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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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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结合我省各地新生人口数量、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项目执行绩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选取确定托育机构和新增托位。(二)以奖代补,正向激励。按照隶属关系,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地方财政事权。专项资金主要发挥引导和撬动作用,省级对按期完成并验收合格的托育机构项目按标准进行奖补,加强正向激励。鼓励地方按照规划要求,对规模化、连锁化运营的托育机构加大补助力度,进一步推进托育项目建设。(三)注重实效,量效挂钩。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导向,推进普惠性托育机构和托位数量显著增加,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托位建设数量、项目验收结果与专项资金拨付和次年预算安排挂钩。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公开、验收、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第七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按新增托位数和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以及绩效考核因素分配资金。因绩效因素被扣减资金的,市县应予以补齐,确保对托育机构的补助不低于省级基础标准。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和财政承担能力,提高补助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承担。第八条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一)省卫健委根据次年工作计划和预算额度等,提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托位任务分配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指南有关内容。(二)符合我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婴幼儿托育机构,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于12月底前向所在地卫健部门申请普惠托育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托育机构所在具体位置;租赁合同;年度预计新建、改建、扩建的托位数;不少于3年普惠收费承诺及年度项目建设方案等。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三)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逐级上报省卫健委,审查意见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省卫健委在2月底前确定年度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托位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四)各设区市卫健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9月20日前,对托育机构年度新增托位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原则上9月底前按验收结果将专项资金全部拨付给托育机构。(五)省卫健委在年底前按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当年度项目建设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次年托位数量及资金安排挂钩。(六)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辖区内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报告及项目总结报告上报省卫健委。省卫健委按照上年度实际新增托位数和绩效考核情况据实结算,新增托位数未达要求或验收不合格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第九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省卫健委按照托位任务及上年度绩效情况,编制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专项资金预算总量的70%o其余专项资金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第十条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原则上将不低于75%的专项资金预拨给托育机构,验收后拨付全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用于托育机构建设0-3岁婴幼儿托位所需的设施设备、教具等购置支出,以及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相关运行支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等与托位建设无关的支出。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结束后,同级卫健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对协议期内没有实行普惠收费的机构,要酌情收回补助资金。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十五条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第十六条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九条市、县(区)卫健、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届时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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