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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QD-01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好修改)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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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QD-01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好修改)2.docx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作业文件编号GDSEI/JQD-01.1标题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共28页 第28页版次1修改次数031目的为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确保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录1。3编制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4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4.1定期检验周期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经检验机构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批复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逾期检验而变动)。4.2 检验人员从事起重机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现场检验工作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检验人员进行,检验部门应指定检验项目负责人。4.3 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定期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要求。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5定期检验程序、内容与要求起重机定期检验的基本程序是:检验申请的受理检验准备现场检验(包括检验条件确认、技术资料查阅、静态检查、电气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动态检查、载荷性能试验、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复检(必要时)出具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资料归档。起重机定期检验的具体流程见附录2。5.1 检验申请的受理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管理程序(GDSEI/PQJ-03.1);并确认使用单位获知起重机定期检验所必须进行的准备工作(可以向其递交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工作指南或者告知其获得该指南的方式)。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在定期检验时需提供受检起重机的自检记录或者维保、修理证明,并且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上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四) 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公章。5.2 检验准备5.2.1 获悉检验申请后,检验部门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符合4.2要求的人员,负责实施定期检验工作。5.2.2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受检起重机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准和本细则,确认现场检验记录(包括X X X起重机定期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以下简称通知书(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以下简称通知书(2),以及检验仪器设备已经准备妥当。5.3 现场检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录4的规定实施检验,并按照相应填写要求将检验情况详细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处于严重腐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执行检验检测环境与安全管理程序,并遵守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5.3.1 检验条件确认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检验条件。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已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出示设备的上次检验报告、维保记录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必要时露出金属表面;(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例如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有效的登高措施),以及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的(例如检验过程中突然停电造成部分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并报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该起重机的使用登记机关。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的限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5.3.2 技术资料核查对附录4中B1项所述资料进行核查。5.3.3 静态检查对附录4中B2(1)、B2(2)、B3(1)、B3(2)、B3(4)、B4(1)、B4(2)、B5、B6.1、B6.2、B6.3.1、B6.3.2(2)、B6.3.2(3)、B6.3.2(4)、B6.3.2(5)、B9.1.1、B9.2、B9.6.1、B9.8(1)、B9.13、B9.15、B9.17项进行静态外观检查。5.3.4 电气检查对附录4中B7项进行静态外观检查和测试。5.3.5液压系统检查对附录4中B8项进行静态外观检查。5.3.6 动态检查、空载试验对附录4中B2(2)、B5、B6.3.2(1)、B6.5、B9.1.2、B9.3、B9.4、B9.5、B9.8(2)、B9.8(3)、B9.9、B9.10、B9.11、B9.12、B9.14、B9.27、B10.1项进行外观检查、测试和试验。5.3.7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密封性能试验等),其中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只进行空载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必须做过船联合试验、流动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必须做液压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起重机械首检进行全部性能试验。如果金属结构(附录4中B4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出现吊具、钢丝绳达到报废要求(附录4中B6.1项),制动器零部件存在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附录4中B9.1.2(1)项),以及其他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试验的情况,不再进行性能试验,按照本细则5.3.8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5.3.7.1起重量限制器试验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与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进行检查或试验。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按照B9.6.1、B9.6.2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在以后的每个检验周期定期检验时只检查是否设置或被短接,或在需要验证、调整起重量限制器时进行。5.3.7.2额定载荷试验该试验在首检时进行,对附录4中B10.2项进行试验。该试验中的挠度测试在静载荷试验(附录4中B11.3(1)项)之后进行。5.3.7.3静载荷试验该试验在首检时进行。对附录4中B11.3(1)项进行试验。如果额定载荷试验(附录4中B10.2项)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行该试验5.3.7.4动载荷试验该试验在首检时进行。对附录4中B11.3(2)项进行试验。如果额定载荷试验(附录4中B10.2项)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行该试验如果静载荷试验(附录4中B11.3(1)项)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行该试验。5.3.8 通知书(1)和通知书(2)的出具与上报5.3.8.1 前述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综合判定受检起重机的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判定原则如下:(1)检验项目全部为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通知书(1)的有效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5.3.8.2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的,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检验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检验机构应及时将通知书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或该起重机的使用登记机关。5.3.9 复检5.3.9.1对于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的设备,如使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回复整改结果,检验部门应重新安排复检。否则重新受理报检。复检的受理按照5.1的要求执行。复检一般只对原检验不合格项进行检验,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部门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但是应当考虑项目之间的相互影响。复检可以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整改见证资料(书面验证)两种方式。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无法确认整改情况时,应当采用现场验证的方式。如果复检采用现场验证的方式,则必须按照5.3.15.3.7的要求执行。5.3.9.2复检项目全部为合格的,复检结论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检验报告。复检项目有不合格项,复检结论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并且按照5.3.8.1(2)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2),并报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该起重机的使用登记机关。5.3.9.3使用单位拟对起重机械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在使用单位向当地监察机构办理改造和重大维修告知后,检验机构按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对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5.4 出具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报告的编制和管理程序的要求,填写检验报告,经审核、审批,并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5.4.1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5.4.2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5.4.3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的,在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5.4.4综合判定复检不合格的,在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5.5 资料归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资料档案管理程序中的要求,将下列资料及时汇总、归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1)原始记录;(2)检验报告;(3)通知书(1)、通知书(2);(4)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如果有)(5)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首检资料长期保存.6 例外情况处理6.1 检验方法因特殊情况无法完全采用附录4规定的方法,而需采用其他方法才能完成检验工作时,应当执行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6.2 载荷试验对于因场地限制,试验载荷无法进入检验现场的情况,经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协商,可以选择下述方式之一进行处理。6.2.1 方式一 检验人员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表明无法完成全部检验工作的原因。待使用单位具备相应条件后安排检验。6.2.2 方式二检验人员完成载荷性能试验以外的检验。如果出现5.3.7所述的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情况,按5.3.7的相应规定执行。如果未出现5.3.7所述的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情况,按照下述步骤进行:(1)检验人员出具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表明无法进行载荷试验的原因,并建议使用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单位、检验机构,对该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评估;(2)如果使用单位出具了(1)所述的安全评估报告,则根据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中的要求进行处理。如果使用单位不进行安全评估,对起重机械做出不合格的判定。6.2.3 方式三本方式仅适用于因场地限制试验载荷无法进入检验现场,检验现场有可用于试验的替代载荷,但其不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情况。检验人员完成载荷性能试验以外的检验内容。如果出现5.3.7所述的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情况,按5.3.7的相应规定执行。如果未出现5.3.7所述的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情况,按照下述步骤进行:(1)在使用单位满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以检验现场的替代载荷进行各项载荷性能试验:使用单位提供具有其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字和公章的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至少包括下述内容:无法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原因;承诺对该起重机的日常吊运载荷进行严格限制,使其不超过现场替代载荷;承诺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并且缩短维护保养和自检周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查。使用单位提供由专业的维修、保养单位出具且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确认签字和使用单位公章的起重量限制器调定证明,表明该起重机的起重量限制器调定在1.05倍日常最大吊运载荷(即现场替代载荷)之前动作。使用单位在该起重机上增加相应的限载标记。(2)按照5.3.8.1对起重机进行检验结论综合判定。6.2.4 方式四本方式仅适用于无法进行载荷试验的维修专用起重机(例如装设在汽轮机房,仅用于汽轮机维修的专用起重机)。检验人员完成载荷性能试验以外的检验内容。如果出现5.3.7所述的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情况,按5.3.7的相应规定执行。如果未出现5.3.7所述的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情况,按照下述步骤进行:(1)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具有其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和公章的书面说明,表明检验现场无法进行载荷试验的原因、该起重机平时仅用于维修使用的承诺,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承诺(例如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核定起吊的重物重量不超过起重机械的额定起重量等)。(2)获得(1)所述的书面说明后,可以不进行载荷性能试验。根据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中的要求进行处理。针对6.2.26.2.4所述情况,可以按照4.1的要求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填写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填写在检验记录和报告上。6.3 监护使用对于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如果在最近一次检验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和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进行检验,发现存在不合格项,但是使用单位已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则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但是需要在该检验记录和报告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不影响最后按照本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的综合判断。6.4 其他出现本细则未描述的其他情况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管理程序、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7 异议处理如果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的15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并提出申诉意见,检验机构按投诉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8 相关文件8.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8.2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8.4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工作指南8.5检验检测环境与安全管理程序8.6检测报告的编制和管理程序8.7资料档案管理规定8.8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9相关表格9.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9.2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9.3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9.4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记录9.5旋臂式起重机、葫芦定期(首检)检验记录9.6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记录9.7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记录9.8门座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记录9.9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记录9.10高空作业车定期(首检)检验记录9.11升降机定期(首检)检验记录9.12桅杆起重机定期检验记录9.13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记录9.14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9.15旋臂式起重机、葫芦定期(首检)检验报告9.16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9.17门座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报告9.18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报告9.19高空作业车定期(首检)检验报告9.20升降机定期(首检)检验报告9.21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报告9.22起重机定期检验(首检)复检检验原始记录9.23起重机定期检验(首检)复检检验报告附录1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序号设备类别(类型)设备品种(型式)设备基本代码1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44102履带起重机44203全路面起重机44304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44405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44506集装箱跨运车44607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4708汽车起重机44809随车起重机449010铁路起重机蒸汽铁路起重机461011内燃铁路起重机462012电力铁路起重机463013门座起重机港口台架起重机475014液压折臂起重机477015升降机电站提滑模装置484016简易升降机487017升降作业平台488018高空作业车489019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4B1020壁式旋臂式起重机4B2021平衡臂式起重机4B3022轻小型起重设备输变电施工用抱杆4C1023电站牵引设备4C2024钢丝绳电动葫芦4CB025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4CC026环链电动葫芦4CD027气动葫芦4CE028防爆气动葫芦4CF029带式电动葫芦4CG0注A-1: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下列起重机械实施首检:(1)固定式,指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2)单轨小车式,指主梁固定,具有运行机构,以单轨下翼缘作为运行轨道的;(3)双梁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双轨型电动小车架组成,该葫芦小车沿双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的;(4)单主梁角形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角形电动小车架组成的,该小车沿安装在单主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注A-2: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检报告。注A-3: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卸船机)不进行安装监检,按首检要求实施;如果不是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仍然进行安装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是否是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监检证书中注明。附录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量具名称精度要求备注1万用表±2%应当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2绝缘电阻测量仪±1.5%3接地电阻测量仪±2%4钳型电流表±2%5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4”6便携式测距仪±1.5mm7测厚仪±0.5%8称重仪±1%9点温计±1%10游标卡尺0.02mm11钢卷尺1级12钢直尺1级13塞尺1级14温湿度计±2%15力矩扳手16放大镜17常用电工工具18便携式检验照明灯19钢丝绳探伤仪20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水平<1%;垂直<5%21便携式磁粉探伤仪A1试片22照相机附录2 起重机定期检验流程图在上述检验过程中,静态检查、电气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动态检查和空载试验中不能单独完成的检验项目,检验人员可以适当调整检验顺序。附录3起重机定期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检验方法、判定规则B1技术文件审查(1)定期检验报告、使用记录核查使用单位提供的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抽查使用记录。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1)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齐全;(2)使用记录齐全,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1)额定起重量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1)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永久性地标明在从地面容易看清的地方;如起重机配备几个起升机构,分别准确标明了每个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2)按照规定张挂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且标志清晰。B2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2)安全距离、红色障碍灯(1)安全距离:结合空载试验进行外观检查。分别全程运行起重机大、小车机构,目测起重机所有运动件(除吊具和其他取物装置外)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的相关安全距离,当上述安全距离目测困难时,用卷尺或者激光测距仪等测量仪器进行测量。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与建筑物任何固定部分不小于0.05m,与任何栏杆或扶手不小于0.1m,与出入区(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工作平台除外)不小于0.5m;起重机上任何部件与高压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1.5m。如安全距离不够,使用单位已采用了有效的防护设施进行防护也判定为合格。(2)红色障碍灯:外观检查,动作试验。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当室外起重机的总高度大于30 m时,有相撞可能,其端部或者顶部设置了红色障碍灯。人为断开起重机总电源,障碍灯不断电。 (3)防爆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及其电气元件、照明器材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B3 司机室检查(1)灭火器、绝缘地板、标志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1)司机室配有灭火器;(2)地板用防滑的非金属隔热材料覆盖;(3)各操作装置有完好、清晰永久的易识别标志。(2)司机室连接、防护装置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1)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牢固,无缺件,无明显缺陷;(2)当存在坠落物砸碰司机室的危险时,司机室顶部有有效的防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有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在高温、蒸气、有尘、有毒或有害气体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司机室密封,并提供清洁空气;开式司机室设有护栏,护栏的高度不小于1m。B4金属结构检查(1)主要受力结构件 外观检查,目测裂纹、变形情况。主梁、主支撑腿、吊具横梁无明显裂纹、无明显塑性变形则判定为合格。(2)金属结构的连接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主梁、端梁、主支撑腿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或铆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无损坏等缺陷。(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各箱型起重臂在组装后,侧向单面调整间隙不大于2.5,伸缩工作时不得有异常现象.B5 轨道检查(大、小车轨道)抽取大、小车轨道若干处进行外观检查。判断是否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符合下列要求可判定为合格:(1)轨道无裂纹、无严重磨损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2)轨道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3)螺栓和压板无缺件,压板固定牢固。B6B6.1总要求(磨损、变形、缺损情况)外观检查,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准检查是否未出现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未达到报废要求.目测裂纹、磨损、变形、缺损情况;认为磨损和变形可能超标时,测量相关数据,对照附表1和附表2中的相应规定进行判断。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的磨损、变形、缺损情况未达到相应报废规定则判定为合格。B6主要零部件的检查B6.2吊具(1)固定使用的吊具的悬挂外观检查固定使用的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吊具悬挂牢固可靠,无缺件则判定为合格。(2)吊钩的防脱钩装置对出厂文件规定配置防脱钩装置的吊钩进行外观检查。防脱钩装置无破损,无缺件,能有效工作则判定为合格。(3)吊钩焊补情况、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外观检查。吊钩未进行焊补则判定为合格。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则判定为合格。(4)防爆起重机吊钩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的措施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IIC级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查问使用维护说明书,是否有如相应的措施。B6.3钢丝绳B6.3.1(1)钢丝绳匹配对照出厂文件进行外观检查;认为可能不合格时,使用仪器测量相关尺寸进行判断。钢丝绳匹配符合附表3的规定则判定为合格。B6.3.1.(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及其生产许可证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在现场时,检验其绳头的绳芯是否为耐高温场合的.B6.3.1(3) 防爆起重机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B6.3.2钢丝绳绳端固定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3圈);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的要求。 B6.3.3(1) 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按照GB/T 5972所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见附表2B6.3.3(2) 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断丝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应当予以报废B6.4滑轮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必要时提供证明文件)B6.5导绳器空载上、下运行起重机起升机构,外观检查。导绳装置在整个工作范围内能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则判定为合格。B7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B7.1(1)电气设备与控制外观检查控制柜、电阻器、照明装置、馈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固定情况;结合空载试验确认电气控制功能。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1)电气设备固定牢固,无破损,无松动,能有效工作;(2)起重机能按照指令准确完成各项控制功能。(3)升降机(特指升降作业平台,简易升降机)操纵机构功能有效;B7.1(2)检查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检查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并且有防护措施。B7.2(1)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或者其他电压)的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对照出厂文件查看起重机的电压等级,电气线路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使用绝缘电阻测试仪器抽查起重机某一机构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再度抽查其他机构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测量绝缘电阻时,断开电源,人为使所测量回路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该回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该回路的电气线路,E端接于起重机金属结构或者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测量时应当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一般环境中绝缘电阻不低于0.8 M,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则判定为合格。B7.2(2)绝缘起重机械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绝缘起重机械,对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值进行测试,其值均不低于1 M。B7.3起重机械接地B7.3.1(1)用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非焊处的处理起重机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外观检查金属结构连接有无非焊接处;外观检查专用接地干线设置情况。非焊接处采用了跨接线且固定可靠,或者设置了专用接地干线则判定为合格。B7.3.1(2)电气设备与金属结构间的接地连接检查起重机械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其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是否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外壳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则判定为合格。B7.3.2(1)零件接地电阻(TN系统)、查看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采用TN接地系统时,零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则判定为合格B7.3.2(2)TT接地系统接地电阻查看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或者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B7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B7.3.2(3)IT接地系统接地电阻金属查看接地型式、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参数,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判定为合格。B7.4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对照电气原理图进行外观检查。在总电源处设置了一级短路保护,且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完好,无破损,接线可靠则判定为合格。B7.失压保护动作试验。符合下述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B7.6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动作试验。符合下述要求则判定为合格:(1)断开总电源,将任一机构控制器手柄扳离零位,再接通总电源,该机构的电动机不能启动;(2)恢复供电,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B7.7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采用通电试验方法,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检查有断错相保护的起重机械供电电源的断错相保护是否有效,总电源接触器是否接通。B7.8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除外),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B7.9电磁铁电源(1)交流侧电源线的引接外观检查并动作试验。符合下述要求则判定为合格:(1)电磁式起重电磁铁交流侧电源线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2)切断起重机总电源,起重电磁铁不断电。(2)电磁电磁铁的备用电源对出厂文件明确配备有备用电源的电磁式起重电磁铁进行外观检查,并动作试验。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起重电磁铁设置备用电源。切断交流侧电源,起重电磁铁不断电则判定为合格。B7.10 按钮盘的控制电源(1)控制电源安全电压,按钮功能动作试验;对照电气原理图查看便携式按钮盘的控制电源,有质疑时拆开便携式按钮盘外壳,用万用表测量其电压。符合下述要求则判定为合格:(1)手动试验按钮盘上的各个按钮,起重机能准确完成各项指令;(2)控制电源采用安全电压(电压不大于50V)。(2)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外观检查。设置了支撑绳,且支撑绳无破损,固定可靠,能有效工作则判定为合格。B7.11 照明安全电压(1)照明安全电压对照电气原理图检查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其可移动式照明是否是安全电压,必要时进行测量。其可移动式照明电源采用了安全电压(电压不大于50V)则判定为合格。(2)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核查出厂文件,外观检查。未采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回路则判定为合格。B7.12 信号指示(1)总电源开关状态的信号指示外观检查,并动作试验。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1)司机室内设置有起重机总电源开关状态的信号指示;(2)人为接通和断开起重机总电源,信号指示能准确表示起重机总电源开关的通断情况。(2)警示音响信号手电门控制除外.外观检查,并动作试验。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1)司机室设有示警音响信号装置;(2)人为动作该装置,在起重机的工作场面范围内能清楚地听到示警音响信号。B8 液压系统B8 液压系统检查(1)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连接外观检查。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否是刚性连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刚性连接而且可靠则判定为合格。(2)液压回路漏油现象外观检查。液压回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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