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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概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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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概论》ppt课件.ppt

    法学概论,主编:谷春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主讲教师简介,姓名:田景仲民族:土家族毕业院校: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学士 西南民族大学法理学硕士 (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方向)单位:人文学院法学系职称:助教联系方式: Mobile:13518205518 E-mail:,“法”的初步认识,灋,说文解字的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泰美丝(Themis),古希腊神話中的正義女神。 Themis,雙眼蒙著,心存無私。一手持天秤,衡量公平。一手持劍,擁有權力。,古希腊法哲学思想三豪杰 西方法学思想之源,绪论,一、法学概论课的性质 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制观念和自身素质的公共课。二、重点问题 1、“法学概论”课的任务及内容。 2、学习“法学概论”课的重要意义。,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分类与体系,(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二)法学的分类与体系 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2、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3、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 4、外国法学是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5、国际法学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关系而形成的学科。 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7、比较法学包括国内法的比较,外国法的比较,不同国家、民族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不同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的比较。,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经济学;3、法学与政治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伦理学;6、法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三、“法学概论”课在法学中的地位及任务与内容,(一)“法学概论”课在法学中的地位(二)“法学概论”课的任务与内容 1“法学概论”课的任务 2“法学概论”课的内容 (1)第一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包括法的一般原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2)第二部分是我国的宪法和有关部门法,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婚姻法和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3)第三部分是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一章 法理学: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的拉丁文是jurisprudentia,它由“法律”(jus)和“知识”(prudentia)两部分构成,意为关于法律及其解释的知识。在古罗马,精通法律并能决断新的疑难案件的法律专家,被称之为juris prudentes;通过他们的解释而构筑的法律体系,则被称之为juris prudential。 二、法理学植根于法律实践,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基本问题,其旨趣在于揭示法律现象中蕴含的一般原理,因此法理学具有很强的“形而上”的思辩特点,常常被人们称之为法律哲学或法哲学。三、随着法学知识的不断积累,法学理论在19世纪从“哲学、宗教、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副产品”转化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成为所有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一、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注意同道德的区别)(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三)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四)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二、法的本质三、法的产生、发展和法的历史类型(一)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二)法的历史类型,案例, 张德军见义勇为案,案情回放:2004年8月14日,胡远辉、罗军抢夺妇女李某佩戴的金项链后驾摩托车逃逸,张德军与现场群众刘某、张某某等人闻讯后,立即乘坐由张德军驾驶的轿车追赶。当轿车与摩托车并行时,由于胡驾摩托车高速蛇形行驶,碰到右侧立交桥护栏,摩托车车翻致胡远辉坠桥身亡,罗军治疗期间左小腿截肢,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 思考: 1、你认为张德军案中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吗?这种行为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道德概念? 2、本案中张德军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吗? 3、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四、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系(一)法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律;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二)法系 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中华法系。,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法律渊源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例地位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编纂不同,诉讼程序不同,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3、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与东亚大陆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与规范性,故能超越国界,扩散并影响周边的其他国家。因此,形成了以中国封建制度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封建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为外延的具有儒家礼法合一的区域性法律系统。,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4、中华法系的特征 (1)立法指导思想上,中华法系存在着前后相承继的一致性与连贯性。 (2)立法内容方面,侧重于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分散而不成体系,以至民刑不分,以刑代民。 (3)立法形式上倾向于采取统一稳定的法典体例为基本形式,辅之以单行立法,法典化技术发达完善。 (4)法律制度深受封建传统家族本位观念的影响。,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继承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3、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3、我国社会主义法贯彻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有机结合为保障。,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职能)(一)法的作用(职能)概说 1、法的作用(职能)的含义 2、法的基本作用(职能)的分类(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职能和作用 1、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2、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1)我国社会主义法切实保障人民民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坚决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罪。3、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1)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4、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1)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2)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作用。(3)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文化交流方面的作用。,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一、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一)道德的概念和特点(二)社会主义道德同社会主义法的相互作用(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二、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分类 1、法律意识的概念 2、法律意识的分类(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特点 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 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特点,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特点有:(1)它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2)它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反映。(3)它为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4)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遵守。(四)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1、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价值观。 2、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法律知识。,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创制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二)法的创制的阶段 1、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及补充) 2、通过(提出草案、审议、通过、颁布),补充知识:法的制定(立法),一、立法的含义: 1立法不汉包括制定,还包括认可。 2立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 (2)立法法意义上的立法是广义的立法。 二、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主要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2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 3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三、立法权 1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力。其种类有:,四、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仅讲法律),1、法律议案的提出:,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法律草案的审议(略)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的制定,此处略。,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二)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确结合。 、坚持人民民主。 、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 、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三、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和分类(一)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点(见教材) (二)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2、根据法律规范与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方面: (1)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 (2)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这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其作为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 (3)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它说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人们如果不遵守某一条法律规范,将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3、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则否则”的公式。假定就是逻辑上的“如果”,处理就是逻辑上的“则”,制裁就是逻辑上的“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假定,处理,结果,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9、国际条约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概念和方式(见教材)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法的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登记注册、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等。(二)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主体或具体场合,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决定的活动,它使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法律后果,并以判决、决定等个别性法律文件宣告这种后果。(三)法的适用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遵守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与原则(见教材)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解释(见教材)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和违法(一)守法的概念及意义(二)违法的含义、构成条件和分类 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过错。 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三)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的概念,一、法制的概念 1、狭义:法律规则的整体; 2、广义:不仅指法律制度,而且还包括法的运行,甚至包括法律意识与制度构成的法律系统。二、法治的概念 1、亚里士多德法治的概念(良法之治) (1)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2)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的概念,二、法治的概念 2、法治的一般内涵 (1)一种以法律为主导的治国方略; (2)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3)一种价值理念指导下的制度形态; (4)一种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良好法律秩序: 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国家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的地位。,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四、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内涵的差异。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以及法律制约公共权力与保障人权等基本原则;法制只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2、价值取向的差异。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民主精神)、法律平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法制则不预设价值取向。 3、在与人治的关系上。法治明确地与人治相对立,有人治无法治,而法制可以与人治共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 4、在配套环境方面。法治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环境,法制则可以在各种经院政治、文化体制中存在。可以说,法治是具有特别价值内涵的法制,即以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为精神的法制秩序。,第三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基本内涵: 1、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2、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3、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4、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5、根本保证党的领导。,第三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三统一”1、党的领导;2、人民当家作主;3、依法治国。三、“三至上” 1、党的事业至上;2、人民利益至上;3、宪法和法律至上。,第三章 宪法,重点问题: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一节 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第一节 宪法概述,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 1、英国宪法(1215年自由大宪章及1689年权利法案); 2、美国宪法(1776年独立宣言及1787年宪法); 3、法国宪法(1789年人权宣言)。 (二)中国 1、1949年共同纲领; 2、1954年宪法;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第一节 宪法概述,三、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三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形式,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一)国体的含义(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征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 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3、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4、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第二、三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形式,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一)政体的含义(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四)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五)我国的选举制度,第二、三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形式,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和内容(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点五、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1、公有制经济为主体 2、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我国的分配制度, 人权专题,“人们作为人,凭其自然能力而拥有道德权利,不是凭借他们所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康德“人的根本就是人的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 马克思“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他人和自己看作工具,而应永远看作自身才是目的。” 罗尔斯, 人权专题,“人人生而自由,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世界人权宣言 1、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 2、其并非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之后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做了铺垫。, 人权专题,一、人权的概念: (一)含义: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简言之,即人基于人而享有的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理解: 1、主体是人; 2、源于社会并且是具体的; 3、人之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4、涉及生存、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基本权利; 5、包括应有、法定、实有和道德权利形态; 6、受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7、阶级性和社会性乃人权之本质属性。, 人权专题,二、理解人权概念的三个层次 1、人人即所有人的层次。即不论性别、种族、肤色、民族、阶级、语言、出身、身份、国籍等。只要是人,就应受保护。 2、一国之公民层次。仅指向拥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公民。 3、某一群体之层次。这是以种类为特征划分出来的,如少数人群体、弱势群体等等。, 人权专题,三、人权的特征 1、属人性:以人为本,讲究人道主义精神。 2、固有性:人自己所享有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权利。 3、道德性:它是已经存在的一种自然权利,并非需要国家的明文规定。 4、利益性:人之内在需求的反映,具有现实的价值指向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人权专题,四、如果没有人权,世界将变成怎样?五、人权是不是一个谎言?“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是我们人类崇高的理想和奋斗目标。” 真实的谎言,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权与人权(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权概念及其产生与发展 1、主体是人; 2、源于社会并且是具体的; 3、人之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4、涉及生存、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基本权利; 5、包括应有、法定、实有和道德权利形态; 6、受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7、阶级性和社会性乃人权之本质属性。(三)天赋人权思想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人权与公民权的联系与区别 1、概念不同; 2、主体不同:人权大于公民权; 3、产生不同:人权源于人本身,公民权源于宪法; 4、内容范围不同:人权比公民权宽泛; 5、区分层次不同:人权与主权紧密相关,公民权仅与国内公民个人相关; 6、保障不同:人权依据国内法和国际法,而公民权依靠一国国内宪法和法律。,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主张 1、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并由经济文化条件决定; 2、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3、人权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是社会全体成员享有的权利; 4、人权是一个权力体系,是各类权利的有机统一; 5、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6、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7、稳定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 8、人权本质上是一国主权的问题; 9、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和维护国际人权的正确途径。,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六)我国公民权与人权的主要特点 1、广泛性:主体和内容广泛; 2、现实性:宪法、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 3、平等性:权利和义务对等; 4、一致性: (1)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四)公民的人身自由(五)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六)社会经济权 (七)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八)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照法律纳税,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大学生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一)必须在法律规定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二)必须时刻注意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三)必须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第五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的概念二、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三)责任制原则(四)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五)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第五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三、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三)国务院(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六节 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意义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 1、政治保障; 2、法律保障; 3、组织保障。,第四章 行政法,案例分析 某甲,是一名人民警察,有一天他正在辖区内巡逻,突然发现一个巷子里有一群人在打架,他仔细一看,发现其中一个是和自己从小玩到大的邻居乙,于是: 1、他想都没想,顺手在旁边西瓜摊上抄了一把水果刀,冲进人堆里就照那个正在跟乙拉扯的小青年丙脖子上一刀,正中颈动脉,小青年哼都没哼一声就倒下去没再起来了; 2、他很着急,冲进人堆里想把乙拉出来,结果拉扯中把另外一个小青年丁的衣服给撕破了,事后,丁说他的衣服价值1500元,要甲赔他1000元; 3、他赶忙冲过去说:“我是警察,大家都给我住手”,一片混乱中,甲误伤了乙,把他的手给弄骨折了,后来治疗花了500元。,行政概念的引入,问题: 在这三种情况下,甲将分别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讨论一下:,第一种情况: 甲将会被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由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甲将会对他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 甲最终会赔偿丁一些钱或者一件一样的衣服,甲对他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第三种情况: 甲的行为是属于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之中造成了对乙利益的损害,最终承担这个责任的,不是甲,而是甲所在的公安机关,而这个责任,就是行政责任。,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一)行政 1、概念: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依法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的活动,是为整个社会或社会的某些方面提供管理和服务。即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2、特点:(1)主体特定性:主要是行政机关;(2)公益性:管理的是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事务,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3)能动性: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4)法定性:依法行政;(5)自由裁量性: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3、国家行政几种主要观点 (1)政治、行政二分说 源于美国早期行政学家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 认为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2)立法、司法、行政三分说 (三权分立说) 认为行政是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的职能,或者说除国家立法作用、司法作用以外的所有国家作用。(3)行政管理说 源于东欧,流行于我国。认为行政就是指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4、行政权(1)概念: 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规范、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各种权力的总称。(2)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第一、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行政权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手段; 第三、二者即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3)注意: 第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有权”行政机关 第二、“法不禁止皆自由”公民,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二)行政法的概述 1、概念:就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1)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规定的事项涉及国家权力的分工、权威与自由、国家与公民、行政权与政策等若干政治问题;既是审理行政案件判断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依据,也是行政主体如何行政的操作规则,具有技术性。 (2)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3)多元性的法 形式多元化,内容广泛易变,效力多元化效力层级多元、效力适用范围多元。 (4)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限,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 各种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 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行政救济产生的各种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4、行政法的地位、作用和性质 (1)行政法的地位 行政法是三大部门法之一,是宪法的实施法,又被称为小宪法或动态宪法。 (2)行政法的作用 (双重性) A、行政法对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具有重要作用(控权) B、行政法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保权) (3)行政法的性质 典型的国内公法,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三)行政法的渊源 1、概念: 即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2、国外行政法法源简介 (1)法国: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2)德国:宪法、习惯法、一般原则、法官法、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国际法和欧共体法。 (3)美国:宪法、立法、总统的行政命令、行政规章、判例法。 (4)日本:宪法、条约、法律、命令、条例与规则、行政法解释、习惯法、判例法、一般原则。,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3、制定法法源的种类(一)宪法、法律 宪法:包含对国家行政权的配置以及权力的行使原则等内容。法律:专指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是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府规章 前者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所制定的规章,后者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条例。(五)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不得违法行政。 (二)合理性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到客观、公正、适度、合乎理性。(基于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三)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1、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2、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 3、行政活动要做到二者的统一,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四)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法律至上:又称法律创制,即法律大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 2、法律优位:又称法律优越,是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不得高于法律。 3、法律保留: (1)一切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项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2)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否则合法性将受到质疑。,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一)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对行政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2、特点: (1)行政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 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但不对等 (3)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 (4)行政主体资格受限制性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二)行政主体 1、概念: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条件(1)必须享有行政权力。法律赋予了代表国家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执行国家意志资格的组织。 (2)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3、种类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三)行政相对人 1、概念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特征 (1)不具有行政职权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 (2)与行政主体之间有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 行政行为对其权益有法律上利害影响的人。 (3)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都是组织,个人不会成为行政主体。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一、国家行政机关(一)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1、狭义的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 2、广义的行政机关 不仅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二)特点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区别于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组织体系 实行领导从属制 3、决策体制 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职能行使 通常是主动地、经常地和不间断的 5、与人民的关系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和组织打交道,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三)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含义 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 2、内容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四)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含义 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政权力 2、特征 (1)公益性 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2)优先性 指行政职权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权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行政职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能力。 如:对执行公务的警车,其他车辆应当避让。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3)先行有效性 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和使用,法律规范就承认并推定其行政决定和处理结果具有确定性与先行有效性。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4)强制支配性 强制相对方履行某种义务 (5)不可自由处置性 一定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定位的相应主体去行使,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不得随意放弃和抛弃。,行政职权的内容,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三、国家公务员(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1、立法概况 以前均称国家干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正式出现“公务员”一词。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公务员法规,认为公务员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05年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概念作出了全新的定义。 2、概念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第二条) 3、理解 (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注: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依法履行公职的、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4、公务员的分类,第一、西方国家 (1)政务类公务员 由选举或任命产生,与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政治性较强职位的行政人员。 (2)业务类公务员 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过错及在政府长期任职、受一般公务员法规制的公职人员。第二、中国 (1)特别职公务员(领导职务) 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法官、检察官等,通过各级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 (2)一般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 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通过考任、调任、聘任、委任等方式产生,不受政府换届的影响。 思考:政党系统领导及工作人员是否公务员?,(二)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党群系统级别划分一级: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二至三级: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三至四级: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四至五级: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五至七级: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六至八级: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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