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新版《财政总会计制度》(讲稿).docx
财政总会计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要素第三章会计科目财务会计科目预算会计科目第四章会计结账和结算第五章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预算会计报表第六章信息化管理第七章会计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政府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总会计。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有关的经济活动或事项的专业会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四条总会计的职责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政府财政各项预算收支、资产负债以及财政运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一)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并对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实行会计监督。(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政府财务报告编审和汇总工作。(七)组织和指导下级财政总会计工作。第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总会计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总会计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区分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政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收支业务,在采用预算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对于不同预算类型资金间的调入调出、待发国债等业务,仅需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第八条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第九条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十条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报告清理期。第十一条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一般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期末,各种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记入有关费用和支出科目。第十二条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三条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会计要素第十四条本制度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第一节资产第十五条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第十六条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第十七条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存款、国库现金管理资产、有价证券、应收非税收入、应收股利、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项、预拨经费、在途款、应收转贷款、股权投资等。财政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统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国库现金管理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在确保支付需要前提下,将暂时闲置的国库存款存放商业银行或者投资于货币市场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及国库现金管理其他资产。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有价证券。应收非税收入是指政府财政应向缴款人收取但实际尚未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款项。应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应收及暂付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有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并按期收回的款项。借出款项仅限于政府财政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安排借款,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借款资金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借款时应明确还款来源。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前,可以提前预拨已经列入年度预算的各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支出,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和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除上述支出事项及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其他支出均不得提前预拨。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费用或清理收回。在途款是指报告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属于上年度收入、费用等业务的款项。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股权投资是指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等。第二节负债第十八条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有关义务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第十九条总会计核算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第二十条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具体包括应付政府债券、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应付及暂收款项、应付代管资金、应付利息、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其他负债等。应付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应付本金,包括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和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应列为当年费用,但年末未支付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应付及暂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支付义务,包括与上级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及暂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应付代管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代为管理的,使用权属于被代管主体的资金。应付利息是指政府财政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政府债券及借入款项应支付的利息。借入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借入的款项。应付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从上级政府财政借入的债务转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包括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其他负债是指政府财政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而形成的支付义务。第三节净资产第二十一条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第二十二条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累计盈余、本期盈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权益法调整、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累计盈余是指政府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历年实现的盈余滚存的金额。本期盈余是指政府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本期各项收入、费用分别相抵后的余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为保持年度间预算的衔接和稳定而设置的储备性资金。预算周转金是指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库款周转资金。权益法调整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主体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以前年度盈余调整是指政府财政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第四节收入第二十三条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应当按照开具票据金额或实际取得金额进行计量。第二十四条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投资收益、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收入等。税收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财政管理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投资收益是指政府持有股权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和地区间援助收入等。其中,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政府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专项需要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地区间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财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从其他渠道调入资金、豁免主权外债偿还责任,以及无偿取得股权投资等产生的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各项专用基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取得的资金收入。第五节费用第二十五条总会计核算的费用,应当按照承担支付义务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第二十六条总会计核算的费用包括政府机关商品和服务拨款费用、政府机关工资福利拨款费用、对事业单位补助拨款费用、对企业补助拨款费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拨款费用、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拨款费用、资本性拨款费用、其他拨款费用、财务费用、转移性费用、其他费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等。政府机关商品和服务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给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各类费用,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拨款费用。政府机关工资福利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给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对事业单位补助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的对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经常性补助费用,不包括对事业单位的资本性拨款费用。对企业补助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的对各类企业的补助费用,不包括对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和资本性拨款费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以及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费用。资本性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给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资本性费用,不包括对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其他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的经常性赠与、国家赔偿费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补贴等费用。财务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利息费用,政府债务发行、兑付、登记费用,以外币计算的政府资产及债务由于汇率变化产生的汇兑损益等。转移性费用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形成的费用,包括补助费用、上解费用、地区间援助费用等。其中,补助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政府财政的费用。上解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专项需要上交给上级政府财政的费用。地区间援助费用是指援助方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补偿、捐赠等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政府财政无偿划出股权投资以及确认其他负债等产生的费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安排的支出。专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第二十七条对于收回本年度已列费用的款项,应冲减当期费用;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费用的款项,通常记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第六节预算收入第二十八条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取得时予以确认,以实际取得的金额计量。第二十九条总会计核算的预算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转移性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债务预算收入、债务转贷预算收入和待处理收入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各项专用基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取得的资金收入。转移性预算收入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预算收入、上解预算收入、地区间援助预算收入和调入预算资金等。补助预算收入是指上级政府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等。上解预算收入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专项需要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地区间援助预算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财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调入预算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某类预算收支,从其他类型预算资金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弥补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缺口动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债务预算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发行债券、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收入。债务转贷预算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收到上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收入。待处理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收回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和转移支付结转资金。第三十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中央政府财政年末可按有关规定对部分收入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转移性预算收入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和预算管理需要,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预算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行额或借入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预算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转贷金额入账。待处理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以缴入基层国库数额为准。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第三十一条总会计应当加强各项预算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预算收入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账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专户资金入账凭证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对于已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预算收入退库(付),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项目,一律不得办理退库(付)及冲退预算收入。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事项,具体退库(付)程序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节预算支出第三十二条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第三十三条总会计核算的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转移性预算支出、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债务还本预算支出、债务转贷预算支出和待处理支出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安排使用的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安排使用的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安排使用的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安排的支出。专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转移性预算支出是指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支出,包括补助预算支出、上解预算支出、地区间援助预算支出和调出预算资金等。补助预算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对下级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等。上解预算支出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专项需要由本级政府财政上交给上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地区间援助预算支出是指援助方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调出预算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预算收支,在不同类型预算资金之间的调出支出。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的储备性资金。债务还本预算支出是指政府财政偿还本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本金支出。债务转贷预算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支出。待处理支出是指政府财政按照预拨经费管理有关规定预拨给预算单位尚未列为预算支出的款项。待处理支出(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第三十四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一般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财政年末可按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列支入账。中央政府财政年末可按有关规定对部分支出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从本级预算支出中安排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列支入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转移性预算支出应当根据财政体制的规定和预算管理需要,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实际转贷的金额入账。债务还本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入账。待处理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对于收回当年已列支出的款项,应冲销当年预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通常冲销当年预算支出。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应当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科学预测和调度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办理支出,严格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实际拨付金额列报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对于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划款清算凭证、资金支付凭证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第八节预算结余第三十六条预算结余是指预算年度内政府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库款和专户资金余额。第三十七条总会计核算的预算结余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和资金结存等。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是指本级政府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是指本级政府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本级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支的执行结果。专用基金结余是指本级政府财政专用基金收支的执行结果。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本级政府财政为保持年度间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设置的储备性资金。预算周转金是指本级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资金结存是指政府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流入、流出、调整和滚存的结果。第三十八条各项结转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第三章会计科目第三十九条总会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总会计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经济活动的依据。(二)总会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使用;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各级总会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套科目体系下自行增设下级明细科目。(三)总会计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打乱重编,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四)总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及编号。(五)总会计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第四十条总会计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第四十一条财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第四十二条预算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第四章会计结账和结算第四十三条总会计应当按月进行会计结账。具体结账方法,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并在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账中准确反映清理结算结果。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一)核对年度预算。年终前,总会计应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将本级政府财政全年预算指标与上、下级政府财政转移性收支预算和本级各部门预算进行核对,及时办理预算调整和转移支付事项。本年预算调整和下达对下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指标一般截止到11月30日;各项预算拨款,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一)清理本年收入。总会计应认真清理本年收入,与非税收入征收部门核对年末应收非税收入情况,并组织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家金库进行年度对账,督促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家金库年终前及时将本年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指定财政专户,确保准确核算本年收入。(三)清理本年支出和费用。应在本年支领列报的款项,非特殊原因,应在年终前办理完毕。总会计对本级各单位的支出和费用应与单位的相应收入核对无误。属于应收回的拨款,应及时收回,并按收回数相应冲减支出和费用。(四)核实股权、债权和债务。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资产、债务管理部门应在有关业务发生时及时向总会计提供与股权、债权、债务等核算和反映有关的资料,确保财务会计资产负债信息确认的及时性。各级财政债务管理部门需定期提供上下级财政核对确认的本地区债权债务利息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内部涉及股权投资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提供股权投资对应的股权证明材料及变动情况资料。年末,总会计对股权投资、借出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借入款项、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应付利息、其他负债等余额应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核对,记录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调整账务,相关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五)清理往来款项。政府财政要认真清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各种往来款项,在年度终了前予以收回或归还。应转作收入或支出、费用的各项款项,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要及时处理。第四十五条总会计对年终报告清理期内发生的会计事项,应当划清会计年度,及时进行结账。属于清理上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上年度会计账;属于新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新年度会计账,防止错记漏记。通常记入上年度的会计事项主要有:(一)依据年终财政结算进行核算。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要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于次年元月底前结清上下级政府财政的转移性收支和往来款项。总会计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专项需要,根据预算结算单,与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已补助和已上解数额进行比较,结合往来款和借垫款情况,计算出全年最后应补或应退数额,填制“年终财政决算结算单”,经核对无误后,作为年终财政结算凭证,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据以入账。(二)依据企业决算数据进行核算。财政部门内部涉及股权投资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取得纳入总会计核算范围的被投资主体经审计后的决算报表,并据此向总会计提供股权投资核算所需资料,财务会计对股权投资变动情况进行核算。(三)依据人大审议意见进行核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需更正原报告有关事项,总会计应根据审查意见相应调整有关账目。第四十六条总会计应对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分别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三个步骤,依次做账。(一)年终转账。计算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各科目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年末余额。预算会计将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分别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专用基金结余”等科目冲销。财务会计将收入和费用分别转入相应的本期盈余科目冲销;再将本期盈余科目转入相应的累计盈余科目冲销。(二)结清旧账。将各收入、支出和费用科目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总计数。对年终有余额的科目,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三)记入新账。根据年终转账后的总账和明细账余额,编制年终“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需填制记账凭证),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将表列各科目余额分别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年初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第五章会计报表第四十七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本年预算结余与本期盈余调节表等会计报表和附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财政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财政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财政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本年预算结余与本期盈余调节表是反映政府财政在某一会计年度内预算结余与本期盈余差异调整情况的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第四十八条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如下:第四十九条总会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一)收入费用表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编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本年预算结余与本期盈余调节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按年度编制。(二)总会计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切实做到账表一致,不得估列代编,弄虚作假。(三)总会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种类、格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编制口径填制会计报表,以保证全国统一汇总和分析。汇总报表的单位,要把所属单位的报表汇集齐全,防止漏报。第五十条财务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如下: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一)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二)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1 .资产类项目(1) “国库存款”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的款项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国库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2) “其他财政存款”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持有的其他财政存款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财政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3) “国库现金管理资产”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实行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等持有的资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4) “有价证券”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持有的有价证券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5) “应收非税收入”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向缴款人收取但尚未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非税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6) “应收股利”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7) “借出款项”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借给预算单位尚未收回的款项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借出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8) “与下级往来”项目,正数反映下级政府财政欠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金额;负数反映本级政府财政欠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与下级往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余额如为借方则以正数填列,如为贷方则以负数填列。(9) “预拨经费”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尚未转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预拨经费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拨经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0) “在途款”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持有的在途款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在途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1) “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2) “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应收未收的转贷款利息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1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非流动资产项目中距离偿还本金日期1年以内(含1年)的转贷款本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本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及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填列。(14) “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国库现金管理资产”“有价证券”“应收非税收入”“应收股利”“借出款项”“与下级往来”“预拨经费”“在途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15) “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尚未收回的距离偿还本金日期超过1年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的本金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本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及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填列。(16) “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尚未收回的距离偿还本金日期超过1年的主权外债转贷款的本金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本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及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填列。(17)“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政府期末持有股权投资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8) “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非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股权投资”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19)“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2 ,负债类项目(1)“应付短期政府债券”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尚未偿还的发行期不超过1年(含1年)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本金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2)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尚未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3) “与上级往来”项目,正数反映本级政府财政期末欠上级政府财政的款项金额;负数反映上级政府财政欠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与上级往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余额如为贷方则以正数填列,如为借方则以负数填列。(4) “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5) “应付代管资金”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尚未支付的代管资金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代管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6) “应付利息”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尚未支付的利息金额。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财政应当根据“应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市县政府财政应当根据“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承担的距离偿还本金日期1年以内(含1年)的非流动负债。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财政应当根据“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科目余额,市县政府财政应当根据“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及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填列。(8) “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流动负债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与上级往来”“其他应付款”“应付代管资金”“应付利息”“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9) “应付长期政府债券”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承担的距离偿还本金日期超过1年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本金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期末余额及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填列。(10) “借入款项”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承担的距离偿还本金日期超过1年的借入款项的本金金额。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财政应当根据“借入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及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填列。(H)”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承担的距离偿还本金日期超过1年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的本金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及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填列。(12) “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承担的距离偿还本金日期超过1年的主权外债转贷款的本金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及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填列。(13) “其他负债”项目,反映中央政府财政期末承担的其他负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4) “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非流动负债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15)“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15) 产类项目(1)“累计盈余”项目,反映政府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历年实现的盈余滚存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资金累计盈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累计盈余”“专用基金累计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2)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3) “预算周转金”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预算周转金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算周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4) “权益法调整”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主体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的份额。本项目根据“权益法调整”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5) “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政府财政期末净资产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累计盈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权益法调整”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