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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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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docx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九号)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已经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生长期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粮食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本规定所称粮食作物生长期,是指粮食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自然生长周期。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粮食作物生长期的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财政补贴、信贷支持、农业保险、科技支撑等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和效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指导、服务、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根据各自职责对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相关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田间管理,科学施肥,抗旱排涝,及时开展病虫草害防治;不得违法在耕地上开沟、挖塘、造林,损毁粮食作物,不得违法割青毁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牢固树立粮食安全意识,做好工程开工建设与粮食生产茬口衔接,最大限度保障耕地种粮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用于青贮的密植小麦除外。第七条青贮饲料应当以秋玉米等秋季作物为主。确需青贮下一年春夏季大麦、燕麦、黑麦、密植小麦等其他春夏季作物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因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作物达不到正常产量的,可以青贮。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长期粮食作物的用水、用肥、用药等技术指导,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生长期粮食作物的监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割青毁粮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并依法处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毁粮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的毁粮价值,按照所在县(市、区)前三个年度同类作物平均产量和价格计算。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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