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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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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暂行).docx

    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暂行)二九年八月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目录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办处室(局)页码1建设水工程规划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年月日公布)第十九条规计处7-1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年月日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计处13-153排污口设置及扩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年月日公布)第三十四条水资处16-18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年月日公布)第三十八条水管局19-205河道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年月日公布)第三十九条水管局21-246围垦河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年月日公布)第四十条水管局25-267取水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年月日公布)第四十八条水资处27-29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1991年6月29日公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水保处30-319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防洪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规计处32-3310护岸林木采伐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公布)第二十五条水管局34-35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目录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办处室(局)页码11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公布)第二十七条水管局36-3712跨越(穿越)河道建设项目(工程设施)位置和界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公布)第二十七条水管局38-3913填堵、占用、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3日公布)第二十九条。水管局40-4214权限内大坝竣工验收审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令第78号)第十一条。建设处43-4415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3月22日公布)第十六条。水管局45-4716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批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七条。水管局48-4917险坝改变运行方式审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3月22日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水管局50-5318 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农电局监察总队财务处54-5919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界河河道水工程项目审批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计处60-6220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审批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三条。 水管局63-64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目录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办处室(局)页码21在建水库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审批贵州省防洪条例(2004年5月2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建设处65-6622兼有防洪、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功能水利工程制定的水量调配方案、度汛方案及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九条,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防汛办67-6823因建设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审批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水管局69-7124对在水利工程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的批准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第二十三条。水管局72-7325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和经营活动的许可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水管局74-7626兴建水库大坝技术标准审批(审核)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第七条建设处77-7827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安全鉴定结论的批准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五条。水管局79-8028水文资料使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水文水资源局81-8529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乙级)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水资处86-8830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令第412号)第165项建设处89-103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目录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办处室(局)页码3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68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处104-1063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乙级)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水资处107-1093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水管局110-1133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第172项。规计处114-1163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第173项建设处117-11936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水资处120-12237水利建设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建设处123-12438对全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进行考核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人事处125-1273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处128-1294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水保处130-131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目录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办处室(局)页码41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十六条。水管局132-135注: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属于本厅职能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18: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51-5937502 传真号码:0851-5930097通信地址:贵阳市西湖巷29号,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邮政编码:550002。1号 建设水工程规划审查一、行政许可内容对管理权限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1号令)。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项目法人在报请审批(核准)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前,向许可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由许可机关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如果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五、申请材料所需资料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项目法人向许可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第二步:许可机关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十、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签署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暂无有效期限规定。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在取得许可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后,方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审批(核准)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附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申请单位: (盖章)申请日期: 填 写 说 明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 务单位性质行业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 系 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主管部门工 程 概 况1、建设地址2、工程任务3、工程规模4、工程等级(别)5、工程标准6、工程投资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工程总体布置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以下栏目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与水工程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审查签署机关意见: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2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小(1)型、中型规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并向许可机关依次提出审查(或审批)申请,许可机关依次进行审查(或审批)。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五、申请材料所需资料名称:、申请文件3份(若项目建设有财政资金投入,申请文件须逐级上报);、设计报告及图纸18份;、地质勘察专题报告3份;、工程投资概(估)算及附件3份;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无。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项目法人向许可机关报送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许可机关组织审查通过后,向项目法人出具审查意见;由项目法人将审查通过的项目建议书报送省发改委批复。第二步:省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法人向许可机关报送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许可机关组织审查通过后,向项目法人出具审查意见;由项目法人将审查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发改委批复。第三步:省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项目法人向许可机关报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许可机关组织审查,若初步设计达不到要求,通知项目法人进一步修改完善;若初步设计满足要求,予以批复。十、行政许可时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作,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工作,均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技术评审时间及设计单位对设计报告的修改补充完善所需工作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暂无有效期限。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可依据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工程实施工作。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3号 排污口设置及扩大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四、行政许可条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五、申请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水利厅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省水利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由项目法人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省水利厅;第二步:省水利厅受理。第三步:初审。第四步:组织专家评审。第五步:作出行政决定。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上签署审查意见返回项目法人。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暂无有效期规定。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审批后,建设项目可以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4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第三十八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申请人(法定代表)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论证。经审查论证确认后,由申请人(法定代表)提出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准。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五、申请材料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1份;2、兴建建设项目项目的依据1份;3、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10份;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与防范措施10份;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由申请人填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许可机关;第二步:许可机关对报送材料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审查。第三步:许可机关向申请人下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批。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关于xx建设项目的批复,暂无有效期规定。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依据关于xx 建设项目的批复兴建建设项目涉河部分工程和设施。对于抢险项目,可边办理申请审批手续边实施施工,但必须留有相关的文字、音像等资料。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5号 河道采砂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申请人(法定代表)应在采砂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论证。经审查论证确认后,由申请人(法定代表)提出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发放采砂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河道采沙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五、申请材料1、河道采砂申请表(2份);2、使用机械设备采砂的需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15份);3、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吸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2份);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贵州省河道采砂申请表申 请单 位名 称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或申请人(二寸彩照)地 址联系电话邮 编申 请个 人姓 名联系电话地 址邮 编采掘项目()砂 卵石 砂卵石采掘方式()采掘范围及地点河滩 江(河) 河段(左 右)岸 至水下江(河) 河段(左 右)岸 至 水域采 掘能 力河滩机械数量: 功率: 千瓦(马力)日采掘量: 吨/小时水下船只数量: 船名船号:砂泵时采掘量: 吨/小时采掘总是吨弃料处理采掘时间申请单位 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八、贵州省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提交申请材料;第二步:必要的,行政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实地踏勘;第三步:行政许可机关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 ;第四步:行政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专家现场勘察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河道采砂许可证,叁年。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依据贵州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实施其规定范围内采砂。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1年6号 围垦河道审查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围垦河道进行审查。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第四十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申请人(法定代表)应在围垦河道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论证。经审查论证确认后,由申请人(法定代表)提出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五、申请材料1、围垦河道申请表1份;2、围垦河道可行性论证报告10份;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围垦河道申请表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由申请人填写围垦河道申请表,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许可机关;第二步:许可机关对报送材料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后作出河道围垦方案技术审查意见。第三步:许可机关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河道围垦方案技术审查意见。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批。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关于xx河道围垦方案技术审查意见,暂无有效期规定;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关于xx河道围垦方案技术审查意见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动工围垦河道。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7号 取水许可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取用江湘潭河、湖泊地下水资源行政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6条、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由需要取水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送省水利厅审批。四、行政许可条件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五、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取水许可申请书。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由项目法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许可机关;第二步:省水利厅受理后,组织审查。第三步:作出行政决定。在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上签署审查意见返回项目法人。第四步: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水利厅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 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取水申请审批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五年最长不超十年。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8 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一、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款。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数量无限制方式: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向许可机关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许可机关进行审批。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五、申请材料所需资料名称:1、申请文件2份;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5份。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无。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向许可机关报送水土保持方案及申请;第二步:许可机关进行审查(含技术评审);第三步:许可机关向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下发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关于××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暂无有效期规定。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可依据关于××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及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9号 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防洪规划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对管理权限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1号令)。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项目法人在报请审批(核准)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前,向许可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由许可机关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五、申请材料所需资料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3、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项目法人向许可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第二步:许可机关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十、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签署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暂无有效期限规定。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在取得许可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后,方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审批(核准)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10号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对采伐省管河道、湖泊护堤护岸林木的活动进行审查。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申请人(法定代表)应在采伐护岸林木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论证。经审查论证确认后,由申请人(法定代表)提出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堤防工程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且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五、申请材料1、采伐申请书(2份);2、两岸保护范围地形图;(15份);3、补种方案或护岸处理措施;(15份);4、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书(2份);5、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 暂无。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提交申请材料;第二步:许可机关进行审查后审批;第三步:许可机关向申请人下发批文。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批。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关于××××护岸林木采伐申请的批复,暂无有效期规定。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依据关于××××采伐护岸林木申请的批复实施采伐活动。对于抢险项目,可边办理申请审查手续边实施采伐,但必须留有相关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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