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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设立登记大全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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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设立登记大全完整版.docx

    企业集团章程(参考格式)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成员共同组建集团,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集团名称第一条 集团名称:集团名称简称:第二章 母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二条 母公司的名称:第三条 母公司住所:第三章 集团的宗旨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开拓市场,提高效益,集团成员协同发展,互惠互利,形成规范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企业创造积累。第四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第五条 集团成员由母公司、母公司控股企业、母公司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组成,可分为核心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型进行管理。母公司控股企业:1、2、3、4、5、母公司参股企业:1、2、3、其他成员:1、2、3、第六条 集团成员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成员以资本为纽带,依靠民主、科学的管理形式运行。集团成员之间可互相投资、互相参股,在人、财、物以及科学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合作,发挥各自所长,以集团以整体,互相协助,共同发展。第五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第七条 集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集团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决定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四)决定母公司参股企业成员使用集团名称或简称;(五)修改集团章程。第八条 集团成员大会的首次会议由母公司董事长主持。第九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成员。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集团董事会提议方可召开。会议由集团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也可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的权力。第十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集团成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1. 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2.如果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第十一条 集团设董事会是集团的日常管理机构,成员为 人,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期,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集团成员大会,并向集团成员大会报告工作;(二)审议集团发展战略、重大发展方针;(三)审议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计划;(四)审议对集团章程的修改;(五)执行集团成员大会决议;(六)协调集团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七)审议参加和退出集团成员的决议;(八)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和董事会,由母公司董事会代行集团管理机构职权,也可只设集团成员大会或董事会;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第六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任期为3年,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决议;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二)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集团签署有关文件;第七章 参加、集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 参加集团的应具有法人资格,承认集团章程,以集团和本企业章程为行业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集团和母公司的管理。参加集团的成员应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成为集团成员。第十六条 退出集团的应在本企业作出决议后1个月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申请,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由集团董事会委派人员对其与集团有关的业务和经济事宜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退出集团。第八章 企业集团的终止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1.因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届满,母公司解散的;2.母公司股东会议解散;3.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母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母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6.母公司宣告破产。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集团章程,章程的修改可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章程经全体集团成员签署或认可,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集团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母公司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九条 集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二十条 集团的登记事项以集团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集团全体成员共同订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集团登记机关备案一份。集团成员签字、盖章:制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须知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二、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的经济性质;(三)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四)企业注册资金;(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六)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十二)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十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三、股东和职工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四、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附: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06年第一版) 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企业名称:第四条 住所:第三章 经济性质第五条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第四章 经营范围第六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五章 注册资金第七条 注册资金: 万元。第八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的 %。(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1%)第七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8、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第十六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八章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第二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注:企业有劳动股的,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办法应在章程中明确。)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企业章程;10、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第二十四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第10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6、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7、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厂长)、会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8、其他职权。董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项决议时,应由 分之 以上董事通过,其他事项由 分之 以上董事通过。(注: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董事签字。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副经理 人,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5、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等管理人员。6、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 人,任期 年,监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注:企业规模较小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企业财务;2、对董事、经理(厂长)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要求董事、经理(厂长)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5、列席董事会会议;6、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厂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当董事会上两种不同意见表决票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4、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第三十六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3、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4、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提取劳动分红基金;7、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第三十八条 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1、一部分分配给在职职工;2、一部分用作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3、一部分作为企业劳动分红。(注:具体分配办法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第四十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职工个人股金、社会个人股金、法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注:企业可视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房基金制度)第十三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1、解散;2、被依法撤销;3、破产;4、不可抗力;5、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第四十五条 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所欠税款;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第四十六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其中职工集体共有股份得的财产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章 章程修订程序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第十五章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 企业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注:企业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章程应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代表机构名称 敬 告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网站,或拨打电话“1601315”工商登记咨询热线查询相关内容。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4、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6年第二版)郑 重 承 诺本表所填内容是真实的,中文译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首席代表签字:年 月 日代表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代表机构名称Name of the office驻 在 地 址Address联 系 电 话邮政编码首 席 代 表国 籍Chief representativeNationality业务范围派出企业地址国别(地区)驻在期限年批 准 机 关批准日期年 月 日派出企业是否为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是 否驻 在 地 址 证 明代表机构名称驻 在 地 址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产权人证明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的房屋提供给该机构使用。产权单位盖章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年 月 日需 要证 明情 况证明单位公章:年 月 日注:1、“驻在地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2、产权人除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1)房屋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产权人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本人签字。(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房屋经营权的企业,可由该企业在“产权人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出租的房屋的地址与营业执照的住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主管部门的权属证明文件。3、房屋产权为外国公司时,应由外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产权人证明”处签字,无需加盖外国公司印章。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一联)机构名称一寸免冠照片粘贴处姓 名中文性 别英文国 籍年 龄身份证件号码签发日期在华居住地址个 人 简 历起止年月单 位职务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二联)机构名称一寸免冠照片粘贴处姓 名中文性 别英文国 籍年 龄身份证件号码签发日期在华居住地址个 人 简 历起止年月单 位职务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代 表 登 记 表(第一联)机构名称一寸免冠照片粘贴处姓 名中文性 别英文国 籍年 龄身份证件号码签发日期在华居住地址个 人 简 历起止年月单 位职务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代 表 登 记 表(第二联)机构名称一寸免冠照片粘贴处姓 名中文性 别英文国 籍年 龄身份证件号码签发日期在华居住地址个 人 简 历起止年月单 位职务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核发登记证情况登记证注册号发证人员签字发 证 日 期年 月 日本人领取了代表机构登记证一份,代表证 份。领登记证人签字: 年 月 日缴费发票粘贴处备 注一次性告知记录附页1: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一次性告知记录附页2: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指定(委托)书兹指定(委托) (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1、不得修改申报文件中的任何内容;2、授权修改申报文件中的错误文字;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请详细注明)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06年第二版)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注意事项: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3)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本企业公章。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4、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敬 告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网站,或拨打电话“1601315”工商登记咨询热线,查询相关内容。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06年第二版)本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营者签字:年 月 日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照 片粘贴处文化程度民 族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住 所身份证件香港澳门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签发日期证件有效期1、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2、 居民身份证(澳门)1、 通行证2、 回乡证3、 特区护照身份核证文 件核(公)证机 构 人文件编号二、申请登记项目字号名称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场所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另附。经营场所证明名 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产权人证明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建筑面积)的房屋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产权单位盖章(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年 月 日需 要证 明情 况证明单位公章:年 月 日注:1、“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房间”。2、产权人除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1)房屋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产权人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本人签字。(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房屋经营权的企业,可由该企业在“产权人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出租的房屋的地址与营业执照的住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主管部门的权属证明文件。3、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发照人员签字发照日期 年 月 日领执照情况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 份。签字: 年 月 日登记费交纳情 况备 注一 次 性 告 知 记 录附页1: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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