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规范(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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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规范(讨论稿).docx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规范(讨论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基本规定3第三章 资产15第一节 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5第二节 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16第三节 贵金属17第四节 贷款和应收款项17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19第六节 其他投资(除长期股权投资)28第七节 金融资产转移37第八节 固定资产47第九节 无形资产56第十节 投资性房地产64第十一节 抵债资产67第十二节 其他资产68第四章 资产减值69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69第二节 非金融资产减值74第五章 负债85第一节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85第二节 其他金融负债87第三节 非金融负债89第六章 衍生金融工具89第一节 衍生金融工具89第七章 所有者权益93第一节 股本93第二节 资本公积94第三节 其他所有者权益95第八章 收入95第九章 费用100第一节 成本100第二节 职工薪酬102第十章 所得税110第十一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115第十二章 债务重组116第十三章 企业合并119第一节 企业合并方式119第二节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20第三节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22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129第十五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33第十六章 外币折算137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139第十八章 会计调整140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140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142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143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45第十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147第一节 财务会计报告分类147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148第三节 利润表149第四节 现金流量表150第五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154第六节 合并财务报表155第七节 中期财务报告159第八节 附注161第九节 关联方披露178第十节 分部报告182第十一节 金融工具列报186第二十章 附则20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会计核算基本规范,是指本机构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基本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行社)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基层机构),以上各级机构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机构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以及相关业务核算办法,应依据本规范制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会计核算,对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外部监管要求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级次。本机构因内部交易事项而形成的资产、负债及收支损益金额应在汇总财务报表中进行轧抵后反映。内部交易事项包括:(一)资金往来业务。(二)代收、代付业务。(三)内部收支业务。(四)其他内部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机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本机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本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交易采用分账制核算方式。 第八条 本机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九条 本机构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备忘登记事项采用单式收入或付出记账。 第十条 法人机构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本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本机构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十一条 本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本机构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三)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四)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附注中说明。(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六)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本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二条 本机构会计要素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三条 资产是指本机构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本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本机构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上述资产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资源,才能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机构;(二)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本机构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发放贷款、投资、办理中间业务等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如资本开支计划)不形成资产。由本机构拥有或者控制,是指本机构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本机构所控制。预期会给本机构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本机构的潜力。 第十四条 本机构资产按不同标准可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一)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贷款和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二)非金融资产是指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抵债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三)货币性资产是指本机构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贷款以及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等。(四)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第十五条 负债是指本机构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机构的现时义务。符合上述负债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义务,才能确认为负债:(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本机构。(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现时义务是指本机构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十六条 本机构负债按性质分为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一)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吸收存款、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应付款项、形成本机构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等。(二)非金融负债是指金融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应交税金、递延收益、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本机构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其来源包括股东(含社员,下同)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或者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本机构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本机构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十八条 本机构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本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本机构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费用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本机构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交易或者事项发生而导致本机构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利润是指本机构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或者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二十三条 符合资产、负债定义和确认条件的项目,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收入、费用定义和确认条件的项目以及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简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本机构可采用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处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公允价值、成本或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一)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本机构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二)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包括发行的普通股,以及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三)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实际利率应在取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确定,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第二十七条 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本机构按其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一)在活跃市场上,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采用现行出价;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采用现行要价。 (二)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做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机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一)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二)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三)现金流量折现法。(四)期权定价模型。(五)其他估值技术。 第二十九条 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本机构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本机构特定相关的参数。(二)本机构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十条 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第三章 资产第一节 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现金包括业务现金和经费现金。 第三十三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本机构为了办理业务资金的调拨、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和缴存现金、存款准备金缴存等需要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 第三十四条 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认入账。 第三十五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第三十六条 确系无法归还的现金长款,经批准后作为利得计入当期收益;确系无法追回的短款,经批准后计入当期损失。第二节 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 第三十七条 存放同业款项是指本机构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用于往来资金清算或赚取利息的款项(含存放系统内款项)。拆放同业款项是指本机构拆借给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含拆放系统内款项)。 第三十八条 存放同业款项、拆放同业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初始计量。 第三十九条 存放同业款项、拆放同业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第四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各类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第三节 贵金属 第四十一条 贵金属是指本机构以交易或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 第四十二条 贵金属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第四十三条 贵金属初始确认时,按实际支付金额确认成本。 第四十四条 期末,应对贵金属价值进行复核,重估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贵金属应在向客户出售并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第四节 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四十六条 本机构贷款和应收款项包括:贷款及垫款(含农户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非农贷款、信用卡透支、垫款等)、贴现(含票据贴现、转贴现等)、贸易融资(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买入外币票据等)、买入返售资产(含买入返售票据、买入返售债券、买入返售贷款等)和应收款项(含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融资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四十七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四十八条 贷款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实际发放时予以初始确认,按实际发放金额入账,按照贷款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第四十九条 初始确认贴现时,按照票面或合同金额入账,票面或合同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收益,并作为备抵项目与贴现轧抵反映。 第五十条 初始确认买入返售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期末,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买入返售资产的利息收入。 第五十一条 应收利息在规定日期,按照合同本金和利率计算确认;应收股利在股利宣告日按照企业宣告发放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五十二条 应收融资租赁款项按照融资租赁期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确认入账,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收入。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五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按实际发生时的金额入账。 第五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应对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按照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五十五条 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使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核销。已冲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损失准备予以转回,按已收回金额转销减值准备支出。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 第五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五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方式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本机构通过控股合并方式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除企业合并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支付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五十八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本机构作为合并方,按照支付对价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本机构作为购买方在购买日按照企业合并相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五十九条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本机构股本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本规范第十五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规定确定。(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本规范第十二章“债务重组”相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条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六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一)本机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被投资单位受本机构控制的,应作为本机构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的情形包括:1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超过50%的表决权资本。2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实质控制权:(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超过50%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超过半数的投票权。(二)本机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本机构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机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机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机构联营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1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2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第六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本机构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六十三条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一)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本机构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二)当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或虽然拥有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3.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4.提供被投资单位关键的技术资料。5.其他能足以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合并有关规定确定。(四)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本机构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1.基于重要性原则,通常应考虑的净利润调整因素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减值准备的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其他项目如为重要的,也应进行调整;2.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有重要性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确认投资收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以及无法合理确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等原因。(五)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本机构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本机构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六)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本机构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应收款,该款项的清偿没有明确的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难以收回的,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本机构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1.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存在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应以该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确认投资损失。3.长期权益的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需要本机构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七)本机构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额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第六十四条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本机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本机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由成本法改按权益法核算,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六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六条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金融资产减值规定处理;其他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非金融资产减值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处置比例相应转入当期损益。第六节 其他投资(除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十八条 本机构投资(除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初始确认时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划分为以下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应收款项类投资 (四)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六十九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本机构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七十条 除混合工具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才能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本机构准备运用某项衍生工具对贷款或持有至到期债券等金融资产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套期保值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可将该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金融资产,以更好地反映本机构风险管理的实际,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二)本机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七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机构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应收款项类投资。资产负债表日,本机构应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本机构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四)其他表明本机构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本机构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本机构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三)其他表明本机构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应收款项类投资,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应收款项类投资:(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通常指三个月以内)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本机构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