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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产品标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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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产品标准课件.ppt

    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1,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1,主要内容,生产加工标识与销售管理体系,2,主要内容生产2,第一部分 生产,4.通则4.1 生产单元范围 有机生产单元的边界应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应明确,并且已按照GB/T 19630.4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有机生产管理体系。4.2 转换期 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发展需要经过转换,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植物产品或经过转换期后的动物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应完全符合有机生产要求。,3,第一部分 生产4.通则3,4.3 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4.3.1 不应在有机生产体系中引入或在有机产品上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种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动物生长调节剂、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4.3.2 同时存在有机和非有机生产的生产单元,其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4.4 辐照不应在有机生产中使用辐照技术。,4,4.3 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4.3.1 不应在有机生产,4.5 投入品,4.5.1 生产者应选择并实施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以维持或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植物和养殖动物的健康。4.5.2 在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不足以维持土壤肥力和保证植物和养殖动物健康,需要使用有机生产体系外投入品时,可以使用附录A和附录B列出的投入品,但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在附录A和附录B涉及有机农业中用于土壤培肥和改良、植物保护、动物养殖的物质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附录C描述的评估准则对有机农业中使用除附录A和附录B以外的其他投入品进行评估。,5,4.5 投入品4.5.1 生产者应选择并实施栽培和/或养殖,4.5.3 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复合制剂的有效成分应是附录A表A.2列出的物质,不应使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和神经毒性的物质作为助剂。4.5.4 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植物保护产品。4.5.5 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4.5.6 认证的产品中不得检出有机生产中禁用物质残留。,6,4.5.3 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复合制剂的有效成分应是附录A表,5 植物生产,5.1 转换期5.1.1 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4个月,草场和多年生饲料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有机饲料收获前的24个月,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转换期内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7,5 植物生产5.1 转换期7,5.1.2新开垦的、撂荒36个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36个月以上未使用本标准禁用物质的地块,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5.1.3 可延长本标准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块的转换期。,8,5.1.2新开垦的、撂荒36个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36个,5.1.4 对于已经经过转换或正处于转换期的地块,如果使用了有机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应重新开始转换。当地块使用的禁用物质是当地政府机构为处理某种病害或虫害而强制使用时,可以缩短5.1.1规定的转换期,但应关注施用产品中禁用物质的降解情况,确保在转换期结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体内的残留达到非显著水平,所收获产品不应作为有机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销售。5.1.5 野生采集、食用菌栽培(土培和覆土栽培除外)、芽苗菜生产可以免除转换期。,9,5.1.4 对于已经经过转换或正处于转换期的地块,如果使用了,5.2 平行生产,5.2.1在同一个生产单元中可同时生产易于区分的有机和非有机植物,但该单元的有机和非有机生产部分(包括地块、生产设施和工具)应能够完全分开,并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与非有机产品混杂和被禁用物质污染。5.2.2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10,5.2 平行生产5.2.1在同一个生产单元中可同时生产易于,5.2.3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多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生产者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计划中应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开始对同一单元中相关非有机生产区域实施转换,该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年;b)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从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区域收获的产品能够得到严格分离。,11,5.2.3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多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除,5.3 产地环境要求,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产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中的二级标准;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中二级标准和GB 9137的规定。,12,5.3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5.4 缓冲带,应对有机生产区域受到邻近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则应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有机生产地块受到污染。缓冲带上种植的植物不能认证为有机产品。,13,5.4 缓冲带 应对有机生产区域受到,5.5 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5.5.1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条件、抗病虫害的植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保护植物的遗传多样性。5.5.2应选择有机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时,可选用未经禁止使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并制订和实施获得有机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计划。5.5.3应采取有机生产方式培育一年生植物的种苗。5.5.4不应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过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14,5.5 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5.5.1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5.6 栽培,5.6.1一年生植物应进行三种以上作物轮作,一年种植多季水稻的地区可以采取两种作物轮作,东北地区冬季休耕的地区可不进行轮作。轮作植物包括但不限于种植豆科植物、绿肥、覆盖植物等。5.6.2宜通过间套作等方式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土壤肥力、增强有机植物的抗病能力。5.6.3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15,5.6 栽培5.6.1一年生植物应进行三种以上作物轮作,一,5.7 土肥管理,5.7.1 应通过适当的耕作与栽培措施维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包括:a)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植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b)采用种植豆科植物、免耕或土地休闲等措施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16,5.7 土肥管理5.7.1 应通过适当的耕作与栽培措施维持,5.7.2 当5.7.1描述的措施无法满足植物生长需求时,可施用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同时应避免过度施用有机肥,造成环境污染。应优先使用本单元或其他有机生产单元的有机肥。如外购商品有机肥,应经认证机构按照附录C评估后许可使用。5.7.3不应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植物上施用人粪尿;在其他植物上需要使用时,应当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植物食用部分接触。,17,5.7.2 当5.7.1描述的措施无法满足植物生长需求时,可,5.7.4可使用溶解性小的天然矿物肥料,但不得将此类肥料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不应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不应使用矿物氮肥。5.7.5可使用生物肥料;为使堆肥充分腐熟,可在堆制过程中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不应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5.7.6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见附录A表A.1。,18,5.7.4可使用溶解性小的天然矿物肥料,但不得将此类肥料作为,5.8 病虫草害防治(),5.8.1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从农业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应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或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5.8.25.8.1提及的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草害时,可使用附录A表A.2所列出的植物保护产品。,19,5.8 病虫草害防治()5.8.1病虫草害防治的,5.9 其他植物生产,5.9.1 设施栽培5.9.1.1 应使用土壤或基质进行植物生产,不应通过营养液栽培的方式生产。不应使用禁用物质处理设施农业的建筑材料和栽培容器。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5.9.1.2应使用附录A表A.1列出的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作为基质,不应含有禁用的物质。使用动物粪肥作为养分的来源时应堆制。可使用附录A表A.1列出的物质作为辅助肥源。可使用加热气体或水的方法取得辅助热源,也可以使用辅助光源。,20,5.9 其他植物生产5.9.1 设施栽培20,5.9.1.3 可采用以下措施和方法:a)使用附录A表A.1列出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作为辅助肥源。使用动物粪肥作为养分来源时应堆制;b)使用火焰、发酵、制作堆肥和使用压缩气体提高二氧化碳浓度;c)使用蒸汽和附录A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栽培容器进行清洁和消毒;d)通过控制温度和光照或使用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调节生长和发育。,21,5.9.1.3 可采用以下措施和方法:21,5.9.1.4 应采用土壤再生和循环使用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可采用以下方法替代轮作:a)与抗病植株的嫁接栽培;b)夏季和冬季耕翻晒垡;c)通过施用可生物降解的植物覆盖物(如作物秸秆和干草)来使土壤再生;d)部分或全部更换温室土壤,但被替换的土壤应再用于其他的植物生产活动。5.9.1.5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使用可回收或循环使用的栽培容器。,22,5.9.1.4 应采用土壤再生和循环使用措施。在生产过程中,,5.9.2 芽苗菜生产5.9.2.1 应使用有机生产的种子生产芽苗菜。5.9.2.2 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5.9.2.3 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病虫害,可使用蒸汽和附录A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培养容器和生产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23,5.9.2 芽苗菜生产23,5.10 分选、清洗及其他收获后处理,5.10.1 植物收获后在场的清洁、分拣、脱粒、脱壳、切割、保鲜、干燥等简单加工过程应采用物理、生物的方法,不应使用GB/T 19630.2-2XXX附录A以外的化学物质进行处理。5.10.2 用于处理非有机植物的设备应在处理有机植物前清理干净。对不易清理的处理设备可采取冲顶措施。5.10.3 产品和设备器具应保证清洁,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5.10.4 如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设备设施时,应避免对产品的污染。5.10.5 收获后处理过程中的有害生物防治,应遵守GB/T 19630.2-2XXX中4.2.3的规定。,24,5.10 分选、清洗及其他收获后处理5.10.1 植物收获,5.11 污染控制,5.11.1应采取措施防止常规农田的水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5.11.2应避免因施用外部来源的肥料造成禁用物质对有机生产的污染。5.11.3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采取清洁措施,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5.11.4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不应使用聚氯类产品,宜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不应焚烧。,25,5.11 污染控制5.11.1应采取措施防止常规农田的水渗,5.12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5.12.1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和盐碱化。应充分考虑土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5.12.2应采取措施,保护天敌及其栖息地。5.12.3应充分利用作物秸秆,不应焚烧处理,除非因控制病虫害的需要。,26,5.12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5.12.1应采取措施,,6 野生植物采集,6.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36个月内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6.3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6.4 采集活动不应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6.5 应制订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6.6 野生植物采集后的处理应符合5.10的要求。,27,6 野生植物采集6.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边界清晰,并处,7 食用菌栽培,7.1 与常规农田邻近的食用菌栽培区应设置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7.2 应采用有机菌种。如无法获取有机来源的菌种,可以使用未被禁用物质处理的非有机菌种。,28,7 食用菌栽培7.1 与常规农田邻近的食用菌栽培区应设置缓,7.3 应使用天然材料或有机生产的基质,并可添加以下辅料:a)来自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畜禽粪便;当无法得到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动物粪便时,可使用附录A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规定的物质,但不应超过基质总干重的25%,且不应含有人粪尿和集约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b)农业来源的产品应是除7.3 a)所涉及的产品外的其他按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c)未经化学处理的泥炭;d)砍伐后未经化学产品处理的木材;e)本部分附录A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列出的矿物来源的物质。,29,7.3 应使用天然材料或有机生产的基质,并可添加以下辅料:2,7.4 土培或覆土栽培食用菌的转换期同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7.5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不应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7.6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7.7 在非栽培期,可使用蒸汽和附录A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培养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7.8 食用菌收获后的处理应符合5.10的要求。,30,7.4 土培或覆土栽培食用菌的转换期同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应,8 畜禽养殖,8.1 转换期8.1.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如牧场和草场仅供非草食动物使用,则转换期可缩短为12个月。如有充分证据证明12个月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缩短到 6个月。8.1.2畜禽应经过以下的转换期: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b)肉用羊和猪,6个月;c)乳用畜,6个月;d)肉用家禽,10周;e)蛋用家禽,6周;f)其他种类的转换期长于其养殖期的3/4。,31,8 畜禽养殖8.1 转换期31,8.2 平行生产,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或其产品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应分开并设置了明显的标记;c)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32,8.2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养殖场,8.3 畜禽的引入,8.3.1 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可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a)肉牛、马属动物、驼,不超过6月龄且已断乳;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c)乳用牛,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d)肉用鸡,不超过2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33,8.3 畜禽的引入8.3.1 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8.3.2 可引入常规种母畜,牛、马、驼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10%,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放宽到40%: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都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8.3.3 可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34,8.3.2 可引入常规种母畜,牛、马、驼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8.4 饲料(),8.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和使用应符合第5章植物生产和附录B表B.1的要求。8.4.2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前12个月内,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得作为有机饲料销售。饲料生产基地、牧场及草场与周围常规生产区域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避免受到污染。,35,8.4 饲料()8.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8.4.3 当有机饲料短缺时,可饲喂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0%;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饲喂常规饲料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36,8.4.3 当有机饲料短缺时,可饲喂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8.4.4 应保证草食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以干物质计)。对于泌乳期前3个月的乳用畜,此比例可降低为50%(以干物质计)。在杂食动物和家禽的日粮中应配以粗饲料、鲜草或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37,8.4.4 应保证草食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8.4.5 初乳期幼畜应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可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不应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得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附录B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a)牛、马属动物、驼,3个月;b)山羊和绵羊,45d;c)猪,40d。,38,8.4.5 初乳期幼畜应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可用,8.4.6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应使用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8.4.7 不应使用以下方法和物质: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种动物及其制品;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但使用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提取的除外。,39,8.4.6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应使用转,8.4.8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并批准销售的产品,同时应符合本部分的相关要求。8.4.9 可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附录B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8.4.10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人工合成的维生素。,40,8.4.8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8.4.11 不应使用以下物质(附录B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抗寄生虫药和激素);b)化学合成的调味剂和香料;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d)化学合成的着色剂;e)非蛋白氮(如尿素);f)化学提纯氨基酸;g)抗氧化剂;h)粘合剂。,41,8.4.11 不应使用以下物质(附录B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8.5 饲养条件,8.5.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应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a)符合附录D的要求的畜禽活动空间和充足的睡眠时间;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水禽应能在溪流、水池、湖泊或池塘等水体中活动;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d)如垫料可能被养殖动物啃食,则垫料应符合8.4对饲料的要求;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g)避免畜禽遭到野兽的侵害。,42,8.5 饲养条件8.5.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8.5.2饲养蛋禽可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生产者可根据蛋禽健康情况或所处生长期(如新生禽取暖)等原因,适当增加光照时间。8.5.3 应使所有畜禽在适当的季节能够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情况可例外: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43,8.5.2饲养蛋禽可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8.5.4 肉牛最后的育肥阶段可采取舍饲,但育肥阶段不应超过其养殖期的1/5,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8.5.5 不应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8.5.6 群居性畜禽不应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8.5.7 不应强迫喂食。,44,8.5.4 肉牛最后的育肥阶段可采取舍饲,但育肥阶段不应超,8.6 疾病防治(),8.6.1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b)提供优质饲料、适当的营养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c)加强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持适宜的畜禽饲养密度。,45,8.6 疾病防治()8.6.1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8.6.2 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B表B.2中所列的消毒剂。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8.6.3 可采用植物源制剂、微量元素和中兽医、针灸、顺势治疗等疗法医治畜禽疾病。8.6.4 可使用疫苗预防接种,不应使用基因工程疫苗(国家强制免疫的疫苗除外)。当养殖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他方法控制时,可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46,8.6.2 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B表B.2中所列的消毒,8.6.5 不应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8.6.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可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应经过该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如果2倍休药期不足48h,则应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47,8.6.5 不应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8.6.7 不应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不应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48,8.6.7 不应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8.6.8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驱除寄生虫治疗外,养殖期不足12个月的畜禽只可接受一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养殖期超过12 个月的,每12个月最多可接受三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超过允许疗程的,应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8.6.9 对于接受过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49,8.6.8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驱除寄生虫治疗外,养殖期不足,8.7 非治疗性手术,8.7.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可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a)物理阉割;b)断角;c)在仔猪出生后24h内对犬齿进行钝化处理;d)羔羊断尾;e)剪羽;f)扣环。,50,8.7 非治疗性手术8.7.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8.7.2 不应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a)断尾(除羔羊外);b)断喙、断趾;c)烙翅;d)仔猪断牙;e)其他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治疗性手术。,51,8.7.2 不应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51,8.8 繁殖,8.8.1 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8.8.2 可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8.8.3 不应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8.8.4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不应使用生殖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8.8.5 如母畜在妊娠期的后1/3时段内接受了禁用物质处理,其后代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52,8.8 繁殖8.8.1 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52,8.9 运输和屠宰,8.9.1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其他畜禽产品在装卸、运输、出入库时也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8.9.2 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53,8.9 运输和屠宰8.9.1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8.9.3 应提供适当的运输条件,例如:,a)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b)避免混合不同群体的畜禽;有机畜禽产品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并有明显的标识;c)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d)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清洁并适合所运输的畜禽,并且没有尖突的部位,以免伤害畜禽;e)运输途中应避免畜禽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f)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体需要;g)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h)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最小。,54,8.9.3 应提供适当的运输条件,例如:a)避免畜禽通过视,8.9.4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并合乎动物福利原则。不应使用电棍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不应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8.9.5 应在政府批准的或具有资质的屠宰场进行屠宰,且应确保良好的卫生条件。8.9.6 应就近屠宰。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运输畜禽的时间不超过8h。,55,8.9.4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并合乎动物福利,8.9.7 不应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小型禽类和其他小型动物除外。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8.9.8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标记的颜料应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56,8.9.7 不应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8.10 有害生物防治,有害生物防治应按照优先次序采用以下方法:a)预防措施;b)机械、物理和生物控制方法;c)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A表A.2中的物质。,57,8.10 有害生物防治57,8.11 环境影响,8.11.1 应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应采取措施,避免过度放牧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8.11.2 应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58,8.11 环境影响8.11.1 应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第二部分 加工,4.1 通则4.1.1 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加工及其后续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后产品的有机属性,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a)配料主要来自GB/T 19630.1 所描述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尽可能减少使用非有机农业配料,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除外;b)加工过程尽可能地保持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原有属性;c)有机产品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在空间或时间上与非有机产品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分开。,59,第二部分 加工4.1 通则59,4.1.2 有机产品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机食品加工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有机饲料加工厂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其他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4.1.3 有机产品加工应考虑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或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60,4.1.2 有机产品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机食,4.2 食品和饲料,4.2.1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4.2.1.1 来自GB/T 19630.1 所描述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有机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质量或体积不少于配料总量的95%。4.2.1.2 当有机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使用非有机农业配料,但应不大于配料总量的5%。一旦有条件获得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4.2.1.3 同一种配料不应同时含有有机、常规或转换成分。,61,4.2 食品和饲料4.2.1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61,4.2.1.4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应分别符合GB 5749和GB 2721的要求,且不计入4.2.1.1所要求的配料中。4.2.1.5 对于食品加工,可使用附录A中表A.1和表A.2所列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条件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2.1.6 对于饲料加工,可使用附录B所列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2.1.7 需使用其它物质时,首先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并按照附录C中的程序对该物质进行评估。,62,4.2.1.4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应分别符合GB 5749,4.2.1.8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不能获得符合本标准的替代物;如果不使用这些配料,产品将无法正常生产或保存,或其质量不能达到一定的标准;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4.2.1.9 不应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63,4.2.1.8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4.2.2 加工4.2.2.1 不应破坏食品和饲料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采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应添加其他化学试剂。,64,4.2.2 加工64,4.2.2.2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有机与非有机产品混合或被禁用物质污染。4.2.2.3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2.2.4 不应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采用辐照处理。4.2.2.5 不应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的过滤材料。,65,4.2.2.2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有机与非有机产品混合或,4.2.3 有害生物防治4.2.3.1 应优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66,4.2.3 有害生物防治66,4.2.3.2可使用机械类、信息素类、气味类、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生物的设施或材料。4.2.3.3可使用下述物质作为加工过程需要使用的消毒剂:乙醇、次氯酸钙、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过氧化氢。消毒剂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消毒剂。4.2.3.4 在加工或储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不应使用硫磺熏蒸。,67,4.2.3.2可使用机械类、信息素类、气味类、粘着性的捕害工,4.2.4 包装4.2.4.1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可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他包装材料。4.2.4.2 所有用于包装的材料应是食品级包装材料,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生物降解和回收利用。在产品或外包装上的印刷油墨以及商标粘着剂都应是无毒的、并且不能与食品接触。4.2.4.3 可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4.2.4.4 不应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剂的包装材料。4.2.4.5不应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或容器盛装有机产品。,68,4.2.4 包装68,4.2.5 储藏4.2.5.1 有机产品在储藏过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质的污染。4.2.5.2 藏产品的仓库应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4.2.5.3 除常温储藏外,可以下储藏方法:储藏室空气调控;温度控制;干燥;湿度调节。4.2.5.4 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放,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其他产品混放。,69,4.2.5 储藏69,4.2.6 运输4.2.6.1 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洁。4.2.6.2 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或受到污染。4.2.6.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70,4.2.6 运输70,第三部分 标识与销售,4 通则4.1 有机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4.2“有机”术语或其他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以及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应用于按照GB/T 19630.1、GB/T 19630.2和GB/T 19630.4的要求生产和加工并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标准完全无关。,71,第三部分 标识与销售4 通则71,4.3“有机”、“有机产品”仅适用于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转换产品或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4.4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4.5 进口有机产品的标识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72,4.3“有机”、“有机产品”仅适用于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5 产品的标识要求,5.1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5.2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5.3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可在产品配料表中将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73,5 产品的标识要求5.1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6 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6.1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不包括加工过程中及以配料形式添加的水和食盐。,74,6 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74,8 销售,8.1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有机产品避免与本标准禁止使用的物质接触。-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8.2 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等证明材料,有机配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其证明材料应能证明有机产品的来源。,75,8 销售8.1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8.3 生产商、销售商在采购时应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证书复印件。8.4 对于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8.5 在有机产品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76,8.3 生产商、销售商在采购时应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第四部分 管理体系,4.1 通则4.1.1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4.1.2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按GB/T 19630.1、GB/T 19630.2、GB/T19630.3的要求建立和保持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形成本部分4.2要求的系列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77,第四部分 管理体系 4.1 通则77,4.2 文件要求,4.2.1 文件内容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的文件应包括:a)生产单元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b)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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