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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廉政谈话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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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廉政谈话制度.docx

    学校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手段。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第三条廉政谈话种类主要分为任前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一)新提拔任职的科级以上干部;(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且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干部职工;(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职工。第五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任前谈话,是指与新提拔任职的科级以上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和教职工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三)提醒谈话,是指与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和教职工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第六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一)任前谈话,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可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也可专题进行廉政谈话。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纪委书记参加,具体由学校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二)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与各处(室)、系(部)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纪委书记参加;与其他干部和教职工的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具体由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三)提醒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与各处(室)、系(部)负责人的提醒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和分管校领导参加;与其他干部和教职工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具体由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七条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谈话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任前谈话,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谈话前学校组织部门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进行;与各处(室)、系(部)负责人的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先由学校纪委提出建议,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与其他干部和教职工的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三)廉政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四)凡属任前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五)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的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学校纪委。(六)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结束后,学校纪委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做好备忘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此表装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学校纪委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第八条学校纪委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第九条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学校纪委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廉政谈话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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