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租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x
天津市出租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V“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规范本市出租车(指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补贴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鼓励本市巡游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选择、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动我市巡游车节能减碳进程,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和形象提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包括费改税补贴部分和涨价补贴部分的30%o原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第四条补贴对象为符合法定条件且开展运营服务的巡游车,具体标准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费改税补贴部分,按车核算每年每部运营车辆2916元,不足一年的按月核算发放。(-)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的30%,用于支持我市巡游车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十四五”期间,对更新新能源汽车且投入运营的巡游车,根据车辆更新时间和核准的运营里程,享受一次“运营奖励”和“里程运营补贴”。“运营奖励”的标准为:对到期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182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365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2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前更新天数按照新能源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与之前车辆强制报废日期之差计算。“里程运营补贴”的标准为:更新新能源车辆并开展运营服务后,按照每公里0.2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部车辆最多享受12个月的运营补贴,最高给予1.2万元运营补贴。按照巡游车新能源车辆运营证件核发日期计算。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委建立完善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流程,定期开展巡游车新能源推广应用效果评估,严格核准新能源车辆运营里程,据实核定年度补贴金额。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委核定的巡游车年度补贴金额办理资金拨付,市交通运输委依规发放补贴资金。第七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开展运营服务的巡游车,不予发放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第八条各巡游车企业(服务管理组织)应当了解并掌握巡游车车辆实际运营情况,建立台账,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巡游车企业(服务管理组织)应当在收到补贴资金后30日内发放至从业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