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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业对港澳扩大开放政策在广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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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业对港澳扩大开放政策在广东.docx

    服務業對港澳擴大開放政策在廣東先行先試項目實施細則(部分內容選摘)目錄一、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服務業操作指引手册二、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廣東省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經營範圍爲:貿易經紀與代理業(不含拍賣);租賃服務業(不含房屋租賃服務)。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廣東省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指南三、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中有關醫療服務事項的通知(粵衛2008178號)(頁碼)四、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門診部的內地與香港雙方投資比例不作限制。對香港服務提供者來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置門診部實施細則(試行)(粵衛辦200931號)五、同意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開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企業資質。廣東省環保局審批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東開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企業資質實施細則六、委托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審批辦法七、允許取得內地注册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注册,不受在香港注册與否的限制。取得內地注册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居民在粵注册執業的試點管理辦法(粵建注字2008110號)八、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注册執業,不受在香港注册執業與否的限制。取得內地注册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居民在粵注册執業的試點管理辦法(粵建注字2008111號)九、委托廣東省審批香港在廣東投資的生産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委托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廣東省交通廳關于調整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和開業審批程序的通知(粵交運2008 1142 號)十、授權廣東省負責外商投資廣告服務項目的審批。香港、澳門地區投資者設立、變更廣告企業項目審批須知十一、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注册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執行。關于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辦事指南十二、在廣東省試點,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民政部下發關于在廣東省試點開展港澳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工作的通知(民發200917號)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服務業操作指引手册(根據CEPA補充協議五編印)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2008年12月分銷業 CEPA補充協議五具體承諾:對于同一香港或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其以獨資形式經營。一、審批依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及其補充規定,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851號)二、申請條件:(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爲。(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最低注册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2、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册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3、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2、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幷年檢合格;(2)、企業的注册資本全部繳清。三、審批權限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及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變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無店鋪方式銷售的企業或從事音像製品批發,圖書、報紙、期刊銷售的除外)。 上述範圍內的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申請增加分銷經營範圍的,以及經商務部批准已增加分銷經營範圍的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的變更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總投資1億美元以上鼓勵類、允許類及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上限制類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變更由商務部門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涉及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無店鋪方式銷售的企業或從事音像製品批發,圖書、報紙、期刊銷售的由商務部審批。四、審批程序: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册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後根據審批權限審批或上報商務部。 五、申請材料: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册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外國投資者爲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複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複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下同)二、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後的合同、章程;(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决議;(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六)企業驗資報告(複印件);(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册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複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複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申報材料(一)申請書;(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册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外國投資者爲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五)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複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複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六)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七)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决議;(八)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册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减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十一)被投資公司的章程;(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四、外國投資者幷購境內商業企業的申報材料(一)申請書;(二)被幷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幷購的决議,或被幷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幷購的股東大會决議;(三)幷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四)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册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五)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六)被幷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七)被幷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産的,應提供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八)幷購後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九)幷購後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十)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複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複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十一)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十二)被幷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况說明;(十三)被幷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十四)被幷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五、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範圍的申報材料(一)申請表;(二)外商投資企業關于增加分銷經營範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决議;(三)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四)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五)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六)外商投資企業原合同章程複印件;(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册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爲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爲章程附件)一幷報送。廣告業 列入廣東省先行先試措施。一、審批依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版)二、申請條件(一)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1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2合營各方須成立幷運營二年以上;3有廣告經營業績。(二)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1投資方應是以經營廣告業務爲主的企業;2投資方應成立幷運營三年以上。(三)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注册資本全部繳清;2年廣告營業額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三、審批權限1由省工商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2由省外經貿廳審批合同、章程。四、審批程序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完畢,發放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申請人持第四條所列的申請材料向當地外經貿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省外經貿廳予以審核批准。五、申請材料: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2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章程);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册證明; 5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6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8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9. 獨資企業還應填寫外資企業申請表會展業 CEPA補充協議五具體承諾: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和浙江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爲在該省、市注册的企業。一、審批依據: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及其補充協議二、申請條件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具有主辦國際博覽會、專業展覽會或國際會議的經歷和業績。三、審批權限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四、審批程序由各地級以上市外經貿部門初審合格後,報省外經貿廳審查批准。五、申請材料1外國投資者已舉辦過國際博覽會、國際專業展覽會或國際會議的證明文件;2設立會展公司的合同、章程;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册證明; 5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6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8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9獨資企業還需填寫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表。旅行社 CEPA補充協議五具體承諾:委托廣東省審批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一、審批依據: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國家旅游局、商務部令2005第20號)及其補充協議、先行先試措施二、申請條件: (一)、設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應符合下列條件: 1、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 2、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3、是本國(地區)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 4、具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和先進的旅行社管理經驗; 5、遵守中國法律及中國旅游業的有關法規。 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年旅游經營總額不低于15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年旅游經營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 (二)、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3、符合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三)、設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獨資旅行社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 2、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3、投資者符合上述條件; 4、注册資本不少于250萬元人民幣。 三、審批權限根據CEPA補充協議五承諾和先行先試措施,委托廣東省審批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即由省旅游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外經貿廳審批合同、章程。但目前還待國家旅游局和商務部出臺配套文件。四、審批程序申請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幷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國家旅游局審查完畢,發放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申請人持第四條所列的申請材料向當地外經貿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省外經貿廳審核後報商務部審批。待國家落實CEPA補充協議五出臺配套文件後,由省旅游局負責立項,省外經貿廳負責審批。五、申請材料: (一)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二)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三)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幷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四)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五)合營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册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况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幷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六)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七)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的,應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爲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幷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繫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爲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後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八)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五項所列外國投資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三、四、六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醫療機構 CEPA補充協議五具體承諾:1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2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門診部的內地與香港、澳門雙方投資比例不作限制。3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4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一、審批依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外經貿部令2000第11號)及其補充規定二、申請條件 : (一)、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3、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等方面的不足。 (二)、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2、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3、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4、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5、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幷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申請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申請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範圍和內容屬于國家鼓勵的服務領域,可適當放寬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的條件。 二、審批權限衛生部負責審批醫療機構的設置許可、商務部負責審批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根據CEPA補充協議五承諾,港澳投資者在廣東投資門診部,由省衛生廳負責立項審批,省外經貿廳負責合同、章程審批,但需待衛生部和商務部出臺配套文件。三、審批程序1、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轉報衛生部審批醫療機構的設置許可;2、獲得衛生部審批的醫療機構設置許可後,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外經貿部門提出申請審批合同、章程,市級外經貿初審後,報所在地省級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商務部審批設置醫療機構合同章程。3、合同、章程的變更申請,經省級外經貿部門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轉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會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和商務部出臺配套文件後補充修訂)四、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幷提交以下材料: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2、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注册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4、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5、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准發布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否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6、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設置該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和經營期限等的意見。 7、衛生部關于批准醫療機構設置的書面决定。 8、由中外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9、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1、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人才中介機構、職業介紹所 CEPA補充協議五具體承諾:1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的最低注册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2.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注册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一、審批依據:人才中介機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3第2號)、關于修改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决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5年5月24日)及其補充規定。職業介紹機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1第14號)及其補充規定;關于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機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26號); 二、申請條件:人才中介機構:(一)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應當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出資者也應當是從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合資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譽;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熟悉人力資源管理業務的人員,其中必須有5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幷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三)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人才中介機構的特殊條件: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最低注册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四)有健全可行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五)能够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業介紹機構:(一)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是從事職業介紹的法人,在注册國有開展職業介紹服務的經歷,幷具有良好信譽;(二)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應是具有從事職業介紹資格的法人,幷具有良好信譽;(三)擬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應具有不低于30萬美元注册資本,有3名以上具備職業介紹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有明確的業務範圍、機構章程、管理制度,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主要經營者應具有從事職業介紹服務工作經歷。(四)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的特殊條件: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機構,最低注册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三、審批權限:職業介紹所由省勞動保障部門立項,人才中介機構由省人事行政部門立項,省外經貿廳負責審批合同、章程。四、審批程序:(一)、人才中介1、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級人事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所在地省級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幷頒發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2、申請人取得人事行政部門頒發的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後,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外經貿部門提出申請審批合同、章程,市級外經貿初審同意後轉報所在地省級外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章程。(二)、職業介紹1、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外經貿部門提出申請,市級外經貿初審同意後轉報所在地省級外經貿部門,省級外經貿部門接到材料後,轉會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2、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同意設立的證明文件後,省級外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章程。五、申請材料: (一)、設立企業的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幷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四)、合營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册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况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幷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五)、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六)、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的,應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爲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幷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繫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爲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後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七)、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項所列外國投資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二、三、五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海運業 CEPA補充協議五具體承諾: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試點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爲廣東省至港澳航綫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務。一、審批依據: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商務部令2004年第1號)及其補充規定二、申請條件:(一)、經交通部和商務部批准,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根據CEPA規定,國際船舶運輸仍限于合資、合作;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舶代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和倉儲、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及爲投資者擁有或者經營的船舶提供日常業務服務允許香港投資者獨資經營。(二)、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需符合如下條件: 1、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2、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 3、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4、有具備交通部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 5、以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外商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6、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由投資各方協商後由中方指定;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需符合如下條件: 1、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高級業務管理人員是指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在國際海運企業或者國際海運輔助企業任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中國公民;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關等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能力;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審批權限交通部負責海運各項業務立項許可,外商投資無船承運、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海運貨物倉儲企業經商務部委托,由省外經貿廳審批。四、審批程序外國投資者先經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申請立項。設立外商投資無船承運、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海運貨物倉儲企業經商務部委托,在省外經貿廳辦理合同、章程批准手續。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交通部的許可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合營合同和合營公司章程(獨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五)、投資者注册登記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身份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 CEPA補充協議五具體承諾: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一、審批依據: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民用航空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2第110號)及其補充規定二、申請條件: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注册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三、審批權限由省級商務部門負責審批。(備注: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航空運輸相關項目中的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按規定和目錄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審批手續)。四、審批程序申請者向所在地市級外經貿部門申請,初審同意後轉報省級商務部門審批。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民航部門的許可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合營合同和合營公司章程(獨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五)、投資者注册登記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身份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公路運輸業 CEPA補充協議五具體承諾:1. 委托廣東省審批香港、澳門在廣東投資的生産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2. 委托廣東省審批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一、審批依據: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外經貿部令2001第9號)及其補充規定二、申請條件: (一)、外商投資道路旅客運輸業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業發展政策和企業資質條件,幷符合擬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的要求;投資各方應當以自有資産投資幷具有良好的信譽。 (二)、外商投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業務,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 2、外資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3、企業注册資本的50用于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4、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 三、審批權限:交通部負責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立項,商務部將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包括貨運和客運)審核、管理權限已全部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四、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在收到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後30日內,向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申請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委托進行批准。五、申請材料: (一)、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 (二)、申請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合同、章程(外商獨資道路運輸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五)、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七)、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采礦與勘探業 CEPA補充協議五具體承諾:1、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以合作形式在內地從事開采石油和天然氣業務。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進行鐵、錳、銅的勘探和勘查業務。一、審批依據:1、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土資源部令2008年 第4號 )及補充規定2、中國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1號)3、中國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18號)4、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産資源的若干意見二、申請條件: (一)外國企業、個人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可獨資或與中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中國投資者)合資、合作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在中國境內注册的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地質勘查單位可以作爲中國投資者。(二)中國投資者可以以合法擁有的探礦權和與該探礦權相關的地質勘查資料作爲出資或合作條件。中國投資者以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作爲出資或合作條件的,應符合有關規定。(三)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負責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經營業務;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負責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經營業務。三、審批權限1、國土資源部門前置審批。2、從事屬于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限制類的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由商務部審批;其它礦産勘查企業由省外經貿廳審批。3、外商投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開采企業由商務部審批。四、審批程序申請人持第四條所列的申請材料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徵求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意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再做出批復。按規定須報部審批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文件進行初審後上報商務部。從事陸上石油資源開采經營業務的,由中方石油公司在國務院批准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按劃分的合作區塊,通過招標或者談判,與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合同,報商務部審批。從事海上石油資源開采經營業務的,國務院制定部門依據國家確定的合作海區、面積,决定合作方式,劃分合作區塊。中方石油公司就對外合作開采石油的海區、面積、區塊,通過組織招標,與外國企業簽訂開采海上石油資源合同,報商務部審批。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二)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三)投資各方簽署的項目可行性報告。(四)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六)合營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册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况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幷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七)中國投資者以探礦權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需提交探礦權設立及勘查投入等有關情况的說明、探礦權評估報告和勘查許可證複印件。(八)外國投資者的經營情况說明。(九)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的,應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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