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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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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发文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22.08.28生效日期:2022.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皖财农202293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293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推进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了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财政厅2022年8月28日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以下称省级统筹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在落实中央财政按现行规定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政策及省财政按现行规定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3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20%政策基础上,省财政再按2%比例统筹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统筹口径为预算科目"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专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资金。第三条省级统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乡村振兴12个方向。省级统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上述12个方向无关的支出。第四条省级统筹资金优先保障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项目,用于重点项目的资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标准等提出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应当遵守对应项目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五条用于重点项目以外的资金,省财政厅按照各县(市、区)国土面积、农村常住人口、粮食产量等因素测算分配,并适当向财力薄弱的大别山革命老区和皖北地区倾斜。第六条省级统筹资金分配给原国家级贫困县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从该县按2%比例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金额。第七条省级统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出对应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科目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2120804)"农业生产发展支出(2120814)农村社会事业支出(2120815)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支出(2120816)”四个项级科目。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不得违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第九条各级财政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和财政监督等部门与单位的监督。第十条省级统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各级财政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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