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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上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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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上册).docx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上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 总则1.0.1 为规范和加强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和化工与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手册(以下简称“手册”)。1.0.2 本手册适用于专业公司归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1.0.3 本手册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完,项目文件编制、归档完成后的验收。1.0.4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同步。1.0.5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除应遵循本手册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第二章 术语2.0.1 建设项目(引用GB/T50358-2005)是指需要一定量的投资,经过决策和实施(设计、施工等)的一系列程序,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形成固定资产为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事业。2.0.2 单项工程(审查会决定)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以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能够发挥设计所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能的生产装置(车间)或工程。2.0.3 单位工程(引用DA/T28-2002)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2.0.4 建设性质(审查会决定)是指固定资产再生产的性质,一般分新建、扩建、改建。2.0.5 建设规模(审查会决定)建设项目中主要生产装置的设计生产能力。2.0.6 中间交接(审查会决定)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它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它是装置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应负的责任。2.0.7 工程交接(审查会决定)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独立单位工程在联动式车完成后,投料试车前,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2.0.8 专项验收(审查会决定)包括建设项目的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档案及竣工决算审计六方面的验收。其中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消防验收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档案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验收和审计。2.0.9 竣工验收(审查会决定)是工程建设转入正式生产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标志。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查项目立项、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2.0.10 生产准备(审查会决定)为项目正常运行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生产准备主要包括: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资金准备、物资准备、外部条件准备、营销准备七个方面的任务。生产准备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2.0.11 单机试车(审查会决定,使用原书解释)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制造、安装质量。2.0.12 联动试车(审查会决定,使用原书解释)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在各处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部分实物料等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运行,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设计、制造、安装质量。2.0.13 投料试车(审查会决定)建设项目的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生产出合格产品的过程。2.0.14 生产考核(审查会决定,使用原书解释)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对装置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经济效益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全面考核。引进装置应通过考核,确定各项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保证值。2.0.15 试生产(再议)投料试车后,专项验收完成前的生产过程。2.0.16 开工报告(审查会决定)是建设项目或单项(位)工程开工的依据。是在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须经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告。2.0.17 项目文件(引用DA/T28-2002,新增)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2.0.18 项目前期文件(引用DA/T28-2002,新增)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2.0.19 项目竣工文件(引用DA/T28-2002,新增)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项目竣工图和项目监理文件组成。2.0.20 项目施工文件(引用DA/T28-2002,新增)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2.0.21 项目竣工图(引用DA/T28-2002,新增)项目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2.0.22 项目监理文件(引用DA/T28-2002,新增)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投资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2.0.23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引用DA/T28-2002,新增)项目竣工后试运行中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时形成的文件。2.0.24 竣工验收报告(审查会决定)是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总结报告。2.0.25 竣工决算(引用财建2002394号)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及条件第一节 竣工验收的依据3.1.1 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3.1.2 建设项目批准的环保、安全、职业卫生的评价文件及消防设计审核文件。3.1.3 建设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详细设计)、设备技术文件。3.1.4 采用引进技术以及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还应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第二节 竣工验收的条件3.2.1 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条件者,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2.1.1 建成投产并平稳运行。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经投料试车合格,能够连续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3.2.1.2 达到设计指标。经过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引进国外技术的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考核,并达到合同要求。3.2.1.3 生产组织系统建立并正常运行。生产组织、人员配备、生产物资供应、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需要。3.2.1.4 专项验收工作完成。 3.2.2 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3.2.2.1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3.2.2.2 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3.2.2.3 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应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3.2.2.4 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分期建成后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建成,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3.2.3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推迟竣工验收时间。第四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第一节 竣工验收的级别划分4.1.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划分为二个级别,即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和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需上报国家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股份公司上报。4.1.1.1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炼油板块和化工板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别执行各自的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化工板块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指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及股份公司指定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专业公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4.1.1.2 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除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均为地区公司级验收。由地区公司组织竣工验收。4.1.1.3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采取一次性竣工验收的办法。第二节 竣工验收的组织4.2.1 初步验收由地区公司组织成立初步验收组,其初步验收组应由工程管理、质量、科技规划、环保安全、财务、机动、档案、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初步验收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成员若干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参建单位及质量监督单位参加初步验收。4.2.2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由专业公司牵头组织,会同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以及地区公司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必要时,请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参建单位及质量监督单位参加竣工验收。4.2.3 地区公司级验收组织,地区公司可以参照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第三节 初步验收程序4.3.1 初步验收的程序:4.3.1.1 建设单位汇报竣工验收报告。4.3.1.2 质量监督站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4.3.1.3 对环境保护、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和档案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审查。4.3.1.4 审阅各单项总结。4.3.1.5 现场查验工程建设情况。4.3.1.6 组织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4.3.1.7 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初步验收意见。4.3.2 如参加初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当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初步验收。4.3.3 建设项目经初步验收符合条件后,由地区公司向专业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样式如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地区公司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性质新建 扩建 改建设计单位主要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开工日期工程交接日期项目文件组卷、归档专项验收环境保护验收 安全验收职业卫生验收 消防验收档案验收 竣工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文件单项总结勘察设计总结 施工总结生产准备及试运行考核总结 采购总结引进工作总结 建设监理总结工程总承包总结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联系人电话注:在已完成的工作前“”上画“”即可。第四节 竣工验收程序4.4.1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程序:4.4.1.1 召开预备会议,协商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确定竣工验收会议议程。4.4.1.2 地区公司汇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和初步验收情况。4.4.1.3 观看项目建设声像资料。4.4.1.4 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4.4.1.5 审议竣工验收报告书。4.4.1.6 对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确认。4.4.1.7 对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4.4.1.8 签署并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4.4.2 会议结束后由地区公司组织修改并正式出版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存档,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书及竣工验收鉴定书各一份报专业公司备案。4.4.3 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程序,地区公司可以参照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组织竣工验收。第五章 竣工验收工作分工第一节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应与工程建设同步5.1.1 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时,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实际上就开始了。为了做好竣工验收工作,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生产、采购、外事、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十分重视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做到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包括:5.1.1.1 在项目前期工作期间,收集和积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有关批准文件。5.1.1.2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地区公司要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外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单位工程的划分,统一工程编号,统一交工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明确试生产考核的内容和格式;并对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采购、引进、监理、工程总承包总结等单项总结的内容、对竣工图的编制等提出要求。5.1.1.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生产、采购、外事、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按照地区公司在开工前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的积累归档,确保项目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打下基础。5.1.1.4 在建设项目投产后,建设、设计、施工、生产、采购、外事、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编辑竣工验收文件,主要有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编辑的勘察设计总结,施工单位负责编辑的施工总结,生产单位负责编辑的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总结,采购单位(或地区公司供应部门)负责编辑的采购总结,外事单位(或地区公司引进部门)负责编辑的引进工作总结,监理单位负责编辑的建设监理总结,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编辑的工程总承包总结和地区公司负责编辑的竣工验收报告;整理汇编项目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生产、采购、外事、监理、工程总承包、地区公司按统一要求,分别进行整理汇编。地区公司负责项目文件编制的组织、归档工作。第二节 地区公司的准备工作5.2.1 在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5.2.1.1 负责收集、积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5.2.1.2 负责收集、积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等勘察设计资料。5.2.1.3 负责组织划分单位工程。并对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统一编号,作为建设项目进行计划统计、工程管理、设备材料供应管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项目文件编制的基础。5.2.1.4 负责对项目文件的编制做出统一要求,使施工、采购、外事、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从开工时就注意积累项目竣工文件,在保证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原始性。5.2.1.5 负责明确各单位承担的项目竣工文件编辑任务、责任以及完成的时间等,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5.2.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准备工作5.2.2.1 负责及时做好项目前期文件的整理、汇编、归档工作。5.2.2.2 检查、指导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编制工作。5.2.2.3 检查、指导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修改、绘制项目竣工图。5.2.2.4 检查、督促生产单位及时收集、汇编开停车方案、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培训材料、投料试车、生产考核及事故分析报告等文件的积累和整理工作。5.2.3 在建设项目投产后,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前的准备工作5.2.3.1 项目文件编制归档5.2.3.1.1 完成项目批准文件及其它有关重要文件资料的汇编。5.2.3.1.2 检查、督促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汇编项目施工文件,并编制项目竣工图。5.2.3.1.3 检查、督促生产单位汇编生产准备、投料试车及试生产考核资料。5.2.3.1.4 项目文件经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归档。5.2.3.2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编写5.2.3.2.1 组织和督促生产单位在建设项目生产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引进装置各项指标达到合同保证值后,一个月内编写完成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总结,并负责汇编。5.2.3.2.2 组织和督促外事单位(或地区公司引进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交接后,一个月内编写完成引进工作总结,并负责汇编。5.2.3.2.3 检查、督促设计、施工、采购(或地区公司供应部门)、监理、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编制各单项总结,并负责汇编。5.2.3.2.4 负责编写竣工验收报告。5.2.4 办理专项验收手续5.2.4.1 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5.2.4.2 向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验收手续。5.2.4.3 向政府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5.2.4.4 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手续。5.2.4.5 向股份公司档案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档案验收手续。5.2.4.6 向股份公司审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5.2.5 清理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并会同有关单位安排落实。5.2.6 向专业公司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5.2.7 做好竣工验收其它有关准备工作。第三节 设计单位的准备工作5.3.1 按地区公司的统一要求,做好以下工作5.3.1.1 及时绘制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需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并报送地区公司。5.3.1.2 建设项目工程交接后,一个月内编写完成勘察设计总结,并报送总承包单位或地区公司。5.3.2 完成地区公司安排的其它准备工作。第四节 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5.4.1 按地区公司的统一要求,做好以下工作5.4.1.1 按单位工程及时收集、汇编交工技术文件和竣工图,并按时报送地区公司审查。5.4.1.2 建设项目工程交接后,一个月内编写完成施工总结,并报送总承包单位或地区公司。5.4.2 完成地区公司安排的其它准备工作。第五节 监理单位的准备工作5.5.1 负责完成地区公司委托的竣工验收准备工作。5.5.2 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署竣工文件,并向地区公司提交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其他监理文件。5.5.3 建设项目工程交接后,一个月内编写完成监理总结,并报送地区公司。第六节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准备工作5.6.1 按地区公司的统一要求,做好以下工作:5.6.1.1 及时绘制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需重新绘制的项目竣工图,并报送地区公司。5.6.1.2 按单位工程及时收集、汇编项目施工文件和项目竣工图,并按时报送地区公司审查。5.6.1.3 建设项目工程交接后,一个月内编写完成工程总承包总结,并报送地区公司。5.6.2 完成地区公司安排的其它准备工作。第六章 专项验收6.0.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专项验收包括:环境保护、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档案及竣工决算审计等六个方面的竣工验收。6.0.2 地区公司在初步验收前要完成建设项目的专项竣工验收工作(竣工决算审计除外)。6.0.3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或投产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专项验收。第一节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6.1.1 地区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手续。6.1.2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6.1.3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6.1.4 试生产期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6.1.5 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审批手续。第二节 安全竣工验收 6.2.1 地区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与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手续。6.2.2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6.2.3 按照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6号)要求,对同一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设计单位也不得对其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6.2.4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的总体验收。6.2.5 建设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改进意见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手续。第三节 职业卫生竣工验收 6.3.1 地区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与政府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验收手续。6.3.2 在竣工验收前,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6.3.3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2号)要求,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6.3.4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要求,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6.3.5 建设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职业卫生验收行政许可批复手续。第四节 消防竣工验收6.4.1 地区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与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手续。6.4.2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结合消防自检情况,编写消防设施情况报告,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6.4.3 建设单位对消防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办理完毕消防验收手续。第五节 档案验收 6.5.1 地区公司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与股份公司档案验收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手续。6.5.2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新文即将出台),编制档案验收报告,并向股份公司档案验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6.5.3 建设单位对档案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手续。6.5.4 由股份公司委托档案验收的建设项目,可由地区公司组织档案验收,并办理完毕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手续。第六节 竣工决算审计6.6.1 地区公司审计主管部门负责与股份公司审计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6.6.2 建设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6.6.3 建设单位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2001第3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Q/SY 21.112001),向股份公司审计部提出审计申请。6.6.4 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按照股份公司审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等。6.6.5 建设单位审计主管部门应取得股份公司审计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下达的审计决定。6.6.6 由股份公司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可由地区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下达审计决定。第七章 项目文件的收集、编制第一节 项目文件的内容7.1.1 项目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包括:项目施工文件、项目竣工图和项目监理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7.1.2 项目前期文件7.1.2.1 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7.1.2.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7.1.2.3 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文件。7.1.2.4 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7.1.2.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7.1.2.6 地震危害性评价(根据需要)。7.1.2.7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报告、试验报告;重要土样、岩样及说明。7.1.2.8 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察记录。7.1.2.9 水文、气象、地震等其它设计基础资料。7.1.2.10 总体设计。7.1.2.11 专利技术文件。7.1.2.12 工艺设计包。7.1.2.13 初步设计及报批、调整文件。7.1.2.14 设计计算书。 7.1.2.15 涉外合同及其附件。7.1.2.16 涉外谈判协议、议定书。7.1.2.17 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及设计联络文件。7.1.2.18 涉外各设计阶段审查议定书。7.1.2.19 涉外技术问题来往函电。7.1.2.20 征用土地有关文件:包括征用土地申请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及补偿协议书。7.1.2.21 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文件: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应原材料、燃料和产品销售、运输协议等有关文件,以及工程途径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和河流穿跨越协议等有关文件。7.1.2.22 招标投标文件。7.1.2.23 评标记录、报告。7.1.2.24 中标通知书。7.1.2.25 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包括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7.1.2.26 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及批准文件。7.1.2.27 上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7.1.2.28 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申报书、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质量监督报告。7.1.3 项目竣工文件7.1.3.1 项目施工文件(本书指竣工验收手册(下册)中的交工技术文件)7.1.3.1.1 建设单位审批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报告。7.1.3.1.2 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络单、材料代用单、施工图会审记录;7.1.3.1.3 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审批。7.1.3.1.4 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7.1.3.1.5 材料、构件的出厂和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以用复印件,但要注明使用部位)。7.1.3.1.6 设备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和安装前检查、检验等资料。7.1.3.1.7 土建施工记录:如地基验槽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防腐、防火施工记录、筑炉、衬里施工记录等。7.1.3.1.8 设备、管道安装工程记录:如安装、试压记录、探伤报告等资料。7.1.3.1.9 电气、仪表、通信安装工程记录:如安装、检验、检查及调试记录等资料。7.1.3.1.10 测量成果资料:如高程、方位、标高测量成果表、沉降观测记录等。7.1.3.1.11 试运资料:如单机试运、系统试运、联通试运记录等。7.1.3.1.1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资料。7.1.3.1.13 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中间交接证书和工程交接证书等。7.1.3.1.14 重大质量事故鉴定记录。7.1.3.1.15 声像材料。7.1.3.1.16 其它有关施工技术资料。7.1.3.2 项目竣工图。7.1.3.3 项目监理文件7.1.3.3.1 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细则及批复。7.1.3.3.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审核、施工进度、延长工期、索赔、及付款报审。7.1.3.3.3 开(停、复、返)工令、许可证、中间验收证明书。7.1.3.3.4 设计变更、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7.1.3.3.5 监理通知,协调会审纪要,监理工程师指令、指示,来往函件。7.1.3.3.6 工程材料监理检查、复检、实验记录、报告。7.1.3.3.7 各项测控量成果及复核文件、外观、质量、文件等检查、抽查记录。7.1.3.3.8 施工质量检查分析评估、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报告。7.1.3.3.9 工程进度计划、实施、分析统计文件。7.1.3.3.10 设备采购委托监理合同、采购方案,监造计划。7.1.3.3.11 监理日志、监理月报。7.1.3.3.12 质量事故处理文件,设备制造索赔文件。7.1.3.3.13 设备验收、交接文件、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7.1.3.3.14 设备采购、监造工作总结。7.1.3.3.15 监理工作声像材料。7.1.4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7.1.4.1 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7.1.4.2 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7.1.4.3 投料试车总结资料。7.1.4.4 生产考核资料。7.1.4.5 工程概算执行情况。7.1.4.6 竣工决算。7.1.4.7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7.1.4.8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7.1.4.9 库存设备材料清册。7.1.4.10 单项总结。7.1.4.11 竣工验收报告。7.1.4.12 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二节 项目文件的收集7.2.1 项目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积累和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勘察、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提交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7.2.2 项目施工阶段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监理文件。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署竣工文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其他监理文件。7.2.3 项目试生产阶段生产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在生产技术准备和试运行中形成的文件;设备材料供应、财务管理单位或部门应负责收集、积累所承建项目的设备材料供应和财务管理中形成的文件。第三节 项目文件编制要求及分工7.3.1 项目文件,除项目竣工图编制要求在第五节中表述外,其余文件的编制要求均在本节中阐述。7.3.2 项目文件编制要求7.3.2.1 要保证项目文件的原始性和真实性。7.3.2.2 项目文件必须与工程实际相符,并做到完整、准确、系统,满足生产、管理、维护及改扩建的需要。7.3.2.2.1 项目文件的完整是指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所确定的内容,将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7.3.2.2.2 项目文件的准确是指竣工资料的内容真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7.3.2.2.3 项目文件的系统是指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续齐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7.3.2.3 项目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符号、文字及书写方法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7.3.2.4 项目文件的编制和书写材料必须宜于长期保存。项目文件要做到字迹清晰,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7.3.3 项目文件编制分工项目文件编制分工表序号项目文件编制负责单位备注1项目前期文件建设单位2项目施工文件承包单位按单位工程组卷3项目竣工图承包单位4项目监理文件监理单位5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有关单位见第七节竣工验收文件及编写分工第四节 项目文件组卷原则、方法及顺序7.4.1 文字材料的组卷原则、方法、顺序7.4.1.1 文字材料是指项目文件中的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监理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文件。7.4.1.2 文字材料的组卷应遵循文字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案卷内文字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利用和保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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