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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政策读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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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政策读本.docx

    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政策读本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1目 录1浙江省农机报废与补偿制度发展历程12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33关于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7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75农机报废与报废补偿工作流程256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条文解读287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解答47浙江省农机报废与补偿制度发展历程浙江地处沿海发达地区,农业机械化事业起步早,发展快。近年来随着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强农政策的施行,农民投资农机的积极性持续高涨,全省农业机械保有量不断增加。目前农机总动力达2461.2万千瓦,拥有拖拉机35万台、联合收割机18399台、插秧机7606万台。在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机装备结构存在设备老化、技术落后的问题,全省47.8%的上道路拖拉机和58.5%的农田作业拖拉机已经达到报废期限。影响农机报废更新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政策激励和引导。长期以来, 农业机械报废主要依赖于机具所有人的个人自发行为,农民因经济条件所限,缺乏主动报废农业机械积极性,往往抱着“能用就不修,能修就不换(件),能换就不(报)废”的心态, 这导致农机报废迟缓,更新滞后,大量老旧农业机械超期服役, 由于机具的安全性能、环保性能、经济性能严重恶化,带来能耗高、安全性差、污染环境等诸多问题,还影响了农机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为了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业机械化发展质量,近年来浙江省一直积极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建设。2006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作出强制报废的规定。同年,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20号),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和从事农田作业拖拉机的报废更新也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规定了拖拉机报废的标准和程序。2008年,省农业厅印发关于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895号),对拖拉机报废工作做出具体部署。2009年,省农业厅、财政厅印发关于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0912号),明确“对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补贴目录内的机具的补贴标准再追加10%(单机追加补贴限额1万元)”的鼓励政策。一些市县也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出台了报废补贴、奖励政策。如杭州市对报废手扶拖拉机每台补贴500元、轮式拖拉机每台补贴600元。2011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明确规定要求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提前更新和淘汰补偿制度。同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制定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自2012年开始,先行对高耗能拖拉机实施报废补偿,并规定了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 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持拖拉机良好的技术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和农业企事业单位的拖拉机,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态、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及时报废更新。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财政、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实施。第四条 各类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一)手扶拖拉机12年;(二)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的小型轮式拖拉机14年;(三)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16年;(四)发动机标定功率少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9年;(五)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12年;(六)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链轨式拖拉机15年;(七)全挂拖车16年;(八)半挂拖车12年。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应当报废:(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二)非法拼装的;(三)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四)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五)在一个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第六条 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拖拉机,根据其技术条件,可延长报废期限1-2年,延长期满后立即报废。第七条 达到报废使用年限或者在延长报废年限内的拖拉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第八条 拖拉机报废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告知。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使用年限期满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延期报废的,告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的有关事项。(二)回收解体。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由当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回收解体时,应当对报废拖拉机整机拍照,录入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和拖拉机型号、号牌、行驶证号码等信息;报废拖拉机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拆解的发动机、变速箱、方向机、车架、前后桥等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不得进行拖拉机拼装、倒卖及销售报废的任何零部件;收回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三)注销登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完成之日起1日内,及时核对拖拉机档案,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第九条 应当报废的拖拉机逾期6个月内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查处办度,发现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拖拉机依法予以扣证扣机,并及时通知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对符合农机购机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更新,从农机购置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是指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使用年限的最后一年的对应日期。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验周期,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关于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895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为贯彻实施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我省拖拉机老化现象严重, 19万余台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中,已到报废使用年限的约占10%,接近报废使用年限的占50%。农田作业拖拉机16.5万台中,“十一五”期间需要报废更新的占34%。这些到达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技术状况恶化,功率效率下降,油耗尾排及噪声增大,安全隐患增加。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及时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既是落实农机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浙江”的现实需要,也是农机节能减排、保护农村环境、提高机械效率、降低作业成本、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农民信箱等平台,大力宣传实施拖拉机报废更新制度的政策和意义,提高广大机手自觉报废更新意识,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二、细致排查,摸清情况。各地要对本辖区在用拖拉机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拖拉机分布和使用情况。认真核对拖拉机登记信息,抓紧纠正网上办证系统数据导入时产生的错误数据(特别是注册登记日期数据)。对未登记的拖拉机,要在2006年全省农机普查工作基础上,组织人员再次核查。三、严格程序,规范办理。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统一使用规定的表格式样(见附件)。对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应事先告知;对申请延期报废的应告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有关事项。建立健全检验责任制度,配置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加强检验员业务培训,严格规范检验行为。四、加强协调,合力推进。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拖拉机报废查处工作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拖拉机,应依法给予扣证扣机。已建立公安驻农机联络室(警务室、警务站)的县(市、区),要把查处报废拖拉机列入路面监管的重要内容,保证报废更新的刚性实施。加强与交通、保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报废拖拉机养路费、保险费等退费问题。争取安监部门的有力支持,着力推进工程、矿山企业到期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各地在实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中遇有问题,及时向省农机管理局报告。附件:1.拖拉机报废通知书式样2.拖拉机报废更新申请表式样3.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延期报废申请表式样4.报废拖拉机销毁证明式样5.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式样6.拖拉机排放烟度、噪声检测表式样7.延期报废专用章式样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拖拉机报废通知书(存根) 编号:现向机主 拥有的号牌号码为 、型号为 的拖拉机开具拖拉机报废通知书,请其在 年 月 日以前到本单位办理报废手续。经办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拖拉机报废通知书 编号: :你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为 、型号为 的拖拉机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请于 年 月 日以前到我单位领填拖拉机报废申请表,办理报废手续。申请延期报废的,须领填拖拉机延期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和烟度排放、噪声检测。 (农机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附件2:拖拉机报废更新申请表登记证书编号号牌号码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年 月 日拖拉机出厂时间拖拉机所有人签章:(个人签字/单位盖章)年 月 日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初次登记日期从事农田作业拖拉机购置日期拖拉机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挂车架号码申请原因1.达到报废使用年限2.非法拼装3.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4.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放和噪声不符合在用标准5.一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拖拉机报废后要求更新的农业机械名称经办人意见:签名:年 月 日领导意见并签名:(农机主管部门印章)年 月 日附件3: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延期报废申请表登记证书编号号牌号码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年 月 日拖拉机生产企业名称拖拉机所有人签章:(个人签字/单位盖章)年 月 日拖拉机品牌型号出厂时间初次登记日期使用年限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挂车架号码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不合格排放烟度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噪 声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批准机关不予延期准予延期一年准予延期二年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领导意见并签名:(农机主管部门印章)年 月 日附件4:报废拖拉机销毁证明一、拖拉机型号:二、拖拉机号牌号码:三、拖拉机机主:四、解体日期:拖拉机整机拆解前照片粘贴处拖拉机发动机号、机身(底盘)号码粘贴处监销人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销毁单位: (章)日期: 年 月 日50附件5:报 废 拖 拉 机 回 收 证 明编号:机主/单位联系电话报废拖拉机型号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底盘(车架)号码农田作业拖拉机批准报废时间拖拉机出厂时间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初次登记日期从事农田作业拖拉机购买日期回收解体单位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回收解体单位(章)年 月 日备 注说明:本表一式五联:一联由回收解体单位存查;二联交由拖拉机机主存查;三联交由公路运输管理稽查部门;四联交由机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五联交由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存查。报废拖拉机由机主自行解体的,此回收证明由监销的农机监理机构填写。附件6:拖拉机排放烟度、噪声检测表登记证书编号号牌号码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拖拉机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挂车架号码检测记录烟度值检测人员签名检测员(1):检测员(2): 年 月 日检测机构(章)年 月 日噪声值动态环境耳旁注:1.排放标准。自由加速排气烟度值:轮式拖拉机不大于R6.0;货厢与底盘一体轮式单缸拖拉机不大于R5.0,二缸不大于R4.0;手扶拖拉机在正常的温度及负荷下,排气烟色正常。 2.噪声标准。动态环境噪声限值:轮式拖拉机功率在44.1kw以下的为86dB(A), 44.1-73.5kw的为88dB(A);手扶拖拉机为86dB(A);货厢与底盘一体轮式拖拉机不大于86dB(A)。耳旁噪声限值小型轮式拖拉机为95dB(A);大中型轮式拖拉机为96dB(A);货厢与底盘一体轮式拖拉机不大于95dB(A);手扶拖拉机为93dB(A)。附件7:延期报废专用章式样(一)规格:65×6mm。(二)字体:宋体。(三)内容:延期报废至 年 月有效 浙××(01)。 其中:××为发牌机关代号,01为检验章编号。式样延期报废至 年 月有效 浙XX(0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15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报废计划请于4月10日前申报。特些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印 浙江省农业厅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为了鼓励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补偿对象根据我省农业机械发展状况,本办法先行对高耗能拖拉机实施报废补偿。凡本省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本省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凭村和乡镇政府权属证明申请报废经济补偿。二、补偿标准1、拖拉机报废按照拖拉机种类和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2、补偿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有条件的地区财政可再安排补偿资金,以加大更新淘汰工作力度。三、审核程序1申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办理好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偿资金申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偿资金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2审核公示。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当地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对申请者资格、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列为经济补偿对象,并在补偿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政府在公示单上盖章确认。四、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1年度实施计划。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报废拖拉机数量排查摸底工作,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报废计划数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以农业(农机)局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规模和各地上报的计划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全省拖拉机报废计划台数和资金控制数,并按控制数的70%预拨资金。各市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拖拉机报废计划台数,制定本地区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各县(市、区)报废拖拉机的数量、机型和实施方案。2资金结算。各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将全年拖拉机报废和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报废拖拉机补偿清单(附件2)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管理局。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市、县(市、区)。各地要严格按照补偿对象和标准,规范操作,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户。3信息上报制度。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已办理申请报废补偿台数和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严格按附件3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至省农机管理局。各级财政、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报表的审查核实工作,及时纠正虚报情况,确保各项数字的准确。4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的投诉机构,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对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报废程序和补偿资金违反规定使用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报废经济补偿拖拉机档案,落实专人负责。档案内容包括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补偿资金申请表、公示材料、补偿资金拨付证明等。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适时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1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220 年 县(市、区)报废拖拉机补助清单3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季(年)度统计表附件1:报废拖拉机补偿资金申请表登记证书编号号牌号码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名称联系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出厂日期初次登记日期拖拉机所有人签章:(个人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挂车架号码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编号办理注销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注销登记日期报废原因1.达到报废使用年限2.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3.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放和噪声不符合在用标准4.一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发动机功率 kw申请补偿资金 元经办人意见: 签名:年 月 日审批意见:(农机管理部门印章)年 月 日附件2:20 年 县(市、区)报废拖拉机补偿清单 年 月 日序号姓 名号牌号码机型补偿资金(元)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合 计补偿总台数 台, 其中:小型 台, 大中型 台补偿总金额 万元,其中:小型 万元,大中型 万元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季(年)度统计表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名 称台数/资金(台/万元)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全年合计手扶拖拉机申请补偿台数补偿资金数14.7kw以下轮式拖拉机申请补偿台数补偿资金数14.7kw以上(含)36.8kw以下轮式拖拉机申请补偿台数补偿资金数36.8kw(含)以上轮式拖拉机申请补偿台数补偿资金数履带式拖拉机申请补偿台数补偿资金数小 计申请补偿台数补偿资金农机报废与报废补偿工作流程为切实推进我省农机报废与报废补偿工作,我局根据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分别制定了拖拉机报废工作流程(附件1)和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流程(附件2)。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农机报废与报废补偿工作,确保政策实施规范到位。附件1:附件2: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 办法(试行)条文解读一、实施办法对目的和意义的论述为了鼓励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根据本条文规定,建立农机报废补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同时,本条文阐明了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的四方面意义:(1)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有利于及时更新大中型、高性能、多功能复式作业农机装备,促进农业机械升级换代,实现大中小型机械、高中低档次机械、动力机械与配套机具、粮食作物机械与其他农产品机械合理配置。(2)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农业机械达到报废年限后,机具性能下降,且油耗、维修成本高,严重影响了作业效率和作业效益。与此同时,农业机械大量超期服役,也抑制了农机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作业效率和作业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农机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提升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3)保障安全生产。农业机械超期服役,由于磨损、腐蚀、老化等原因,易导致技术状态恶化,给农机作业安全埋下隐患。从我省近年来发生的农机事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事故是由于老旧农业机械性能差所造成。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4)促进节能减排。老旧农机由于工艺落后及各零部件的寿命问题,造成了能源的浪费,在能源紧缺的现代社会中,节能成了衡量农机技术标准的重要指标。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可以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二、实施办法对补偿对象的规定根据我省农业机械发展状况,本办法先行对高耗能拖拉机实施报废补偿。凡本省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本省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凭村和乡镇政府权属证明申请报废经济补偿。本条文对补偿对象的规定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规定了哪些农业机械实施报废制度农业机械种类很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七种。本条文明确规定,根据我省农业机械发展状况,本办法先行对高耗能拖拉机实施报废补偿,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的报废工作,省里将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进。2、规定了哪些拖拉机实施报废补偿我省拖拉机分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和纯农田作业拖拉机两类,本条文根据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及时报废更新。”的精神,明确规定两类拖拉机都实施报废补偿,即就是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3、规定了申请享受经济补偿的条件(1)本省籍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可申请享受补偿。外省籍拖拉机和本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外省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不属于申请享受经济补偿范围,工矿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用的拖拉机也不属于申请享受补贴范围,对农业科研院校等农业事业单位的拖拉机,根据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属于申请享受经济补偿范围。(2)申请享受补偿的必需是本省农机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拖拉机,也就是说,拖拉机应是经本省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证的,并按照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拖拉机,才能申请享受补偿。(3)申请享受补偿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的特殊规定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实行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2009年11月1日以前购置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没有法律规定要办理注册登记,按拖拉机报废条件,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都是2009年11月1日以前购买的拖拉机,鉴于以上具体情形,本条文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凡在2012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报废条件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持有村和乡镇政府权属证明的,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各地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对这类拖拉机,仍要按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按规定发给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二是必须持有村和乡镇(街道)政府权属证明,以防止和避免个别人将盗窃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拖拉机申请报废,骗取报废补偿。三、实施办法对补偿标准的规定拖拉机报废按照拖拉机种类和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补偿标准是报废拖拉机所有者最关注的问题,补偿标准太低,农民认为不划算,起不到鼓励农机报废的作用。全国虽然没有建立农机报废补偿制度,但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对补偿标准的制定,作了大量的论证和评估工作,确定了两种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一是以农业机械销售价10%计算补偿标准,二是以不低于农业机械残值1.5倍计算补偿标准。实施办法本条文规定的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是综合以上两种计算办法确定的,是否科学合理,能否达到鼓励农机报废的目的,需要通过试行实践,但在贯彻实施法办法时,各地应按本条文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四、实施办法对报废计划的规定年度实施计划。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报废拖拉机数量排查摸底工作,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报废计划数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以农业(农机)局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规模和各地上报的计划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全省拖拉机报废计划台数和资金控制数,并按控制数的70%预拨资金。各市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拖拉机报废计划台数,制定本地区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各县(市、区)报废拖拉机的数量、机型和实施方案。根据本条文规定,拖拉机报废计划除省下达的报废计划外,分申请的报废计划和实施的报废计划。 1、申请的报废计划按本条文规定,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报废计划数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以农业(农机)局文件报省农业厅。这就是说,2013年申请的报废计划,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2012年10月底前报送到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农机管理部门。由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报省农业厅,从2013年开始以后每年都按这一规定办,2012年由于是实施办法的第一年,规定2012年申请的报废计划于4月1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按照这个时间要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2012年申请的拖拉机报废计划应于3月底前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市级农机部门汇总后于4月10日报省农业厅。为统一全省申请的报废计划项目内容,我局制定了2012年度拖拉机报废计划申报表(附件3),用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填报使用,2012年度拖拉机报废计划汇总表(附件4),供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填报使用。县级农机管理管理填报时,要注意三点:一是“排查摸底台数”,是指达到报废条件需要报废的拖拉机台数;二是“计划报废台数”,是指经当地财政协商后与县级财政补偿资金控制数相衔接的计划报废台数;三是“县级财政补偿资金预算规模”,是指县级财政当年安排补偿资金的控制数额。附件3:2012年度拖拉机报废计划申报表申报日期 年 月 日排查摸底报废台数计划报废台数备注合计其中合计其中14.7kw以下14.7kw以上14.7kw以下14.7kw以上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附件4:2、实施的报废计划按本条文规定,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6月底以前下达的全省拖拉机报废计划台数和资金控制数,计划下达10日内制定本地区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按本条文规定,应包括各县(市、区)报废拖拉机的数量、机型和实施方案。五、实施办法对补偿资金申请和审核公示的规定申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办理好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偿资金申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偿资金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审核公示。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当地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对申请者资格、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列为经济补偿对象,并在补偿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政府在公示单上盖章确认。根据本条文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承担办理拖拉机补偿资金的申请受理工作。办理补偿资金申请时,申请人要按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5)的规定项目内容填写申请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办理拖拉机报废注销登记,对提供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进行核查后办理补偿资金申请,并收回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要妥善保管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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