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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用地分类》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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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用地分类》解读ppt课件.ppt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主要内容,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 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 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城市县城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工作性质扩展: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6小类。,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宜兴市域,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归入A8.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农林用地”(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相应地类。,表1 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三个中类,7个小类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0)小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文化设施用地:体现基本社会服务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教育科研用地: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体育用地:体现社会生活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医疗卫生用地:体现社会保障系统,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营利为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新增此中类是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设施已经趋于市场化运作,譬如国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热、供电等经营性营业网点用地都应从公用设施中进一步剥离。,商业设施用地(B1)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包括原标准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地”。商务设施用地(B2)金融保险用地(B21):基本对应原标准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艺术传媒用地(B22):包括原标准的“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视台用地等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和“科研设计用地”中非事业单位用地等。,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B3)新增加的中类娱乐用地(B31):包括原标准“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中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康体用地(B32):包括原标准“体育用地”中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是新增加的中类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取消了原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按环境影响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W物流仓储用地: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原标准“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分为5个中类:城市道路用地(S1)与原标准一致,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其它道路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内部道路等用地,使城市道路统计与图纸表达深度取得一致。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很少将“城市道路用地”(S)分至小类,因此本次修订取消其小类划分。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是新增加的一个中类,指独立地段的轨道交通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的线路用地,以满足当前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交通枢纽用地(S3)整合了原标准“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原标准的“交通广场用地”,并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内容。交通场站用地(S4)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A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包括教练场等。,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环境设施用地”(U2)“安全设施用地”(U3)“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4项中类用地,不包括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中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中增加“通信设施用地”(U15)和“广播电视设施用地”(U16)。“通信设施用地”(U15)指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等经营性网点用地列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中。原标准中的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公用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U2)调整原标准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U21),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32)调整原标准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U22),包含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增加“环保设施用地”(U23)。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公用设施用地:新增“安全设施用地”(U3)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小类包括“消防设施用地”(U31)与“防洪设施用地”(U32)。消防设施用地指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设施用地指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原标准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中。,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G绿地与广场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G)在原标准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用地”(G3),剥离原“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与“广场用地”(G3)3个中类。“公园绿地”(G1)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相统一,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含其范围内的水域,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其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到“非建设用地”(E)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E3)中。,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G绿地与广场用地:“防护绿地”(G2)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相统一,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广场用地”(G3)单指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为主的广场,而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应归为“交通枢纽用地”(S3)。原标准“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1)独立地段的单位用地内往往有多种不同性质的建筑和用地一座工厂,除生产厂房外,还有附属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设施,但这些设施是从属性的,为工厂生产服务的,因此整个工厂均归工业用地(M);一所大学,既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用房,还有体育室、运动场、仓库、实习工厂、食堂,以致所属的研究所、设计院、汽车队等等,但从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来看,仍归为高等院校用地(A31)。应注意的是,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包括住宅、服务设施等用地)要划出,归到居住用地(R)。,分类中的注意事项,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2)具有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归类,如北京的故宫和颐和园,均是国家级重点文物古迹,但故宫用作博物院,颐和园用作公园,因此应分别归到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而不是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3)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如一栋高层建筑的底层是商店,2-15层为企事业管理机构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总体看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办公,因此归为行政办公用地。如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则按底层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归类。(4)利用上空或地下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地面使用的主要性质作为用地归类的依据。如一个广场的下面虽然作了地下汽车库,但这块用地仍归为广场用地(G3),而不是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分类中的注意事项,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越低;同时,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陕西省延安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64.1 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50.0万人对照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65.0-8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 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65.0 85.0 m2/人。,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案例分析,湖南省衡阳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70.5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130.0万人。对照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65.0-9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1-+20.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70.6-90.5m2/人。,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案例分析,江苏省泰州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119.2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75.0万人。对照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110.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不能大于110.0m2/人。,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案例分析,云南省开远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114.6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28.0万人。对照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90.0 110.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20.0-0.1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94.6 110.0 m2/人。,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案例分析,广东省清远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95.0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95.0万人。对照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85.0 10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10.0+10.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85.0 105.0m2/人。,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案例分析,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105.0 m2/人内确定。取消了经济特区提法。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保证新建城市有适宜的用地标准,并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95.1105.0m2/人内确定,这是目前我国城市相对合理的用地标准。如果该城市所在地区发展用地不能满足以上指标要求时,也可以在85.1 95.0m2/人内确定。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115.0 m2/人内确定。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首都是我国对外交往的中心,其政府机关、外事机构、外贸商社、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较多,占地较大,因此,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115.0m2/人内确定。,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用地”的原则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人均居住用地指标,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住目标研究中提出2020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0m2/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中第5.0.6.2条关于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规定,推导出最少的人均住宅用地面积 考虑到本国标在原国标的基础上将中小学从居住用地中取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中人均教育用地1.0 2.4 m2/人的要求,按照2.0m2/人的人均教育用地面积计算,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中对于原国标中每类公共设施用地的人均指标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本次修订基于该标准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人均用地指标。,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由于城市规模越大公共交通比例越高,出行距离也越长,高等级道路比例也相对较高,对于城市规模较大城市的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低限应在12.0m2/人的基础上酌情提高。,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城市道路用地: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的红线宽度规定,结合道路路网密度计算可推算出人均城市道路用地。同时,考虑到未来机动化的发展,综合我国不同规模与空间形态城市的交通状况,确定人均道路面积最低按照10m2/人控制。,公共交通按照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的相关要求,此外,考虑未来城市总停车需求的增加和停车场立体化建设等发展趋势,综合确定交通场站用地按照最低人均2m2/人控制。,1,2,3,6,1,3,1.2,大城市,中等城市,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75m2/人以上的城市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应不少于7m2/人。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园林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最低值在(6.0 8.0)m2/人之间。同时,为了避免大广场的建设,维护好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本标准确定以10m2/人作为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控制的低限,并以8m2/人作为人均公园绿地控制的低限。此外,2007年制定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公共绿地12m2/人应该是今后城市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本次修订对于单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只提出低限标准,以保障居民所必需的用地。考虑到由于城市性质的差异所导致的城市人均工业用地之间的差异性,同时考虑到工业用地规模应当与工业就业人口以及工业类型相关,而不是与常住人口规模相关,因此本次修订不再提出人均工业用地指标。考虑到对于保障居民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基本需求的要求,本次修订中增加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指标。,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表4.4.1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补充说明我国不少城市的现状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不尽合理,普遍存在“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占建设用地比例偏少的情况。城市规划工作应对不合理的用地结构比例进行调整。几大类主要用地比例合适,就可以基本保证城市有一个正常发展的合理用地结构。规模较大城市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比规模较小城市高。,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取消了原版关于“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的提法取消了对分区规划的相关要求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旧版是按非农业人口计算。本标准的常住人口数量为户籍人口数量与暂住半年以上人口数量之和。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旧版按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统计 更新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格式。明确三项强制性条文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表A.0.2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问题,城乡建设用地在哪个规划中划定?是否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这两个分类为强制性条文,总体规划中的应用,可以放在市域体系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与规划区的关系如何协调?如广州的增城市,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有一张市域用地协调规划图,涉及市域层面的土地利用,但其规划区只在中心城区。如果增城市总体规划已确定市域城乡建设用地范围,是否新塘镇在做总体规划时就不能突破其边界?城乡建设用地包含规划区的建设用地,不包含非建设用地。关于增城市问题,市域城乡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确定后,下一个层面的规划不能突破。,在一个总体规划图中能否出现两种分类?比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中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为主,但机场、军事用地是否采用城乡用地标准?城乡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是统一的,并没有重复分类的现象,相互不矛盾,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从属于城乡用地标准,机场属于区域交通设施,军事用地属于特殊用地,两项指标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中。有一些不用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如深圳、珠海,其总体规划图以哪一种用地分类为主?总体规划一定要包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如果不包含,要单独编制。,问题,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时,若风景名胜区规划尚未编制,难以划定其管理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当风景名胜区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时,其建设用地范围能否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已划定的独立建设用地范围?原则上不能调整,总量控制工厂的宿舍、办公楼、饭堂是否都属于工业用地?规模小的属于,规模很大的,同时服务几个工厂的可以相应归类。结合交通枢纽开发的商业综合体属于交通枢纽用地还是商业用地?属于商业用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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