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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业务问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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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业务问培训资料.docx

    资管业务100问1.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范围是什么?答: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1)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2.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取得什么资格?答: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3.证券公司从事资管业务主要遵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答: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基本规定外,其从事资管业务的基本法律框架如下:(1)基金业务规则,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一五日实施)等。(2)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则,主要包括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等。(3)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上海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4)自律组织行业规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4.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是否仍由证券业协会管理?答: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衔接工作的通知的最新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原承担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有关私募产品的备案管理、风险(统计)监测等职责划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履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仍按照原报送要求,通过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备案材料和风险监测信息。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备案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基金业协会予以备案确认,或出具备案确认函,同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或其认可的其他网站公示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确认情况。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集合计划应该符合下列条件:a.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b.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c.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同时,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6.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满足什么条件方能成立?答: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集合计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成立:a.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b.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c.客户不少于2人;d.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e.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7.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遵守哪些信息隔离的规定?答: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三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3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37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遵守下列信息隔离的要求: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8.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业务有哪些禁止性行为?答: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3条、第34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8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挪用集合计划资产;(3)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4)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5)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6)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7)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8)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9)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10)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11)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12)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一三)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14)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一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9.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是否可以发生交易?答:证券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集合资产账户与自营账户、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已实现有效隔离,不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没有利益输送情况下才可以发生交易,否则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1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由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答: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因此,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推广,但应签订推广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11.证券公司的资管子公司将集合资管计划交给母公司推广,是否需要签订代理推广协议?答:需要签代理推广协议。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由此可见资管子公司和母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管子公司属于独立的证券公司,将资管计划交由母公司推广相当于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推广,需要签代理推广协议。12.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有哪些禁止行为?答: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20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一三26号)也强调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宣传内容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严禁使用带有误导性的用语。根据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得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第五条规定,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误导欺诈投资者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四)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五)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关联交易情况(如有)等行为;(六)假借其他金融机构名义吸引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七)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八)资产管理计划未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即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除外。一三.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发生的哪些费用不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答: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38条明确规定,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代销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等与推广有关的费用。1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是否限定为证券公司或者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 答:根据20一三年6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对象由“面向证券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的特定客户”改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并明确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因此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并不要求是证券公司或者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只要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即可。一五.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计入委托人数量吗?答: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于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从规定看来,证券公司同样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承担风险及相应的责任,应当计为一个客户,如加上另一客户应当满足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之一:客户不少于2人。16.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在计算净资本时是否需要扣减?答:需要。根据证券公司集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22条,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17.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计划有哪些基本要求?答:(1)集合计划募集期间:证券公司在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计划可以不受6个月限制,参与、退出时不受5日限制,但是仍需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留存的份额或金额是否可以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答:可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条件,即集合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3)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4)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该条并未将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留存的份额或金额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列为集合计划法定终止情形之一,同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也未对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应留存的份额或金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留存的份额或金额可少于100万元人民币。19.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金规模是否应持续保持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答:是,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2)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3)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20.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对投资主办人有什么要求?答: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 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21.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向客户介绍资产管理计划的预期收益率?答: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一三26号)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有预期收益率的,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介绍投资收益预期,但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承诺,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22.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的主体有哪些?答: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20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32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由证券公司办理,资产托管机构复核。2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有什么要求?答: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4.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一定要对计划的存续期间做出规定?答: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2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有什么要求?答: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集合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b.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c.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集合计划展期,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通知客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通知客户的时间、方式以及客户答复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客户选择不参与集合计划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不得展期。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6.证券公司对集合计划有哪些信息披露义务?答: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对集合计划应做如下信息披露:(1)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3)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五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并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4)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并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5)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7.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将委托资产以什么形式返还给委托人?答: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49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0条相关规定,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28.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是什么?答: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的相关规定,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29.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答:可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于20一三年8月20日发布了作出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对该问题回复如下,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一三28号)、沪深证券交易所与中登公司联合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3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参与证券回购?答:可以,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3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应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答:可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于20一三年8月30日作出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对该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信托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一三28号)等法律法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但要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稳妥开展投资管理活动。3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答:可以。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一三年10月25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号明确指出,鉴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类似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属于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金融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现行规定。33.证券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答:可以。根据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一三年10 月25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 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银监会备案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设立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无其他投资者参与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关于投资范围的规定。鉴于该类产品投资风险过于集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应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投资产品进行全面、详实的尽职调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中明确最终投向,揭示特有投资风险,做好信息披露工作。3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否投资于新三板挂牌的股票?答:可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4条明确指出,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综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新三版挂牌的股票。3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答:不可以。20一三年11月14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作出关于对东海证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业务的请示>的答复意见,根据该答复意见,机构监管部暂不支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业务。因此,在新的监管意见未出台前,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暂不能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业务。36.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作为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 答: 20一三 年 3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因此,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作为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 3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投资于基金子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答:不可以。20一三 年 3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委托基金子公司成立为单一客户办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性质与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相同,目的仍为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属于通知要求禁止的行为。 38.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投资其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答:不可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于20一三年8月30日作出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对定向资管计划投资本公司集合计划作出回复,鉴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投资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嫌混合操作、重复收取管理费用、变相扩大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利于资产隔离和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不宜投资本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鉴于集合计划投向本公司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仍然存在以上所列举的“涉嫌混同操作、重复收取管理费用、变相扩大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等问题,因此,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宜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9证券公司能否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持有的集合信托计划收益权向银行抵押融资?答: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集合计划持有的集合信托计划收益权应当属于集合计划资产,证券公司不得违规将其用于向银行抵押融资。40.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发行按不同期限分类、滚动募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答:可以。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一三年10月25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6号规定,证券公司按照期限、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可以通过分级或者分层的方式,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划分为不同类别,同类份额滚动或不定期募集。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产品无明确禁止条款,证券公司类似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准发行。鉴于此,证券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应满足以下条件:(1)产品存续期间的任何时点,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加强流动性管理,有效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3)强化信息披露,充分揭示特有投资风险;(4)完善估值程序,公平对待不同时点参与的投资者。41.资产管理业务中,什么是非标准投资品种?答:目前对非标准投资品种没有明确定义,在相关规则涉及非标准投资品种主要有以下方面:(1)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2)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通知所列举非标准投资品种主要包括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场外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42证券公司在开展主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对非标投资品种的尽职调查包括哪些内容?答:证券公司在开展主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审慎投资的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对非标投资品种进行尽职调查,并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妥善保存备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第5条规定,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对项目融资方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关注融资方的资质条件、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内容;(2)对项目本身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关注项目基本情况、盈利状况、所属行业发展情况等内容,审慎投资国家宏观调控限制行业。4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答:可以。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一三年10月25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4号规定,鉴于目前国内基金公司同类产品中,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外部增信模式已较为普遍,因此证券公司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不违反现行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应在产品合同中对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资质、公司实力、担保内容、责任承担方式 等信息进行重点披露。证券公司不得违规向投资者做出保证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承诺。 44.证券公司是否可以聘用个人作为第三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答:不可以。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一三年10月25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5号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约定由第三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应符合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第三方应为具备证监会认可的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专业资质或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专业机构。个人不得作为第三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 45.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该第三方机构应符合哪些要求?答: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一三104号)第2条规定,证券公司聘用的为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 、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和研究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制定的聘用第三方机构的有关管理制度要求,并具有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等资格,或者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受证监会监督指导的行业协会会员资格。此外,该第三方机构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第2条规定,即:(1)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团队成员无证券行业不良诚信记录,至少有5人通过证券、期货或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且个人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2)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6.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时,对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答: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 20一三104号)规定,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或业绩报酬的收取和分配方式等,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及合规总监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出具审查意见。在集合计划管理合同中,证券公司应充分披露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集合计划的管理方式,并对管理人与第三方机构的责任进行约定;在集合计划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产品推介材料中,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和说明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特定风险等。47.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时,对防范利益冲突有哪些要求?答: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 20一三104 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有效防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及其管理的其他产品之间发生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证券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应当承担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最终管理责任。48.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在申请集合计划设立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在申请集合计划设立备案时,除应当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第三方机构具有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等资格,或者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受证监会监督指导的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明材料(首次备案报送);(2)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协议;(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及合规总监的审查意见;(4)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中建立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情况说明;(5)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49.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投资决策是否可行?答:不建议此种模式。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强调证券公司应该切实履行集合管理人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计划开展通道业务。通道业务一般模式是资金、项目在外,管理人对项目没有控制能力,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集合计划中管理人应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执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时,也不得聘用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如集合计划中由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投资决策有恶意规避监管的嫌疑 。同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如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由部分委托人提供,还涉嫌违反公平对待客户的要求。50.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如何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答: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了解客户情况,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严禁诱导、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严格区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私募产品只能向合格投资者销售。51.资管业务哪些客户可以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答: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可以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1、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 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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