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认购权证.docx
FX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認購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一、發行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二、編印目的:發行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認購權證三、本次認購權證:(一) 發行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二) 存續期間:自上市買賣日(含)起算,存續期間六個月,到期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三) 最後交易日:到期日前二個營業日(四) 標的證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五) 權證種類:美式價外認購權證。(六) 發行單位總數:本認購權證共發行10,000,000單位(但購買之最低單位係一千單位,購買人僅能以一千單位之整數倍數量購買)(七) 發行金額:新台幣22,290,000元(八) 發行條件:1. 發行價格:每單位為新台幣2.229元(發行日前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19.639%),計算說明詳見P2,本權證發行計畫,八、發行條件(一)發行價格項下。2. 履約價格:新台幣11.65元(價外發行,發行日前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102.644%) 3. 上限價格:無4. 溢價:19.639%5. 槓桿效果:5.09倍(九) 流動量提供者相關事項:1. 流動量提供者之名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 履行報價責任之方式:主動報價(1) 最高申報買進價格與最低申報賣出價格間之最大升降單位:15個權證價格升降單位。(2) 流動量提供者主動每隔五分鐘報價一次,而此報價應至少維持三十秒。(3) 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未滿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十交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十元至二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五交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超過二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一交易單位。3. 流動量提供者於下列時機得不提供報價:(1) 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內。(2) 權證之標的證券暫停交易。(3) 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內之權證數量無法滿足每筆報價最低賣出單位時,流動量提供者僅申報買進。(4) 標的證券價格或權證價格漲停時僅申報買進價格,跌停時僅申報賣出價格。(5) 權證理論價值低於0.05元(不含)的權證。(6) 流動量提供者在日常運作出現技術性問題時。(7) 當發行人無法進行避險時。(十) 履約期間:自本認購權證在交易市場上市買賣之日起至本認購權證到期 日止之每一營業日(十一) 履約方式 :證券給付,但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方式履約。(十二) 權證到期屬價內權證具履約價值時,投資人未及時申請履約者,發行人將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自動現金結算。(十三) 行使比例:1:1,即每一單位認購權證可認購標的證券1股(十四) 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無四、認購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了解認購權證可能在到期時不具任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五、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同意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六、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元 大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刊 印3一、公開銷售說明書分送計畫:(一) 陳列處所: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交易部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二) 分送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方式辦理(三) 索取方法:請附回郵信封註明索取公開銷售說明書或逕向上述陳列處所索取二、認購(售)權證承銷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無 三、發行人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名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25號1114樓 電話:(02)2717-7777四、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7號49樓電話:(02)8722-5800五、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律師姓名:高秉涵律師 事務所名稱:高秉涵律師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館前路6號6樓之7 電話:(02)2331-0392六、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會計師姓名:林瑟凱、黃金澤 事務所名稱: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 電話:(02)2729-6666七、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無八、流動量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名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交易部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25號1114樓 電話:(02)2718-1234 分機:4503 分機:4532 分機:4534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認購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摘要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436億元公司住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25號1114樓電話:(02) 2717-7777 設立日期:85年8月6日公開發行日期:86年9月15日上市日期:91年2月4日負責人:董事長 申鼎籛 總經理 李鴻基發言人:(姓名)李雅彬 (職稱)副總經理 最近年度簽證會計師: 林瑟凱、黃金澤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電話:(02)2729- 6666主要營業項目: 一、 H301011證券商二、 H408011期貨交易輔助人三、 H401011期貨商(經財政部核准營業項目為限業務)98年度第一季收 入:2,232,260仟元稅前純益:610,618仟元 每股盈餘:0.12元97年度收 入:14,591,110仟元稅前純益:6,076,241仟元 每股盈餘:1.07元96年度收 入:16,758,482仟元稅前純益: 9,182,596仟元 每股盈餘:1.69元本次發行有價證券種類及金額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認購權證10,000,000單位,每單位發行價格為新台幣2.229元(發行日前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19.639%),共計為新台幣22,290,000元。發 行 條 件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封面及本次發行認購權證發行條件之說明本次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日期: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編印目的:發行認購權證其他重要事項之扼要說明及參閱本文頁次:無公開銷售說明書目錄壹、認購權證發行計畫 1貳、會計師查核意見16參、律師適法性意見18肆、發行人有關事項19伍、標的證券或證券組合相關資料30陸、爭議適用之準據法31柒、訴訟事件如有仲裁約定、其約定內容31捌、其他重要約定31玖、主管機關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應記載事項31壹、認購權證發行計畫本發行計畫係規範本公司與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認購權證持有人權利義務之契約,請購買本認購權證之投資人務必仔細詳讀,投資人亦應事先熟悉認購權證及其他證券相關法令,且不得以不知相關規定及發行計畫與公開說明書為由,提出任何主張。一、定義本發行計畫及公開說明書之用語,除本發行計畫另有規定外,係指: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市場:交易所設置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集保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與交易所訂立使用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商。發行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動量提供者: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標的證券公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標的證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股票。持有人:指本認購權證之持有人。發行價格:發行人自行銷售本認購權證之單位價格。履約價格:本認購權證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買入標的證券之每股價格。新履約價格:依本發行計畫規定調整後之履約價格。行使比例:指每單位認購權證可買入標的證券之股數。新行使比例:指依本發行計畫規定調整後之行使比例。收盤價:交易所公佈之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未特別標明者,指標的證券之收盤價。參考價:本發行計畫所定之調整事項發生後,交易所規定之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未特別標明者,指標的證券之參考價。公告:發行人將公告事項公告於交易所所在地之報紙或交易所公佈之網站,不另行通知認購權證持有人。營業日:指交易市場營業之日。營業細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二、發行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三、存續期間:自上市日(含)起算存續期間六個月,到期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四、最後交易日:到期日前二個營業日。五、標的證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股票。六、權證種類:美式價外認購權證。七、發行單位總數:本認購權證共發行10,000,000單位(但購買之最低單位係一千單位,購買人僅 能以一千單位之整數倍數量購買)。八、發行條件:(一)發行價格:每單位為新台幣2.229元(發行日前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19.639%)。 計算說明 :權證名稱發行日存續期間標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上下限價格利率定價波動率元大E798.03.23六個月7.8210.00-3.5%49.65%亞東BM98.03.26六個月8.2012.30-5.0%58.71%永豐0898.04.23六個月9.3013.95-3.0%66.32%亞東DS98.05.08六個月9.6614.49-5.0%59.48%亞東DT98.05.08六個月9.664.83-5.0%59.55%大華8498.05.14六個月10.2015.30-3.0%62.11%兆豐HA98.05.15六個月9.8214.73-3.0%75.00%永豐5998.05.27六個月10.8516.27-3.0%67.83%群益M598.05.27六個月10.8516.27-3.0%59.80%日盛AU98.06.04六個月11.4017.10-2.0%65.50%富邦NL98.07.02六個月11.1516.73-3.5%62.00%凱基EX98.07.16六個月11.3517.03-2.5%59.46%元大FX98.07.16六個月11.3511.65-3.5%71.49%(二)履約價格:新台幣11.65元(價外發行,發行日前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 102.644%)。(三)上限價格:無 (四)履約期間:自本認購權證在交易市場上市買賣之日起至本認購權證到期日止之每一營業日。(五)行使比例:1:1;即每一單位認購權證可認購標的證券1股。(六)履約方式:證券給付,但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方式履約。權證到期屬價內權證具履約價值時,投資人未及時申請履約者,發行人將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自動現金結算。(七)流動量提供者相關事項:1. 流動量提供者之名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 履行報價責任之方式:主動報價(1) 最高申報買進價格與最低申報賣出價格間之最大升降單位:15個權證價格升降單位。(2) 流動量提供者主動每隔五分鐘報價一次,而此報價應至少維持三十秒。(3) 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未滿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十交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十元至二 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五交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超過二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一交易單位。3. 流動量提供者於下列時機得不提供報價:(1) 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內。(2) 權證之標的證券暫停交易。(3) 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內之權證數量無法滿足每筆報價最低賣出單位時,流動量提供者僅申報買進。(4) 標的證券價格或權證價格漲停時僅申報買進價格,跌停時僅申報賣出價格。(5) 權證理論價值低於0.05元(不含)的權證。(6) 流動量提供者在日常運作出現技術性問題時。(7) 當發行人無法進行避險時。九、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無。2十、請求履約程序(一)請求方式:依交易所營業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但交易所現行規定,持有人應先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委託書委託證券商向交易所提出申請,並向證券商預繳履約所需支付之款項。交易所規定變更時,依變更後之規定。(二)請求時間:依交易所營業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依交易所現行規定,證券商提出申請履約截止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整;撤銷履約請求之截止時間亦同。交易所規定變更時,依變更後規定。(三)請求數量:應為一千單位或其整數倍之認購權證。(四)持有人請求履約:不論發行人以證券給付或現金結算方式履約,均應依交易所規定按認購權證履約價格乘以標的證券數量為計算基礎,由證券商依規定費率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五)持有人與證券商間有關權證履約之款項,均不得與交易市場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互抵。(六)認購權證之履約、履約查詢及款券收付作業經由交易所及集保公司辦理。(七)發行人並不對持有人之委任證券商之行為或疏失負責。十一、履約給付方式(一)履約之價款交割:認購權證持有人申請履約後,發行人應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通知集保公司採現金結算或證券給付之單位數,若發行人選擇以證券給付方式進行,則於申請行使權利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由交易所通知集保公司將標的證券自發行人之集中保管帳戶撥入持有人之集中保管帳戶;若發行人選擇以現金結算,則應於履約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備足應撥付之結算金額匯入交易所,嗣後由交易所撥付結算金額予持有人之委任證券商,其結算金額應以履約價格與申請履約日標的證券收盤價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差價乘以行使比例計算。其他相關事宜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之四及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履約應辦事項有關之規定辦理。(二)同一營業日發行人以部份證券給付、部份現金結算方式履約時,以證券商向交易所提出履約申請之時序較優先者,先行採證券給付方式。交易所規定變更時,依變更後之規定。(三)停止請求履約:標的證券在交易市場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本認購權證在交易市場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有本發行計畫所訂停止履約之情事者,本權證停止請求履約,並依本發行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四)認購權證到期屬價內權證具履約價值時(請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第八條之規定),持有人未及時申請履約者,發行人將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自動現金結算。(五)若持有人逾認購權證到期日仍未請求履約,認購權證即失去請求履約之權利,除本發行計畫另有規定外,發行人對該認購權證不負任何責任。(六)發行人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權證應予註銷。(七)其他未經本發行計畫詳載之認購權證買賣及履約相關事項,均依交易所營業細則及認購(售)權證相關規章辦理。十二、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一)發行狀況1.發行數量本次發行數量為壹仟萬個單位,符合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相關規定。15 (二)預定採行之風險管理及風銷沖銷策略認購權證(以下簡稱權證)屬於衍生商品中選擇權類的金融商品,衍生商品最大的特色在於其價格的變動與標的間存在著相當密切的關係,此關係有助於降低權證之發行者,經由結合適當比例之標的與權證後形成的資產組合之風險,其風險遠低於任一組成份子,此亦可謂為風險沖銷。由於發行者身兼造市者的角色,為能充份發揮此一功能,並提供權證交易時所需的流動性,及確保投資者的權益,以下僅就相關風險沖銷策略陳述於後:影響權證價格的因素,我們先以下列的一般性式子表達: w = w (t,s,r,s,k) 其中 w:認購權證之價格 t:距到期日時間 s:標的證券股價 k:履約價格 r:利率 s:標的證券報酬率之波動值 大部分的式子,都可以用眾所周知的泰勒展開式表達如下:Dw = ¶w/¶t Dt + ¶w/¶s Ds + ¶w/¶r Dr + ¶w/¶s Ds + 1/2¶2w/¶s2(Ds)2 + 上式可再進一步以市場慣用的術語表達如下Dw = theta Dt + delta Ds + rho Dr + vega Ds + 1/2gamma (Ds)2 + 其中:theta風險:指時間變動對認購權證價格之影響;delta風險:係指標的證券股價變動對認購權證價格之影響;rho風險:指利率變動對認購權證價格之影響;vega風險:係指標的證券股價波動性變動對認購權證價格之影響;gamma風險:指股價變動對delta之影響。上述各項風險係數,係本公司在發行認購權證時所面對之主要市場風險。1. 模型上述各風險係數與權證價格之計算,均以獲得廣大業界認可的Black-Scholes與Cox, Ross, Rubinstein模型為主,並以本公司自行開發,並獲得主管機關認可之模型為輔。2. 風險沖銷策略(1) delta避險原則避險工具將以標的證券及標的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之。風險沖銷策略採取動態避險的作法,當標的證券價格變化時,參考本公司避險模型所計算之delta風險值,買賣所發行之標的證券或標的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保持本公司損益部位對delta風險的中立性。(2) gamma及vega風險沖銷策略原則上以其他公司所發行之同標的證券的權證及標的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之,參考本公司避險模型所計算之gamma及vega風險值,買賣上述相關證券及衍生性商品以調整整體部位之gamma及vega風險。3. 認購權證處於價內,持股未達50%時當認購權證處於價內時,根據本公司避險模型,持有之標的證券部位應大於50%。但如標的證券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或受限於目前制度風險,導致本公司無法依據模型計算結果,在認購權證處於價內時,持有必要的避險部位,則本公司擬同時採取下列方式因應:上表所列之持有數量僅作為參考之用,與實際持有之部位可能有所差異,除了因波動性、利率、距到期時間會產生影響持有部位外,避險人員在其授權範圍內得依據其專業判斷,權衡部位之調整頻率對避險成本及風險的影響來決定實際避險部位。十三、履約價格及行使比例之調整(本公司未依交易所訂定之參考公式調整)(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者,依各該款規定調整履約價格及行使比例:符號說明:除權(息)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或減資時最後交易日收盤價;:除權(息)日標的證券參考價或減資參考價;:調整前之履約價格:調整後之履約價格:調整前之行使比例 :調整後之行使比例:現金增資認股率 :無償配股率:現金增資每股認購價 :現金股利1.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增資時:除權參考價計算公式如下:2. 除息時之調整公式:調整後行使比例不變。3. 減資或股票合併之調整公式:其中,代表減資換股比例,每股舊股換1股新股,代表每1股舊股退還股款4. 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調整公式:其中,代表每一股原有標的股票可轉換股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數。(二)依上規定計算之新履約價格以百分位為最小單位,並以千分位無條件捨去計算,新行使比例以千分位為最小單位,並以萬分位無條件捨去計算。(三)前述事項發生時,發行人將依交易所規定辦理公告。十四、標的證券公司有公司合併、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情事之處理(一)公司合併:1.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因合併而消滅者,依本發行計畫標的證券終止上市規定辦理。2.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為合併後存續公司者,本認購權證之發行條件不予變更。(二)標的證券變更交易方式:標的證券變更交易方式時,本認購權證之發行條件不予變更。但發行人認有必要時,得報經交易所同意後,變更發行條件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三)標的證券停止買賣:標的證券停止買賣期間,本認購權證亦停止買賣及停止履約;標的證券恢復買賣後,依本發行計畫之規定辦理。標的證券停止買賣期間逾認購權證到期日者,本認購權證於視為到期日之次日失其效力。(四)標的證券終止上市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情事除外: 1. 本認購權證於標的證券終止上市之前一營業日視為提前到期。發行人於視為提前到期日後三十日內,採現金結算方式結算予持有人。認購權證結算價格之計算:(1) 計算公式採Black & Scholes公式。(2) 參數採用方式:a.標的證券價格:採用標的證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b.履約價格:採用最新之權證履約價格。c.存續期間:依原發行計畫之到期日計算。d.利率:依原發行計畫之利率條件。e.現金股利:0。f.股價波動率:若權證視為提前到期日距原到期日大於90個交易日,取權證視為提前到期日距原到期日之交易日數標的證券市場資料計算,若權證視為提前到期日距原到期日小於等於90個交易日,則取90個交易日的標的證券市場資料計算。g.以上結算價格之計算,以百分位為最小單位,並以千分位四捨五入計算。2. 若標的公司於權證上市交易期間經其股東會同意依法進行公司分割以致標的公司之股本有重大變化,則不論分割後之存續公司是否仍為上市公司,發行人將依前述結算之辦法進行結算。(五)標的證券公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股票:1. 標的證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股票,於標的證券停止買賣期間,認購權證亦停止買賣及停止履約,標的證券重新上市時,認購權證之行使比例及履約價格依本發行辦法計畫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調整公式辦理,並繼續掛牌。2. 惟倘遇有金控公司非上市公司或發行人為標的證券轉換之金控公司之子公司等情事者,即依交易所之規定於權證最後交易日,以當日收盤後計算出權證理論價格及市價孰高者為回收價格將權證收回,該權證終止上市。(六)前述事項發生時,發行人將依交易所規定辦理公告。(七)第(二)(三)(四)(五)款之情形,如經主管機關及交易所核定本認購權證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者,依本發行計畫認購權證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及終止上市之規定辦理。十五、認購權證之買賣及上市(一)上市前之銷售:1. 本認購權證上市前由發行人自行銷售。2. 申購人資格:(1) 申購人必須為依法得購買認購權證之人,申購人如為自然人而未滿二十歲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2) 申購人必須先在證券商開立集保公司劃撥帳戶。(3) 華僑、外國人及外資機構可購買本認購權證。3. 申購限制:標的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購買認購權證單位數不得超過申購時該等人員持有之標的證券數量。4. 申購期間:自交易所同意發行日起至銷售完畢止(本銷售期間不得超過十個營業日)。5. 申購數量:申購數量應為一千單位或其整倍數,最低購買數量為一千單位;單一購買人所申購數量不得超過發行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6. 申購方式:申購人於申購時應依發行人規定之時間及繳款方式繳付價金,並簽具風險預告書。7. 申購人繳款後不得請求撤回其申購,亦不得請求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8. 本認購權證上市前,認購權證及其權益均不得轉讓。(二)上市:1. 本認購權證於自行銷售完畢後,由發行人向交易所洽定掛牌上市買賣之日期, 並依規定辦理公告。2.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於權證上市前將未銷售之權證轉入流動量提供者設立之專戶內。3. 本認購權證預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上市買賣,實際上市日期以交易所核定者為準。(三)上市後之買賣:1. 本認購權證於上市後應在交易市場為交易,其交易方式及程序均依交易所之規定。2. 買賣認購權證應依法繳交證券交易稅捐,並依交易所規定繳付手續費。3. 本認購權證最後交易日為權證到期日前二個營業日。4. 變更交易方式本認購權證經主管機關及交易所核定變更交易方式者,除依核定之交易方式為交易外,本認購權證之發行條件不予變更。但發行人認為有必要時,得報經交易所同意後,變更發行條件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5. 停止買賣本認購權證經主管機關及交易所核定停止買賣者,依下列規定辦理:(1) 因標的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所致者:依本發行計畫第十四條第二、三、四款及第五之一款規定辦理。(2) 因發行人之事由所致者:持有人得於本認購權證停止買賣期間,向發行人提出履約請求,持有人請求履約時,依本發行計畫履約給付之規定辦理。(3) 前述停止買賣事項發生時,發行人將依交易所規定辦理公告。6. 終止上市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情事除外本認購權證經主管機及交易所核定終止上市者,依下列規定辦理:(1) 因標的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所致者:依本發行計畫第十四條第二、三、四款及第五之一款規定辦理。(2) 因發行人之事由所致者:發行人於權證視為到期日後十個營業日內,採現金結算方式結算予持有人。認購權證結算價格之計算:a.計算公式採Black & Scholes公式。b.參數採用方式:w 標的證券價格:採用權證視為到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w 履約價格:採用最新之權證履約價格。w 存續期間:依原發行計畫之到期日計算。w 利率:依原發行計畫之利率條件。w 現金股利:0。w 股價波動率:若權證視為到期日距原到期日大於90個交易日,取權證視為到期日距原到期日之交易日數標的證券市場資料計算,若權證視為到期日距原到期日小於等於90個交易日,則取90個交易日的標的證券市場資料計算。w 以上結算價格之計算,以百分位為最小單位,並以千分位四捨五入計算。(3) 前述終止上市事項發生時,發行人將依交易所規定辦理公告。十六、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一)本認購購權證於上市買賣前,由發行人洽集保公司將權證撥入申購人所指定之集保帳戶。(二)本認購權證一律委託集保公司辦理帳簿劃撥,持有人不得申請領回認購權證。十七、價款返還(一) 本認購權證開始銷售後,如因標的證券價格大幅波動或經交易所依監視制度辦法予以處置者,為避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發行人得在銷售公告日起七日內,另行公告終止本認購權證之發行,發行人應於公告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收價款加計自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返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之法定利息匯入申購人所填報之銀行帳戶,以了結發行人之責任,申購人不得對發行人為其他之請求。(二) 本認購權證上市前,經主管機關撤銷發行人之發行資格認可,或交易所申報之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者,本認購權證失其效力,發行人應公告終止本認購權證之發行,並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收價款加計法定利息匯入申購人所填報之銀行帳戶,以了結發行人之責任,申購人不得對發行人為其他之請求。(三) 申購人溢繳款項發行人將扣除匯費後,匯入申購人帳戶,若溢繳款項低於匯費,則發行人概不予退還。十八、認購權證存續期間屆滿之效力倘認購權證持有人未於本權證存續期間內依規定請求履約,且本權證於到期日不符合自動現金結算條件者,除本發行計畫另有規定外,就本權證,持有人喪失請求履約之權利,發行人不再負任何義務。十九、認購權證之轉換發行人不得主動將認購權證轉換為存續期間長於本認購權證之另一認購權證或其他證券。二十、發行人未於規定時限履行義務時,對其於集保公司帳戶內存券之分配處理方式:發行人若未能於規定時限履行其交付標的證券或現金差價之義務時,概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中有關債權人求償之相關規定辦理。二十一、未來三個月內對同一標的證券反向發行認售權證計畫之說明為因應市場變動及提供投資人多樣化的投資工具,發行人不排除於未來三個月內對同一標的證券再次反向發行認售權證。二十二、本發行計畫之修正(一)發行人於不影響認購權證持有人之實質權益且報經交易所同意時,得視需要修正本發行計畫之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因政府法令、交易所或集保公司之相關規定變更,而有修正本發行計畫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二)前項修改有絕對之效力且對持有人有約束力。(三)本發行計畫有修正時,發行人應依交易所規定辦理公告。二十三、準據法因本認購權證所生一切爭議,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二十四、管轄因本認購權證所生一切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貳、會計師查核意見:詳16-17頁參、律師適法性意見:詳18頁肆、發行人有關事項一 、設立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六日二 、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松江104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39號3樓及3樓之1(02)2501-0655和平106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80號4樓(02)2363-5557北天母111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18號4樓之1、2、3(02)2873-7733復興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25號3樓(02)27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