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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业务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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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业务基本知识.docx

    基本知识1.1 概念/背景(历史沿革)在改革开放之初,荣毅仁先生借鉴国外经验,率先在我国开创了融资租赁业务。经过近年的发展实践,目前,经外经贸部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已有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家,还有近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融资租赁业务。在年的发展历程中我认为经历了三个阶段,年代大发展,年代走下坡路,世纪又将进入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特别人民银行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为这个行业注入了一剂强针剂。截止年底,合资租赁公司累计引进外资达亿美元,近家企业通过合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进行了技术改造。有力地支持了轻纺、烟草、石化、邮电通信等行业的发展。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租赁业务累计金额约多亿人民币,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1.2 特点/种类/关键流程租赁种类一、 直接租赁 是购进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用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货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承租人)。一般由两个合同构成:1、 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签订一项租赁合同; 2、 出租人按承租人订货要求,与厂商签订一项买卖合同。 进口直接租赁操作程序程序 1、 提出委托 2、 审查、受理 3、 签订合同 4、 合同生效 5、 合同执行 (1) 购货合同的执行 2) 租赁合同的执行 ) 二、 转租赁 是租进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制造厂商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用户 模式一: 1、 租赁公司A与厂商签订购货合同; 2、 租赁公司A与租赁公司B签订购货合同转让协议-仅仅把物权转让给租赁公司B,留其他权利;3、 租赁公司A以承租人身份与租赁公司B签订租赁合同; 4、 租赁A以出租人身份与用户(次承租人)签订转租赁合同。 注:购货合同、转让协议以及租赁合同均在转租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再生效。 模式二: 1、 租赁公司A与厂商签订一项购货协议; 2、 在购货协议基础上租赁公司B按租赁公司A与厂商谈定的设备规格、型号、价格、交货期等要求,与厂商签订购货合同; 3、 租赁公司A以承租人身份与租赁公司B签订租赁合同; 4、 租赁公司A以出租人身份与用户(次承租人)签订转租赁合同。 模式三: 1、 租赁公司以承租人身份与厂商直接签订租赁合同; 2、 租赁公司再以出租人身份与用户签订转租合同。 进口转租赁操作程序 进口转租赁是指国内租赁机构根据国内企业的委托和要求,先以承租人身份从国外租赁公司租进设备,再以出租人身份将租赁物件转租给国内企业(次承租人)的业务活动。 办理一笔进口转租赁业务,委托和受理的程序同进口直接租赁。但在签订进口购货合同时可有两种做法: 1、 国内租赁机构与国外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后,他们需共同与国外租赁公司签署一项购货合同转让书(Assignment)或一项销售备忘录(Memoradom of sale),明确规定由国外租赁公司作为融资方,直接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国内租赁机构将购货合同中它作为买方在设备物权上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国外租赁公司,但不转让责任,并保留对设备规格进行修改、从卖方获得对设备的担保(Warranty)以及维修的权利。 由国内租赁机构与国外供货商就拟购买的设备签订一项购货协议。国外租赁公司以买方身份按照购货协议所规定的设备规格、交货、付款条件、质量保证、技术服务以及索赔等项条款与协议的供货商正式签署一项购货合同。在国内租赁机构同国外租赁公司签订一项国际租赁合同的同时与国内企业签订一项国内转租合同。 三、 回租 指由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资产(如设备、房屋)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来的做法。 1、 设备原货主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收到货款时将物权转让给租赁公司; 2、 设备原货主以承租人身份与租赁公司签订一项租赁合同,将出售的原设备租回使用; 3、 租期开始,承租人向出租人付租金。 回租是当企业缺乏现金时,为改善其财务状况而采用的对企业非常有利的一种做法,通过回租,承租人能把固定资产变为现金,再投资于其他业务方面,但同时在租期内仍可继续使用这项资产。此外,企业的利润和折旧在出售时便可收回。 回租进口转租赁这项业务由3个以下合同组成: 1、 国内租赁机构与国外供货商签订的购货合同; 2、 国内租赁机构与国外租赁公司签订的转售协议和回租合同; 3、 国内租赁机构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国内转租合同。 国外融资租赁的类型和运作模式国外融资租赁公司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但从其资本构成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金融资本型。国外许多大型租赁公司一般都属于金融资本,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所拥有。自年代以来,金融资本就积极参与到融资租赁业务中,一方面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的独特作用,可以避免经济波动对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影响,使金融机构获得稳定的经营租入。此外,由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入人,与其他信贷方式相比,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较小,所以融资租赁对金融机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由于金融资本型租赁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优势,一般规模较大,从而在租赁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竞争优势非常明显。 、产业资本型。融资租赁是由制造商的销售技巧演变成为专业化的金融服务的,所以产业资本较金融资本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时间悠久。目前国外许多规模较大的生产厂商,如美国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等都拥有自己的租赁公司,在租赁市场上表现非常活跃,成为租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相对于分期付款等销售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资金风险小、易开拓市场等优势而受到产业资本的重视。主要经营对象为母公司所生产的机器设备,目的是促进产品销售。这类租赁公司由于拥有专业技术优势而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复合资本型。国外的租赁公司资本构成呈现融合之势,构成越来越复杂,但一般均有含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股东。复合性租赁公司兼有金融资本型租赁公司和产业资本型租赁公司的优势,既有雄厚的资金优势作后盾,又有专业技术优势,实现了有机结合,提高了在租赁市场的竞争能力。尤其是在日本多数租赁公司是典型的复合型租赁公司。 、独立资本型。这类租赁公司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包括中介业务),主要以租金(或佣金)为收入来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生产厂商没有明显的隶属关系,但却保持着密切的互利合作关系。根据经营业务特点,独立型租赁公司又可分为三类,一是专业租赁公司,一般只经营某种特定类型的设备;二是融资租赁公司,只负责承租人所需设备的资金融通;三是租赁中介公司,以专业经验促进融资租赁交易。国外融资租赁的运作方式传统融资租赁即直接购买租赁,是最原始的融资租赁方式,其运行方式是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用自有资金直接购买指定的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固定期限、固定利率、固定成本、固定每期租金。由于传统的融资租赁具有简单方便,易于操作的特点,因而成为融资租赁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初期是最重要的甚至是惟一的租赁形式,但随着融资租赁发展的不断深入,直接购买租赁在融资租赁的比重越来越小。创新的融资租赁是相对于传统的融资租赁的新产品。随着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逐步激烈,利润不断下降,出租人为了适应竞争的激烈环境,不断地创造新的租赁服务方式,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时期,并随着金融创新潮流的不断发展,创新的速度也不断加快。总的来说,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创新运行方式主要是对融资租赁业务个方面的创新:、融资方式的创新:资金来源多样化,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合作。如杠杆租赁,出租入只需付出设备投资的至,其余部分可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设备来源渠道的创新:供应设备的可以是生产设备的厂商,也可以是设备的租赁商,甚至是设备的当前使用人等。如转租赁,由租赁公司从其他租赁公司租人设备再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售后租回租赁,则由承租人将其所使用的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租回使用。、租金支付方式的创新:租金不再是固定的等额支付,而是根据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而定,更多的与承租人的收益结合起来。如收益百分比租赁,在承租人向出租人先支付一定的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按承租人经营收益的一定百分比来支付。 、租赁期限的创新:期限不再固定,而是根据承租人的收益状况,确定大概的租赁期限,直至折现后所有的成本回收完毕。上述租赁方式均可以在租赁期限上实现创新。 业务创新是国外融资租赁业在运行方式上的总体趋势。创新融资租赁是国外融资租赁较发达的国家所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尤其是杠杆租赁是目前国外比较流行的融资租赁方式。据统计,在美国所有的租赁额中,直接购买租赁占,杠杆租赁占,可见杠杆租赁在美国租赁市场上的重地位。另外,在日本、德国的融资租赁业中杠杆租赁也是发展最快的租赁方式。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融资租赁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更是一种促进流通的营销方式。租赁公司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由生产厂家或流通企业组建成的一个专门从事租赁销售的商业机构。在美国,租赁公司还是各种基金、政府机构和私人资本的投资对象。目前我国简单地把融资租赁业界定为金融机构,忽视了不同投资主体的不同的投资愿望,不利于租赁业的发展。现在国外的银行和制造商都可以在国内成立合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或为其资金寻求出路,或做为营销手段促销其产品。而国内企业除了成立财务公司或与外商合资成立租赁公司外,尚不能取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合法经营地位,即便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公司,也难以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入世后,我国融资租赁业及流通领域里的分销体系进一步对外开放,、西门子等国外大跨国公司都已成立了自己控股的合资租赁公司,还有更多的国外大厂商准备进入我国租赁市场,没有长期资金来源的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它非银行机构又能在中国融资租赁市场中占据多大份额呢仅中资家租赁公司而言,资产总额达到亿元,累计租赁业务亿元。国外厂商在占领我国飞机、电讯、汽车的市场过程中,融资租赁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我们必须加快对内开放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厂商融资租赁业,使我们国产汽车、通讯及信息设备、电力设备、机车、船舶、建筑机械等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促进销售,夺回并扩大国产设备在国内外市场的份额。1.3 主要度量指标1.4 规模、收入、利润据年世界租赁年报报道,年全球租赁总额亿美元(尚不包括消费租赁,如汽车和房地产租赁)。1982年,美国租赁设备的金额近600亿美元,占各种设备投资的16.6%,而同期的债券只占12%,银行贷款占11.1%。10家美国公司有8家采用租赁获得所需设备。日本在1983年成交的租赁额约达130亿美元,在过去的十年中,租赁额平均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工业设备的租赁已占全部设备销售额的-。我国仅占左右,在韩国融资租赁交易额达亿美元,占全部的资本市场融资额的,我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在资本市场中的份额更是微乎其微,差距之大可见一般。从年到现在,经外经贸部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的租赁有限公司已有家,经人民银行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家,还有近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租赁业务的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一直作为合资企业由外经贸部审批。年代中期开始,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被界定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管理。制造和流通企业成立的租赁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只能从事设备的出租服务。1984、1985年我国在使用进口车上限制较多,于是“不买就租”的心理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市场,让日产车在中国的大道上姿意驰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仅一年就引入了多辆各式日立车,中国的民族汽车工业深受其害。日本人不仅赚了销售利润,还赚了金融利润,不过,由于经济政策、管理体制、信用机制的变化以及租赁公司自身管理的原因,整个融资租赁业也发生了不少问题和困难。如:一些成立较早的租赁公司大量租金被拖欠;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太少,高负债经营,抗风险能力较差;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由于经营不规范,租赁主业不突出,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后,缺乏资金来源,资金周转发生严重困难,资产状况恶化;一些合资租赁公司由于合营期限到期或因中外方股东投资政策变化及自身经营状况的原因,近几年来停止了新业务,一些外方投资者处于观望状态,有的租赁公司已开始做清盘准备。目前有两种情况,日本进入最早,在中国交了许多学费后,现在有几家准备撤了,上海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福建中外和租赁有限公司正打算自动出局。另外,欧美一些大的财团却在为应战中国市场做准备,、西门子、戴尔等进入中国的座次已排定。无疑,他们会带来雄厚的资金、完善的管理、先进的运营模式以及优良的产品,还会带来我们本来就十分匮乏的租赁专业人才。外资租赁公司失败的问题之一是信用体系的问题,在中国的日资租赁公司参照中国国有企业强来做生意,因为他们相信了“国有”的信用,结果惨败。美国人的信用与他们的经济生命是等价的,而中国在这方面做得较差。租赁关系链条中的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现象严重。目前我国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的情况非常普通,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严重的已达到-。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租赁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开始失去信心。同时,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很多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欠租的承租企业也奈何不得。国内租赁公司的业绩及原因分析与国外比较,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微观运行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集约化经营水平低,总体上还处于粗放经营阶段。国外融资租赁业长期运行的经验表明,租赁业是一个集约化程度很高的行业之一。目前我国一般采用的是小生产式的封闭分散经营管理,在经营中片面追求资金使用规模,盲目扩大租赁项目,“贪大求洋”,对项目的租后管理更是疏于精心管理,是典型的粗放型经营管理模式。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普遍较差正是集约化水平低的结果。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运行风险大,易陷入债务风险危机。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简单直接购买方式使出租人承担了全部的租赁风险,不利于化解风险。融资租赁运行主体之间在组织制度、运行方式上的分割,使在我国独立承担设备购买成本的出租人风险极大,极易因债务危机而陷入困境。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功能不完善,过多强调了融资功能,而其推销功能还未发挥。我国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为主,主要负责为承租人的设备需要而融资,像国外由设备生产厂商或经销商组建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产品推销的产业资本型租赁公司还不能合法存在,限制了推销功能的发挥。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运行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运行方式有较大的局限性,固定租金、固定租期、固定筹资渠道等简单的操作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也因租期较短、不具弹性等缺点增加了承租人的偿还负担,承租人和出租人承担了较大的利率、汇率风险,不能满足潜在的承租人的需求。 总之,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微观运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行业性低迷状态,对此作了最好的注解。 分析造成我国融资租赁业微观运行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主体单一问题。融资租赁是兼有融资和融物功能的交易,是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有机结合,否则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中,以金融资本型的租赁公司缺乏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背景,其他租赁公司则往往缺乏金融机构的背景,租赁公司资本结构的不平衡带来了资金筹集优势和专业技术优势的矛盾,其融资功能和推销功能的发挥必然很低。产业资本型租赁公司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化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不能取得从事融资转赁的合法经营地位,也不能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而参与租赁创新。 、利益激励问题。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受政府的政策导向影响很大,融资租赁的创新往往是与政策相适应的。在我国缺少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造成各行业对融资租赁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不够。以国外比较流行的杠杆租赁为例,除其业务程序十分复杂、涉及当事人过多等原因外,最重要的是企业不能获得国外普遍存在的税收好处。如美国规定,出租人以设备购买成本的至进行的杠杆租赁可以获得的税收优惠。而在我国出租人则得不到税收优惠。 、法律规范问题。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正常的社会信用关系和信用秩序尚未建立,租赁公司易陷入债务纠纷,加之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还不能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利。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现象严重,在追讨债务等保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十分被动,欠租比例占租赁公司经营总额的至。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严重影响了正常经营。所以为出租人提高经济效率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规模经济问题。由于融资租赁的自身特点,其所需筹集的资金具有期限长、数量大的要求。租赁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大小决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规模,决定了其集约化经营水平的提高。与国外租赁公司享有允许发行债券等筹资优势相比,我国对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还有许多限制。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有限,无法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经营管理问题。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善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微观运行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租赁公司的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风险意识不够;“贪大求洋”,盲目上马项目;租赁项目的事后管理缺乏监督,对承租人的管理失控;租赁产品大同小异,经营缺乏特色;市场开拓力度不够,缺乏针对企业传统思想的有效宣传。1.5 参与者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999年12月25日开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三九企业集团联合国内颇具实力的十家金融机构、企业共同出资,对原深圳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债务及股权重组后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公司注册资本三亿零八百二十一万元,其中含美元七百万元,港币二千万元,是目前国内注册资本最大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是深圳市唯一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三九企业集团注资一点五五亿元,为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点二九,占控股地位,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等十家单位通过债权转股权,共占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九点七一。深圳金融租赁公司,业务遍及广东、江苏、辽宁等省、市、自治区;百分之九十五的员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百分之五十以上具有丰富的金融租赁、银行、信托、证券等行业的从业经验。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广州分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债务减、免、停息挂帐等优惠政策,深圳市金融租赁公司努力开辟多种融资渠道,除吸收租赁项目的存款、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开展同业拆借外,还积极创造条件,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以三九企业集团为依托,积极开展大型印刷设备、医疗设备、计算机、通信设备、汽车、企业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等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及回租业务。2000年底,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公司签定了博览会上最大的一笔飞机订货合同,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共拆资个亿,用以在今后年内购买架我国自行研制生产的新型先进民用支线客机-新舟,同时,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还与四川航空公司签定了该型客机的租赁使用合同。作为一家前年年底金融资产重组和银行债转股后新成立的“生力军”,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此番写出大手笔,不仅标志着国产民用客机在销售方式上打破了传统的一买一卖方式,更重要的是,这标志着我国的金融租赁业在刚刚经历过一次大“洗牌”之后,在调整和规范中,正在努力寻求新的突破。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是在1981年由荣毅仁副主席(原中国公司董事长)倡导创办的。其宗旨是为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服务。从1985年到1993年,公司年平均营业额达1亿美元。过去十多年里,公司总共承做了1000多个租赁项目,总计金额达12亿美元,为企业的技术改造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业务的发展,公司的资产总额不断增加,截到1994年底,资产总额达2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含1600万美元)。1994年该公司与美国GE金融公司合作,成功地通过转租赁为海南航空公司引进了三架客机,总金额为1600万美元。这对于改善海南省内的航空运输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开辟了飞机租赁这一综合性强、资金量大的业务,使公司的业务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目前正在寻求增资扩股,以重组后的净资产为基础,增资扩股人民币3-4亿元。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由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实业银行各拥有25%的股份,联合租赁有限公司联合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八五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由中国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日本东洋信托银行、日商岩井株式会社、日棉株式会社共同组成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1.6 竞争:关键点(3-5个)风险的控制:惠普租赁公司总经理吕鸿强认为风险是有价值的。对租赁公司自身来说,控制风险就意味着稳定增长。对客户风险评估一定要做好,不能仅依赖评估委员会,还要专访客户,真正把握好客户的状况。1.7 当前使用的法规主要内容/主管部门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十分强调国家的方针、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组织及运行均有严格的管制,实际上融资租赁又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重点缺乏统一安排和部署。各个金融租赁机构基本上是“独立作战”。又由于开设租赁机构的审批权限分散,目前国内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分别归属于三个不同的管理部门。金融性的由人民银行审批并管理;中外合资的由外经贸部审批并管理;地方中资非金融性租赁公司由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审批并管理。如此的多头管理必然导致融资租赁业各自为政、保守封闭、信息不畅、盲目发展、管理混乱,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关系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法律框架已经或正在逐步形成,业务环境明显好转。在交易规则上,新合同法对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了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正在起草。合同法的颁布对融资租赁法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普及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租赁交易的法律保障已得到解决。租赁会计准则已经公布。财政部按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租赁会计准则在2000年底颁布。准则颁布后,租赁业务的灵活多样的交易形式,在会计上有明确界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披露将得到规范,这会有力促进中长期的经营性租赁业务的规范发展。行业监管有望完善。2000年月日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目前外经贸部正在研究制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合资租赁业的发展。财税政策逐渐明朗。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开始组织研究开展租赁业促进国产飞机、大型装备流通的具体财税政策。租赁业面临新的发展契机。新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都将会为融资租赁业提供大量潜在客户。国家加大对利用外资和高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融资租赁业在引进外资、加速设备更新、避免设备陈旧风险,扩大市场份额方面的作用会得到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业又迎来新的机会。 中外融资租赁业的宏观管理比较 (一)国外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西方融资租赁业较发达的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较完善的民法、商法、税法体系,其对融资租赁所涉及的各种法律纠纷,或以现存的各种合同法规,或以判例来解决。其现存的法律体系虽然没有关于融资租赁的直接规定,但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参照解决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展中国家则由于有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国内融资租赁业的起步较晚,为促进和保护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交易法规,从整体上规范融资租赁业的管理,鼓励融资租赁业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这是值得借鉴的经验。 (二)国外融资租赁的政府政策国外对融资租赁这一特殊行业大都给予了特别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 、税收政策。西方国家为实现政府对租赁业的扶植,在税收上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投资减税,允许企业可以享受所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 、保险政策。将融资租赁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保险政策上体现国家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和保护是国外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的常用措施。 、信贷政策。融资租赁对租赁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融资实力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国外政府为支持融资租赁发展一般均给予灵活的信贷政策。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为了更直接地支持承租人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获得投资设备,提高承租企业的积极性,对其所付的租金给予财政补贴。日本是租金补贴政策的典型国家。 (三)国外融资租赁业的自律组织行业管理国外政府一般都设有直接负责管理融资租赁的部门,如日本的大藏省、通产省等,同时都非常重视融资租赁业内部的自律组织租赁协会的作用,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管理是通过租赁协会间接进行的。1.8 主要争议点/利弊发展租赁业的建议拓宽融资渠道,充实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适当扩大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业务范围,如允许其吸收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允许其吸收各种基金组织的暂时闲置资金,允许其吸收各种期限较长的专项基金、发展基金等。()对于某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佳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或发行公司债券从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可再适当放宽金融企业同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限制,帮助融资租赁企业解决开展业务过程中的临时资金不足的困难。借鉴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制订优惠的财税政策,扶持和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要想摆脱步履维艰的状况,要求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如美国“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的优惠。租赁公司的投资数额一般较大,其可获得的税收优惠是非常可观的。()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如日本政府规定,现代租赁的租期一般为设备法定耐用年限的-,出租人可以在租期内全部收回投资,这样就缩短了法定耐用年限的-。()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允许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进入生产成本。()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高新技术的租赁项目,国家财政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1.9 WTO1.10 国际上同行业企业(前5-10)1.11 WTO开放时间表1.12 国际同业的中国战略/机构/伙伴1.13 主要趋势附件一: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 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 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入帐证明; 三、 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 五、 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 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 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 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归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改变组织形式; 三、 调整业务范围; 四、 变更注册资本; 五、 调整股权结构; 六、 修改章程; 七、 变更营业地址; 八、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 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 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四) 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六)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七)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八) 向金融机构借款; (九) 外汇借款; (十) 同业拆借业务; (十一)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二) 经济咨询和担保; (十三)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租金或手续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公司清算时,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发行债券,向境外投资,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责比例: 一、 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 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 三、 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 四、 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 五、 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六、 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七、 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八、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金融租赁实行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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