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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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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docx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1月12日经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2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5日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2年11月12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管理活动。第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重大事项。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引导。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方式划定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市人民政府划定枣庄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二)各区(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合理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逐步实现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A)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第五条下列时段内,本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中考、高考期间;(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第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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