管理,二、空中交通管理,(2)空中交通服务空域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分为管制空域和非管制空域两大类。1)管制空域管制空域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类空域。A类空域:高空管制空域,为6300m(含)以上空间IFR;B类空域:中、低空管制空域,为6000m(含)以下至最低高度层以上空间;C类空域:进近管制空域;D类空域:塔台管制空域。2)非管制空域非管制空域,是指未被指定为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在此空域内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但是也要申报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2.空域管理,二、空中交通管理,(3)特殊空域,是指为了政治、军事、科学试验或公共安全需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划定限制或禁止民用航空器进入的空域。特殊空域分为三类:(1)禁航区(Prohibited Area),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在航图上常以醒目的字母P加以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除按国家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不得飞入禁区”。(2)限制区(Restricted Area),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在时间上或高度上限制航空器飞行而划定的区域,在航图上常用字母R加以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除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不得飞入限制区”。(3)危险区(Danger Area),是指在规定时限内,对航空器飞行存在危险而划定的空域,在航图上常用字母D加以标注。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危险区;在规定时限外,允许符合条件的航空器飞入危险区。,2.空域管理,二、空中交通管理,空域管理(Air Space Management,ASM),是指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尽量满足空域使用各方的需求。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空域划分流量平滑航路优化设计飞行程序设计飞行管制通常对空域进行时分共用,按照各种短期需求划分空域,以满足不同类型用户的需要。,2.空域管理,二、空中交通管理,空中交通流量,是指单位时间内流向或通过某空域的航空器的数量。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ir Traffic Flow Management,ATFM),是指有助于空中交通安全、有序和快捷地流通,以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TC)的容量并符合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公布的标准和容量,保证空中交通最佳地流向或通过特定区域;为飞机运营者提供及时、精确的信息以规划和实施一种经济的空中运输,为尽可能准确地预报飞行情报、减少延误而设置的服务。造成空中交通拥挤的原因通常有:恶劣天气、持续增长的空运需求、节假日高峰、军民航协调不足、各管制区空管能力差异、流量管理理论缺乏等。解决空中交通拥挤的传统方法有:机场扩建、缩短放行时间/距离间隔、提升飞行情报(气象)服务。,3.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目 录,第一节 航空器飞行管理,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理,第三节 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第四节 无人机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三、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无人机的管控机构较多,各管控机构间的管控职能有主次、有配合,并存在一定的交叉。随着时间的推移,管控机构的管控职能会有一定的调整。(1)空管部门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空管体制,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空军负责实施全国的飞行管制。军用飞机由空军和海军航空兵实施指挥,民用飞行和外航飞行则由民航实施指挥。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简称:国家空管委)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民航内部的空管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各级空管部门分别隶属于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以及航站。总局空管局对民航空管系统实行业务领导,其余工作包括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及基本建设等均由各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以及航站负责。(2)民航部门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起草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等。,1.无人机管控机构,三、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3)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飞行无人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组织协调重大活动期间无人机地面防范管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无人机飞行实施管理等。(4)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生产销售无人机进行登记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未经许可私自生产销售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无人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5)海关部门负责对进境无人机及其散装组件进行进境监管。(6)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并参与无人机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无人机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1.无人机管控机构,三、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1)无人机“感知-避让”技术是指无人机通过自身携带的传感器对当前空域内的环境进行探测,利用通信网将周围态势向合作目标进行传输,系统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飞行路线上是否存在飞行冲突,自动生成决策指令并执行规避动作以应对突发威胁,确保飞行安全的技术。感知避让过程分为环境态势感知、飞行冲突预测和飞行冲突解脱三个部分。(2)无人机固件设定禁飞区在无人机出厂前,无人机生产厂家将禁飞区固化在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无人机内部的地图中,后期通过强行升级固件的方式不断增加或调整禁飞区。当无人机的GPS定位到当前位置处于禁飞区时,无人机将无法启动或自动降落或按失控模式返航。(3)雷达探测通常,体积越小、速度越慢、飞行高度越低,雷达探测的难度越大。低慢小目标(低空、慢速、小目标)雷达探测系统通常由雷达设备、光电设备和无人机处置设备等组成,先由雷达对空域进行360全方位不间断探测,发现目标后由光电设备进行二次确认,最后根据目标情况由处置设备对无人机进行干扰、迫降、返航和接管等处理,实现查打一体。,2.无人机管控技术,三、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4)无线电干扰通过发射2.4GHz和5.8GHz等特定频带的干扰信号和卫星定位干扰信号,对无人机的飞控信道、卫星定位信道和上下行通讯信道进行阻塞式干扰反制,使无人机的导航系统失去信号、图传和数传无法回传、遥控失灵、地面站失联等,触发无人机模式转换、异常迫降、失控返航等保护程序,从而使无人机返航、降落或坠落。(5)无线电监测测向通过无线电监测,确定无人机用频情况,尤其是非法用频情况,可发射无线电干扰信号对非法无人机进行压制干扰。通过对飞控信道测向,定位无人机控制器范围,并结合移动式或便携式监测测向设备进行测向定位。(6)无人机综合监管系统是一个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综合管控和信息服务平台,它综合应用全球定位、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时监测低空空域的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状态,包括航迹、高度、速度、位置、航向等,系统根据这些实时监测数据进行相关的预警、避让工作,为空域安全和监管提供保障。目前国内主流的无人机综合监管系统有:U-Cloud优云管理系统U-Care无人机综合监管云系统GEO(Geospatial Environment Online)地理空间环境在线系统等。,2.无人机管控技术,三、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1)空域的管理目前,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使用的空域分为融合空域和隔离空域。融合空域,是指有其他载人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他载人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为其单独划设隔离空域,明确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时段。可在民航使用空域内临时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划设隔离空域。飞行密集区、人口稠密区、重点地区、繁忙机场周边空域,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3.无人机管控对象与内容,三、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2)机的管理对无人机的管理主要包括无人机产品信息的登记注册和适航管理。1)登记注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自 2017年 6月 1日起必须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2017年 8月 31日后未按照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的,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https:/)中填报其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1)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2)产品名称和型号;(3)空机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4)产品类别;(5)无人机购买者姓名和移动电话。,3.无人机管控对象与内容,三、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2)适航管理目前,我国无人机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体系建设仍处于调研阶段,我国无人机适航管理面临三大挑战:管理规章欠缺,适航标准、专业技术标准空白;机型多,技术更新快,运行环境复杂;管理机构人力资源不足,业界人才储备不足,缺乏经验。在2018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展国际论坛上,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司长徐超群表示,我国未来的无人机适航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将利用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等,进行运行风险评估,面向“智慧化、数据化、生态化”方面发展,建立无人机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体系。,3.无人机管控对象与内容,三、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2)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主要包括对无人机拥有者和无人机驾驶员的管理。1)无人机拥有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规定,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实名登记其拥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无人机驾驶员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对我国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不同类别的民用无人机、不同的飞行运行环境,对无人机驾驶员给出了三种不同的分类管理方案: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无人机驾驶员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局方飞行标准部门可以实施监督;无人机驾驶员由局方实施管理。,3.无人机管控对象与内容,三、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目前,我国无人机的监管文件体系相对滞后,在民航法律法规、无人机法律法规、无人机规范性文件和无人机标准体系文件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和标准体系文件,其中很多文件仍处于征求意见稿、试行阶段,亟需进一步完善。(1)行政法规方面:2018年初下发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2)规范性文件方面:下发了一些咨询通告和管理文件。现存有效的咨询通告有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2015/12/29)、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2016/7/11)。现存有效的管理文件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2016/9/2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2017/5/16)。(3)标准体系方面:2017年6月6日下发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4.无人机管控法规,目 录,第一节 航空器飞行管理,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理,第三节 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第四节 无人机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四、无人机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制定出台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对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空域内或对以上空域内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内容包括评估管理、空中交通服务和无线电管理三个方面。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简称:国家空管委)组织起草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初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无人机空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四、无人机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规定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为其单独划设隔离空域,明确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时段。可在民航使用空域内临时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划设隔离空域。飞行密集区、人口稠密区、重点地区、繁忙机场周边空域,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第十一条:隔离空域由空管单位会同运营人划设。划设隔离空域应综合考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导航监视能力、航空器性能、应急程序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要求:(1)隔离空域边界原则上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公里;(2)隔离空域上下限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垂直距离8400米(含)以下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1200米。,2.隔离空域申请,四、无人机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三十二条:隔离空域申请,由申请人在拟使用隔离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隔离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隔离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隔离空域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无人机类型及主要性能;飞行活动性质;隔离空域使用时间、水平范围、垂直范围;起降区域或者坐标;飞入飞出隔离空域方法;登记管理的信息等。第三十三条:划设无人机隔离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1)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2)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3)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空军批准。批准划设隔离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隔离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第三十四条:无人机隔离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因飞行任务需要延长隔离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隔离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隔离空域飞行活动全部结束后,空域申请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隔离空域即行撤销。已划设的隔离空域,经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使用。,2.隔离空域申请,四、无人机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三十七条: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应当于飞行前一日15时前,向所在机场或者起降场地所在的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于飞行前一日21时前批复。国家无人机在飞行安全高度以下遂行作战战备、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飞行任务,可适当简化飞行计划审批流程。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但需向综合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动态信息。第三十八条:无人机飞行计划内容通常包括:(1)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2)飞行任务性质;(3)无人机类型、架数;(4)通信联络方法;(5)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6)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7)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范围,进出空域方法;(8)指挥和控制频率;,3.飞行计划申请,四、无人机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9)导航方式,自主能力;(10)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的,注明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申请;(11)应急处置程序;(12)其他特殊保障需求。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提交有效任务批准文件和必要资质证明。第四十条:使用无人机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于起飞30分钟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起飞15分钟前批复。第三十九条:无人机飞行计划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1)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2)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3)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4)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空军批准。,3.飞行计划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