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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焦有限公司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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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焦有限公司生产管理规定.docx

    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生产管理规定二零一五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会议管理2第三章 机电、运输生产管理7第四章 采煤、掘进生产管理11第五章 井下工程验收、移交管理15第六章 生产管理考核16第七章 矿井信息系统管理16第七章 煤质管理17第九章 其 它17第十章 附 则18附119附223附328附43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矿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第二条 矿领导班子实行24小时矿领导值班、三班带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在生产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第三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第四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职责界定内容所定的职责为依据,调度指挥中心进行监督,生产技术部、安监处、经营管理部协助执行。第五条 工作程序一、各单位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用就近电话向矿调度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及现场负责人各罚款200元/次;处理结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矿调度汇报,凡未及时汇报的,处理同上。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指挥中心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第二章 调度会议制度第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不得迟到、早退,违者罚款50元,如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和调度指挥中心主任请假,无故旷会者,罚款200元。第七条 在会议期间,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震动、静音状态,对违反规定者,手机每响一次罚款50元;严禁在会场看报纸、睡觉、玩手机、随意走动、随意说话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违者罚款50元/次。第八条 不得扰乱会场秩序,对有争议的问题,会后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科区负责人开专题会议解决,凡扰乱会场秩序者罚款100元。第九条 会议室内严禁抽烟,违者罚款50元/次。第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爱护会议室内的各类公共设备,如有损坏,按价赔偿。第十一条 各单位参加会议人员,会后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会议内容,并向员工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并按会议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并落实并及时向调度所汇报,不能按期完成的,要说明原因,申请延期,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影响安全生产情节严重者,将根据矿相关管理办法加重处罚。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会议一、每周五下午15:00在矿会议室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二、安全生产会必须由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如果安全副总经理不在矿,由安全副总主持),当班不跟值班的所有副科以上干部全部参加。三、安全生产会议流程安排,由安监处协调、制定与执行。1、观看安全视频。2、由生产一、二线单位(按照采煤、掘进、机运、通防及辅助单位的顺序)汇报本单位上周工作和本周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需矿协调的工作,由分管矿领导平衡协调。3、安监处通报三违数量及全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4、矿领导在会上安排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兑现,无故落实不到位或落实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四、每周五,安监处要将本周安全生产会议内容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在矿内部网站发布,各单位应认真查询并对照会议内容进行落实。五、安全生产会上,矿领导安排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兑现,无故落实不到位或落实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六、安全生产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因安监处跟踪落实不到位或信息反馈不及时,给予罚款200元/次。第十三条 生产调度会议一、生产调度会议定于每日19:3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各生产单位、职能科室、任楼队等单位值班人员参加会议。二、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具备值班资格并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值班。当日值班人员无故不参加调度会,或委派不具备值班资格的人员参加调度会的,给予当日值班人员罚款200元。三、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将本单位的申请报告(改风、改水、停电搭火、甩火和轨道更换等)涉及的被影响单位和影响范围,在申请单上必须注明和注全,并由被影响单位、相关职能科室和矿总值班人员签字,凡因在申请单上没有注明、注全被影响单位和被影响范围,影响到安全生产的,罚责任人200元/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次。影响生产时间另外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罚。四、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矿各单位提出的申请中影响到本单位的有关事项传达贯彻到位。凡因值班人员未传达贯彻,而影响本单位或其它单位生产的,罚责任人200元/次。如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的,罚责任人200元/次,影响生产时间按500元/小时给予责任单位处罚。五、各单位值班人员将施工申请报告,上报当日矿总值班领导协调审批。六、调度会上各单位汇报生产计划及需要矿协调的工作,由矿值班和分管矿领导平衡协调。矿值班人员记录会议内容,由调度所整理跟踪落实。七、受罚单位和个人持调度所罚款单,3日内到财务科缴纳罚款,收据交调度所,否则月末从工程款中或工资中加倍扣除。第十四条 调度指挥管理制度1调度所要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指挥生产,协调和督促各单位及时做好生产准备,保证生产计划完成,使矿井生产均衡、稳定。2.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和发生事故时及时下达调度指令,按调度程序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调度所需人力、物力进行处理和抢险。3对拒不执行调度命令,故意推委、刁难的个人罚款500元,并对单位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交矿追查处理。第十五条 跟带班、值班管理跟带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下井跟带班工作计划。值班人员要按照排定的值班日期值班,值班时间从当日17:00至次日17:00,24小时履行职责,不得随意离矿。见附件1第三章 机电、运输生产管理第十六条 供电系统管理一、因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其他人为原因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将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1、影响全矿井上、下供电中断时间10分钟以内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5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超过10分钟以上的,按矿安全1号文和相关管理规定处理。2、影响井下一个采区供电中断时间30分钟以内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20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超过30分钟以上的,按矿安全1号文和相关管理规定处理。3、影响重点头面、重要车间供电中断时间30分钟以内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2000元罚款,责任人罚款300元,超过30分钟以上的,根据事故追查意见处理。4、影响本单位供电中断的,影响时间按500元/小时罚款,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追查意见处理。二、工资科加强矿灯检修和维护,凡因检修管理不到位,影响井下矿灯使用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十七条 供压风、供水系统管理一、因压风机设备检修不到位,影响全矿供风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小时,责任人罚款200元。二、因检修不到位或人为原因造成地面供水系统故障或主干管路损坏,影响全矿井供水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小时,责任人罚款200元。三、因检修不到位或人为原因造成大巷主干管路损坏,使主要生产区域压风或供水中断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单位罚500元/小时,责任人罚款200元。四、因检修不到位或人为原因造成大巷主干管路或采区分支管路损坏,使井下一个采区压风或供水中断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小时,责任人罚款100元。五、未经批准私自停电、停风、停水及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作业,按影响生产时间对施工单位处罚,影响矿井生产按200元/10分钟罚款,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影响较大的要进行追查,根据追查结果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影响局部生产按500元/小时处罚。第十八条 运煤系统管理一、各皮带机运输系统及各转载点、给煤机因检修不到位,而造成故障影响生产的,主井停钩的,每30分钟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以此类推。(不超过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对现场责任人不及时汇报的罚款100元。二、井下巷道维修、清理、卧底或采、掘工作面回收、拆除、安装、转料时,严禁将大块矸石、长料、杂物进入系统,采掘工作面、修护队严禁大块煤、矸石、浆皮杂物进入出煤系统,各转载点发现大块煤、矸石杂物进入系统,应立即停车处理,并汇报调度中心,调度员通知跟带班人员现场查看,根据影响时间罚责任单位每次500元,各转载点未停车处理造成卡大眼罚责任人2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的价值百分之三十加重处罚。 三、采掘工作面必须在运输系统中设置排水系统,做到煤水分流,因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水煤进入系统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原煤运输系统在停车或空车运转期间,各转载点喷雾必须及时关闭,严禁长流水现象,凡发现一次,给予现场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如因水煤进入系统,造成皮带机打滑等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小时罚款,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煤仓斜巷长流水应及时引入水沟,凡发现长流水进入煤仓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四、整个生产系统的运转必须服从调度的统一协调指挥,严禁其他单位擅自作主而变更,对于违反规定的,矿将根据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第十九条 轨道运输及提升系统管理 一、井下主轨道巷以及斜巷运输系统,因绞车、信号、保险设施不完好,影响安全运行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使用单位因使用不当,造成绞车、信号、保险设施损坏以及未按小绞车管理办法上锁、盘绳,悬挂好勾头的。罚使用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 二、为提高车皮、叉车平板车的使用周转率,生产单位使用车皮、叉车、平板车装物料上、下井,到位后必须及时卸掉(24小时内),发现车皮积压未及时升井或升井未及时卸掉。罚监管单位责任人50元/车。 三、各单位装料不登记或者登记错误,在防护栏内装车,不注明装料单位、日期及使用地点的给予装料负责人罚款100元。四、运输部要严格执行矿车、叉车、大平板车定期维修规定,如因维修人员不负责任而出现矿车、叉车、大平板车故障,或因矿车、叉车、大平板车安全质量不完好而影响生产的,对运输区罚款1000元,行政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专职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五、使用单位在装车前,应安排当班队长对矿车、叉车、大平板车完好进行检查,如因矿车、叉车、大平板车不完好而装车造成车辆掉道和其它事故,对使用单位及维护单位各罚款1000元,行政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第二十条 关于检修及申请管理一、各单位检修时间原则上必须统一:压风机每日检修时间为9:00-11:00;副井提升系统每日检修时间为8:30-10:30;生产系统、主斜井皮带机、运输机巷皮带机检修时间为9:00-11:00;矿井其它日常检修工作,根据矿井整体检修时间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检修时间的,必须服从矿调度所的统一指挥,由调度所汇报矿总值班并征得同意后,对检修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对不服从指挥的人员罚款500元。二、凡固定检修时间,检修开始和检修完成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检修时不汇报的,一次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检修完成后不汇报的按影响计处。三、对较大的检修项目,检修时间需占用生产时间的,提前1天在调度会上提交书面申请,经矿值班领导和相关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否则,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同时计入影响生产时间。四、凡检修后的设备运行2个小时内又出现故障的对检修人员给予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查分析,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五、主、副井及主要运煤系统,影响时间按200元/10分钟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检修超申请计划影响生产按200元/10分钟处罚;影响局部生产按500元/小时处罚。六、如在检修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需立即处理的,施工人员在处理过程中,要及时汇报矿调度所。凡因处理故障未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造成时间延长的,矿将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小时,造成事故的另行追查处罚。七、各单位的申请报告必须提前在调度会审批,并且有被影响单位值班人员签字,凡因被影响单位没签字,申请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影响到被影响单位施工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另行追查处理。第四章 采煤、掘进生产管理第二十条 基础生产管理一、各采、掘工作面及其生产系统出现机电或其它因素影响生产时,跟班人员或包机人员必须及时汇报,严禁瞒报或迟报。造成影响生产而未完成当班生产任务,影响时间超过半小时的,由矿总值班负责组织追查事故原因,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小时;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的,视事故性质给予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当班班队长每人罚款200500元。二、当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影响生产时,生产单位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所,凡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按实际影响时间处罚外,另加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责任人300元。事故情节严重、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时间延长的,处罚加倍。三、加强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的风、水、电管理,凡影响正常出煤及进尺的,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者(申请停风、停水、停电、例行检修时间除外),由矿总值班负责组织追查,分析原因找出责任人,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小时,造成事故的另行追查处罚。四、各单位严禁随意停电、停压风、停水,如遇突发事件(如水管跑水,水阀坏等)需及时处理时,在处理过程中必须向矿调度所汇报,调度员应及时汇报矿总值班领导及分管领导。凡是发现突发事件(如水管跑水、水阀坏等),不及时处理或私自处理不向矿调度所汇报的,矿将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小时,造成事故的另行追查处罚。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管理一、当采煤工作面安装、收作、初次放顶、过断层、异常带期间或遇特殊情况时,矿调度所应根据矿领导指示,立即组织生产技术部、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的管理人员进行跟班,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待工程安全结束后,矿将给予跟班人员相应的跟班费。二、当掘进工作面安装、拆除综掘机和大型设备、贯通或遇特殊情况时,矿调度所应根据矿领导指示,立即组织生产技术部、安监处、调度所有现场经验管理人员跟班,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三、采掘系统重点施工头面,凡因自身管理影响生产的,根据生产管理规定加倍处罚,外围影响的加倍处罚。四、原则上拆除、安装、运输等安全隐患较大和零散杂货严禁在夜班安排,如需要各单位要在调度会申请,由矿值班领导和生产副总经理签字交调度所备案方可安排,否则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的处罚。第二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故的管理一、全矿各单位在生产施工期间,如遇突发事故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中心如实汇报事故情况,凡因本单位主要领导未立即向矿调度中心汇报的,经查核实的,罚单位主要领导500-1000元。二、施工单位在处理突发事故过程中,必须及时将施工进度如实向矿调度中心汇报,严禁隐瞒事故真象及进度,凡隐瞒事故真象及进度的,经查核实的,罚单位主要领导500-1000元。三、当井下生产头面和运输系统等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如:设备抢修或人身事故抢险等)时,当班调度员立即安排就近施工单位人员组织抢险或处理生产事故,施工单位人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凡接到通知未组织人员抢险或组织人员不及时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现场责任人300元,延误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时,按矿其它管理规定加倍处理。第二十三条 其它辅助生产管理一、 检测、监控设备在生产班中不得进行检测、调试,确需进行检测调试的必须提前申请,经被影响单位签字总值班审批后方可调试,需紧急处理的需汇报调度所同意,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上级检查测试除外)二、凡出现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事故,监控室应立即汇报调度所,值班调度员通知通防部和信息中心立即派人查明原因,处理事故,并做好详细记录。矿当日总值班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追查会,分管“一通三防”矿领导和事故点单位分管矿领导必须参加。除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外。影响生产的罚责任单位每小时1000元。 三、凡因设计失误造成巷道返工,影响施工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人员经济或行政处罚。 四、严禁无设计、无措施施工,凡因设计、措施影响施工进度的罚技术部长500元,责任主管500元。五、因送线不及时,或中、腰线标定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的罚防治水中心主任500元,责任主管500元。六、措施与实际现场不符,或没有根据施工现场及时修改措施,影响施工进度的,罚技术科长500元,责任主管500元。七、因钻机队自身原因影响超前钻探的,每小时罚款200元。影响巷道进尺的每小时罚钻机队1000元,并处罚钻机队主要负责人500元。八、各生产单位因设备检修、保养、维护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甩掉设备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除按照影响时间处罚外,并依据设备进货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进行赔偿。九、外委单位进矿施工的,矿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负责监管其安全生产,凡影响生产、延误工期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罚监管单位500元/次,主要负责人200元/次。影响矿其它单位生产的,按矿相关管理规定另外处罚。十、各生产及辅助单位,平时必须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规范员工行为,凡发现有以下行为的:故意破坏生产设备,随意关、停压风、压力水,乱拨大巷道叉,随意开、停大巷喷雾,井下主斜巷运输巷随意乱拉急停的,一经发现,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兑现会通报,相关当事人罚款1000元/次,造成生产事故的,按矿相关管理办法另外处理。十一、各生产单位所需的材料,因自身原因未到位,造成影响生产的,罚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提供材料的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材料未及时到货,而影响生产的,罚提供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造成重大生产影响的,按矿相关管理规定另外处理。 十二、井下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如氧含量异常、一氧化碳超标、地质变化、水文变化、机电事故等)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凡没有汇报、沟通,而造成生产影响及发生事故的,给予主要责任人500元罚款。第五章 井下工程验收、移交管理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井下各类工程的验收、移交,保证各类工程的施工质量,杜绝各类工程验收、移交过程中隐蔽工程发生,并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适用范围:井下工程管理包括各类单项工程、单位工程、零星工程以及因调头、调面未完工的剩余工程验收、移交、结算等(不包括合同工程、采掘工作面月度划线工程)具体有:1、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拆除2、各类系统工程的安装、拆除3、巷道的维修工程4、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的竣工验收5、各类工程附属的设备、材料、工具、设施等的交接验收6、其他零星工程第二十六条 验收责任划分一、安全设施、绞车、新系统开工前验收由安监处负责组织,责任人孙闯。二、移交验收由调度所负责组织,责任人苏游春。三、单项工程验收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责任人杨敬峰。四、工程划线由防治水中心负责组织,责任人田波。五、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相关职能科室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再次申请,对再次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见附件2第六章 生产管理考核第二十七条 核对象:采煤事业部、掘进事业部、机运事业部、通防事业部、机修公司、销售公司。考核办法见附件3第七章 矿井信息系统管理第二十八条 加强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通讯系统的维护、检修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井上下通讯畅通。随工程进展需移动的通讯电话,必须紧跟工作地点。井下多人施工的临时作业场所必须安装通讯电话。第三十条 调度通讯、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及语音广播系统设备及接线盒、缆线等按属地管理,人为损坏按原价2倍处罚。见附件4第八章 煤质管理第三十一条 煤质管理具体要求1、采掘工作面在出矸石前,必须先汇报调度所,经同意后方可通过系统出矸。2、调度员接到综采工作面割矸石汇报后,通知矸石卸料器操作人员、筛分楼手选车间做好分流准备。综采工作面割矸石结束后也必须向调度所汇报,调度员通知矸石卸料器操作人员做好储煤准备,通知筛分楼手选车间做好矸石筛选准备。3、综采工作面出矸同时,调度员通知各全岩、半煤岩掘进头出货,出煤时通知全岩、半煤岩掘进头停止出货。因调度不清造成矸石混入煤中,对调度员罚款200元。4、掘进工作面严禁随意出矸,不经调度员同意擅自出矸,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5、地面生产系统矸石卸料器操作人员不得空岗、脱岗,凡空岗、脱岗罚保运队值班、矸石卸料器操作人员各200元。6、综采工作面本班次回采结束,必须向调度所汇报,调度员通知全岩、半煤岩掘进头出货。第九章 其 他第三十二条 水沟、沉淀池管理一、各采区斜巷在设计时,生产技术部应把斜巷上、下口的水沟、沉淀池纳入设计方案内,其水沟及沉淀池的规格按照采区涌水量设计。二、井下大巷水沟、沉淀池内的沉积物的沉积量,由机运事业部运输队安排专人巡查、清理,如大巷水沟、沉淀池堵塞,造成大巷积水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三、井下采区斜巷上、下口水沟和沉淀池内的沉积物及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清理,因清理不及时造成水流堵塞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四、主副水仓由基于事业部巡查、申请,生产副总经理安排人员清理。五、井下水沟、沉淀池内的沉积物不得超过水面向下30cm,管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定期巡查,以便及时清理,否则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元,职能科室人员发现水沟、沉淀池内沉积物、杂物阻塞的,有权责令管理单位整改处理,并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昌恒煤焦有限公司生产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1号文、经管2号文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解释权在调度所。 昌恒煤焦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附件1跟带班值班管理制度一、矿值班、带班管理制度一)矿跟带班下井规定 1、矿跟带班人员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跟带班时,主带班人员必须提前与其他主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其他跟班人员因事不能跟带班时,必须向主带班请假,与其他跟班人员调换,并在调度所备案。 2、矿跟带班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交接班人员同时在井下向调度所汇报,接班人员未接班汇报,交班人员严禁升井,否则按脱岗处理。入井时间:早班7:30之前、中班15:30之前、夜班23:30之前。3、跟带班人员必须向调度所三汇报,即入井汇报、班中汇报安全生产组织情况、升井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只准在井下通过电话汇报。4、月度矿领导带班完成情况,要在月初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矿宣传栏进行公示,接受职监督。5、跟带班人员井下少汇报一次罚款200元,跟带班人员迟下井罚200元,空岗、班中脱岗罚500元。6、凡跟班人员班前一律不许喝酒,否则罚款5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7、跟带班人员升井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未做到的,罚款200元/次。升井后,填写信息登记簿,应当将下井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进行登记。未做到的,罚款100元/次。二)矿值班管理制度1、值班人员凡因事不能按时值班的,主值班人员必须提前与其他主值班人员协商调换;其他值班人员因事不能跟值班时,必须向主值班请假,本人向调度所汇报、备案。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值班期间外出者必须安排好替班人员,否则按空班处理,空班罚款500元。3、值班人员接班前必须跟带夜班了解矿井安全生产情况,交班后次日跟带早班,第二天跟带中班。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按照交接班时间,签名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必须每天17:00在调度所交接班,交接班人员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未办理的事项要交清接明,否则不予交班。二、基层单位跟班值班管理制度一)跟班下井规定 1、跟班人员现场跟班,抓好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2、跟班人员在井下交接班。交接班人员同时在井下向调度所汇报,接班人员未接班汇报,交班人员严禁升井,否则按脱岗处理。3、入井时间规定:早班7:30之前必须到达交接班地点,中班15:30之前必须到达交接班地点,夜班23:30之前必须到达交接班地点。4、跟班人员必须向调度所三汇报,即入井汇报、班中汇报安全生产组织情况、升井汇报安全生产完成情况,汇报只准在井下使用电话汇报。跟班人员不得迟下井,不得空岗、班中脱岗。5、调度值班人员要对跟班及汇报情况及时调度并做好记录,若跟班人员有空班现象或没及时汇报,调度员要及时进行询问、落实。6、跟班人员必须在井下交接班,不在井下交接班按脱岗处理。 7、跟班人员升井后认真填写跟班记录,应当将下井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进行登记。区队安专人整理和存档备查。8、基层单位跟班人员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跟班。9、凡跟班人员班前一律不许喝酒,否则罚款5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10、跟班人员井下少汇报一次罚款200元,跟班人员迟下井罚200元,空岗、班中脱岗罚500元。升井后不认真填写跟班记录的,罚款100元/次。二)基层单位值班管理制度1、基层各单位每天安排一人值班,负责处理本单位日常事务,协助其他单位解决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者必须安排好替班人员,并到调度所备案,否则按空班处理。3、值班人员接班前必须了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饮酒,否则罚款500元。5、各单位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向调度所请假,并安排人员替岗,外出必须经矿总值班领导同意后,安排有资质人员替班,并在调度所备案,方可离开。6、每天17:00各单位值班人员在调度所会议室参加兑现会,不参加兑现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调度会所安排工作未按期完成的罚责任人200院内/条。7、基层各单位必须安排好本单位值班,不得空班。8、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值班。9、各单位值班人员17:00-18:00到调度所签到,单位值班没有签到,罚款200元,值班空班的,所在单位负责人确认责任人,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不能确认责任人罚单位负责人500元/次。10、单位负责人19:00-20:00到调度所签到,不按时签到罚款200元,签到后不在岗的罚款200元。三)带班班队长汇报制度1、带班班队长每班必须向调度所2汇报,即接班汇报出勤人数、工作计划,升井前汇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隐患等情况。2、少汇报一次,每次对带班班队长罚款200元。3、班队长工作汇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严禁弄虚作假,谎报任务、隐瞒事故,罚款500元。附件2井下工程验收、移交管理一、 为进一步规范井下各类工程的验收、移交,保证各类工程的施工质量,杜绝各类工程验收、移交过程中隐蔽工程发生,并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二、 适用范围:井下工程管理包括各类单项工程、单位工程、零星工程以及因调头、调面未完工的剩余工程验收、移交。具体有:1、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拆除2、各类系统工程的安装、拆除3、巷道的维修工程4、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的竣工验收5、各类工程附属的设备、材料、工具、设施等的交接验收6、其他零星工程三、井下工程验收、移交程序凡需验收、移交的井下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矿领导同意签字后报调度所,由调度所组织技术科、经营管理部、安监处、通防事业部、机运事业部、机修公司、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移交。四、 工程验收、移交的内容1、地面各类资料部分:包括开工通知书、设计图纸、联系单、作业规程措施、手图、隐蔽工程台帐等由技术科监督落实。2、井下现场工程部分:包括工程质量、供风供水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材料,施工图牌板、各种台账记录、压风自救系统等由相关专业管理单位监督落实。3、巷道竣工验收、移交的地面资料由技术科存档。五、 工程验收、移交工作管理体制(一)相关单位职责1、调度所:负责收集整理工程验收、移交报告,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监督工程验收、移交过程及手续办理,移交时剩余工程量评估,协调督促遗留问题的落实。2、技术科:负责验收、移交巷道是否符合设计或生产技术业务联系单要求,对巷道进行技术质量验收及施工单位各类技术资料移交管理(剩余工程量的评估以及隐蔽工程台帐)。3、经营管理部:负责支护材料的转帐,剩余工程量的评估折算。4、安监处:负责移交、验收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设备设施的完好及巷道文明生产验收,并在移交、验收单上注明评定等级。5、通防事业部:负责“一通三防”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6、机运事业部:负责工程验收、移交时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的转帐与完好,电缆吊挂及电缆钩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负责轨道、道岔、道板的使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7、机修公司:负责“四铁”、设备的移交、转帐,不使用设备回收时的监督管理,废旧工字钢、轨道、铁道板、电缆钩、锚杆、锚索、托盘等物料的转运、移交。移交时机电设备的转帐、不使用设备回收时的监督管理。六、参加工程验收、移交人员要求1、参加工程验收、移交人员原则上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如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需提前向调度请假,并指派具有资质的专人参加,凡不参加的视为同意验收、移交,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2、验收人员应按照设计或生产技术业务联系单要求,对照质量标准化严格验收、移交;当日参加验收、移交单位需把本单位验收的有关内容、项目,仔细、认真把关,一旦确认签字后,再发现其他问题施工单位不再负责,同时追究验收人员责任。3、所有参加工程验收、移交人员必须现场在工程验收、移交单上签字。如验收、移交工程存在问题,不符合验收、移交条件,参加工程验收、移交人员必须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以便进行二次验收、移交。七、 工程验收、移交管理规定1、井下各类竣工工程,必须进行验收后方可结算。2、对于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及巷道中线未延画至停头位置的工程不予验收。3、对于零星未完工程由施工单位、接收单位、技术科、调度所、安监处、经营管理部等现场评估进行折算单价,经验收、移交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移交施工。4、工程验收、移交必须符合设计或生产技术业务联系单要求,如因特殊情况而变更的,以技术科下达的生产技术业务联系单为依据。5、因地质条件造成巷道压力大,变形严重的在不影响安全使用,无安全隐患前提下,经井下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验收、移交。6、井下各类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移交(移交前须持有验收单),必须是一工程一验收一交接;原则上谁使用谁接收,竣工后无使用单位的巷道由矿接收使用。7、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科、调度所、安监处等监督设计单位以及接收使用单位,要深入现场,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时下联系单进行整改。8、如一家生产单位在同一采区施工几条巷道,其中有一条巷道施工结束,只能移交施工完毕的巷道,系统不移交。9、系统验收前如系统主权单位不使用系统设备(包括绞车),另一家施工单位在此施工的(原则上工期超过三天的)设备移交给施工单位使用,使用完毕后再移交给主权单位,多家单位同时作业的,系统设备仍然由主权单位管理。10、井下各类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设计标准、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要求,再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移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验收、移交申请单、工程平面图、标明验收、移交工程量、及所交设备设施、材料清单等)调度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移交。11、需要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中各项内容,满足生产需要。(2)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无不合格工程。(3)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管理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供风供水管路未竣工工程供风供水管路滞后迎头不超过20m,水管每隔50m安设一拔哨,风管每隔100m安设一拔哨齐全,无跑冒滴漏现象。、竣工工程供风供水管路跟至停头位置,水管每隔50m安设一拔哨,风管每隔100m安设齐全,无跑冒滴漏现象。(5)排水系统、未竣工工程临时排水系统滞后迎头不超过20m,永久性排水系统滞后迎头不超过50m,且能正常使用。、竣工工程永久性排水系统跟至停头位置,且能正常使用。(6)轨道运输系统竣工工程轨道跟至停头位置,质量符合标准化要求。(7)一通三防设施齐全有效,通风系统可靠。(8)巷道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底板平整无浮煤浮矸,材料堆放符合定置化管理要求。(9)现场无安全隐患。12、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竣工报告,及把各类技术资料及隐蔽工程台账移交给技术科存档,验收、移交报告交给调度所、技术科、经营管理部各一份存档。13、管辖区内的巷道、设备、设施长期不使用或因其它原因调头、调面,需移交其它单位管理的,使用单位必须在三天内按该管理办法履行交接,否则,将给予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200元的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矿指定单位临时看管的不在此内)14、当巷道及机电设备和安全设施需多家单位使用时,必须由矿指定一家单位负责管理,否则,安监处给予挂牌停止使用;凡不使用的电器及机械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转运到指定地点或升井。15、施工单位递交验收、移交申请报告后,有关单位未组织移交验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16、参加验收人员严格按工程验收、移交职责进行本专业范围内的验收、移交工作,凡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验收移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隐蔽工程或产生安全隐患,追究参与验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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