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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文件编制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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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文件编制指南.docx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文件编制指南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目 录1、工程质量监督大纲2、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5、附录一 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参考格式6、附录二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参考格式7、附录三-1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重点项目)参考格式8、附录三-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其他项目)参考格式9、附录四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文件编制指南引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文件主要有监督策划文件和监督工作成果文件。监督工作策划文件包括: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监督工作成果文件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根据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监督程序)第5.1条规定,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的编制活动通过本指南做出具体规定,提出具体要求,提示编制方法。1、工程质量监督大纲1.1 工程质量监督大纲(以下简称监督大纲)是总站及其分站针对建设项目组建的工程质量监督组,为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受监工程施工技术特点、项目管理模式、工期、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水平和类似项目监督经验等因素,由监督组组长组织监督组人员编制,用以指导编写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和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案性文件。1.2 监督大纲是监督机构为实现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督工作目标服务的宏观管理文件,是监督人员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依据,是向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介入交底的主要宣贯文件。1.3 监督大纲编制形成的过程框图受理工程项目监督任命监督组组长明确监督专业人员员员了解受监工程(概况)、项目管理模式、工期等;了解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管理水平;熟悉规范、标准、图纸;了解工程特点。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审批修改不符合符合 形成文件并发布、交底 为了与上面的N对应而插入的1.4监督大纲编制依据1.国家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2.国家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规程、标准: 3.勘察设计文件中的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和说明; 4.工程建设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约定; 5.国外工程设计中有关国外通用标准经过国内标准主管部门认可的条款。1.5 监督大纲的内容1.项目概况2.监督的组织机构3.监督依据4.监督范围5.监督内容6.监督措施、方法7.监督工作规定8.监督组联系方式9.附件1.6监督大纲的审批发布1.6.1 监督大纲由监督组组长组织监督组专业监督工程师编制。1.6.2 总站直接监督的项目,监督大纲由总站站长审批后发布。1.6.3 总站委托分站监督的项目,监督大纲由分站站长审批后发布并报总站备案。1.6.4 分站直接监督的项目,监督大纲由分站站长审批后发布并报总站备案。1.6.5 现场开工作业前,监督组应主持召开由所有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交底会,向与会人员发布并宣贯监督大纲,提出具体要求。根据现场开工和责任单位进驻现场情况,可以一次完成交底工作,也可以分批陆续进行交底。监督组应做好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1.7 编制监督大纲的参考格式见附录一,其中“监督的组织机构”和“监督联系方式”部分为固定格式,其他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2.1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是监督组按照监督大纲的策划,为开展具体质量监督工作而编制的作业指导性文件。2.2 计划书是项目监督人员为实现项目监督工作目标、具体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活动的专业细化工作文件,是向有关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控制交底的明示文件。2.3 计划书编制形成的过程框图形成文件并发布、交底修改根据监督大纲的策划,了解受监工程本专业概况;了解各参建责任主体本专业质量管理水平;熟悉有关规范、标准、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专业监督人员编制计划书监督组长审批不符合要求符合要求2.4 计划书编制依据1.国家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2.国家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规程、标准(列出相关的详细信息): 3.勘察设计文件中的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和说明; 4.工程建设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约定;5.国外工程设计中有关国外通用标准经过国内标准主管部门认可的条款。6.监督大纲2.5 计划书的内容1.项目概况2.监督的组织机构3.监督依据4.监督范围5.监督内容6.监督方式应明确:动态专业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具体停监点的设置和巡监检查的主要内容;抽检和复测的主要项目;需抽查的主要质量证明文件和过程记录资料。7.联系方式8.附件2.6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编写审核批准与发布2.6.1计划书由各专业监督工程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本专业设计文件编写。计划书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分阶段编写,并逐步予以完善。阶段性或最终的计划书均由监督组组长审核批准。2.6.2在相应专业工程开工之前,专业监督工程师应及时发布计划书并向有关责任主体的专业人员进行交底。责任监督人员应做好监督交底记录。2.7 监督大纲与计划书合编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将监督大纲与计划书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只编制计划书并进行交底:(一)限下项目;(二)大检修期间的抢修抢建工程。2.8 编制计划书的参考格式见附录二,其中“监督的组织机构”和“联系方式”部分为固定格式,其他部分根据实际内容填写。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1 石化建设项目在工程中间交接完成后三个月内,由监督组组长组织编写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在竣工验收以后,监督机构认为从中间交接到竣工验收期间的监督过程,有必须补充报告的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报告(以下简称补充报告)。3.2 监督报告和补充报告是监督机构向委托部门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提交监督结论意见的履责文件。3.3 监督报告抄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参考文件。3.4 监督报告和补充报告抄送建设单位,明示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结论意见,承担工程质量监督责任。3.5 监督报告按一般项目和中石化重点项目两种格式编写。3.5.1 一般项目监督报告的内容:1.项目概况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综述3.对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评述4.实体质量监督情况5.监督结论意见6.监督人员会签3.5.2 中石化重点项目监督报告的内容:1.项目概况2.工程质量监督综述监督组组织机构监督依据对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作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作内容3.综合评述4.需要说明的问题5.监督组人员会签3.5.3 补充报告的内容:1.补充事项的情况描述2.补充事项的监督过程3.补充事项的质量评述或监督意见4.需要说明的问题(必要时)5.相关监督人员签字3.6 监督报告和补充报告的审批3.6.1 一般项目在监督组组长组织编写完成后,由分站站长审批。3.6.2中石化重点项目在监督组组长组织编写完成后,总站直接监督的项目,由总站站长审批;总站委托分站监督的项目,由分站站长审核,报总站站长审批。3.7 监督报告和补充报告的提交和抄送3.7.1 中石化重点项目的监督报告和补充报告由总站向委托部门提交。3.7.2 由分站监督的一般项目(包括总站委托分站监督的项目),其监督报告和补充报告由分站向总站提交,总站汇总后向委托部门提交。3.7.3 由工程质量验收组织负责验收的项目,监督报告由编制机构抄送验收组织一份,同时抄送建设单位一份;有补充报告的,抄送建设单位。3.7.4 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的项目,监督报告和补充报告由编制机构抄送建设单位一份。3.8 编制监督报告的参考格式见附录三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4.1 工程中间交接完成后六个月内,由监督组组长组织编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以下简称监督总结)。在竣工验收以后,监督机构认为从中间交接到竣工验收期间的监督工作有必须补充总结的内容时,应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补充总结(以下简称总结补充。4.2 监督总结和总结补充是监督机构针对建设项目的监督过程进行自律内审的管理文件。4.3 监督总结为监督机构改进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水平、考核监督工作人员提供基本信息。4.4 监督总结的内容1.项目概况2.工程质量监督综述监督组组织机构监督依据对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作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作内容监督的措施、方法3.监督工作开展情况4.综合评述5.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措施6.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的措施、建议7.对监督组人员的评议8.需要说明的问题4.5监督总结和总结补充由监督组组长组织编写(其中,对监督组人员的评议由监督组长独立完成),总站直接监督的项目,由总站站长审批;总站委托分站监督的项目或分站直接监督的项目,由分站站长审批。4.6 编制监督总结的参考格式见附录四附录一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大 纲监督注册号: 项目名称: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监督组/ 分站年 月 日 根据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分站注册号 文,由我站对该项目实施质量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督大纲: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工程性质: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工程内容:工程总投资: 万元 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计划中交日期为 年 月 日。 主要参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检测单位:二、监督的组织机构 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为: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分站。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分站为本项目派遣监督组,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总站/ 分站任命项目监督组组长为 ,监督组人员由土建、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等专业人员组成,详见“项目监督组人员一览表”。项目监督组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岗位或专业监督岗位证书号备注 三、监督依据 1国家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2国家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规程、标准: 3勘察设计文件中的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和说明; 4工程建设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约定;5国外工程设计中有关国外通用标准经过国内标准主管部门认可的条款。6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四、监督范围 该工程施工阶段、投料试车阶段、竣工(交工)验收阶段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五、监督内容1工程开工前的监督检查11工程开工前,监督组对各责任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各责任主体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有效,是否经过设计交底和审查,是否进行了施工图会审。发现其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应责令改正;(三)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包括检验、验收计划)是否建立和制定;(四)各责任主体的质量控制点是否制定并取得统一;(五)各有关责任主体及其分包或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各专业开工前,开工条件(施工方案、到达现场的人员资格、现场条件以及工序作业的技术交底情况等)是否具备。1.2对建设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向其他责任主体提供了能满足工程要求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二)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其他责任主体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三)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四)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等内容是否符合法规及标准要求。1.3对勘察设计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二)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以外,是否存在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三)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定。1.4对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是否满足指导施工的要求;(三)现场物资的准备、劳动力的组织、特殊过程能力的鉴定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四)由其他责任主体对开工条件审查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1.5对监理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存在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二)派驻项目的总监、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人数、专业是否满足工程管理的要求;(三)是否与被监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施工、检测和物资供应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四)监理实施细则及进行质量控制的有关文件能否满足工程监理的要求;(五)其它准备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规定。1.6对检测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存在转让检测业务的行为;(二)与所检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三)工艺方法、仪器设备、质量控制措施是否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1.7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肢解工程发包的行为;(二)在设计控制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三)项目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是否满足工程的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是否已经落实。其编制、审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对所监控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资质是否进行了审查,其施工准备工作监管的活动是否满足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五)对承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还应包括1.3和1.4条中的相关内容;(六)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2工程实体形成过程的监督检查2.1在工程实体的形成过程中,监督组对各责任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一)各责任主体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变动和到位情况;(二)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并持续改进;(三)各责任主体的人、机、料、法、环等要素的配置和状态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四)是否按程序(或按质量检验、验收计划)组织工序交接和质量验收;(五)形成、收集、整理的各种质量保证资料、记录资料和验收或评定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是否符合法规与规范的要求,是否与工程进展同步;(六)质量信息管理能否客观反映整体工程质量状态;(七)不同单位合同界面是否进行了协调管理以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八)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2.2对建设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存在不按程序规定而进行设计变更或要求施工单位无图纸、无施工方案而进行施工的行为;(二)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其他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是否对其提供的原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三)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其他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行为;(四)是否存在强行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五)“见证取样”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与有效监管;(六)对工程分包队伍的监管控制情况。2.3对勘察、设计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设计变更是否满足施工和质量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计变更降低质量标准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程序擅自修改设计的行为;(二)对勘察、设计问题的处理是否及时、正确。2.4对施工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无图纸、无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二)是否存在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偷工减料的行为;(三)主体结构和核心设备安装是否存在转包或肢解分包的行为。(四)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工序管理、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和程序的落实与执行情况;(五)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施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质量检验或复验的情况,以及“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六)施工过程资料的形成与整理是否与工程过程同步;(七)对分包队伍的管理控制情况。2.5对监理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质量控制制度(措施)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二)对被监理单位的监管和实施平行检验、巡检、旁站等监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事前策划的控制要求;(三)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和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检查验收的情况;(四)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现与整改闭合的管理情况;(五)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六)工程监理资料的形成和整理与施工过程是否同步;(七)对工程分包队伍实施管理控制的情况。2.6对检测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存在违反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二)工艺方法、仪器设备、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和执行;(三)是否存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作弊行为,是否存在隐瞒有关责任主体违规现象的行为;(四)检测资料的形成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2.7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存在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肢解工程发包的行为;(二)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是否合规,是否满足工程项目管理要求;(三)对所监控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质量控制活动进行监管的情况;(四)质量计划、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与程序、不合格品处置制度及质量改进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五)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控制管理是否有效并加以落实;(六)对工程分包队伍的管理与控制情况。3.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3.1各种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进场检(复)验、验收以及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3.2对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应该为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中规定的质量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3.3监督组对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进行抽检和复测:(一)停监点检查应通知监督组而未通知的;(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三)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复检或验收而擅自用于工程的;(四)检测检验比例不满足规定要求、见证资料或见证过程不符合规定的;(五)涉及工程设施安全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有严重质量缺陷或现场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4. 对主要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主要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完工后,监督组应监督检查上述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内容、程序、质量检验资料及实体质量是否达到相应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若不符合相应规定,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使之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5. 对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的监督检查监督组应检查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活动的组织形式、内容、程序及验收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包括:(一)“三查四定”活动;(二)、单机试车过程;(三)、工程实体中间交接的手续和资料移交的过程。有严重问题的,监督组有权暂缓中交程序,并责令限期整改后再进行中交。不符合要求的,监督组不得在有关中间交接文件上签署工程中间交接意见。6. 对调试试车阶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间交接验收后的未完工程施工质量和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参加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条件和试车方案编制审批情况的检查确认;对试车过程的组织和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掌握和了解试车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7. 对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此项无法实施监督。监督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六、监督措施、方法 1、召开工程质量监督大纲交底会现场开工作业前,监督组主持召开由所有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交底会,向与会人员宣贯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并提出具体要求。2 、召开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交底会相应专业工程开工之前,各专业监督人员向有关责任主体的专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交底,将具体的停监点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述人员,并一一签收。3、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组将通过日常巡监、停监点检查、必要的无损检测抽查、专项检查和质量大检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4、召开质量监督会议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特殊质量事件时,监督组将召开质量监督专题会议,及时协调处理。6序号编错,应为5、签发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对工程质量问题、质量隐患、不合格品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7序号编错,应为6、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在设计、施工中违反条例、国家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影响极坏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监督组将提出处罚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监督站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七、监督工作规定1、建设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和质监机构的日常联络,包括接收质监机构的文件资料、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等,需要由其他责任主体知晓的监督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复印分发。2、建设单位按照监督组的安排,负责监督工作会议的召集工作。3、建设单位必须向监督组明确停监点的申报责任单位。4、当监督组按规定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现场通行等能够满足监督工作要求的便利条件。5、在工程实体的形成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及时向监督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一)在建设过程中,本单位资质、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资格及到位、变动的动态管理信息。(二)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和控制的程序与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持续改进情况的动态管理信息。(三)按合同规定与其他单位工作界面进行有效协调和接口管理的记录资料。6、施工作业到达停监点时,按规定所明确的责任单位必须备齐相关资料,提前48小时向监督组报验;停监点需事先经过相关责任单位的检查确认,并按照监督组的要求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检。停监点未经监督人员检查确认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7、对监督组进行的抽检或复测活动,有关责任主体应提供相应的工程背景或原始资料和现场条件支持,监督组有要求时,应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检。8、对监督组签发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按要求的时限向监督组提交回复资料;监督组对整改结果检查时,应安排有关责任人员陪检。9、对于监督组发现的所有质量行为问题和实体质量问题没有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如项目或总承包管理费、监理费、检测费等)及工程实体的进度款。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10、当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时,有关责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等文字和电子信息。八、监督组联系方式 站监督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监督组长: 电话(传真):手 机:E-mail:九、附件(监督工作用表)附录二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计 划 书监督注册号: 项目名称: 专 业: 编 制 人: 批 准 人: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分站 监督组年 月 日 根据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分站注册号 文,由我站对该项目实施质量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及该工程质量监督大纲,结合本工程项目 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督计划: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工程性质: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内容: 主要参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检测单位:二、监督的组织机构(工程名称)监督组下设 (列出具体专业名称)专业监督小组。专业小组组长为: ;本专业组成员:三、监督依据 1国家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2国家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规程、标准;(列出相关的规范、规定、标准的有效版本目录,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形式放在正文文本之后) 3勘察设计文件中的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和说明;(有条件时,列出具体的要求或说明内容)4工程建设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约定;(有约定且有条件时,列出具体的约定内容)5国外工程设计中有关国外通用标准中经过国内标准主管部门认可的条款。(无国外工程及相关认可内容时,可删除)6、本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大纲 四、监督范围 工程施工阶段、投料试车阶段、竣工(交工)验收阶段各责任单位主体(列出具体专业)专业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五、监督内容 1审查有关主体(列出具体专业)专业的资质: 2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包括检测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列出具体专业)专业的质量行为及执行(列出具体专业)专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监督原材料设备的供货与检验质量、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质量。六、监督的方式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工程师将通过日常巡监、停监点检查、必要的抽检复测、组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该专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l、对工程参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检查的内容参见工程质量监督大纲,侧重于从专业行为方面进行检查。(必要时,列出该专业对相关责任主体特别强调或要求的检查内容)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2.1、本专业实体质量监督重点内容 (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形式放在正文文本之后)2.2、本专业巡监点 巡监点的主要内容: (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形式放在正文文本之后)2.3、本专业停监点 本专业的停监点设置: (分别列出各停监点名称、具体检查内容及要求,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形式放在正文文本之后)2.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此项内容不明确,建议删除此项或将监督工程师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环节需做的内容明确。(表述对具体项目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的基本要求,必要时,表述对需要特别监控的分项工程进行监督的特别要求)2.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述对具体项目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的基本要求,必要时,表述对需要特别监控的单位工程进行监督的特别要求)2.6、监督工程师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交工技术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审查本专业工程中所包含活涉及的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是否全部进行了质量验收并达到验收条件,主要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检查项目,抽查数量、检查方法和验收结果是否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监督组责令返工并重新进行验收的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是否按要求返工并进行了重新验收。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2.6、抽查与复测本专业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将安排强制性监督抽查与复测:(一)停监点检查应通知监督组而未通知的;(二)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三)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复检或验收而擅自用于工程的;(四) 检测检验比例不满足规定要求、见证不符合规定的;(五) 涉及工程设施安全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有严重质量缺陷或现场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3、签发监督联系单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3.1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监督过程中,监督工程师将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签发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写明参加单位质量行为问题和(或)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和整改要求,包括限期整改、局部停工整顿等强制性措施。3.2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将直接发给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发给其他责任单位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转发。3.3 责任单位在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所述问题整改完成之后,需填写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并按工程质量问题闭合程序向监督组报检。监督工程师复查后签署验收意见。3.4工程被勒令停工时,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停止施工。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中所述及的问题,必须由责任单位出具书面质量问题(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方案)报监督组审查,并提交复工申请。项目专业监督工程师审核整改措施(方案)及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签署审核意见,报监督组长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复工。3.5对工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监督组将按照质量事故报告程序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向总站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参与相关的调查与处理工作。七、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Email:八、附件(如有的话) 1 工程质量监督巡监内容 2 工程质量监督停监点计划书工程质量监督停监点计划书监督注册号: 编号:工程名称:专业:序号停监点名称监督检查内容说明:专业监督工程师: 站监督组 年 月 日附录三-1 标识 报告编号: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国石化重点项目)监督注册号: 工程名称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分站 监督组年 月 日 :(国家发改委、总站) 工程已于 年 月 日交工(竣工)验收,我站(或监督组)对该工程的建设过程实施了质量监督,现将工程质量监督情况予以报告。公章年 月 日 抄送:注:1.总站组织监督的项目,主送单位台头为:国家发改委2.总站委托分站监督的项目,主送单位台头为: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3.抄送单位按本指南3.7.3条规定。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一、项目概况 二、工程质量监督综述 1、监督组组织机构2、监督依据3、对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内容建议此项内容以表格的形式表述,比用文字阐述更清晰,明确。1) 该部分按参建责任主体分章撰写。依次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2) 各章内同类型责任主体按独立法人单位分节撰写。3) 各法人单位质量行为监督工作应表述以下内容: 法人单位情况概述 质量行为监督检查情况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质量责任,简述其责任履行情况,简述监督检查过程,描述检查结果。 对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等,可按单项工程或其所承包专业工程分述:对检测检验单位,可按检测、检验项目分述。 对其质量行为进行综合评述 4、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建议此项内容以表格的形式表述,比用文字阐述更清晰,明确。1) 表述实体工程概况和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过程,监督检查结果。2)、炼化工程可按装置或系统分章撰写,具体表述时,可按专业分节撰写。长输管线可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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