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广播电视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喀左县广播电视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革和优化我县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责任落实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标准。本实施标准由五个法律条例构成,其中包括法条16条,分107项,细化到5档。一、基本情况喀左县广播电视局是负责辖区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下设“三台、八部、一办”,担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导向;制定全县广播电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领导、组织、管理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及编播、传输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规划、分配广播电视频率,指导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指导农村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工作。二、执法依据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行政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辽宁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有线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三、执法内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主要执法内容是对广播电视台站管理、有线电视管理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及政策,负责宣传纪律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2)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专用频率资源实行规划和管理;(3)负责全县有线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设计、安装、使用及引进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检查,组织对卫星地面设施的生产、销售的检查;(4)负责全县广播电视音摄录、刻录、复制经营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5)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新建、合并和撤消,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套数变更和节目频道配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6)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播出实行管理;(7)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建立和撤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8)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核工作;(9)负责全县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10)负责对县县广播电视设备运行和维护实行管理;(11)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行管理;(12)负责对非法侵害、扰乱有线、无线网络挂接收视器具的行为进行管理;(13)负责对全县广电局行业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指导,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喀左县广播电视局将根据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及时做出改动。喀左县广播电视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情节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情节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2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较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3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情节较重的,连续两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处罚款1万元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违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情节严重的,连续三次以上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4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情节较重的连续两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情节严重的连续三次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初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情节较重的达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属初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连续两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连续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较严重达两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较严重达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达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达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5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达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属初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达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达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初次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两次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初次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两次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达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达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6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属初次的未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害的处3万元的罚款;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7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初次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多次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并处30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初次次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2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多次次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4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8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9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初次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初次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初次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多次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初次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初次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初次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初次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初次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10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初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个人和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个人和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对单位处以40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初次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个人和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个人和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对单位处以40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初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个人和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个人和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对单位处以40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初次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个人和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以上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个人和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40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11第二十六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1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处罚,不得重复处罚。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如有违反的单位第一次的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两次的给予3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丁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如有违反的单位第一次的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两次的给予3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如有违反的单位第一次的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两次的给予3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如有违反的单位第一次的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两次的给予3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如有违反的个人第一次的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两次的给予3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丁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如有违反的个人第一次的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两次的给予3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如有违反的个人第一次的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两次的给予3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第一次处以警告、第二次的处以2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有违反第一次处以警告、第二次的处以2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13辽宁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情节处元以下罚款;造成停播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九条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下列场所:(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及相关技术区;(二)广播电视发射机房、天线发射区,信号传输系统所在地及附属设施的相关区域;(三)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的机房及天线收信区;(四)设有广播电视保护标志的其他区域。如进入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情节处2000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视发射区域内进行下列行为:(一)拆除或损坏广播电视发射设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