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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利安泰基金客户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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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利安泰基金客户合同.docx

    价值投机型股票投资基金鸿利安泰基金投资级受益人 编号:HL001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参与风险申明书 编号:HL001第一部分 风险申明尊敬的投资者/委托人:首先感谢您加入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即北京鸿利安泰投资收益私募基金,在您签署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参与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参与风险申明书)前,我们也真诚地提醒您在购买本产品前请仔细阅读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说明书即北京鸿利安泰投资收益私募基金说明书 参与风险申明书 等基金文件 (以下统称基金文件)的具体内容。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普通合伙人决策失误、合伙企业管理人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合伙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伙计划清算时取得资金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合伙资金甚至可能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制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制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北京鸿利安泰交易合伙协议 ,特此申明如下风险:(一)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有限合伙企业证券投资收益,进而影响合伙收益。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有限合伙企业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合伙收益产生影响。3、 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合伙投资于上市公司二级股票的短线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4、 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进而影响合伙收益水平。5、 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合伙所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能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净值下跌,进而使合伙收益下降。 (二)普通合伙人管理风险本合伙计划合伙私募财产由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到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全体合伙人的合伙资产。在本合伙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因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力等因素影响本合伙计划的收益水平的风险。(三) 流动性风险由于本合伙财产加入的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进行投资的投资标的主要为上市公司二级股票交易,在相关股票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善、合伙企业合伙管理人管理合伙企业财产不善)等原因而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能及时变现,使合伙企业出现持有的现价资产不足、有限合伙人未能及时从合伙企业退出、普通合伙人未能及时按约分配等情形,进而导致本合伙计划财产流动性不足,不能满足合伙计划费用支付、赎回、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四) 操作、技术风险本合伙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投资顾问、保管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证券服务商,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证券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证券公司、保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五) 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本合伙计划的收益取决于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尽管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投资管理,但仍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受益人面临合伙资金本金部分或全部亏损的风险。(六) 合伙资金退出和延期风险本合伙计划退出日为每月6日可赎回,但不排除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让义务人不能按约受让、合伙企业不能按约清算注销的情形,此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所投资金融产品不能正常交易变现的情况下。如发生这列情况,合伙人将按照合伙文件的约定延迟退出合伙企业,因此可能导致委托人/受益人合伙资金受损或不能及时退出合伙计划而产生风险。(七) 合伙企业运营风险 本合伙计划入伙有限合伙企业后,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除了享有一定的知情权、监督权外,并无控制权或决策权,因此如普通合伙人运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合伙企业无收益甚至负债,则合伙财产有遭受损失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八) 或有负债风险本合伙计划入伙后合伙企业因运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可能产生或有负债,从而给合伙财产造成损失的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及对基于其转让份额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转让份额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有限承担责任,所以如合伙企业存在或有负债的,则将会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九) 政府部门或政策风险本合伙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式为投资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短投资为主要资金运用方向的有限合伙企业。由于在企业经营、税收等环节上存在政府部门管理及政策的不确定性,如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或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可能无法持续经营导致合伙计划提前终止、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发生变动或有限合伙企业清算等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合伙人承担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义务等情况,则导致受益人投资收益下降甚至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十) 其他风险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合伙计划还存在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合伙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尽管执行合伙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合伙财产运用无风险。北京鸿利安泰管理中心执行人作为管理人郑重声明:(一) 管理人承诺在本私募基金中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投资者的最大利益服务;(二) 本私募基金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三) 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基金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私募基金;(四) 管理人依据私募基金文件管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因违背私募基金稳健、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五) 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由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鸿利安泰”、“普通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人代表合伙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鸿利安泰、“合伙企业合伙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置合伙企业财产,将合伙企业资金主要用于二级股票投资,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银行保本产品、国债、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金融产品,以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六) 您签署了本申明书则表明您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私募基金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基金投资风险;(七) 执行人,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基金产品未来的实际效果。投资者在签署本参与风险申明书并作出如下声明:(一) 本人在此确认本人符合私募基金文件规定的投资者资格,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保证是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基金单位,并非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基金单位。(二) 本人确认对私募基金拟购买的财产已有较深的了解和认可,同意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文件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三) 本人认可管理人进行本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同意承担因委托代表及管理人信用及管理能力等而有可能引发的相应风险。(四)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基金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并同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基金投资风险,并独立作出了签署本参与风险申明书的决定。(五) 鸿利安泰私募基金是由全体参与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成立,本基金的协议,基金说明书对所有的投资者进行了公开披露。(六) 即使基金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私募基金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管理人采取或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目的是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及控制损失的发生,但并不保证损失情形一定不发生。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参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不对本基金的参与人承诺基金利益或做出任何保底暗示。 第二部分 参与条款鸿利安泰私募基金客户基本信息一、 客户基本信息个人投资者填写客户姓名职业国籍固定电话性别手机,传真身份证号有效期邮编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填写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有效期法定代表姓名身份证号邮编固定电话电子邮箱手机,传真通信地址授权代表代理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件号代理人电话代理人电子邮箱代理人地址,邮编二,参与参与标的:“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即鸿利安泰私募基金项下的基金单位。鸿利安泰私募基金的基金单位总数:本人参与资金: 人民币_ 万元整(小写金额 )参与基金单位数量_份参与资金的支付方式:_划款 _支票 _其他参与基金单位种类: _有限合伙人 _ 普通合伙人提示:本次推介资金应与_年_月_日 (注如本基金推介期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请以管理人最新公告为准)前划至以下私募基金财产专户:三:第三方银行资金账户账户名: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账号:0105012830015652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请按照上述银行账户信息办理款项划转手续,并将银行划款凭证保存传真至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客服电话: 传 真: 四:利益分配账户投资者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接受基金分配的基金利益:账户名:_账号: _开户行:_声明: 本人保证以上资料的真实可靠,由于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您的划款 行为視同您已认可鸿利安泰私募基金,即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 等基金文件。提示:请客户完整准确填写,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我们进行修改。合伙人/委托人:自然人(签署):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其他组织)(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代表人: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日期:二零一三年 月签署地点: 中国协议号:HL001投资公司管理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投资公司依据本合伙制私募基金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理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导致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其他损失由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因违背合伙制私募基金文件的规定处理合伙事务不当,致使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鸿利安泰价值投机型股票投资基金说明书(投资级受益人)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鸿利安泰投资收益私募基金合伙说明书、协议之补充协议参与人与管理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制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制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鸿利安泰私募基金合伙协议 ,以资信守。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本协议或合伙协议:指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计划合伙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合伙计划说明书:指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计划说明书及对该合伙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1.4合伙文件:指合伙计划说明书、合伙协议、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合伙计划相关文件的统称,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1.5保管协议:指合伙人与光大证券签订的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计划合伙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6委托人:指本合伙计划项下各合伙协议中的参与人,本合伙协议中的参与人系“鸿利安泰投资收益私募基金计划”项下的参与人。1.7合伙人: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8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合伙中享有合伙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合伙为自益合伙,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1.9第三方资金存管单位或保管人:指民生银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光大证券”)。 1.10合伙计划证券服务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1.11本合伙/合伙计划:指合伙人根据合伙文件设立的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有限合伙)合伙计划。1.12合伙资金:指根据合伙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合伙人交付的资金。1.13合伙财产:指合伙资金以及合伙人对合伙资金管理、运用、除非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14合伙财产总值:指本合伙计划的合伙财产的价值总和。 1.15合伙税费、费用:指根据合伙文件约定由合伙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1.16合伙利益:指受益人依照合伙文件约定享有的合伙计划项目下所有经济利益。1.17合伙协议:指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18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指同投资顾问签署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19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不执行合伙事务、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合伙人。1.20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合伙事物的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分享合伙收益的合伙人。在本合伙计划中,普通合伙人特指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利安泰)。1.21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根据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设立的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22合伙份额单位:用于计算、衡量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价值以及合伙人入伙、退伙、变更出资的计量单位。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每一合伙份额单位对应资金为人民币1.00元。1.23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24管理团队:指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所组建的管理团队。1.25合伙企业合伙管理团队:指合伙企业合伙管理人为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所组建的管理团队。1.26合伙财产净值:指合伙财产总值在扣除合伙费用及其他合伙负债后的余额。1.27合伙单位净值:合伙单位净值=合伙财产净值÷合伙单位总份数。1.28合伙单位:用于计算、衡量合伙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在合伙计划成立日,每一合伙单位对应合伙资金人民币10万元。1.29认购:指本合伙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本合伙计划的行为。1.30工作日:即交易日,指光大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1.31合伙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合伙计划项下合伙利益的权利,合伙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合伙单位。第二条 合伙目的2.1合伙人通过按照合伙文件的规定持有、管理和处分以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权益为主的合伙财产,实现合伙财产的稳定增值,并以此作为合伙利益的来源,按合伙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合伙利益。2.2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经营协议,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由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监督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普通合伙人管理、运用和处置合伙企业财产,将合伙企业资金主要用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交易,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银行保本产品、国债、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金融产品,以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第三条 受益人 3.1本合伙是自益合伙,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3.2收益权并非合伙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合伙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第四条 合伙资金及其交付(一) 合伙制私募基金单位的认购条件1、 参与人之资格参与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 资金合法性要求参与人保证交付的合伙制私募基金资金是其合法拥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3、 参与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参与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4、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合伙制私募基金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协议份数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的上限。(二) 合伙制私募基金单位的认购费用认购合伙制私募基金单位时,参与人需价外支付2%的认购费率。(三)必备证件 参与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参与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须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四) 合伙制私募基金资金交付1、付款要求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参与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认购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参与鸿利安泰投资收益私募基金”。(五) 签约1、参与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2、参与人签署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协议一式两份。3、提交合伙制私募基金资金划入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4、提交合伙制私募基金利益分配账户信息复印件一式两份。合伙制私募基金分配账户是受益人接收合伙制私募基金利益的银行结算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5、参与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参与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合伙制私募基金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至合伙制私募基金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七) 合伙制私募基金单位的认购时间管理人收到参与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在合伙制私募基金计划成立之日将合伙制私募基金资金认购为合伙制私募基金单位;(八) 合伙制私募基金单位的认购份数合伙制私募基金计划成立日合伙制私募基金资金认购为合伙制私募基金单位的份数 = 合伙制私募基金资金/1元。(九) 合伙制私募基金单位分数的确认1、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管理人根据合伙制私募基金份额明细表制作合伙人制私募基金认购确认书一式两份。 2,托管人对合伙制私募基金认购确认书复核无误后,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复核确认的合伙制私募基金认购确认书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有管理人负责向参与人寄送合伙制私募基金认购确认书一份。 3,合伙制私募基金份额明细表是记载参与人持有的合伙制私募基金单位份数及其变化,以及合伙制私募基金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合伙制私募基金认购确认书与合伙制私募基金份额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时,参与人持有的合伙制私募基金单位份数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盖章的合伙制私募基金份额明细表确认。(十) 认购文件的管理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正本中的一份由管理人持有。合伙制私募基金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合伙制私募基金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持有一份。合伙制私募基金认购申请书、合伙制私募基金认购确认书、合伙制私募基金份额明细表作为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协议的附件,分别在托管人和管理人处归档,以备参与人查询。第五条 合伙计划本次募集规模本合伙计划规模预计为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第六条 合伙计划的成立与生效本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1、 参与人交付足额合伙制私募基金资金。2、 经参与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 管理人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4、 本合伙制私募基金成立日为2013年6月6日。本合伙制私募基金计划存放于本合伙制私募基金计划的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第七条 合伙计划期限7.1本合伙计划期限为3年,自委托份额确认之日起一年内为资金封闭期。自本合伙生效之日起计算一至一十二个月内赎回费率3%,7.2本合伙计划期满时,除本协议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经全体受益人、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可延长本合伙计划期限。7.3追加的投资资金的开放日为每月的6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7.4赎回申请截止日为开放日前10个工作日。第八条 合伙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一) 管理运用方式本合伙制私募基金计划的管理人为执行合伙制私募基金人。托管人,证券服务商各方根据本合伙制私募基金计划下的相关合伙协议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合伙制私募基金资金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二) 管理运用方向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范围:投资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交易,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银行保本产品、国债、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金融产品,一级市场的定向增发,新股的申购,融资融券。如本合伙制私募基金计划扩大投资范围,管理人须征得全体参与人书面同意。未投资的合伙制私募基金资金仅限于存放合伙制私募基金专用银行账户。(三) 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本协议未约定的证券品种。(2) 持有主板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 持有创业板和中小板总市值不超总资产20%。(4) 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5) 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四) 合伙制私募基金计划专户的管理本合伙制私募基金计划的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专户包括合伙制私募基金专用银行账户(又称“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和合伙制私募基金专用证券账户、合伙制私募基金专用证券资金帐户。本合伙制私募基金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和证券交易均需通过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专户进行。管理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参与人和受益人报告合伙制私募基金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参与人或受益人的查询。(五) 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参与人认同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光大证券签订的托管合伙协议,对合伙制私募基金资金进行保管、监督。第九条 合伙财产保管与估值9.1合伙财产保管合伙人选择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合伙计划项下合伙财产的第三方资金存管单位,合伙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合伙计划合伙财产专户,专门用于本合伙计划项目下合伙财产的存放、清算和支付等。9.2合伙财产估值9.2.1估值日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固定费用核算日委托管理资金变动日、合伙企业资金清算日为估值日。9.2.2估值方法合伙企业合伙人管理人每个估值日按照如下方法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估值:(1) 已上市交易的证券价值按T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如T日该证券停牌,则取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2) 对于处于锁定期的证券,按照以下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FV=C+(P-C)×(Dl-Dr)/Dl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3) 股票及基金的分红等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计入有限合伙企业财产。(4) 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以T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每季结息,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该日净值,但计入终止清算净值)。(5) 带有固定收益性质的银行理财产品、合伙产品按照购入成本加按日计提的预期产品收益计算。(6) 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代销机构,但不直接卖出的LOF等)以估值日当日之基金净值计算,未公布净值的按最近公布日净值计算。(7) 货币市场基金以单位净值1元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待分配收益于实际转为份额时计入合伙企业财产。(8) 未上市交易债券按购入成本加持有期利息计算。(9)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10)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11) 未到期交易所国债逆回购品种价值按照成交金额加应计利息计入有限合伙财产总值,利息在回购期间以直线法每日确认。(12)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13) 债券本息的发放及对付以收付实现制计入合伙企业财产。(14) 各方约定初始合伙份额单位面值为1,0000元,合伙份额单位净值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第五位小数四舍五入。9.3估值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进行估值。9.4估值频率及净值核对本合伙计划续存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固定费用核算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合伙人于每个估值日进行估值,实行T+1估值制度。估值日下一交易日为估值核对日,合伙人和保管人于估值核对日对该估值日净值进行核对。合伙人和保管人约定合伙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合伙单位净值计算结果保留4为小数,第五位小数四舍五入。9.5估值结果披露客户登记的手机号码每月收到信托私募短信,鸿利安泰的短信服务号码为:-(注:该号码仅用于发送、接收短信,不接听客户服务电话,客户服务电话请拨打服务热线)第十条 合伙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10.1合伙人管理、运用或处分合伙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合伙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普通合伙人管理风险、合伙企业合伙管理人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合伙资金退出和延期风险、合伙企业运营风险、普通合伙人违约风险、或有负债风险、政府部门及政策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合伙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合伙计划的合伙资金主要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投资于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经营协议,由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运用和处置合伙企业财产,将合伙企业资金主要用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投资。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普通合伙人决策失误、合伙企业合伙管理人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合伙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合伙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合伙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合伙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合伙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合伙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10.2合伙人不执行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事务,不负责北京鸿利安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日常经营管理,在北京鸿利安泰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合伙企业不善、违背合伙协议、经营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而使合伙财产发生损失、承担负债等,或者存在合伙企业合伙管理人管理合伙企业财产不善等,导致合伙人代本合伙计划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合伙权益发生损失、承担负债等,进而使本合伙收益人的合伙财产发生损失。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伙计划清算时取得的资金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合伙资金甚至可能全部损失。10.3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及合伙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合伙事务,致使合伙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合伙人以固有财产予以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10.4如司法机关因合伙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合伙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合伙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本协议项下的合伙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合伙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因合伙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合伙人负责赔偿。10.5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在合伙设立后依法行使债权,并通过司法途径对合伙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合伙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第十一条 投资总监、行业研究员、投资顾问、及投资策略11.1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 李飞李 飞1996年进入证券市场,现为“鸿利安泰基金”总经理、CCTV证券资讯频道、山东卫视、BTV5天下财经、北京晨报、财富天下、新浪、和讯等特邀财经评论员, 清华大学 CCTV操盘大讲堂客座教授,浙江大学总裁研讨班特聘讲师。新浪财经名人人物经济学家。曾有过在投资公司参与运作大资金股票、期货、债券的实战经历,在任券商研发部经理期间对对市场、行业做出的研发报告得到业内公募、私募的高度认同。具备丰富的操盘经验和敏锐的市场感觉,擅长趋势分析、波段操作,2008年曾运用波浪理论在“和讯”、“新浪”财经网站上公开提示大顶风险。2012年2000点下公开在新浪博客指出底出现,现今点击率超过5000万,2009年1月出版的散户制胜宝典一书当月突破万册销售,赢得广大投资者的好评!2012年率其研究团队利用5A模型挖掘的“欧菲光、歌尔声学、安洁科技、长城汽车”小市值股票组合整体盈利超过80%以上,公开在北京财经频道讲解其成功的模型方法,受到无数投资者追捧。11.6投资策略本基金是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以中线价值投资、价值发现为主,短线投机为辅的稳定增长的投资策略。11.6.1投资理念:做价值投机者本基金认为,持有持续的现金流和良好的行业地位和背景的上市公司,在市场低估的时候持有,高估卖出的价值投机方法是一种低风险的波段持有好方法。价值发现者本基金力求在强化投资研究的基础上,长期坚持对各行业进行深入对比和分析,发行价值低估的品种。11.6.2行业热点本基金在投资中会根据市场热点和行业导向跟随市场主流资金买入一些短线股票。投资对象本基金投资对象为经过严格筛选的高质量的价值型中小成长性公司股票,这部分投资不低于本基金股票的40%,价值发现型股票投资不低于20%。行业热点投资不低于20%。11.6.3本基金特点本基金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价值增长所代表的安全收益,另外一部分为市场热点带来风险收益,也就是说本基金在稳定收益的基础上追求下跌有风险有边界,上涨收益无上界的目标。第十二条 合伙制私募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 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1、 参与人的权利(1) 参与人有权了解其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管理人作出说明。(2) 参与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有关的合伙制私募基金账目以及处理合伙制私募基金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参与人无权查阅或了解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所投资之产品组合的信息。(3) 管理人违反合伙制私募基金目的处理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合伙制私募基金事务不当,致使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参与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管理人予以恢复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4) 管理人违反合伙制私募基金目的管理、运用、处分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参与人有权解任管理人并要求其赔偿损失。(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时,参与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6) 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二) 管理人的权利1、 管理人的权利(1) 有权根据本合伙协议及其他合伙制私募基金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2) 有权依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合伙制私募基金报酬。(3) 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合伙制私募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合伙制私募基金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对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享有投资受偿的权利。(4)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时,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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