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太原市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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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太原市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docx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太原市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并环发(2022)34号)局机关各科室、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绩效作用,全面大力支持太原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特制定太原市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太原市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试行)太原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31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太原市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太原市开各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太原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提供大力支持,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及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的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科室会同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相关业务科室,以及开发区所在的生态环境保护主观部门和直属相关单位,共同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各项工作。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入库范围和类型:(一)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细颗粒物与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项目类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项目。(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三)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出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第五条项目储备(一)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相关业务科室应综合考虑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二)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及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储备库管理范围。(三)市生态环境局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相关业务科室应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项目单位报送以下资料:(1)单项目位治理资金申请报告。(2)实施项目的政策依据。(3)工程类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其批复或备案文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4)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四)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相关业务科室和开发区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申报项目基本状况和申报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申请补助资金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将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资料移交至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科室纳入项目库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一)储备项目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局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等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择优遴选、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开发区储备项目进行合理排序,按照各项目预计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比例建议,向专项资金管理科室提出资金项目建设和资金需求。(二)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科室综合考虑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的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以及资金预算规模和专家意见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提出资金项目计划建议,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复。(三)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科室负责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支付申请,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四)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七条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一)开发区项目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资金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原渠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变更申请。业务科室将变更处理建议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形成书面批准文件。建设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二)市生态环境局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相关业务科室和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本领域资金项目的工作指导,每季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度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科室负责各类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的统一调度,市生态环境局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相关业务科室和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按季度汇总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情况。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一)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积极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二)所有验收资料应整理形成档案,分别报送相关业务科室和市专项资金管理科室妥善保存。第九条生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开发区各项目单位应根据承担的项目和生态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积极开展使用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及时报送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科室进行汇总,绩效评价工作应作为清算和安排生态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财政、环保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