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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的基本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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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的基本政策.docx

    第三章 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各方会根据其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对本国的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制定相应的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以影响商品进出口的规模、构成和方向,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章主要介绍国际贸易政策的内涵、国际贸易政策的演变过程以及各国为实现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而采取的关税、非关税壁垒措施以及鼓励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政策措施。第一节 国际贸易政策及其演变一、国际贸易政策的含义及构成国际贸易政策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的而对进出口贸易所制定和实行的政策。它是一国总的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规定了该国对外贸易活动的指导方针和原则,是为该国经济基础和政策服务的。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对外贸易总政策,即一国根据本国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及发展战略并根据其在世界经济总体格局中所处地位而制定的政策,通常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加以贯彻执行。比方说一国某一时期实行的是相对自由的贸易政策或倾向于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它是一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基本政策,是整个对外贸易活动的立足点;进出口商品政策,以对外贸易总政策为基础根据本国的经济结构和国内市场的供求状况而制定的政策,主要表现为对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给予不同的待遇。如使用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来限制某些商品进口,有意识地扶植某些出口部门以扩大本国此种商品的出口;对外贸易国别政策,即区别对待政策,指一国根据对外贸易总政策,结合国际经济格局及社会政治、经济和外交关系,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制定的不同政策。国际贸易政策三个方面的内容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进出口商品政策和国别政策离不开对外贸易总政策的指导,而对外贸易总政策也只有通过具体的进出口商品政策和国别政策才能体现出来。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因各国经济体制、发展水平、产品竞争力等不同而各有所不同,并随着经济实力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但其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目的大体上是一致的,主要有: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金及维护本国对外的政治关系。二、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类型从国际贸易产生和发展的实践来看,国际贸易政策总体上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指国家取消进出口贸易的各种限制和障碍及进出口商品的各种特权和优待,使商品自由进出,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竞争。因而自由贸易政策也被称为“不干预”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指国家为保护本国商品免受外国商品的竞争,广泛利用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同时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以鼓励商品出口。保护贸易政策以维护本国民族利益为目的,其实质是“奖出限入”。需要指出的是,一国即使实行的是自由贸易政策,也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自由,西方发达国家在标榜自由贸易的时候,总是或明或暗地对某些工业进行保护,自由贸易口号往往成为一种进攻的武器,即要求别国能够实行自由贸易。问题的实质在于只有贸易双方都同意开放市场,自由贸易政策才能付诸实施。另一方面,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并不意味着完全封闭不与别国开展贸易,而是对某些商品的保护程度高些,对某些商品的保护程度低一些,在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同时维持与世界市场的某种联系。三、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一)制定国际贸易政策应考虑的影响因素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经济实力的强弱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国家,倾向于自由贸易政策,主张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自由竞争与合作,反之则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当然,一国国际竞争力相对地位的变化,也会影响其贸易政策的选择。2、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如果一国采取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就会制定比较开放和自由的政策,一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越高,就越会主张在世界范围内实行贸易的自由。3、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不同的贸易政策对不同的利益集团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影响。实施自由贸易政策有利于进出口商和消费者,但会给进口竞争集团带来竞争的压力和利益的损失。而利益集团对外贸易政策的走向影响很大,往往是某一利益集团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占上风时,制定外贸政策的过程中就会充分考虑该集团的需要,以促进或阻碍某些特定商品的进出口来谋求该集团的最大利益。4、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外交政策外贸政策和外交政策有着相互服务、相互促进的关系。在某些场合,对外贸易要服从外交的需要,而在更多的场合,外交是为外贸打通道路,提供保护的。总之,一国选择什么样的对外贸易政策,取决于本国的具体情况和国际环境,但各国都把既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分工,又要把获取贸易分工利益的代价降低到最低程度作为制定外贸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二)国际贸易政策的执行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是由国家立法机构进行的,而立法机构在制定和修改有关外贸的法令之前,一般都要广泛地征求各经济集团的意见。最高立法机关所颁布的对外贸易各项政策,既包括一国较长时期内对外贸易政策的总方针和基本原则,也包括规定某些重要措施及给予行政机构的特定权限。外贸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则由行政机构负责,政府部门根据有关的法令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海关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运输工具进行监督管理,稽征关税和代征其他税费,查禁走私等。2、国家广泛设立各种行政机构,负责促进出口和管理进口。3、以政府名义参与各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机构和组织,促进国际贸易、关税等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四、国际贸易政策的演变一国的国际贸易政策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的变化、本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以及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此,在不同时期,一个国家往往实行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也往往实行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准备时期16-18世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准备时期,为了促进资本的原始积累,西欧各国在重商主义的影响下,实行强制性的贸易保护政策,通过限制货币(贵金属)的输出和扩大贸易顺差的办法来积累财富。(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时期。由于各国发展水平不同,所采取的贸易政策也不完全相同,但自由贸易政策是这一时期国际贸易政策的基调。英国在产业革命后,工业迅速发展,“世界工厂”的地位得以确立并巩固,其产品具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英国需要以工业制成品换取原材料。所以,英国当时实行的是自由贸易政策。与此同时,一些后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则推行保护贸易政策。因为这些国家在此期间工业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实力和商品竞争能力都无法与英国相抗衡,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因而实行了一系列鼓励出口和限制进口的措施。(三)二战前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各国普遍完成了产业革命,工业得到迅速发展,世界市场的竞争开始变得激烈,尤其1930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市场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垄断国内市场和争夺国外市场,纷纷实行超保护贸易政策。超保护贸易政策具有明显的侵略性和扩张性,与自由竞争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1、它不是保护国内的幼稚工业,而是保护已高度发展或正出现衰退的垄断工业。2、不是为了培养自由竞争的能力,而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3、不是防御性地限制进口,而是在垄断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向国外市场进攻。4、保护措施不只限于关税和贸易条约,还广泛采用各种非关税壁垒和奖出限入的措施。总之,在这一时期,保护贸易政策成为争夺世界市场的手段,成为攻击而不是防卫的武器,从而导致保护贸易盛行,世界经济秩序混乱,世界贸易规模不断缩小。(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二战以后,世界政治经济力量重新分化组合,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其既有需要又有能力冲破当时发达国家的高关税政策。同时,日本和西欧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愿意彼此放松贸易壁垒扩大出口。此外,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推动了生产国际化,资本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迅速兴起,也迫切需要一个自由贸易环境。于是,这一时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先后出现了自由化倾向。这一时期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大幅度削减关税和降低或撤销非关税壁垒。其中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平均最惠国税率下降至5左右;欧共体实行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减让关税,使关税大幅度下降;此外,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制待遇,还不同程度地放宽了进口数量限制,放宽或取消外汇管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然而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主要反映了垄断资本的利益,它在一定程度上和保护贸易政策相结合,是一种有选择的贸易自由化。工业制成品的贸易自由化程度超过农产品;机器设备等资本品的贸易自由化程度超过工业消费品的;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化超过对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因此,这种贸易自由化倾向的发展并不平衡,甚至是不稳定的。当本国的经济利益受到威胁时,保护贸易倾向必然重新抬头。(五)20世纪70年代以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迅速赶超美国,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期间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两次经济危机进入滞胀的困境,就业压力增大,市场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随着美国贸易逆差的不断加大,国内贸易保护的呼声增加,以美国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兴起。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有以下特征:1、被保护的商品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对象由传统产品、农产品转向高级工业品、劳务部门及知识产权等。工业品方面,从纺织品、鞋、陶瓷、胶合板等“敏感商品”到钢铁、彩电、汽车、计算机、数控机床、半导体等皆被列入保护范围。服务贸易方面,很多发达国家在签证申请、投资条件、收入汇回等方面做出保护性限制,以培育和确保自己的优势。2、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1)按照有效保护设置逐步升级的关税,即对制成品半制成品的进口税税率高于原材料等初级产品,以增强保护效果。(2)非关税壁垒不断增加,非关税措施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800多种增加到80年代末的2500多种,并且各国纷纷给非关税壁垒施以法律地位,如反倾销、反补贴立法等。3、贸易政策措施向制度化、系统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贸易保护制度越来越转向管理贸易制度,不少发达国家越来越把贸易领域的问题与其他经济领域的问题甚至包括非经济领域的问题联系起来,进而推动许多国家的贸易政策明显向综合性方向发展。所谓管理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内制定各种对外经济贸易法规条例,加强对本国进出口贸易有秩序的发展的管理;对外通过磋商,签订各种对外经济贸易协定,以协调和发展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是一种以协调为中心、以政府干预为主导、以磋商为手段,政府对对外贸易进行干预、协调和管理的贸易制度。4、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性贸易壁垒新贸易保护主义是贸易活动在政府的干预下,借助立法、磋商、双边和多边协调等手段,实行区域内的共同开放和区域外的共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国际贸易矛盾,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和保护新兴产业,但它也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如削弱多边贸易体系,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带有一定的歧视性、排他性和不平等性,不利于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加剧了贸易上的歧视性待遇等等。(六)发达国家贸易政策的发展趋势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逐渐走出低谷,其贸易政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1、管理贸易日益成为贸易政策的主导内容。在美国的示范和推动下,管理贸易已逐渐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基本的对外贸易制度,各国政府更加强调政府积极介入外贸的作用。由于贸易结构的不断升级,管理贸易所包括的商品种类逐渐增多。20世纪90年代以后,管理的商品不仅包括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农产品,而且还包括劳务产品、高科技产品和知识产品等。2、对外贸易政策与对外关系相结合的趋势在加强,各国把对外贸易看成是处理国家关系越来越重要的手段,美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美国利用人权、民主、军事控制等问题干扰贸易的举措时有发生。西方国家未来的贸易政策势必与其他经济政策和非经济领域的政策更大程度地融合,朝着综合性方向发展。3、“公平贸易”、“互惠主义”将代替发达国家一贯标榜的“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又强调贸易的公平性。这种公平贸易与高筑壁垒抑制外国竞争的保护主义或放任自流的自由主义政策都有所不同,它是指在支持开放性的同时,以寻求公平的贸易机会为主旨,主张贸易互惠的“对等”与“公平”原则。具体表现为:进入市场机会均等,判定的标准为双边贸易平衡,不仅仅以是否满足双方进入要求为标准;贸易限制对等,即以优惠对优惠,以限制对限制;竞争规则公平。4、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要手段。由于发达国家的关税在总体水平上降至较低的水平,正常关税已起不到保护的作用。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中,单纯的关税措施以及直接的非关税措施都会相应减少,但各种新型的更灵活、更隐蔽的非关税壁垒会不断出现,成为贸易政策的主体。5、建立经济一体化,实行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集团化发展迅猛,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各种一体化形式加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并以联合的经济实力和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来对付外界的贸易攻势。总之,西方发达国家的外贸政策不可能背离贸易自由化这股世界潮流,甚至还会成为贸易自由化的推动力量。但基于各国经济、贸易发展的不平衡,以及追求自身利益的方式和策略的变化,他们又会进一步采取更为隐蔽和巧妙的手段,出台些保护色彩较浓的贸易措施。而且极可能推行的是一种有管理的、可调节的自由贸易政策。其中,在政策协调的基础上实施某些保护措施,会成为其外贸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不完全的自由贸易政策和不断装饰的保护贸易政策将长期并存,不仅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而且有时交汇融合,共同支配或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活动。五、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都是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国家,长期以来形成了单一、畸形的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人们生活贫困。战后他们在政治上获得独立,并开始致力于工业化和民族经济的发展,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成为西方经济学,尤其是发展经济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发展经济学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条件千差万别,没有一个共同的发展道路,但对外贸易采取何种战略对经济发展影响重大。因此,他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不同的对外贸易战略模式。(一)初级产品出口导向战略初级产品出口导向战略指发展中国家通过出口农、矿等初级产品以换取外汇进口制成品,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提出该战略的发展经济学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工业基础薄弱,制成品缺乏国际竞争力,农矿产品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发展中国家应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大力发展初级产品出口,使国民收入、国民投资、国民消费及政府税收都随之增加,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在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初期,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采取初级产品出口导向战略是比较现实的,而且历史上确有成功的先例。如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贸易格局,英国自然资源贫乏,为了发展工业,大量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殖民地国进口粮食、原材料等初级产品,殖民地国出口的增长通过乘数作用带动其他经济部门成长,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二战后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来,也有很多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贸易战略。但是,初级产品出口导向战略,只能作为外向型经济的起步而在短期内采用。由于初级产品需求弹性较小,且合成替代品及生产技术的提高也使初级产品的需求大大减少,因而初级产品的出口面临贸易条件恶化的境况。片面依赖初级产品出口不但经济增长潜力有限,而且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难以享受工业化所带来的动态利益。因此,到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很多发展中国家已开始改变这种战略。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摆脱贫穷和落后,在国际市场上与发达国家展开竞争,就必须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其围绕工业化所采取的贸易战略可分为进口替代战略和出口替代战略。(二)进口替代战略所谓进口替代战略,就是在保护本国工业的前提下,通过引进必要的技术和设备,在国内建立生产能力,发展本国的工业制成品以替代同类商品进口,实现本国的工业化,带动经济增长,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进口替代战略的实施可以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有利于扶植、培育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由于进口替代战略采用贸易保护政策,为本国幼稚产业提供了一个有保护的、有利可图的市场,使其工业得以迅速成长,将潜在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2、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获得工业化所带来的动态利益。一国经济的工业化可以促进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养,发明、创新的增加,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等等,因而可以不断地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动态发展的利益。3、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进口替代战略的贸易保护政策主要是限制工业制成品进口,因而会促使发达国家为了绕过贸易壁垒而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外资的流入,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很多发展中国家相继采用了进口替代战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进口替代面临着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因此,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实践中认识到出口工业制成品的重要性,开始转向了出口替代战略。(三)出口替代战略所谓出口替代战略是指采取各种放宽贸易限制和鼓励出口的措施,大力发展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以代替传统的初级产品,以增加外汇收入,带动工业体系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出口替代战略的贸易保护措施比较宽松,并且与鼓励出口措施相结合。与进口替代相比,出口替代战略的开放度要大一些。出口替代战略一般也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劳动密集型制成品替代初级产品出口;第二阶段转向机器设备、电子仪器等技术密集型工业制成品。20世纪60年代中期前后,东南亚和东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韩国、台湾,都开始实行出口替代战略。此后,巴西、墨西哥、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也先后不同程度地转向出口替代战略。总之,从初级产品出口到进口替代,再到出口替代,具有由低级到高级的阶段性。由于每一种战略各有利弊,各发展中国家在历史背景、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等各方面的情况不同,因此所走的道路也不尽相同。一国一定时期内采取何种贸易战略,反映了其在这一时期对外贸易政策的总趋势。第二节 关税关税是国际贸易政策中最古老的政策,长期以来,它一直是各国最主要的国际贸易政策之一。所谓关税,简单地说,就是由政府对越过关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捐税。一般说来,一个国家的关境与一个国家的国境是相同的。但有时并不一致,当一个国家设有免税的自由贸易区时,其关境就比国境小;而几个国家组成关税同盟时,其关境又要大于各同盟国的国境。一、关税的性质和特点(一)关税的性质关税是税收的一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因而它同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强制性是指海关凭借其国家权力依法征收,纳税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纳税义务;无偿性是指征收关税后,其税款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无须给予纳税人任何补偿;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有关法律事先规定征税对象和税率,海关和纳税人均不得随意变动。(二)关税的特点关税除具有一般税收的性质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1、关税的课税主体和客体有其特定的范围。关税与一般国内税不同,其课税主体是进出口商,课税客体是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当商品进出国境或关境时,进出口商根据海关的规定向当地海关交纳关税,海关根据关税法及有关规定,对各种进出口商品征税。2、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关税属于间接税,因为关税虽由进出口商交纳,但作为纳税人的进出口商可以将关税额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分摊在商品的销售价格上,当货物售出时收回这笔垫款,由此可见关税最后终将转嫁给买方或最终消费者承担。3、关税具有调节贸易和保护新兴产业的职能。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其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并通过征收较高关税防止自然资源的大量外流;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增减来调节商品的进口。对国内新建立产业的同类进口产品,规定较高的进口关税,可以起到保护和促进该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4、关税是对外经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税措施体现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关税税率高低,影响着一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关税既是争取对外友好贸易往来的手段,也是对外进行经济斗争、反对贸易歧视、争取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往来的武器。因此,长期以来,关税一直是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关税的种类关税的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按照商品的流向分类关税按照商品的流向征收时,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税。1、进口税(Import Duty)。进口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这种进口税一般在外国货物进入本国关境时征收。当一个国家建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时,则在外国货物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仓库进入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时予以办理海关手续,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税主要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从没有与该国签订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两者税率的差幅往往很大。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或者签订了双边的贸易协定或条约,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享受最惠国税率,因此这种关税通常称为正常关税。战后大多数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市场,促进本国工业的发展,都对工业制成品的进口征收较高的关税,对半制成品或中间投入品的进口税率较低些,而对一些机器设备和原料的进口税率最低甚至免税。2、出口税(Export Duty)。出口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这种税势必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商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目前,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它们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一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二是为了保证本国的生产或本国市场的供给。以财政收入为目的出口税,其税率一般都不很高,因为过高的税率反而会阻碍出口,从而使财政收入减少。以保护本国生产为目的的出口税,通常是对出口的原材料征税。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内生产上的需要和增加国外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加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以保障国内市场供应为目的的出口税,除了对某些出口原料征收外,还对本国生产不足而需要量较大的生活必需品征收。3、过境税(Transit Duty)。过境税是对途径本国关境,最终目的地为它国的商品征收的关税。过境税盛行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交通运输还不很发达的时候。后来,由于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各国在货运方面发生了激烈的竞争。同时,过境货物对本国生产和市场没有什么影响。因此,19世纪后半期许多国家都相继废止了过境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五条也曾明文规定:“缔约国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运输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耽延或限制,并应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他费用。但运输费用以及相当于因过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在此限。”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都只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二)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从征收关税的目的来看,可分为财政关税、保护关税和收入再分配关税。1、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财政关税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这种关税与国内的销售税相似,一般说来,它的税率比较低。因为税率太高,会阻止进出口商品的增加,而进出口商品减少,关税也减少,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也就达不到。此外,以财政收入为目的关税一般也是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国内的直接税收来源较少,关税就成了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了。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在成立初期,关税收入要占政府全部收入的90以上,以后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关税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迅速下降,到20世纪80年代已仅占1左右。但是目前在世界上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关税仍然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2、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保护关税是为了保护国内某些商品市场,促进这些产业发展而设置的关税。保护关税率一般都很高,因为关税越高越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有时关税率高达百分之几百,等于是禁止进口,成为禁止关税(Prohibited Duty)。随着世界市场问题的日益严重,保护关税也成了国际贸易战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些国家对国内工业威胁较大的进口产品,往往征收很高的关税来进行保护。3、收入再分配关税(Redistribution Tariff)。收入再分配关税是以调节国内各阶层收入差距为目的而设置的关税。在一些国家,商品的国际价格与国内价格之间往往有较大的差异。商品的进出口会使一些人获取很高的利润而大大受益,同时往往又使另一些人付出较高的代价而利益却受到损害。关税的调节可使各阶层各集团的收入因为贸易而发生的差距控制在一定幅度内。这种关税税率的高低要视进出口商品的具体情况而定。(三)按照征税的计算方法分类从征税的计算方法或征税标准来看,关税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和选择税。1、从量税(Specific Duty)。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各国征收从量税,大部分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来征收,但各国对应纳税的商品重量计算的方法各有不同。一般有以下三种:(1)毛重(Gross Weight)法,又称总重量法,即包括商品内外包装在内的总重量计征税额。(2)半毛重(Semigross Weight)法,又称半总重量法,即对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计征税额。这种办法又可再分为两种:一为法定半毛重法,即从商品总毛重中扣除外包装的法定重量后再计征其税额;二为实际半毛重法,即从商品总毛重中扣除外包装的实际重量后计算其税额。(3)净重(Net Weight)法,又称纯重量法,即对商品总重量中扣除内外包装的重量后再计征其税额。这种办法也可再分为两种:一为法定净重法,即从商品总重量中扣除内外包装的法定重量后,再计算其税额;二为实际净重法,即从商品总重量中扣除内外包装的实际重量后,再计算其税额。从量税由于对每一单位所征的税是固定的,因此在实行中较易运用和掌握,尤其是对那些标准化的商品更是方便。从量税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税额与商品数量的增减成正比关系,但与商品的价格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按从量税征收进口税时,在商品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关税的保护作用实际上得到加强。反之,在商品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关税的保护作用就会削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从量税的方法计征关税。战后由于商品种类、规格日益繁多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从价税的方法计征关税。2、从价税(Advalorem Duty)。从价税是按照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从价税额与商品的价格有直接关系。它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关系,其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所以它的保护作用也与商品价格直接相关,是随着价格的变动而变化的。如果税率不变,则保护作用随进口价格的下降而减弱,随进口价格的上涨而加强。从价税比从量税优越之处是它能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商品,尤其是有多种规格的工业制成品,按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税,就能把不同质量不同价格的差别都反映出来。比如有两种轿车,一种较高档的价格为10000美元,另一种较低档的为5000美元,在征收从量税时,两种轿车的税收额相同,但在征收从价税时,同样的税率前者就要比后者多付1倍的税额。但是从价税也有其弱点。其中常常引起争议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就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它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这也就是如何实行“海关估价”的问题。各国所采用的完税价格标准很不一致,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种:一是以成本加保险和运费价格(CIF)作为征税价格标准;二是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FOB)作为征税价格标准;三是以法定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曾对海关估价作了具体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内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实际价格”是指:“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当实际价格无法按上述规定确定时,“海关估价”应以可确定的最接近于实际价格的相当价格为依据。为了统一各国的海关估价方法,1973年在“东京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订出了“海关估价协议”,于1981年1月1日起生效。3、混合税(Compound Duty)。混合税又称复合税,它是对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此种征税方法常常应用于耗用原材料较多的工业制成品。4、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选择税是对一种商品同时规定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税额较高的一种征收。但有时为了鼓励进口,也可能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征收。(四)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情况分类根据差别对待的原则和具体的实施情况,关税又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惠制等。1、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进口附加税是指对进口商品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再额外加征的关税。进口附加税往往是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进口税,它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征收进口附加税的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进口附加税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例如,1971年8月15日,美国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对外国商品的进口一律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除了这种对所有进口商品都征收附加税的情况外,许多国家有时还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这种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以下两种:(1)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反补贴税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对于直接或间接的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都构成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不管这种奖金或补贴是来自政府还是同业公会,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数额征收。征收的目的在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有关反补贴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a反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但补贴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在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建立时,才能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抵消。b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产品,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c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进口国可在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但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补贴税应立即予以撤销。d.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e对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该项条件,不应作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来处理。(2)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a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时,如因此而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b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c“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d为了稳定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由于这个条款比较简单、笼统、约束力不强,因此,在“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制定了一个“国际反倾销法”。该法于1968年1月生效,只有签字国才受约束。1979年的“东京回合”对此法作了进一步修改,使一些条款更为严谨,内容也更为详尽。2、差价税(Variable Levy)。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国内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工业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就叫差价税。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的,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这种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例如西欧共同市场对冻牛肉进口首先征收20的一般进口税,然后根据每周进口价格与共同市场的内部价格变动情况征收变动不定的差价税。3、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y)。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特惠税主要在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实行,目的在于保证宗主国在殖民地附属国市场上的优势。最有名的特惠税是1932年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建立的英联邦特惠税。它在英国于1973年1月加入西欧共同市场后,从1974年1月到1977年1月逐步取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实行的特惠税影响较大的是有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西欧共同市场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它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西欧共同市场国家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进入西欧共同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二是西欧共同市场对这些国家96以外的一些农产品,如牛肉、甜酒和香蕉等作了特殊安排,对这些商品的进口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免税进口配额,超过配额的进口才征收关税。在原产地规定中,确定了“充分累积”制度,即来源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或共同市场国家的产品,如在这些发展中国家中的任何其他国家内进一步制作或加工时,将被看作是原产国产品。但是,协定规定,如果大量进口在西欧共同市场的某个经济区域或某个成员国内引起严重混乱,西欧共同市场保留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4、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简称GSP)。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了长期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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