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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投资基金合同(DOC5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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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投资基金合同(DOC51页).doc

    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合同编号:WTJJ-WY1-201603-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 认购风险提示函基金管理人某某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感谢您对某某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的信任并认购“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为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请仔细、认真、全面阅读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提示函等文件(以下简称“文件”),确保您对本基金项下的投资目标及范围、保障措施、投资风险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和理解,并对您签署该等基金文件及加入该基金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认识。二、管理人将按照投资范围约定将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股申购)、未上市公司股权(含新三板挂牌公司)、沪港通中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取得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管理人登记证书的私募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您应知晓、理解并充分评估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特殊风险和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代持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担保权利实现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一般风险。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无法提前赎回,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您应充分评估:(1)本基金项下投资标的可能存在担保措施不足的风险;(2)极端情况下,因投资标的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及/或市场行情产生波动的,则本基金项下投资的实现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延期;管理人根据最后实际到达资金账户的金额进行清算。因此尽管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资产管理财产运用无风险。(3)本基金无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和运作您的财产。您投资于本基金,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管理人郑重提示如下:1. 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2. 本基金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3. 您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申购本基金,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申购本基金。您对认购/申购资金应当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支配权。4. 您应充分理解本基金文件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您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应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您应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5. 您应确保本委托事项符合您决策程序的要求,并且您已就签署及履行基金合同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6. 管理人依据基金文件管理、运用基金项下委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项下委托财产承担。7.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次基金运作情况提前结束基金或延长基金期限,且最终以实际到达资金账户的资金为限进行分配。8. 认购/申购基金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认购费等费用。9. 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三、在签署本提示函和基金合同前,您应当仔细、认真、全面阅读基金文件以及其他备查文件,在充分风险评估及风险测评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基金合同的决策。您对该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提示函的签署,将表明:您已充分了解并有能力承担该基金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且表明您已认真、仔细、全面阅读并完全理解所有的基金文件和备查文件,并愿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您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并由其运用于本基金文件确定的投资范围,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提示:即使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基金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基金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同时本基金项下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基金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该产品存在较大投资风险,仅适合具有较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无托管协议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某某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所发行的契约型基金产品,本基金聘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包服务商,负责本基金的募集资金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以及募集监督事宜,本基金不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本基金无托管,由管理人管理基金事项。本人已就管理人发行的基金运营期间发生的资金不再额外委托银行类金融机构托管及基金募集资金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资产估值、资产保管、交易监督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管理人:某某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投资者风险承担申明书投资人申明:(一)投资人已详阅并准确理解本提示函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二)投资人承诺:1. 投资人保证其位列本基金合同中所明确的合格投资者范围;2. 投资人以自己合法所有资金 万元人民币,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申购本基金。(三)管理人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投资人已知悉并接受其提示的所有内容,并独立做出与管理人签署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编号: -)的决定。(四)投资人在此同意并授权与本基金合同相关的对外诉权统一由管理人行使。(五)特别提醒:本基金无托管人,太平洋证券为基金提供外包服务,基金账户及资产由管理人保管。本投资人郑重申明:“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所有基金文件,承诺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基金投资风险。”(请投资人抄写以上声明完成风险确认)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联系人(机构客户):证件(营业执照)名称:证件(营业执照)号码:基金管理人:某某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北京市海通讯及办公地址:联系人:电话:010-邮箱:VII目 录第一节前言1第二节释义2第三节声明与承诺4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5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6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9第七节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10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4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18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登记20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21第十二节基金的财产23第十三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4第十四节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5第十五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26第十六节基金的收益分配29第十七节信息披露与报告31第十八节风险揭示32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35第二十节基金的清算37第二十一节违约责任38第二十二节争议的处理39第二十三节其他事项39基金财产合法性申明书44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一节 前言第一条 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一)订立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保证基金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若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委托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自签订基金合同并汇付基金合同款项后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投资人自全部退出基金之日起,该投资人不再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本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投资人委托管理人设立基金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五)本合同是约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第二节 释义第二条 本合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l 私募基金、本基金、基金:指私募投资基金。l 基金本金、基金资金: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交付的委托资金。 l 基金财产:除投资人因认购/申购本基金而交付的委托资金外,管理人因投资人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l 基金份额:基金项下所有基金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份额,每一份基金受益权为一份基金份额。l 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T日为估值日)。l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单位派息金额(基金历史上所有分红派息的总额÷基金总份额)之和。l 申购开放日:指投资人可在基金存续期购买基金份额的日期。l 赎回开放日:指投资人可以赎回基金份额的日期。l 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l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本合同中特指某某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l 外包机构: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运营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备案编号:A00041。l 募集资金监督机构:指本基金聘请的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账户监督的机构,本基金的募集资金监督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l 注册登记机构: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l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Ø 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Ø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n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Ø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Ø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Ø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Ø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Ø 以下简称“投资者”或“投资人”。l 基金资产总值:也即基金财产,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总而言之就是基金名下所有的资产。l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l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募集期限。l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l 基金成立: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条件,由管理人向投资人公告成立。l 起息日:指募集期或开放期参与资金享受公告的实际收益率的起始日,由管理人向投资人公告。l 收益分配基准日:指本基金可供分配收益的日期,具体而言为本基金成立后每满12个月对应之日和本基金到期日。l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设定的期望达到的回报目标水平,本基金份额根据封闭期限及初始委托资金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l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l 申购:指在基金申购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l 赎回:指在基金赎回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l 退出:指基金投资者所投资的当期基金期满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l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l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的声明与承诺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P1015772。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基金资金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自然人基金投资者已经获得财产共有人的知晓和同意);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本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节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第四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 基金的名称为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为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36个月。(三) 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本基金计划募集总额最低500万元,在募集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超募;最终总额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投资目的: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为基金委托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稳健增值。投资范围:本基金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相关资质机构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在资金闲置期间,可存放或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 投资策略:对非上市公司西安某某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持续的企业增值孵化实现股东权益的快速增长。(五)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初始份额面值和初始募集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六) 基金的存续期本基金的预计存续期限为36个月(不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展期或提前结束。(七) 基金的托管事项:本基金不进行托管。(八)(八) 基金的外包事项:本基金外包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编码:A00041。具体外包事宜见外包服务合同。(九) 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第五节 私募基金的募集第五条 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一) 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募集机构: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自主募集,募集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对象:委托投资单个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本基金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1)公开出版资料;(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但可以将募集期及其缩短或延长、基金的基本情况、申购、赎回信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募集期限: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或延长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缩短或延长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缩短或延长募集期的程序。募集监督机构:本基金募集监督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的资金募集监督行为见外包服务协议。(二) 基金的认购事项认购和持有限额:投资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合格投资人数要求: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得低于1人且不得超过200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的确认:投资人办理认购业务时的具体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以及应提交的文件等,以募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但必须以遵守本合同为前提。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在同一时间接收的认购申请,按照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募集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由投资人、管理人协商处理。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初始募集面值。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基金份额初始募集期间,管理人应当将初始募集期间投资人的资金存入专门的募集账户。在基金初始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初始募集资金利息处理方式:投资人认购金额在初始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计入基金财产。(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和付款期限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应当在签订基金合同后于初始募集期结束前,从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的募集账户。(四) 划款注意事项投资人认购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及认购金额。(五) 投资冷静期本基金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六) 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第六条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监督机构本基金由募集资金监督机构开立私募基金募集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资金。私募基金募集账户是投资者资金账户与基金财产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的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基金财产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本基金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账户户名: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账户号码:201701090012017010900120170109001开户行: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本基金聘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第六节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第七条 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一) 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基金合同由管理人先行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投资人再签署基金合同。(二) 基金成立的条件本基金由管理人向投资者出具产品成立通知,将所有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专用账户,向所有投资者公告基金的成立。如管理人对此做调整的,需向投资者出具情况说明。(三)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2基金募集失败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募集期届满后 15个自然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该笔款项会被退款至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提交于管理人的银行账户中。第八条 基金的备案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投资人资料表应包括投资人名称或姓名、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申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备案的信息。本基金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募集失败的方式处理。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第七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第九条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有关事项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赎回,本基金开放期为: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月第二周的周二至周四开放,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一)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机构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通知。(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设定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月第二周的周二至周四开放,封闭期内不开放赎回,时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三) 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确认1、基金投资者申购按初始销售价格1.00元/份计算申购份额。若开放日为期间,则当期开放日为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的开放日。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当期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同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根据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赎回确认。若开放日为期间,则当期开放日为基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的开放日。3、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4、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管理人在申购预约登记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申购申请。超出基金投资者人数规模上限的申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在【T+3 日内】对 T 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管理人应在【T+4 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在【T8 日(包括 T+8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基金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的具体公告为准。(四)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申购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五)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本基金不设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初始价格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七)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交易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交易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交易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交易日赎回申请(如有)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本基金不就延期赎回份额的相应款项计算利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并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3、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管理人决定执行部分延期赎回时,管理人应当选择信函、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方式之一,在开放日结束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相关处理方法。(八) 拒绝或暂停申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的情形;(3)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合同约定方式告知基金投资者。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的情形;(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合同约定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合同约定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九) 必备证件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本人户名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机构投资者: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十) 非交易过户1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投资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投资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应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第十条 基金份额的转让。基金份额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但份额转让之后不能出现任一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万份的情形。相关资金的划转通过相关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份额注册登记变更。基金份额的转让行为不影响收益计算的连续性。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当事人基本情况。(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称:某某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5B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5B法定代表人:曹清伟 联系人:李杨联系电话:010-88357572(二)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1、基金投资者概况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下列条件,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3)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4)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b.依法设立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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